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庆:中国化“资产者公共领域”①:从民间商会到市民社会的路径选择

发布时间:2020-06-04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摘要] 本文研究民间商会在构建中国化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关系过程中,即构建中国化市民社会过程中的地位、作用与缺失。一是重新厘定概念:从梳理学界对于“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之概念工具的歧义与混用入手,指出两者均超越了中国化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关系的特殊国情,“资产者公共领域”可能是更实际的学理研究路径。二是确定研究模型:在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领域中间,是一个广泛、深邃的市民社会转型地带并呈递进式方向,朝着市民社会的终极方向演进。三是提出判断准则:公共领域一般准则是“公共性三要素”,率先形成的特殊社会领域的公共领域应具有“发轫四要件”,并以此判断,当代中国的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关系的学理研究角度应是民间商会基础上的“资产者公共领域”,而非公共领域甚至市民社会。

  [关键词]民间商会;
资产者公共领域;
公共领域;
市民社会;
公共性三要素;
发轫四要件

  

   本文研究的对象,是中国民间商会在构建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关系过程中,即构建中国化市民社会过程中的地位、作用与缺失。此一研究的前提,是研究概念的重新厘定和研究模式的重新探索。关于研究概念,学界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含混不清。一是public sphere(公共领域、公域或公共空间,以下同)与civil society(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以下同)的歧义与混用。其二是public sphere(公共领域、公域或公共空间)与the bourgeois public sphere(资产者公共领域)、the public sphere in the world of letters(文学界公共领域)等,特别是与the bourgeois public sphere(资产者公共领域)的歧义与混用,也使学界的学理对话出现了错位。

“究竟如何从‘公民社会’和‘公共空间’的角度来看待中国近代和当代社会与政治的变化,至今尚没有比较令人满意的解答。这一点,正如黄宗智所评论的,乃是‘中国研究领域当前存在的范式危机的一种反映’。”[②]本文的主旨即在于探讨破解这种“范式危机”的路径选择。

  

  一、概念厘定:公共领域还是市民社会?

  

  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以来,中外学者倾向于运用民间商会基础上的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学理,来观察和研究中国的历史和现实进程。其中,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是近年来国内社会科学界新兴的理论概念。

[1] 但“关于公共领域的讨论似乎从一开始便偏离了方向……几乎都把‘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看作是同一个概念。”[③]不少西方学者运用“公民社会”和“公共空间”这两个概念,来描述当代中国出现的独立于国家的自主性社会领域,并视为社会政治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④]对它的强度和性质,却又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所谓“公民社会与公共空间争论” [2](p375)。因此,笔者首先对此两种概念的三种“版本”作一梳理;
其次,对混用概念的社会现象作学理分析;
然后,在此基础上探讨建构中国化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关系研究的路径选择。

  第一,概念的歧义与混用。一是以市民社会概念来研究中国化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关系。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实质,主要体现在政府与公民组织或社会团体的互动关系上,[⑤]社会学意义上的“互动”,通常是指社会主体之间由于接触而产生相互交流和相互影响的过程。

[3](p72-77)改革开放以来,个体私营经济如雨后春笋,社会团体及各类中介组织大量涌现,公民权利意识逐渐萌发,社会自身的地位与作用大为提升,社会与国家之间的互动关系开始形成。[⑥]有些学者认为,在经历了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与社会变迁之后,中国公民社会已初具规模。[⑦]有学者看到商会重要作用,认为作为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市民社会正在我国形成。[⑧]

  二是以公共领域概念来研究中国化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关系。将“Public Sphere”一词应用到中国近代史研究,并与商会联系起来,最早是由美国学者R.Keith Schoppa首创。[⑨]后David Strand又在其讨论北京人力车的专书中更直接将商会当成中国公共领域的组成部分。

[4](p168)William T. Rowe 和Marry B. Rankin 等研究“公共领域”的代表人物对这个概念是十分清楚的,他们关于中国近代史中商会的整个研究都是限定在公共领域而不是市民社会。

