戒毒所的日记

发布时间:2017-02-14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戒毒所的日记篇一:戒毒后应对生活的方式

刚刚戒完毒,很多人回到家中会遇到大大小小不等的压力,有家庭关系协调的问题,如不相信戒毒者已经彻底戒除;有社会关系问题,如朋友有生意往来,但对方又吸毒,不知如何是好;夫妻关系问题,如性困扰;身体问题,如食欲不好,失眠;有心理问题,如不知为何总是觉得心里很空、很乱,觉得焦虑和抑郁等等。

我们正常人都有很多常规的减压放松经验,如阅读、倾诉、看电视、唱K、蒙头大睡、郊游旅行、网络聊天等。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我们总结了一些常规经验和戒毒后生活减压的经验,与有需要的人分享。

1.“暴力”减压

“随身带个小皮球,郁闷时偷偷捏一捏。”美国一个专为男性白领排忧解难的服务网站这样建议。随身携带一个网球、小橡皮球或是别的小东西,遇到压力过大需要宣泄的时候就偷偷地用力挤一挤、捏一捏,显然要在大家目瞪口呆之下歇斯底里地撕废纸、捶桌子、打架、吸毒要好得多。这个方法我经常介绍给很多想戒毒的人,效果很好。

2.工作减压

很多戒毒者戒毒很成功,但回到家里没事做觉得无聊空虚,结果重新吸毒。所以我们鼓励戒毒月余后,尽量能参加工作,哪怕在家休养也可陪父母买菜做饭,搞卫生做家务活;或者报答一些平时需要补偿的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来帮

助他们;或者做志愿者,不求任何回报,为社会做一些事情,以报答多年吸毒来对社会责任感的弥补。这些都是很好的找到自我价值感、成就感、快乐感的好方法。

3.食物减压

一项最新医学研究发现,某些食物可以非常有效地减少压力。比如含有DHA的鱼油,硒元素也能有效减压。维生素B家族中的B2、B5和B6也是减压好帮手,多吃谷物就能补充。工作的间隙,可以来一杯冰咖啡,能够很好的舒缓心情。在饮食上下点工夫,可谓举手之劳。

当然,由于刚刚戒毒后,生活习惯还没一下子恢复,比较难一下子进行正常的生活,因此可以随身携带维生素片或是鱼油丸之类的,随时补充。靠食物或者维生素减压,必须要持之以恒,每天形成习惯,1个月之后就能慢慢见到成效。写作减压

“把烦恼写出来”——这是本人多年向戒毒者倍加推崇的减压方式。具体写什么呢?你的压力体验,你生理和心理上的一切烦恼症状描述。近几年来,我们曾做过一些试验,我们选择了一些配合心理医生工作的戒毒者,都是一些特别想戒毒成功的戒毒者,分成两组。一组人员专写压力和烦恼;另一组人员则只写日常浅显的话题。每4天一个周期,持续6周后,结果前一组人员心态更加积极、病症较少。

测试说明了一个道理:写作是一种效果显著的减压办法,

只要一支笔一张纸走到哪里都可以实行。所以在白云戒毒中心,我们鼓励戒毒住院戒毒者写日记,并和心理医生一道探讨和面对日记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女戒毒者用写作减压的方法,效果奇好!

4.睡眠减压

有了旺盛的精力,才能抵制住压力的侵袭,睡眠便是一个重要保证。经过我长期的观察发现:所有失眠者的共同特点都是“太想睡着”,结果越来越睡不着,连吃上几粒安眠药也睡不着,并且心里觉得很烦。所以后来我们训练这类戒毒者都有一个绝招就是叫他们有睡意时才躺在床上,闭上眼睛,口里不断告诉自己“不要睡着”,结果几乎都能睡着。当然,有些失眠是病态的,是需要看医生的,最好是中西结合治疗,加上心理治疗三合一,这样治标兼治本。

5.看心理医生

如果你用尽所有的方法都无法自己调节来减压,我建议你一定要寻求外援了。生活中有很多的无奈和无助,需要我们勇敢地把心底的真话说出来,把情绪发泄出来,但当你想找人倾诉而又不想外漏自己的隐私时,你就应该寻求专业的心理医生的帮助了。心理医生的专业技能和保密原则可以让你的压力在无形之中消失得无影无踪,并能给你及时的指导。

