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盯上卡扎菲]周立波2018年4月份视频

发布时间:2020-03-18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6月中下旬,就在利比亚“全国过渡委员会”执行局主席吉卜里勒即将访华之际,利比亚反对派声称找到了有关卡扎菲犯有战争罪的材料。据预计,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将在战后前往利比亚审阅这些文件。其中一份文件显示,政府军的指挥官命令对米苏拉塔进行数月的围困,以饿死城里的居民。这项命令说:“绝对禁止从任何入口和检查站让补给品、燃料及其他物资进入米苏拉塔城内。”另一份文件要求政府军追捕受伤的反对派武装人员,这违背了有关国际公约。反对派们还获取了卡扎菲下令毁灭米苏拉塔的信息:卡扎菲命令要用当地居民的鲜血“让蓝色的海洋变成红色”。
  早在今年5月16日,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奥坎波就已向新闻界宣布,基于卡扎菲等人镇压平民的行为已经构成《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规定的危害人类罪,他已正式向国际刑事法庭第一预审分庭提出申请,要求法庭对卡扎菲、其次子赛义夫以及其妹夫萨诺思发布逮捕令。自2月份以来,卡扎菲接连遭遇国内抗议、武装叛乱、联合国制裁以及北约空袭等诸多麻烦,现在又被独立于联合国的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盯上,以流亡海外换取豁免之类“政治解决”的机会可谓微乎其微。尽管国际刑事法院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但对于卡扎菲来说,相比达成下台协议,这更是一种无法摆脱的真正麻烦,所以他坚持守在利比亚。
  
  首因镇压和平抗议遭指控
  卡扎菲目前受到奥坎波的指控包括:自2月15日以来,不断下令其掌握的安全部队在个人住所及公共场所攻击利比亚平民,以致命武器镇压集会,以重火炮攻击葬礼游行队伍,并安排狙击手杀害结束祈祷后离开清真寺的平民;对政治异议分子遭逮捕、酷刑及强迫失踪,以及女性遭大规模强奸等迫害行为负有责任。检察官同时还指控,作为利比亚实际总理的赛义夫和作为军情部门头目的萨诺思直接参与指挥了各种镇压活动。检察官认为,卡扎菲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罗马规约》第七条规定的以杀害、迫害为主要形式的危害人类罪。
  在5月4日向联合国安理会提交的报告中,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指出,为了调查该案件,检察官办公室对10个国家进行了15次以上访问,对45名掌握第一手罪证的个人进行了面谈,同时还收集和审查了569份录音和图片资料。检察官指出,其对每个犯罪事件都至少找到两名目击证人,此外还有文件、图片和录像提供证据支持。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对平民的杀害和迫害行为都是“系统为之”,并且后果也达到了《罗马规约》所要求的严重程度。
  奥坎波的指控,是继2009年3月国际刑事法院向巴希尔发出逮捕令后又一次试图向一个在任国家元首发出逮捕令。无论是1993年成立的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庭还是1994年成立的卢旺达问题国际刑庭,抑或是2002年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以往的危害人类罪案例都是针对国内、国际武装冲突或国内民族冲突当中的危害人类罪行。尽管现在利比亚国内也存在持续的武装冲突,但奥坎波的指控对象却主要局限于利比亚内战之前或非叛乱地区发生的对平民的镇压和迫害行为。这是《罗马规约》将危害人类罪扩大解释后,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首次对非国际和国内武装冲突中发生的危害人类罪提出指控。这种指控显然会对今后叙利亚、也门等威权国家对示威活动的处置行为构成一定的威慑。
  奥坎波正式提出对卡扎菲等人的逮捕令申请,距离联合国安理会向其提交利比亚情势还不到3个月,可谓神速。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罪行都是最为严重也最为复杂的国际犯罪,在当事国不配合的情况下,一般而言调查很难深入,但当前的国际政治环境以及利比亚局势发展却给了检察官天赐良机。与当初调查苏丹情势时的巴希尔政权不同,卡扎菲政权即便在阿拉伯和伊斯兰世界,支持者也寥寥无几,就连非盟利比亚调解小组的领导人、毛里塔尼亚总统阿齐兹也承认,卡扎菲有必要辞职。