[4](p168)William T. Rowe 和Marry B. Rankin认为,资产者公共领域的细节并不适宜于中国历史,晚期中华帝国公共领域的产生不同于西欧。[⑩]有学者看到,“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是两个不同层面的理论概念,其间存在时空上的不可逆转性。[11]有学者从学理层面论证近代中国同样存在“公共领域”,因为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可以用来理解和解读近代中国所出现的公共空间和公众舆论。

[5] 有学者认识到,不同历史时期的公共领域具有迥异的内涵,同一历史时期的公共领域也可以划分成许多不同的类别——诸如“科学的公共领域”、“文学的公共领域”以及“政治的公共领域”等等。[12]这对于具体理解哈贝马斯的“资产者公共领域”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也有助于把握“公共领域”这一概念的丰富性和深刻性。有学者探讨了中国近代历史上“公共领域”发展的“长江上游模式”,并与“冲突型”的“公共领域”“汉口模式”形成了对比, [6] 从而论证了中国历史上民间商会基础上“公共领域”的多样性。

  三是以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概念来研究中国化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关系。“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是两个不同概念,但近年来学界在讨论时,常将这两个概念合并在一起,特别是一些以商会为对象的实证研究,对两者的概念没有太作明晰的区分。

[1] 学界因为没有对此两种概念产生学理认同,所以,近十年来,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与市民社会理论一起,被尝试应用在中国研究领域。

[5]

  第二,概念歧义与混用的学理分析。“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的概念歧义与混用,除去东西方社会体制、文明传统、语言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外,还在于学界没有就民间商会基础上的国家与社会互动之间存在着一个广泛、多层次的转型地带这一研究模式形成认同。在此一转型地带,其发端是纯个人的私域,其最终进化是社会整体化的公共领域一般即市民社会,分布两端之间的是社会自治基础上的公共领域等若干个转型期(见图1);
也即,“在市民社会中,形成意见的协会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围绕着协会的是自律的公共领域”。

[7](p30) 这说明,在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中,形成意见的协会、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是三个层次不同的概念工具。

  

  一是“市民社会”目标超越了当下中国国情。显而易见,理论假设模型表明,在国家与社会相互分离格局之框架下,处于其间的转型地带愈是宽泛、厚实,形成的转型地带链愈是延展、持续,则保持国家与社会相互分离之格局的效果愈是良好。从此模型来看,从个人私域出发,在社会演进的过程中,经过一定时期的社会变迁,会分别出现与国家与社会分离、互动之态势相均衡适应的社会转型期,最简单直观的就是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这两个不同层次的转型期。显然,如果社会径直地演进成为市民社会,则是此一转型地带的预期社会形态,也即国家与社会分离、互动的关系会达到最佳状态。Charles Taylor 已经“更为详尽地对这些(关于市民社会)不同的含义予以探究”,并极其认真地对他假设的三种市民社会作出了辨析。

[8](p95-118)但在假设模型中,这毕竟是尚未预期的最终最佳结局。有学者云:“基于现实层面的目标则标示为建构经验历史及思想历史全不知晓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的努力,其任务当然是首先建构起中国的市民社会。” [9](p27) 笔者不敢苟同此一观点,即认为市民社会非经相当长时期的转型地带的成熟培育而不能“毕其功于一役”。

