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协要如何帮律师说话?】 律协会长做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5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当与律师有关的公共事件发生之时,当事关律师的执业权利受到侵犯之时,作为行业管理机构的律师协会,应当有何作为?尤其是律师掀起自我维权的高潮时,律师协会该如何亮相、如何表态?
  
  北海律师案的发生,不仅将北海公安乃至政法机关置于微博、博客乃至媒体关注与议论的风口浪尖,同时也将律师协会摆到了一个令人瞩目、让人期待的焦点平台。
  焦点之核心是,在律师执业权利遭遇严重侵犯时,作为行业管理机构的律师协会,应当有何为?尤其是律师掀起自我维权的高潮时,律师协会该如何亮相、如何表态、如何作为?
  在北海四律师伪证案案发一月有余的7月22日,中国律师网终于披露了来自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严重关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依法执业过程中,人身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表示严重关切,强烈要求北海市司法机关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律师人身安全,并切实维护律师会见、调查取证和阅卷等合法执业权利。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
  这番既不像“声明”又不像“谈话”的简短“表态”,其实既寄予了全国律师尤其是全身心投入到北海律师案的律师长久而热切的期待,又在不经意间透露了律师协会在当下行业管理中的尴尬与为难。
  而这正是本文需要讨论的主题,在北海四律师伪证案乃至其他类似的由律师行业话题演变成为的公共事件中,在过去、当下和未来,律师协会应当怎样代表律师需求,怎样回应律师关切,也就是律协究竟应该如何发挥作用?
  
  有权无力使
  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律师协会应当履行多达16项的职责,权力不可谓不大。但其实无非就是执业保障权、行规制定权、监督管理权、纠纷调处权、纪律惩戒权和行业代表权。
  按照司法部的定位,目前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相结合而组成。这一被业内称之为“两结合”体制的分治模式,自1993年至今,已经延续成了当下“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紧密现实。
  作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这些年也一直在试图改变这种现实。大约十年前的这个时候,司法部有关官员指出,今后,司法行政机关一方面应着重在扶持、监督、指导律协工作方向上继续着力;另一方面,也要转变观念,让渡权力,将本应该属于律师行业管理组织的职能交还律协,使律协能担负起行业管理的重任。
  但十年后的今天,变化似乎依旧不大。律协依然未能建立起应有的权威。一方面,司法行政管理机构让渡或委托给律协的权力极为有限,另一方面,律协在政治体制中没有主体地位,不具有代表律师业表达自己诉求和主张,没有与外部社会力量进行交涉的能力与条件。此外,律协的辐射力最多只能达到协会理事层面,不能具体影响到每一家律师事务所和每一个律师。
  事实上,律协更主要成为常务理事们议事的机构,而并未真正成为全体律师的自治性组织;律协领导的职务也往往只是相关律师名片上的一个头衔,并不表明他们在管理上有实际作为。在此情况下,对律协的管理不可能付以太多的期待。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律师协会的自治性质始终无法体现。
  为此,全国律师协会曾多次提出立法建议,要求在《律师法》修改中,明确律师协会作为行业自治组织的身份性质,并增加律师行业准入权、年检注册权、行业惩戒权、会费收取及使用权、参与有关律师重大政策的制定权等行业管理权限。
  然而,我们在最新版即2007年新修订的《律师法》中,始终没有见到相关的内容。我们所见到的现实是律师的行政化色彩,一如既往地主导了律师的专业性管理;而律师的属地化管理,又愈加严重地遮蔽了律师业的行业化性质。于是,在一些重大的公共事件中,我们看到的多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监督重于服务,阻力多于动力。自始至终,毫无行业管理之言,更无行业自治之行。
  
  敏感的“自治”
  说到律师自治,现在似乎成了一个敏感词汇。有的官员将其冠以资本主义属性,有些领导将其不断妖魔化,而有些部门则将其视为言行之禁区。按照有关学者解释,“自治是一定的主体对其自己的事务相对外部的主体进行独立处理的状态”。其实,所谓“律师自治”就是由优秀执业律师组成的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这种社团自治的权力架构同国家权力一样,直接来源于特定的社会成员因维护其共同的群体利益需要而达成的“合意”。随着公共行政在世界各国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行使政府公共权力的行业组织。律师协会作为自治性的行业管理组织,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它作为组织成员的利益代表,担负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职能;另一方面,它又担负着对律师及律师执业机构监督和管理的职责。
  然而,我国似乎只是愿意接受律师行业属于“自律性”组织而非“自治性”的表述。其实,自律只是针对律师个人乃至律师执业机构而言,对律师行业就应该强调自治。因为律师行业自治对于形成行业共同的行为模式,约束行业不法行为,争取自身权利和提高本行业的社会影响力来说是必要的。
  于是,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的律师行业自治就成了一个现实的障碍与遥远的命题。如此一来,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北海四律师伪证案发生后,全国律协无法表态。更加容易理解的是,在北海律师团遭遇围攻之后,在全国律师不断呼吁的关切之中,全国律协无法表态却又必须表态的“严重关注”。
  
  要“关注”更要“行动”
  在我看来,“关注”正是律师协会的首要职责。作为行业管理机构,对于自身会员的执业权利、执业难题、执业困惑乃至整个执业环境,都需要关注。既要关注个案,更要关注大案;既要关注局部,也要关注全部;既要关注成功律师,更要关注边缘律师;既要关注大所,也要关注中小所;既要关注现实,更要关注未来。
  其次,还要有所“回应”,这是律师协会在“关注”之后的必然步骤。平心而论,此次北海四律师伪证案发生之后,全国律协还是有所动作的。一是通知广西律协了解情况并与北海乃至广西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二是致电北海律师团有关核心成员了解情况并进行慰问;三是听取北海律师团核心成员的专题汇报;四是发表看法并表示“严重关注”。
  应当说,这些动作都是必要的,但其中只有第四步才能算是真正的“回应”。尽管这个“回应”似乎有些迟缓,但还算及时。其实,这个“回应”完全可以更早一些由全国律协维权委员会出面,而且效果可能更好。可见,来自行业管理部门的“回应”非常重要、十分需要。因为“回应”律师之关切、社会之关切、群众之关切,正是有效的管理创新手段之一。
  “回应”之后还要“引导”,这是作为一个行业管理机构所应具有的高度。当与律师有关的公共事件发生之时,当事关律师的执业权利受到侵犯之时,当律师对某一事件或某一现象议论纷纷不知所措之时,律师协会或律师协会有关专业委员会应该进行引导。此次北海律师维权如火如荼之际,律协应当协调维权委员会或刑事业务委员会出面表态并予以指导。应当庆幸的是,此次北海律师团一直比较清醒而冷静、冷静而理性、理性而智慧。他们在探索律师自我维权模式创新的同时,其实也给律师协会的行业维权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
  最后,律师协会应当有所行动。所谓“行动”就是与政法、人大等有关部门及媒体、学者的沟通和协调,这是律师协会的基本功。尽管当下的律师协会协调能力不够,但在广泛依托司法行政及有关党政部门的资源背景下还是有所作为的。23年前的“辽宁台安三律师案”,正是因为律师协会充分依靠党政部门,协调人大机关,动员主流媒体,最后获得了圆满的解决。对广大律师来说,律师协会承担的代表、代言、代理的角色,这一切就是一个行业协会所应具备的“行动”能力。
  可以预计,在当下乃至将来,律师自治必然是律师协会的担当与作为。尽管这条路比较漫长,但只要开始行动了,就不怕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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