6.冥想减压

在工作中,很多难以面对生活中种种困扰和打击的戒毒者,很难听从医生的指示去做。经过试验,我们发现了一个效果很好的方法。这个方法就是让戒毒者找一个可以让他放松和舒服的词语,闭上眼睛,反复念,有时间就念,因为“每一个人都有一个魔咒,为我们祈福的魔咒。”当然最简单就是做白日梦,经常有时间就想一些简单高兴的事,对我们减压和增加自我效能感很有效。

研究发现中药戒毒具有抗心瘾、抗焦虑、断瘾快、抗复吸等特点,完全取代了迄今国内国际上所采用极不科学“以毒攻毒”的替代疗法.中药戒毒“以物降物”中和有毒成份,中药戒毒配方高度浓缩,不含麻醉成份和受国家管制的药品成份,无成瘾和依赖性,安全性高,绝无毒副作用。在服用过程中,患者神清气爽,舒服无痛苦。戒毒后患者对毒品欲望冷漠,厌弃远避和反感,不再感觉到毒品的美妙和诱惑,从生理和心理上得到彻底治疗,身心、身体日渐恢复如常人。北京名仕戒毒医院预约 0 ?1 ?0 ?5 ?2 ?4 ?2 ?5 ?0 ?8 ?1 关爱吸毒者,帮助他们走出困境,摆脱毒瘾的残害,愿您早日康复。

本文来自:http://

戒毒所的日记篇二:强制隔离戒毒知识考试

1、 吸毒成瘾的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戒毒治疗不以营利为目的。

2、 社区戒毒期限为3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住所地接受社区戒毒。

3、 吸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a、拒绝接受社会戒毒的b、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c、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d、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4、 劳动教养管理所设置教育机构,大中队设置教育干事和若干专职教员。

5、 对劳动教养人员一次使用戒具的时间不得超过7天。

6、 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员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

7、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实行教育感化第一,劳动生产第二的教育方针。

8、 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

9、 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人员实行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10、 劳教人员的档案应当实行分级管理。

11、 对劳动教养人员要实行赏罚分明的奖惩制度,奖励面要大,惩罚面要小。

12、 对于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每天不少于三个小时。

13、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可探视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14、 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因情况特殊需要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15、 劳动教养人员入所时,要进行认罪认错教育,所规纪律教育;出所前要进行遵纪守法和前途教育,并作出鉴定。

16、 在劳动教养人员中,应经常开展劳动,学习,体育,卫生评比活动,定期评选劳动教养积极分子。

17、 对女性劳动教养人员派女干部管理。

18、 收容劳动教养人员时,必须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对于没有上述文件或文件与事实不符的,不予收容。

19、 劳动教养人员的现金、票据和贵重物品,由劳教所代为保管,解除劳教时归还。

20、 强戒人员探视费用自理。

21、 对于强戒人员一次单独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5日。

22、 强戒期限为2年,最长可延长一年。

23、 强戒人员的康复训练包括身体功能恢复性训练,体能训练和常用健身项目辅导。

24、 对被单独管理的强戒人员应当按标准供应饭菜和开水,保持室内卫生,室外活动不少于1小时,对患有疾病的及时予以治疗。

25、 强戒所不得体罚,虐待或侮辱戒毒人员。

26、 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戒所应当及时发还代管财务,结清账目,办理出所手续。

27、 强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须由指定地方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亲属或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意担保。

28、 对擅自离所的强戒人员,强戒所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原强戒决定机关。

29、 强戒人员一次所外就医的期限为1到3个月。

30、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

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

31、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32、 强戒所应当定期对强戒人员进行尿检。对探视、所外就医回所的强戒人员应当进行尿检。

33、 检查女性强戒人员身体时,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34、 强戒所禁止任何违反规定为强戒人员传递物品。

35、 探访强戒人员应当在探访室或指定地点进行。探访室应设置玻璃隔离设施。探访时应有工作人员在场。探访人员应遵守强戒所的探访规定。违反规定的终止探访。

36、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验。

37、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38、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戒所戒毒。

39、 强戒人员探视费用自理。

40、 强戒所应根据强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以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生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41、 强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进行分别管理。

42、 戒毒人员进入强戒所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43、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支付劳动报酬。

44、 教育矫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与时俱进,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因人施教,坚持以理服人,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45、 强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的不同戒治期限合理安排教学计划,保证戒毒人员学完规定课程。