  二是“公共领域”目标同样超越了当下中国国情。在任何有所作为的市民社会中,都存在着两种机制:一种是公共领域,另一种则是市场经济。[13]也即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是包括与被包括的关系,市民社会是目标,而公共领域是过程。“这一系列关于自由经济和公众或公共空间的观念,构成了有关‘市民社会’区别于国家的新认识的一种思想资源。市民社会包括一个公众或公共的、但却不是根据政治予以架构的领域。” [8](p95-118)故而,越过公共领域探讨市民社会,或者把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合并来探讨国家社会之间互动关系的学理分析不合时宜。那么,仅仅从公共领域出发探讨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是否足以揭开这一转型地带的分离意义呢?显然行不通,因为这一领域的研究典范哈贝马斯就是从分析“自由主义模式的资产者公共领域的结构和功能,即资产者公共领域的发生与发展”出发,并且宁愿“忽略了历史发展过程中似乎遭到压制的平民公共领域这一变体” [10](p2),进而研究国家与社会之关系变迁的。所以,公共领域只是转型地带的一个重要过程,但还不是转型地带的真正开始,也即它不能作为分析的概念工具来研究这一转型地带的初始状态。公共领域是整体社会中各个具体社会领域形成了自己的个性化的公共领域之上的集合和总括,是一种共性即所有个性特征的概念描述。当然,学界看到,鉴于哈贝马斯之学理概念下的“资产者公共领域”形成于西方社会制度、文明传统下的“作为公众出现在咖啡馆、沙龙、报纸等公共空间,讨论社会公共事务,形成制约权力的公众舆论,由此形成体制化的公共领域”。

[10](p14-25)认为“尽快建立起关于‘信息时代的公共领域’的公共领域或许应该是学术界最迫切的任务;
因为在那里,通过大家广泛而深入的理性讨论,我们或许能够使这个新世界在建构其自生自发秩序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避免各种失序和混乱。”[14]笔者亦不愿苟同此一观点,并以此为分界与其他论者相左,始终恪守“资产者公共领域”学理价值,由民间商会这一特殊社会领域的兴起和演进来探讨中国化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关系研究的路径选择。

  

  二、寻找支撑:近代中国的“资产者公共领域”

  

  西方文明社会的公共领域一般发端于文学、媒体之类的精神领域;
而在类于中国这样封建传统甚重、过分强调国家至上的东方国家,其公共领域一般则依照“经济的必然性”,在民间商会兴起之基础上的“资产者公共领域”逐步成为整个转型地带的起点与支点(见图2)。在运用这一概念工具探讨中国化“资产者公共领域”之前,分析“公共领域”形成的一般准则,可以使国家与社会之间分离、互动的转型地带更具逻辑性和操作性。

  

  第一,“公共领域”的条件。一是一般准则“公共性”。中国化“资产者公共领域”研究,应是西方“公共领域”一般准则的再现和运用。特别是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完全可以作跨文化的应用。

[5] 也就是说,为了能够在学理上对话和交往,此一领域的研究必须使用学界认同的概念化工具,来辨析中国的“资产者公共领域”;
这一概念化工具就是“公共领域”的一般准则“公共性”,即是“公共领域最基本的普世特征:由独立的、具有理性能力的公众,在此空间之中从事公共批判,形成公众舆论。” [5]在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框架下,“本来意义上的公共性是一种民主原则,这倒不是因为有了公共性,每个人一般都能有平等的机会表达其个人倾向、愿望和信念——即意见;
(而是)只有当这些个人意见通过公众批判而变成公众舆论时,公共性才能实现。” [10](p252)可见,“公共性”一般有三个要素:公众、公众批判和公众舆论。

  关于公众。公众是平等的具有自由人格的某类公民,按照自律原则构成的公民集合体。在阿伦特那里,公民在公共领域中的言论和行为都在其它公民前面显现着他是“谁”,即独特的、不可重复的自我。公共环境比隐私环境更能充分显示自我,公共领域是一种“外观”,一种“井然有序的戏景”,它为每一个公民的参与行动提供了舞台和以公共成就延长个人有限生命的机会,处于此种状态中的公民集合即为“公众”,也即是“行动中的人”的集合。

[11](p1-27)

  关于公众批判。批判的公共性即是公众批判,只有两个交往领域通过公众批判作为中介联系起来,(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才会产生严格意义上的公众舆论,即是公众参与到公共领域所控制的正式交往行动中去,通过批判讨论中所达成的共识把两个交往领域联系起来。

