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说”审判萨达姆_阿克萨达姆神庙

发布时间:2020-03-13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审判萨达姆,美国有多种选择。   宣布萨达姆为战俘,似乎为第四种“选择”做了铺垫。    萨达姆被捕后,有关他未来的命运―――拘押、审讯、判决―――一直成为街头巷尾议论的话题。本文只想从有关国际法方面谈一谈对萨达姆的审判问题,所以题为:“法说”审判萨达姆。
  
  视为战俘:不违背法理,但更有玄机
  
  1月9日,美国政府宣布,它将把现由美军拘押的萨达姆视为战俘。从法理上讲,武装部队成员在冲突中被敌方俘获,即成为战俘。萨达姆是伊拉克武装部队总司令,被视为战俘不违背法理,且应当受到国际法的相关规定的保护。
  1949年制定的有关保护国际武装冲突受难者的《日内瓦四公约》中的第三个《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简称《日内瓦第三公约》)其主要内容有:战俘在被俘前的作战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能不加审判而对其予以惩罚;给予战俘以人道之待遇;由中立国担任保护国以监督公约实施等。
  《日内瓦四公约》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但并不等于说在特定情况下不对战俘进行司法判决,包括执行死刑。《日内瓦第三公约》第99条规定:在战俘之行为“为当时有效之拘留国法律或国际法所禁止”时,可对其进行“审判或处刑”。不过,《公约》同时规定:战俘在受审时享有辩护权和上诉权;从程序和处刑两方面说,对战俘的审判都必须按审判拘留国军人同样的条件予以实施;任何死刑只能在判决六个月后才能执行。
  实际上,美国政府将萨达姆视为战俘是有意图的。一方面可以将对萨达姆的拘押权掌控在自己的手中,以便随时将其押往美军在伊拉克境外的军事基地,防止萨达姆逃脱、被营救、或被仇家暗杀。同时又不影响未来将萨达姆判为罪犯。另外,《日内瓦公约》规定,战俘只能由国际法庭或是占领方来审判。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当美国政府宣布萨达姆为战俘的消息传出后,许多伊拉克人上街示威,反对将萨达姆视为战俘了。
  
  在哪儿受审:押往美国、荷兰、还是在伊拉克国内?
  
  由谁来主持对萨达姆的审判,国际司法界讨论最多的主要有三种方案:一是将萨达姆押往美国,二是海牙国际法庭来审判,三是直接由伊拉克人去审判。
  布什政府将萨达姆视为“邪恶”之源,因此将其押往美国进行刑事审判似乎对布什政府来说是一个选择。美国历来主张国内法高于国际法,把外国元首押到美国审判也并非没有先例。1989年12月20日,美国对巴拿马采取“军事行动”,抓获巴国家元首、国防军司令诺列加,理由是他向美境内贩毒,触犯了美国刑法。当年的老布什是得手了,但今天的小布什要故伎重演却缺乏适用的证据―――萨达姆不是被美国政府视为另一邪恶之源的本?拉登,没有证据说明他因参与杀害美国平民的9.11事件而触犯了美国刑法,可以由美国法院来审判。
  尽管许多人认为萨达姆所犯之罪罄竹难书,但千条万条,第一条就是战争罪―――发动侵略战争、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这一犯罪最早被认为是国际刑事犯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就是以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惩处法西斯战犯的。1977年6月,有关国家在日内瓦签订了关于《日内瓦四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其中第二个是《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简称《1977年的第二附加议定书》。根据这一附加议定书,原来惩处国际刑事犯罪―――战争罪的原则,现“已等同适用于非国际性在一国疆界内进行的武装冲突”。冷战结束后,联合国依据《1977年的第二附加议定书》先后通过决议成立了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和卢旺达国际法庭,负责对发生在这两个地区的内战战犯的审判。1998年,联合国又在意大利罗马召开了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外交大会,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用以惩治国际战争和内战中的灭绝种族罪犯、危害人类罪犯、战争罪犯和侵略罪犯。
  根据有关方面的指控,萨达姆对内犯有对库尔德人的灭绝种族罪,对外犯有侵占科威特的战争罪。美国似乎可以将萨达姆作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适用主体,押他到荷兰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审判。但问题是,美国没有签署《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因此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的缔约国。另外,死刑已被排除在国际刑事法院可适用的刑罚种类之外,这与美国要人声称应处萨达姆以极刑的要求也相距甚远。
  从法理上说,对战争罪犯的国际惩治只是对主权国家国内惩治的补充。凡主权国家已经立案并能以公正程序审判的战争罪犯,国际刑事法院不应介入。这在国际法中叫作“优先管辖权”和“一事不二理”。萨达姆被美军抓捕后,伊拉克有关方面依据国际法原则,强烈要求由本国审判萨达姆,即使在萨达姆被宣布为战俘以后。美国政府自然也不能不予以“考虑”。然而,目前处在外国军队占领下的伊拉克还未恢复作为完全主权国家的资格,不具备国内惩治的能力。尽管美国政府自2003年年底以来多次表示要在2004年6月30日以前向伊拉克方面移交权力,但目前伊国内治安不靖,经济不兴,历史遗留的民族、宗教矛盾得不到缓解,反美、仇美的情绪日愈高涨,美国的交权承诺能否兑现,显然还是个未知数。由此说来,萨达姆是否能在国内受到审判,这将是以伊拉克人能否主宰自己的命运为前提的。
  
  “军法从严”:第四种审判
  
  对于布什政府来说,不论在哪里审判萨达姆,要害的问题是要证明萨达姆确系十恶不赦的“魔头”,证明美国发动的伊拉克战争确系“替天行道”的“善举”,证明美国确系是一个“善良”的帝国,应当成为全世界的“领袖”。否则,何必生擒萨达姆,又何必将其交付司法裁决呢?由此而言,对萨达姆司法审判是事关美国政治的重要问题。特别是在美国的大选之年,搞不搞这一审判,搞得好搞不好,对争取连任的布什总统来说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事实上,就是伊拉克如期建立了新政府,美国也不可能不介入伊拉克法庭对萨达姆的审判。首先,萨达姆手中掌握着一些不利于美国共和党政府的“爆料”,如拉姆斯菲尔德在两伊战争期间曾秘访巴格达,为了遏止伊朗而促成美国和伊拉克复交,并向伊拉克提供了现在说也说不清楚的“援助”。在伊拉克法庭审判萨达姆的过程中,布什政府能允许这些“爆料”真相大白于天下吗?其次,伊拉克法庭对萨达姆的惩处未必能满足美国的要求。如果未来某位伊拉克领导人出于对自己下野后身家性命的顾虑,下令对萨达姆减刑甚至特赦(从理论上讲是不能排除这种可能的),活捉萨达姆不就没有意义了吗?最后,美国也不会完全向伊拉克方面移交对萨达姆的拘押权,除了要防止萨达姆逃脱,美国还准备一旦审判过程不符合它的意图,保留美国第四种“选择权”―――利用萨达姆系美军战俘的身份,由美军的军事法庭来审判萨达姆。
  在一般美国人看来,与美国国内刑事法院相比,军事法庭的特点是“军法从严”。由军事法庭审判萨达姆至少可有几点特殊之处:(1)可以在美国境内外的任何军事基地内进行,不受地域限制;(2)庭审法官可由非法律专业人士的现役军官担任,因而能不打折扣地“贯彻”上级意图;(3)可以规定被告及其辩护人、检控方不得提出让法官回避的要求,且法官对出庭证人也有甄选权。由此而言,军事法庭对萨达姆来说的确是“军法从严”,但对美国自身来说却不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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