46、 安全排查工作是为了及时发现场所中可能导致各类安全事故的隐患而进行的分析和检查。

47、 安全排查应采取日常排查,集中排查等多种方式。

48、 日常排查是指日常工作中对安全事故隐患随时进行分析和检查。

49、 强戒所应当对临近强戒期满的人员进行教育质量评估,评价结果和后续康复建议记入《强戒人员戒治诊断评估手册》。

50、 强戒所应当组织强戒人员进行戒毒宣誓,每周集体背诵戒毒誓言,强化戒毒意识,坚定戒毒信心。

51、 对受到处分的监狱和劳教人民警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延期晋级、降低或取消警衔。

52、 严禁使用罪犯、劳教人员干私活。不准使用罪犯管罪犯,不准利用劳教人员民管会成员代行干警职权。

53、 劳教人员延长劳教期限,与原决定的劳教期限合并执行。减少劳教期限,从决定期限中扣除。

54、 劳教人民警察应严格执行劳教人员禁闭和警戒具使用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批手续,不得随意使用警戒具,不得随意延长禁闭和警戒具使用时间。

55、 强戒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不准探视,1、处于急性脱毒期的2、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3、其他不宜办理探视的。

56、 强戒人员涉嫌犯罪被逮捕的。强戒所应当将其除名。

57、 劳教人民警察应正确处理与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关系,不得利用劳教人员干私活,不得与劳教人员攀亲结友。不得与劳教人员家属发生非工作关系的往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

受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财物或馈赠。

58、 劳教所应依照所务公开的原则,将对劳教人员实施强制性教育挽救措施的执法依据、程序、相关规定和执法结果,向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和社会各界公开,并主动接受监督。

59、 劳教人民警察应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在执法岗位上不作为。

60、 劳教戒毒人员学习现场,劳动现场,生活现场的带班值班警察人数不得低于劳教戒毒人员的3%。

61、 对劳教人员采取禁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天。

62、 集中排查是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力量在一定范围内开展的安全大检查。

63、 前来会见的学员亲属应持有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本人与被会见人关系的证件,经劳教所管理部门查验登记。无证件不得接见。

64、 戒毒工作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四个措施。

65、 劳教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与劳教人员切身利益相关的各种执法手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规定为劳教人员办理放假,减期,所外就医,所外执行。

66、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67、 劳教所应建立生产安全监管体制,经常检查劳动现场、生产设备、劳动工具、生产原材料和危险品的管理情况,及时发现生产安全隐患。

68、 对于个别违反所纪所规的劳教人员,应依法采取禁闭,使用警戒具等手段进行管理,不得打骂体罚侮辱虐待劳教人员,不得指使默许放任他人打骂体罚侮辱虐待劳教人员。

69、 劳教人民警察应直接管理劳教人员的学习,生产,生活三大现场,加强控制,严密监视,切实掌握劳教人员的思想动态,不得使用劳教人员代行警察职权,管理其他劳教人员。

70、 劳教人民警察应依法保障劳教人员的法定权利,尊重劳教人员的人格。

71、 强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形势和政策教育,就业指导和社会环境适应教育。

72、 强戒所应当进行防复吸训练,使戒毒人员掌握抵制毒品诱惑,拒绝毒友拉拢,应对高危情境和生活挫折的方法,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73、 对强戒人员的奖励种类为表扬、嘉奖、记功三种,惩罚种类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奖惩结果应当作为诊断评估的依据。

74、 强戒期限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规定之日起计算。

75、 对劳教人员的封闭式管理是对劳教人员实行由劳教民警直接管理的严格管束的执行方式。

76、 对劳教人员的开放式管理师在劳教民警的指导下,以劳教人员自我管理为主,所内所外相结合的自律型执行方式。

77、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予以必要治疗。

78、 对于强戒人员考核的内容为强戒人员在遵守纪律、教育学习、生活卫生、康复训练、习艺劳动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79、 对强戒人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和警察直接考核的原则。

80、 强戒所应当运用影视,所内广播,小报,黑板报和局域网,向戒毒人员宣传国家禁毒方针,政策,宣传所内教育戒治动态和成果。

81、 延长的强戒期限与原决定强戒期限合并执行。

82、 强戒人员探视、所外就医的时间,计算为已执行的强戒期限。

83、 强戒人员的考核以三个月为一个考核周期,每个考核周期结束时根据强戒人员本季度得分和奖惩情况,写出书面评语。

84、 强戒所对有严重残疾或疾病的戒毒人员,应给与必要的康复治疗,对患有传染疾病的戒毒人员,应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85、 执行强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戒的意见,报强戒的决定机关批准。