  关于公众舆论。公共领域中所形成的一切经验意识的同一性和先验意识的抽象同一性是一致的。并由公共性保障不同主体所作出的“判断的一致性”。

[10](p126)关于这种“判断的一致性”基础上的公众舆论,米尔斯(C.W.Wills )提供了经验性标准定义:“(1)事实上有许多人在表达意见和接受意见。(2)公众交往有了严密的组织,其结果是公众所表达的任何一种意见能立即得到有效的回应。(3)由这种讨论所形成的意见在有效的行动中,甚至是在反对(如果必要的话)主导性的权威体制中,随时可以找到一条发泄途径。(4)权威机构并不对公众进行渗透,因此公众在其行动之中或多或少是自主的。” [12](p295)由此可知,“公共领域”本身在原则上反对一切形式的统治,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下的“公共领域”都必须恪守它的一般准则——公共性。相反,如果公众作为统治阶层自我封闭,如果放弃了公共性原则,那么公众舆论就可能变成强制,公众批判就会变成教条,缺乏一致性基础上的共识就会变成命令;
那么,即便形成了“公共领域”也会变形并瓦解。

  二是“发轫四要件”(指某一社会领域率先发轫成为公共领域第一部分之要件)。坚守公共性的一切社会领域都有条件形成“公共领域”的一部分,但在历史传统和现实制度的条件下,什么样的社会领域能够具备条件率先发轫出这种“公共性”? “前提是市民社会对私人领域的公共兴趣不仅要受到政府当局的关注,而且要引起民众的注意,把它当作是自己的事情。” [10](p22)哈贝马斯框架下的“资产者公共领域”就是诞生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中。由此,从“公共领域”一般准则的“公共性”三要素分析,这个起到发轫作用的特殊社会领域应该具备以下四项要件:(1)合法性。(2)实践公共性的人财物力。(3)内在的需求。(4)国家的客观需要。只有市场经济的强劲推力和国家维持其统治合法性的客观需要,才有可能赋予有内在需要的资产者阶层形成公众舆论的合法性。西方的文明社会是这样,类于中国的东方文明社会也是如此。考察中国的历史和现实,离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产者阶层的兴起、民间商会这个特殊的社会领域,就无法产生“资产者公共领域”,更谈不上什么“公共领域”了。[15]

  第二,中国化“资产者公共领域”之历史经验。囿于概念工具的认同需要一个过程,下文引用学界的一些关于中国近代史中民间商会基础上的“公共领域”或“市民社会”之类的概念,实际上属本文探讨之“资产者公共领域”之概念范畴。

  一是中国近代史上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关系达到了“资产者公共领域”水准。中外学界均有学者认为中国近代史上存在着一定规模的“资产者公共领域”。国内学者较早地使用“公共领域”概念来研究商会的是马敏和朱英。

[1] 马敏、朱英提出了“市民社会雏形说”,提出“近代中国具有新时代特征的新型民间社会,也可称之为市民社会的雏形”, [13](p408)并将以自治公所为主轴的上海模式与以商会为中枢的苏州模式作了一定的区分。

[14]朱英认为,在清末民初的中国最具有市民社会特征的民间组织就是商会,具体反映在独立自治、契约规则与民主制度三个方面。[15](p112-113)王笛亦曾借用“公共领域”的概念,对商会与其它公共组织进行了考察。[16] 又如:西方学者较早地使用“公共领域”概念来研究中国近代史上民间商会的是William T. Rowe 和Marry B. Rankin。

[4](p168)中国资本主义即市场经济萌芽于16世纪末17世纪初,随之也出现中国化“资产者公共领域”,并在18世纪西方市场经济的刺激下而逐步明朗。Marry B. Rankin还把所谓的“中国公共领域”的起源追溯到16世纪末和17世纪初,[16]目的在于从“公共领域”兴衰的角度对中国近代史作一番新的解释。如果中国近代史中确实存在过“资产者公共领域”,那么,它应该具备公共领域一般准则“公共性”,以及“公共领域”发轫四要件;
并以此检验此一“资产者公共领域”在中国近代史上达到了何种程度。鉴于“资产者公共领域”是历史、具体的,而不是几个历史年代中不同时期多个事件的“合并同类项”,所以,笔者选择清末民初民间商会对公文程式抵制的事件(简称抵制事件,以下同)作为研究的参照物。

