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乱扣工资【劳务派遣岂能乱用】

发布时间:2020-03-26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劳务派遣成“躲猫猫”游戏    2011年元旦刚过,云南省会泽县的云南驰宏公司130多名“劳务派遣”工人顶着刺骨的寒风,踏上了去昆明的上访之路。他们本是2006年以前云南驰宏公司招的农民合同工,2007年公司将他们的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转为了劳务派遣合同,随后,工人们各项福利待遇大幅下降,同工不同酬,沦为公司里的“二等公民”(1月16日《?望》)。
   有人不禁要问,经常听说“劳务派遣”这个词,到底什么是劳务派遣?举个例子:甲公司在某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需要劳动者,但又不想与该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所以就与乙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协议,由乙公司派遣人员到甲公司工作。但甲公司并不与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乙公司即劳务派遣公司和他签订劳动合同。该人员虽然为甲公司工作,却跟甲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乙公司才与该人员有劳动合同关系。
   并不是所有情况都可以适用劳务派遣,在现行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里规定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像云南驰宏公司这些工人年复一年地在这家公司工作,显然他们所在的岗位不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那么企业将他们按“劳务派遣”来对待,显然是违法的,是在与法律玩“躲猫猫”。
  
  劳务派遣能够让企业得到实惠
   劳务派遣从立法本意上讲,不失为一种便捷、高效、必要的用工方式。企业将那些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的人员转化为劳务派遣的形式后,既减少了招聘、选拔、录用、培训、离退休等人事环节,降低了人事成本,又摆脱了管理受派员工档案等登记事务,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事务,而转由派遣机构承担;既可以随时增减人员,免去很多麻烦,又因为其不是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从而避免因劳动仲裁及诉讼而引起的一些纠纷。这对于业务量变化比较大或者业务量受季节性影响比较大的用人单位而言,劳动派遣的用工模式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劳务派遣滥用之势
   正是因为劳务派遣给企业带来的种种好处,所以就有一些企事业单位钻法律的空子,导致我国现阶段劳务派遣呈现滥用之势。
   有关数据显示,95%以上派遣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超过1年,有的企业使用同一派遣工的平均时间超过5年,个别企业甚至超过10年,且绝大多数劳务派遣岗位都是长期性岗位。
   2006年发生的农民工徐延格诉肯德基一案,在当时引起了轩然大波。徐延格认为自己在肯德基工作9年之后,突然变为派遣工人,并于次年被辞退的事实,他无法接受,遂拿起了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先后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肯德基最终还是主动与徐延格达成了和解协议。劳务派遣的用工性质,让徐延格的维权之路走得磕磕绊绊。
   事实上,这样的劳务派遣工,在烟草、铁路、民航、通讯、金融等系统里大量存在。有些企业甚至管理层,总经理、副总经理都是劳务派遣。有的电视台更是分台聘、部门聘、栏目聘,其实就是与劳动派遣公司签协议,用的就是该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有些知名主持人也不过是劳动派遣的一员,和电视台没劳动关系。因为劳务派遣工与企事业单位没有合同关系,薪酬也不会像在编职工那样水涨船高,甚至他们的工资只有正式职工的几分之一。
   2008年12月14日,由大学生组成的社会调查小组,在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发布《可口可乐调查报告》,报告称:“可口可乐中国公司存在大量的派遣工和其他非正式工,这些工人干着最危险、最苦、最累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工资却最低,而且还被拖欠甚至克扣。” 可口可乐公司一时身陷“用工门”。尽管事实的真相还有待地方劳动监察部门的进一步调查。但是,该事件掀开了中国劳务派遣工生存状态的冰山一角,引起了多方关注。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既然法律有明文规定,为什么还挡不住企业对于劳动派遣的滥用,导致劳动者权益被轻易剥夺,是不是相关法律法规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还有执行不力之处?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试图对劳务派遣的“三性”作出规定,要求用工单位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但这一条款在最终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被删除。这种法律的不完善为法律派遣的滥用留下可乘之机。
  
  劳动者维权乏力
   据调查,现存劳务派遣公司良莠不齐,更有一些是空壳公司,甚至连办公地点都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仅依靠与一些垄断行业里面的人际关系,弄来一纸与企业的派遣协议,拿到佣金后,并不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连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的保险也很少到位。这样的派遣公司能给劳动者怎样的保障?
   如果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实施强制劳务派遣人员加班等违法行为,不会导致用工单位违法,违法的是劳务派遣公司。按法律规定,用工企业只有在共同债务或共同侵权时才与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一来,法律对企业强制加班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就束手无策了。一旦出了大事,劳务派遣公司在没有能力给付与赔偿的时候会申请破产,劳动者的利益无法保障。等风声一过,劳务派遣公司换个法定代表人,改个名字重新登记,又能接着干了。由于劳务派遣公司的准入门槛太低,又没有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查、监管,导致了一些不法者可以这样空手套白狼。
  
  劳务派遣滥用亟待解决
   “本市应率先出台有关措施,现有的劳务派遣工制度非改不可。”今年1月17日上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在上海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的讲话中提出。
  他说:“目前,不少大型企业都是用这些工人低廉的劳动价格,来取得企业利润。这种利润是虚假的,将造成社会和谐发展隐患,是以扩大社会的矛盾为代价的!是以造成社会和谐发展隐患为代价的!企业利润很高,最后把社会矛盾的隐患都推到社会上去了,最后社会矛盾就加大了。从这个角度看,这种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是非改不可的。”
   的确,解决、遏制现在这种劳务派遣滥用的局面,我们只能等待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不仅需要法律对劳务派遣的“三性”作出明确解释和规定,还要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合执法,加强审批制度,加大监管力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构建和谐稳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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