86、 强戒人员所外就医期间,不列入考核范围,原积分评语有效。

87、 强戒人员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期间,停止考核,原有积分和评语有效。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后,恢复考核。

88、 强戒所应当建立教育工作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1、强戒人员戒治诊断评估手册2、强戒人员心理治疗档案3、教学日志4、心理咨询日记5、个别教育登记6重要教育活动。

89、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90、 对劳教人员教育矫治的具体目标是:1遵纪守法,能正确认识罪错,真诚悔过,有改过自新的愿望,了解基本法律知识,增强纪律观念,做守法公民2、遵守公民道德,有辨别是非善恶的基本能力,树立社会,家庭,自我责任意识,遵守公民道德。3、心理健康,有正确的自我认知和社会认知,能够理性的认识和处理人际关系,具有一定的社会适应能力和挫折承受能力。4、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具备一定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有所提高。5、具有一定职业技能,有正确的劳动态度和就业观念,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

91、 对劳教人员教育矫治的内容包括:入所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技能教育,文化素质教育,出所教育。

92、 强戒教育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教育矫治方法和手段,帮助戒毒人员提高法律道德意识和对毒品危害的认识水平,改变不良心理,增强自觉抵制毒品和适应社会的能力,戒除毒瘾,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93、 强戒人员入所后的前两个月为生理脱毒期,生理脱毒教育结束后至出所前两个月为康复期。

94、 回归社会准备期教育时间为两个月。

95、 强戒工作应当以人民警察为主导,戒毒人员为主体,遵循以人为本,因材施教,身心兼顾,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

96、 对戒毒人员的教育按照生理脱毒期,康复期,回归社会准备期三个教育阶段进行,不同教育阶段结合相应戒治目标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97、 对戒毒人员的教育内容包括:法律道德教育,禁毒戒毒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康复训练,文化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回归社会教育等。

98、 戒毒人员戒治期间应当以戒毒学员称谓。

99、 加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高度重视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司法的公正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

100、 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1、严禁殴打体罚或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劳教人员2、严禁违法违规使用警械警车3、严禁索要收受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财物4、严禁为劳教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5、严禁工作期间饮酒6、严禁参与赌博。

101、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102、 监狱或劳教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1、在值班执勤时擅自离岗的2、违反规定将管理罪犯、劳教人员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的3、因工作失职致使违禁品进入监狱、劳教场所的4、接受罪犯、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宴请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10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应给与开除处分:1、殴打体罚虐待或指使纵容他人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教人员致死的2、包庇或纵容罪犯劳教人员从事犯罪活动的3、私放罪犯劳教人员逃离监狱劳教所的。

104、 对劳教人员应当以政治思想教育为主,结合进行文化科学教育,生产技术教育。 105、 对强戒人员应当进行单独管理的情形:1、涉嫌违法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的2、在所内涉嫌违法犯罪需要隔离审查的3、有行凶或预谋行凶行为的4、煽动闹事和聚众斗殴的5、以患有艾滋病为由攻击他人,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6、有其他危险行为的。

106、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共7章71条。

108、 强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说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戒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戒所机关备案,强戒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

109、 根据戒毒需要,强戒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110、 劳教人员的"四知道"的内容:1、姓名、住址和体貌特征2、简历、主要违法犯罪事实和劳教期限3、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4、现实表现

111、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出"四个忠于"的内容: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11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包括:1、依法治国2、执法为民3、公平正义。

113、 对劳教人员表扬,记功,物质奖励,警告,记过,有劳教管理所批准。提前解除劳动教育,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应由劳教管理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劳教工作管理局审批。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三个月以下的,也可以由劳教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劳教管理所审批。

114、 对提前解除劳教的,劳教管理所在接到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文件之日起三日内,向提前解除劳教人员宣布,并填发《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提前解除劳教时间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算起。

115、 劳教戒毒人员具备哪些情形可以使用戒具:1、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逃脱,自杀,自残的劳教戒毒人员或者已经发生这类行为需要防止其继续实施这种行为的劳教戒毒人员。2、有破坏场所设施或其它国家财产行为被禁闭的3、在执行禁闭中表现恶劣的4、押解途中。