[13](p384-410)

  二是中国化“公共领域”之公共性体现。公共性的第一要素是公民形成公众。只有“当人们在不必屈从强制高压的情况下处理有关普遍利益的事务时,也就是说能够保证他们自由地集会和聚会、能够自由地表达和发表其观点时,公民也就起到了公众的作用。” [2](p375)抵制事件本身就是为了反对意欲将民间商会变成置于官府控制之下的附庸机构,在历经官府的高压、威胁甚至打击之中,全国各地的商会,在成立不久的全国商会联合会(1914年)的组织、协调下,采取提出议案、通电致函呼吁、召集全国临时特别会议、选派代表赴京请愿甚至拒不执行官府命令等办法,充分表达了民间商会自身的利益需求,起到了公众批判作用。抵制事件持续两年,舆论、立场和抵制行动能够保持协调一致,抗争的态度也始终较为坚决,最后以商会基本上取得圆满胜利而告结束,发挥了公众舆论调节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衡国家的重要作用。

  三是中国化“资产者公共领域”发轫四要件体现。清末民初民间商会拥有独立自治的权利,在许多重要方面不受所在地区官府的直接控制和支配,能够以独立自主的姿态开展各项社会活动,即使是与官府在某些方面互赖互补的互动过程中,也保持其相对独立性,而不是事事唯官府之马首是瞻。民间商会的自治权利,是清末1904年商部颁布的《商会简明章程》等相关商会法律法规所赋予的,也一直得到官府、民间的认同,即具有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和行政的合法性。而官府一意孤行的公文程式“改革”甚至所谓1914年北洋政府农商部颁布的《商会法》,根本目的在于剥夺已经赋予民间商会的法律、政治和行政的合法性,并在降低地位、削减权利的基础上,迫使民间商会丧失原有的合法独立性和民间独立法人社团的性质。这种恶果当然为民间商会所坚决反对,并激起了声势浩大的抵制事件而无任何妥协退让之举,足见当时中国民间商会内在的反抗精神固不可摧。加之,民间商会本身的人财物力较为雄厚,有足够的人财物力开展集会、议案、办报、请愿甚至拒绝官府之“改组”商会另行商会法律等项调节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要活动。清末民初时期,时局动荡不定,内忧外患重创民心国力;
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广泛兴起的民间商会对于振兴经济、造福公益的贡献,恰好有利于生产一些统治的合法性,这正是当时风雨飘摇之国家政权的迫切需要。从这个角度来看,当国家自己已有的合法性随着社会变迁日益削弱,而不得不通过其他途径来弥补其统治合法性时,也即“综合国力”竞争和人民物质文化需要成为整个社会需求主流,私营经济和民间商会持续发展恰能满足此一主流需求时,“资产者公共领域”也就应运而生了。

  但是,只有当整个社会通过那些不受国家支配的自由社团,能够相当有效地决定或影响国家政策之方向时,“公共领域”才存在。

[8](p95-118)在抵制事件中,“如果当时的北京政府坚持拒绝商会的要求,并采取镇压的措施,最后将会形成何种结局尚很难预料。” [13](p410)所以,清末明初的“资产者公共领域”,在向理想化的“公共领域”一般演进中,还有很长的转型地带需要过渡。

  

  三、路径选择:转型期民间商会的重建

  

  转型期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促成了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关系的重新开始,再一次启动了“资产者公共领域”向市民社会演进的转型程序。但是,在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关系的转型地带中,这种“互动关系开始形成”的具体位置在哪里?是超越或者停留在清末民初时“资产者公共领域”的水准?还是退回到“资产者公共领域”之前的“民间商会”这一特殊社会领域的层面?这对于中国市民社会之学理研究的路径选择具有重新审视和判断的现实意义。

