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带薪休假的困局】

发布时间:2020-04-07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带薪休假无疑会增加组织的人力成本等。有专家估计如全面实行,企业需增加1/12的员工。而我国增加休假时间的余地极有限,须提高劳动生产率方可增新的休假,即带薪休假仍须理性看待。
  
  11月5日和9日相继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虽内容不多,却将节假日和带薪休假置于公众视野。
  12日7点26分,笔者看“搜狐”调查记录,有87.58%的人支持将法定节假日由10天增至11天,89.70%的人支持全面推行职工带薪休假制度。这说明,百姓对节假日调整和推行带薪休假制度的热盼。
  
  由经济本位向人本位的转变
  
  初设“黄金周”,意借休假推动消费。单看“黄金”二字,即赤裸裸体现经济意识和赚钱欲望。视其为应对经济疲软之举措,当可理解,久之则不理直气壮。因之节假日调整是为必然,其思路调整更为必然,即由经济本位而至人本位。此次拟调整节日假期,取消“五一”黄金周,凸显带薪休假制,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体现尊重人权意识,重视民族特色节日。而推行带薪休假,不仅在法律规定上要有可操作性,且在制度安排上要公平而不助长腐败风。因此,配套政策要灵活实用,并允许有适应过程。
  《当代人权保障制度》一书认为,休息权指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进行休息、休养的权利。它作为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其继续劳动和享有其他权利的必要条件。故推行带薪休假制度,旨在尊重和落实人的休息权。
  最早对休息权做出规定的是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颁布《世界人权宣言》,第24条规定:“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76年1月3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生效,现有140多个缔约国。其第7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2001年2月28日,我国批准该公约,并于同年5月28日生效。这表明我国接受了《世界人权宣言》所创设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包括公民劳动权、休息权和社会保障权等。
  当然,如作研究分析,亦不妨谈经济和旅游。其实,国际旅游机构对给予职工带薪休假更关注的是权利。1980年,《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提出职工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以使旅游从原来有限的富人活动,转变为一种广泛与社会、经济生活相联系的活动。1982年,世界旅游大会通过《阿卡普尔科文件》强调,要普遍承认社会各阶层公民的休息和娱乐活动权利,特别是职工带薪休假的权利。1985年,世界旅游组织通过的《旅游权利法案》第1条规定,人人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和定期带薪休假的权利等。第3条规定,各国应采取一切措施,更好地分配工作和娱乐时间,建立和改善年度带薪休假制度和错开休假日期。1989年,各国议会《海牙旅游宣言》规定:旅游与人人相关,已成为当代社会生活质量的重要结果和决定因素。
  50年代初,我国曾试行年12天的年休假制度,但因条件所限未能坚持。改革开放后,市场化的逐步推进使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压力不断加大,休假渐受关注。《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1995年的《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假。”“带薪休假”不是新词,它作为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已有法律依据。国家旅游局于2000年10月公开建议,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重在执行与保障
  
  人们通常说“休假”,而不特提“带薪”。此次媒体关注,大多凸现“带薪”二字。其实,休与不休,带薪与不带薪,操作上实存诸多难题。征求意见稿不只说要休假,且说如不休要作补偿云。倘真能执行,倒也有益于劳动者。法制国家,不只是有法制,要紧的是真执行、能执行、可执行。法律规定的每周5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都未必能完全落实,再谈带薪休假,不免令人担忧。笔者去南方一著名开放城市,发现那里的企业基本是六天工作制。惊诧之余,与相关大型企业高管探询此事,结论是仅政府是五天工作制,难辨真假。因此,带薪休假立法需要理性,一是要执行;二是真执行;三是可执行;四是当不执行时能使之执行,即能约束,有监督和处罚措施等;五是不能与尊重人权之本意相违。
  泰戈尔说,休息之于工作,就像眼睑之于眼睛。休假是权力,带薪休假更是福利。因此,一些企业已主动运用带薪休假制度,激励员工并以此为留住核心人才之一法。但带薪休假既无细则,亦无处罚规定,大多数企业执行时随意性很大,效果也不理想。即使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也往往是自行其是,执行各异。
  据报道,国有企业80%以上职工未享受带薪休假,原因如单位没有安排休假、忙而无暇休假、领导不休假、无休假意识、不鼓励休假等。而私营或中小企业迫于成本计,基本不顾及带薪休假。笔者在科研事业单位工作,除老母或女儿有急事外,基本不能够休满假期。记得2006年休假的第一天,上午虽没事下午即被领导电话召回单位,次日又如此,就干脆不休了;2007年,因课题持续进行,至今未休。
  既是福利,如因组织或工作原因而不能休假则可补偿,理论上好像没问题,但执行起来可能很麻烦。对企业而言,追逐利润是其本性,是合法行为,补偿一事大多不会主动考虑;对公共组织而言,补偿从经济上说没问题,反正是纳税人的钱,但“没问题”倒是大问题。如今的公共部门大多机构臃肿、职能重叠、人员富余,既是福利,则会驱使一些人故意加班而领带薪休假补偿。因之,补偿可能变为普调性的福利。即公共部门应有带薪休假,但不宜大开补偿风,要严格节制,防故意不休假而领补偿。
  
  应顺势循迹
  
  我国官员休假制度源远流长。初多与节令、时令日庆贺活动有关,渐出独立休假制度。先秦即有零星记载,至西汉时,官吏休假制度初入轨道,有“五日休沐制”。《汉律》规定:“吏五日得一休沐”。此后,历朝历代都有官吏休假制度,且有严格赏罚措施。辛亥革命后,实行星期日休假制。改革开放后,逐步调整休假制度。1995年5月1日起,实行周40小时工作制,即“双休日”工时制。1999年,始行“五一”、“十一”和“春节”“黄金周”。现休假制度仍在微调中,如增加一天假日、调整休假结构、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等。
  进入工业化后,西方国家休假制度发生重要变化。1833年英国制定《工厂法》,1864年规定每天10小时工作制,1894年规定每天8小时工作制。随后,一些西方国家开始改革工时和休假制度。1936年,法国率先实行每年两周带薪休假制。此后,带薪休假逐步被接受,成为多数国家和地区普遍实行的休假制度。查各国带薪休假时间为:美国3-4周,加拿大2-3周,法国4周,德国2.3-3周,意大利2周,比利时3周,英国至少3周,丹麦5周,荷兰至少3.5周,西班牙年均30天,澳大利亚4周,日本10-30天,韩国20天,泰国6天。
  我国既有《劳动法》第45条,那带薪休假即有法律依据,就是如何执行和细化法律条款。制定《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实际是细化法律条文。但即有此规定,也仍需更细致的实施办法,否则难以执行,包括审批制度、薪酬政策、支付办法、时间安排、监控措施等。
  如今的人们,大约1/3时间在休假,这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据零点公司调查,人们还是喜欢带薪休假的。此公司调查京沪穗等10城市,44%被调查者期望每年有10-15天带薪休假、方式由职工与单位灵活商定。
  带薪休假是好事,如可得休息时间而放松身心、舒缓压力,可得学习时间而提升发展机会,可增就业机会而减社会压力,可旅游观光而得美悦之感,可推动旅游业发展,可舒缓“黄金周”旅游与出行压力,如不休假也可得经济补偿等。但好事亦有不足,带薪休假无疑会增加组织的人力成本等。有专家估计如全面实行,企业需增加1/12的员工。而我国增加休假时间的余地极有限,须提高劳动生产率方可增新的休假,即带新休假仍须理性看待。
  (作者系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绩效评估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人才战略规划与绩效评估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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