116、 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本在于法治。各级党委要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实施《法治湖北建设纲要》,推进全省各项工作法治化。

117、 工作时间饮酒或在公共场合酗酒闹事的,给与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与降级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与开除处分。

118、 根据《劳教人员管理工作执法细则》,劳教人员会见的范围包括:1、配偶2、直系亲属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119、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教育感化挽救改造罪犯和劳教人员,按照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直接管理的原则,加强狱政所政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改造质量,自觉接受检查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120、 对劳教人员的惩罚分为警告,记过,延长劳教期限三种。延长劳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12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给与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与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与开除处分。1、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

戒毒所的日记篇三:强制隔离戒毒知识考试

1、 吸毒成瘾的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戒毒治疗不以营利为目的。

2、 社区戒毒期限为3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住所地接受社区戒毒。

3、 吸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a、拒绝接受社会戒毒的b、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c、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d、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4、 劳动教养管理所设置教育机构,大中队设置教育干事和若干专职教员。

5、 对劳动教养人员一次使用戒具的时间不得超过7天。

6、 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员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

7、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实行教育感化第一,劳动生产第二的教育方针。

8、 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

9、 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人员实行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10、 劳教人员的档案应当实行分级管理。

11、 对劳动教养人员要实行赏罚分明的奖惩制度,奖励面要大,惩罚面要小。

12、 对于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每天不少于三个小时。

13、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可探视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14、 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因情况特殊需要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15、 劳动教养人员入所时,要进行认罪认错教育,所规纪律教育;出所前要进行遵纪守法和前途教育,并作出鉴定。

16、 在劳动教养人员中,应经常开展劳动,学习,体育,卫生评比活动,定期评选劳动教养积极分子。

17、 对女性劳动教养人员派女干部管理。

18、 收容劳动教养人员时,必须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对于没有上述文件或文件与事实不符的,不予收容。

19、 劳动教养人员的现金、票据和贵重物品,由劳教所代为保管,解除劳教时归还。

20、 强戒人员探视费用自理。

21、 对于强戒人员一次单独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5日。

22、 强戒期限为2年,最长可延长一年。

23、 强戒人员的康复训练包括身体功能恢复性训练,体能训练和常用健身项目辅导。

24、 对被单独管理的强戒人员应当按标准供应饭菜和开水,保持室内卫生,室外活动不少于1小时,对患有疾病的及时予以治疗。

25、 强戒所不得体罚,虐待或侮辱戒毒人员。

26、 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戒所应当及时发还代管财务,结清账目,办理出所手续。

27、 强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须由指定地方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亲属或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意担保。

28、 对擅自离所的强戒人员,强戒所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原强戒决定机关。

29、 强戒人员一次所外就医的期限为1到3个月。

30、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

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

31、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32、 强戒所应当定期对强戒人员进行尿检。对探视、所外就医回所的强戒人员应当进行尿检。

33、 检查女性强戒人员身体时,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34、 强戒所禁止任何违反规定为强戒人员传递物品。

35、 探访强戒人员应当在探访室或指定地点进行。探访室应设置玻璃隔离设施。探访时应有工作人员在场。探访人员应遵守强戒所的探访规定。违反规定的终止探访。

36、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验。

37、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38、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戒所戒毒。

39、 强戒人员探视费用自理。

40、

戒毒所的日记

强戒所应根据强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以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生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41、 强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进行分别管理。

42、 戒毒人员进入强戒所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43、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支付劳动报酬。

44、 教育矫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与时俱进,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因人施教,坚持以理服人,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45、 强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的不同戒治期限合理安排教学计划,保证戒毒人员学完规定课程。

46、 安全排查工作是为了及时发现场所中可能导致各类安全事故的隐患而进行的分析和检查。

47、 安全排查应采取日常排查,集中排查等多种方式。

48、 日常排查是指日常工作中对安全事故隐患随时进行分析和检查。

49、 强戒所应当对临近强戒期满的人员进行教育质量评估,评价结果和后续康复建议记入《强戒人员戒治诊断评估手册》。

50、 强戒所应当组织强戒人员进行戒毒宣誓,每周集体背诵戒毒誓言,强化戒毒意识,坚定戒毒信心。

51、 对受到处分的监狱和劳教人民警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延期晋级、降低或取消警衔。