  更重要的是,利比亚危机出现后,不仅有成千上万的难民逃至其非洲邻国和欧洲,卡扎菲政权内部的高官叛逃事件也层出不穷,这就使得能够证明卡扎菲等人罪行的证据和“内部证人”大量涌现。此外,目前检察官指控的危害人类罪主要涉及2月15日以来一小段时间内发生的镇压活动,无论是调查的罪行性质还是调查的时间也都非常有利于检察官获得指控所需的初步证据。根据以往的经验,如果没有出现具有重大争议的问题,预计国际刑事法院第一预审庭将会在近期决定是否正式发出逮捕令。
  
  指控中的法律与政治
  国际刑事审判总是免不了被怀疑为“政治审判”。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常被指为“胜利者的审判”,而前南国际法庭也曾被视为北约国家打击前南联盟和塞族人的政治工具。鉴于此,从法庭成立的依据、法庭成员的产生方式及法庭的诉讼程序上,国际刑事法院都有别于以往诸多国际刑事法庭,试图从制度上最大限度地保证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国际刑事法院的产生,是依据1998年缔约国大会通过的《罗马规约》这一任何国家都可加入的国际条约,目前已有110多个会员国。这一点既与二战后两个国际军事法庭产生于几个战胜国的协议不同,也与前南国际刑庭和卢旺达国际刑庭产生于联合国安理会这个政治机构的决议不同。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官和检察官都由《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大会选举产生,基本不受大国政治的左右(美、俄、中都还不是缔约国)。
  目前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是来自阿根廷的奥坎波,他可以一任9年,但不得连任,因此也完全不必因连任压力而屈从于政治;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二战后两个军事法庭的法官和检察官都由战胜国政府“指派”,而前南国际刑庭和卢旺达国际刑庭的法官虽由联大选举产生,却必须从“安理会所提名单中选出”,而检察官更是须经秘书长提名由安理会任命,并且实际上还遵循五大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的原则,这就使得来自西方、尤其是北约国家的检察官候选人更受青睐。在北约轰炸南联盟期间,提出对米洛舍维奇起诉的前南国际刑庭检察官路易斯?阿尔伯尔正好来自北约成员国加拿大,这多少使得其指控的权威性受到影响。此外,国际刑事法院还拥有充分吸取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精华的诉讼程序,更好地保证被告人受到公平公正的法律审判。
  当然,在全球高度政治化的环境中,国际刑事法院的起诉和审判不可避免会受到国际和国内政治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调查的启动、逮捕的执行以及法庭运行所不可或缺的国际合作上。与前南国际刑庭和卢旺达国际刑庭不同,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并没有隶属关系,因此它更加独立。但《罗马规约》也为联合国的政治干预预留了两扇小门。首先,它允许联合国安理会直接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某一国家的犯罪情势;其次,它也允许安理会基于政治需要而要求国际刑事法院“推迟”对某个国家犯罪情势的调查或起诉。当然,这种政治干预也有一定的限度,那就是检察官即便对于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的犯罪情势也可以独立决定进行调查或不调查,联合国安理会也无权要求法院撤销对某个情势的调查或起诉。
  国际刑事法院对卡扎菲的管辖权,就来源于联合国安理会向其提交的利比亚犯罪情势。利比亚并不是《罗马规约》缔约国,因此通常情况下不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但利比亚属于联合国成员国,负有遵守联合国决议的义务,因此一旦安理会提交它的犯罪情势,就可以使国际刑事法院管辖它,这就是联合国安理会提交犯罪情势的威力所在。2月26日安理会通过的第1970号决议决定“把2011年2月15日以来的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局势问题移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并“敦促所有国家以及相关区域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与法院和检察官充分合作”。奥坎波在接到这一犯罪情势提交之后对有关信息进行了初步分析和评估,并于3月3日正式宣布启动调查,同时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向安理会成员国作了通报。