52、 严禁使用罪犯、劳教人员干私活。不准使用罪犯管罪犯,不准利用劳教人员民管会成员代行干警职权。

53、 劳教人员延长劳教期限,与原决定的劳教期限合并执行。减少劳教期限,从决定期限中扣除。

54、 劳教人民警察应严格执行劳教人员禁闭和警戒具使用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批手续,不得随意使用警戒具,不得随意延长禁闭和警戒具使用时间。

55、 强戒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不准探视,1、处于急性脱毒期的2、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3、其他不宜办理探视的。

56、 强戒人员涉嫌犯罪被逮捕的。强戒所应当将其除名。

57、 劳教人民警察应正确处理与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关系,不得利用劳教人员干私活,不得与劳教人员攀亲结友。不得与劳教人员家属发生非工作关系的往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

受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财物或馈赠。

58、 劳教所应依照所务公开的原则,将对劳教人员实施强制性教育挽救措施的执法依据、程序、相关规定和执法结果,向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和社会各界公开,并主动接受监督。

59、 劳教人民警察应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在执法岗位上不作为。

60、 劳教戒毒人员学习现场,劳动现场,生活现场的带班值班警察人数不得低于劳教戒毒人员的3%。

61、 对劳教人员采取禁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天。

62、 集中排查是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力量在一定范围内开展的安全大检查。

63、 前来会见的学员亲属应持有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本人与被会见人关系的证件,经劳教所管理部门查验登记。无证件不得接见。

64、 戒毒工作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四个措施。

65、 劳教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与劳教人员切身利益相关的各种执法手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规定为劳教人员办理放假,减期,所外就医,所外执行。

66、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67、 劳教所应建立生产安全监管体制,经常检查劳动现场、生产设备、劳动工具、生产原材料和危险品的管理情况,及时发现生产安全隐患。

68、 对于个别违反所纪所规的劳教人员,应依法采取禁闭,使用警戒具等手段进行管理,不得打骂体罚侮辱虐待劳教人员,不得指使默许放任他人打骂体罚侮辱虐待劳教人员。

69、 劳教人民警察应直接管理劳教人员的学习,生产,生活三大现场,加强控制,严密监视,切实掌握劳教人员的思想动态,不得使用劳教人员代行警察职权,管理其他劳教人员。

70、 劳教人民警察应依法保障劳教人员的法定权利,尊重劳教人员的人格。

71、 强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形势和政策教育,就业指导和社会环境适应教育。

72、 强戒所应当进行防复吸训练,使戒毒人员掌握抵制毒品诱惑,拒绝毒友拉拢,应对高危情境和生活挫折的方法,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73、 对强戒人员的奖励种类为表扬、嘉奖、记功三种,惩罚种类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奖惩结果应当作为诊断评估的依据。

74、 强戒期限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规定之日起计算。

75、 对劳教人员的封闭式管理是对劳教人员实行由劳教民警直接管理的严格管束的执行方式。

76、 对劳教人员的开放式管理师在劳教民警的指导下,以劳教人员自我管理为主,所内所外相结合的自律型执行方式。

77、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予以必要治疗。

78、 对于强戒人员考核的内容为强戒人员在遵守纪律、教育学习、生活卫生、康复训练、习艺劳动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79、 对强戒人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和警察直接考核的原则。

80、 强戒所应当运用影视,所内广播,小报,黑板报和局域网,向戒毒人员宣传国家禁毒方针,政策,宣传所内教育戒治动态和成果。

81、 延长的强戒期限与原决定强戒期限合并执行。

82、 强戒人员探视、所外就医的时间,计算为已执行的强戒期限。

83、 强戒人员的考核以三个月为一个考核周期,每个考核周期结束时根据强戒人员本季度得分和奖惩情况,写出书面评语。

84、 强戒所对有严重残疾或疾病的戒毒人员,应给与必要的康复治疗,对患有传染疾病的戒毒人员,应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85、 执行强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戒的意见,报强戒的决定机关批准。

86、 强戒人员所外就医期间,不列入考核范围,原积分评语有效。

87、 强戒人员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期间,停止考核,原有积分和评语有效。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后,恢复考核。

88、 强戒所应当建立教育工作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1、强戒人员戒治诊断评估手册2、强戒人员心理治疗档案3、教学日志4、心理咨询日记5、个别教育登记6重要教育活动。