  《罗马规约》要求检察官对属于法院管辖的犯罪都有权独立进行调查,而不得寻求任何外来指示;对于检察官提出的犯罪指控和逮捕令申请,也必须经过法院预审庭的审核。预审庭法官并不一定会对检察官提出的指控“照单全收”。
  当然,国际刑事法院内部程序的公正性并不能完全避免外界对于检察官对卡扎菲指控的“政治解读”。人们可以很轻易地指出,在今年中东乱局中对国内和平抗议平民血腥镇压的并不只有卡扎菲,还包括也门总统萨利赫、叙利亚总统阿萨德等等,为何奥坎波不控告后者呢?从政治上说,这的确属于双重标准,但奉行这种双重标准的是联合国安理会而不是国际刑事法院,因为也门、叙利亚与利比亚一样都不是《罗马规约》缔约国,在联合国安理会不提交犯罪情势的情况下,国际刑事法院无权对这两国国内发生的国际罪行行使管辖权。
  因此,如果说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对卡扎菲的指控有“政治性”的话,原因并不在于检察官对其基于政治目的进行政治性指控,而在于西方国家基于政治理由不公平地只是推动联合国安理会提交利比亚的犯罪情势,却对也门和叙利亚的类似犯罪情势不够重视。还有一点值得指出:安理会提交的利比亚情势也将迫使北约在空袭利比亚时更加小心谨慎,因为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也有权针对北约在利比亚军事行动中可能犯下的战争罪行进行调查和起诉。北约6月份误炸的黎波里居民区致死多人后,利比亚外交部已要求国际刑事法院“逮捕并惩治北约领导人”。
  
  卡扎菲被捕的可能性有多大?
  国际刑事法院接下来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如果法院预审分庭最终对卡扎菲等人发出逮捕令,卡扎菲被真正逮捕并接受审判的可能性到底有多大?对于犯罪嫌疑人(尤其是国家和政府首脑)的逮捕从来就是国际刑事司法领域中最为困难的问题之一。目前国际刑事法院通缉的14名嫌犯中,尚有7人逍遥法外(还有1人已死亡)。前南国际刑庭和卢旺达国际刑庭的经验也表明,对现任国家或政府首脑提出的逮捕令,通常只有在这个国家政权更迭之后才有可能执行。1999年前南国际刑庭对米洛舍维奇发出的逮捕令在其下台后的2001年才得到执行。
  国际刑事法院执行逮捕令还面临国家和政府首脑的法律豁免权问题。国家和政府首脑根据国际法享有外交豁免权,这就使得即便被逮捕令追捕的国家或政府首脑到国外访问,很多国家也会据此拒不执行逮捕令。《罗马规约》奉行“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并不承认国家和政府首脑对国际罪行享有豁免权。它不仅规定无论国家元首还是政府首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免除个人根据本规约所负的刑事责任,而且还特别规定,“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法可能赋予某人官方身份的豁免或特别程序规则,不妨碍本法院对该人行使管辖权”。但在现实的国际关系中,很多国家都仍然会尊重外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的外交豁免权。由此可见,除非卡扎菲下台或者反对派或西方部队抓获卡扎菲,否则国际刑事法院恐难真正逮捕卡扎菲。
  尽管如此,国际刑事法院的逮捕令一旦发出,就会对所有国家都产生法律和道义上的双重压力。根据《罗马规约》的规定,即便联合国安理会也只是有权要求国际刑事法院推迟调查或起诉,而无权要求撤销。犯罪嫌疑人所具有的官方身份也并不见得能永远保护其不被逮捕,因为其一旦下台,无论是自己的国家还是其他国家,恐怕最终都很难抵制国内外的持续政治压力而为其提供永久的政治庇护。国际刑事法院产生之后,受到国际犯罪指控的人不再像以往那样可以轻易寻求政治庇护,这是当代国际政治的一个重大变化,同时也是国际刑事法院逮捕令的真正威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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