89、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90、 对劳教人员教育矫治的具体目标是:1遵纪守法,能正确认识罪错,真诚悔过,有改过自新的愿望,了解基本法律知识,增强纪律观念,做守法公民2、遵守公民道德,有辨别是非善恶的基本能力,树立社会,家庭,自我责任意识,遵守公民道德。3、心理健康,有正确的自我认知和社会认知,能够理性的认识和处理人际关系,具有一定的社会适应能力和挫折承受能力。4、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具备一定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有所提高。5、具有一定职业技能,有正确的劳动态度和就业观念,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

91、 对劳教人员教育矫治的内容包括:入所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技能教育,文化素质教育,出所教育。

92、 强戒教育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教育矫治方法和手段,帮助戒毒人员提高法律道德意识和对毒品危害的认识水平,改变不良心理,增强自觉抵制毒品和适应社会的能力,戒除毒瘾,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93、 强戒人员入所后的前两个月为生理脱毒期,生理脱毒教育结束后至出所前两个月为康复期。

94、 回归社会准备期教育时间为两个月。

95、 强戒工作应当以人民警察为主导,戒毒人员为主体,遵循以人为本,因材施教,身心兼顾,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

96、 对戒毒人员的教育按照生理脱毒期,康复期,回归社会准备期三个教育阶段进行,不同教育阶段结合相应戒治目标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97、 对戒毒人员的教育内容包括:法律道德教育,禁毒戒毒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康复训练,文化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回归社会教育等。

98、 戒毒人员戒治期间应当以戒毒学员称谓。

99、 加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高度重视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司法的公正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

100、 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1、严禁殴打体罚或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劳教人员2、严禁违法违规使用警械警车3、严禁索要收受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财物4、严禁为劳教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5、严禁工作期间饮酒6、严禁参与赌博。

101、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102、 监狱或劳教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1、在值班执勤时擅自离岗的2、违反规定将管理罪犯、劳教人员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的3、因工作失职致使违禁品进入监狱、劳教场所的4、接受罪犯、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宴请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10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应给与开除处分:1、殴打体罚虐待或指使纵容他人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教人员致死的2、包庇或纵容罪犯劳教人员从事犯罪活动的3、私放罪犯劳教人员逃离监狱劳教所的。

104、 对劳教人员应当以政治思想教育为主,结合进行文化科学教育,生产技术教育。 105、 对强戒人员应当进行单独管理的情形:1、涉嫌违法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的2、在所内涉嫌违法犯罪需要隔离审查的3、有行凶或预谋行凶行为的4、煽动闹事和聚众斗殴的5、以患有艾滋病为由攻击他人,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6、有其他危险行为的。

106、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共7章71条。

108、 强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说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戒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戒所机关备案,强戒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

109、 根据戒毒需要,强戒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110、 劳教人员的"四知道"的内容:1、姓名、住址和体貌特征2、简历、主要违法犯罪事实和劳教期限3、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4、现实表现

111、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出"四个忠于"的内容: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11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包括:1、依法治国2、执法为民3、公平正义。

113、 对劳教人员表扬,记功,物质奖励,警告,记过,有劳教管理所批准。提前解除劳动教育,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应由劳教管理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劳教工作管理局审批。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三个月以下的,也可以由劳教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劳教管理所审批。

114、 对提前解除劳教的,劳教管理所在接到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文件之日起三日内,向提前解除劳教人员宣布,并填发《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提前解除劳教时间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算起。

115、 劳教戒毒人员具备哪些情形可以使用戒具:1、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逃脱,自杀,自残的劳教戒毒人员或者已经发生这类行为需要防止其继续实施这种行为的劳教戒毒人员。2、有破坏场所设施或其它国家财产行为被禁闭的3、在执行禁闭中表现恶劣的4、押解途中。

116、 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本在于法治。各级党委要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实施《法治湖北建设纲要》,推进全省各项工作法治化。

117、 工作时间饮酒或在公共场合酗酒闹事的,给与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与降级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与开除处分。

118、 根据《劳教人员管理工作执法细则》,劳教人员会见的范围包括:1、配偶2、直系亲属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119、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教育感化挽救改造罪犯和劳教人员,按照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直接管理的原则,加强狱政所政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改造质量,自觉接受检查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120、 对劳教人员的惩罚分为警告,记过,延长劳教期限三种。延长劳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12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给与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与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与开除处分。1、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

相关热词搜索:戒毒所 日记 戒毒所日记全集 戒毒所日记电视剧

版权所有 蒲公英文摘 www.zhaoq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