  第一,路径选择的演进过程。在政治全能主义情况下,国家与社会之间根本不可能产生健全的互动关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政策的改变和私营经济的成长,极度弱小的社会得到较大发展,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开始形成;
[17]并出现了转型期中国化“资产者公共领域”,其现实物质载体是民间商会。也即,“公共领域”一般准则“公共性”和“发轫四要件”会通过当下的民间商会得以体现。这样,当下中国民间商会发育和成熟到什么程度,其中蕴含的公共性和公共领域发轫四要件就会展示到什么水准,也即转型期中国化“资产者公共领域”在转型地带中演变到什么进度(见图3),并揭示出以下三层含义。

  一是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关系的实质。互动关系的实质是利益关系的调整,起到调整利益关系的物质力量分布于呈现出递进式排列的市民社会发育成长链(即转型地带),它由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某一特殊社会领域的公共领域(如资产者公共领域)、构成这个特殊社会领域的社会团体(如资产者公共领域中的民间商会组织)、公民私域(如私营企业主)等五个部分组成。

  

  二是市民社会发育成长链中五个部分构成复杂的演进过程。这个过程相互之间具有不可替代的联贯性。作为私域中的公民个人,如何在文明社会的演进中,逐步形成不同社会团体并上升到公共领域,再跃入市民社会的最高层次,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文明传统和历史阶段中都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三是在市民社会发育成长链上的某个具体环节上,产生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也即调整国家与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在图1中,是理想化的最终结局,在市民社会或者成熟的公共领域这个层面展开利益关系的互动与调整,国家利益与社会各阶层利益处于良性的循环状态,公共性三要素与发轫四要件得到了完全、充分地实践。在图2中,市场经济发育到一定程度时,“资产者公共领域”形成,国家与社会之间主要通过“资产者公共领域”这个形态展开利益关系的协调和整合(当然,与“资产者公共领域”并行的其他社会领域的公共领域多种多样,但“资产者公共领域”由于“经济的必然性”而首先发轫并居于相当重要的社会地位);
公共性三要素与发轫四要件只在“资产者公共领域”范围内得到充分实践,而在其他社会领域的公共领域没有得到充分实践。在图3中,由于市场经济不够完善及其他社会体制、文化传统的制约,其他领域的公共领域处于酝酿之中,“资产者公共领域”已经发生但没有充分完善,甚至还停滞在产生它的社会团体即民间商会的阶段,那么,就只能通过这样的不够完善的社会团体即民间商会,产生国家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互动和整合,公共性三要素与发轫四要件在民间商会基础上的“资产者公共领域”内也没有得到充分实践。由此可见,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关系转型地带的路径选择,首先是满足和实践“公共领域”“公共性三要素”与“发轫四要件”的路径选择。

  第二,民间商会中公共性的缺失。我国商会的民间化方向改革业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由过去政府的单向控制向政府与商会双向互动合作方式转变,特别是进行民办商会的试点工作取得了进展;
那种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五自”办会模式在温州等沿海市场经济发达地区普及开来。

[17](p92-93)但是,这些改革所达到的程度毕竟离“公共领域”一般准则“公共性三要素”(公众、公众批判和公众舆论)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公共领域的本质是政治公共领域。这是由公民们共同维持的可见领域和共同拥有的‘世界’。公共领域最重要的特征是显露性和人为性。公共领域的显露性是指,在此空间中出现的‘每一件事都是每一个人可以亲自眼见耳闻的’,因此而具有最大的公众性。” [18]然而,转型期中国民间商会在改革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恰恰在于组织上缺乏独立性、职能上存在角色紧张(role strain )和角色冲突(role conflict )、法律地位不明确, [17](p96-99)等等。按照米尔斯(C.W.Wills )关于公众舆论的四条经验标准判断, [12](p295)这些主要问题都构成了转型期中国民间商会缺失“公众性”的主要原因。(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第三,民间商会中发轫四要件的缺失。“大多数私营企业主认为,自己的社会经济地位是比较高的,其中他们对自己的社会名声地位的估计最高,经济收入地位次之,政治参与地位居第三位。” [19](p35)这说明民间商会实践公共性的人财物力并不缺乏。除此而外,发轫四要件中其他三要件却不容乐观。

  一是合法性。合法性包含着法律合法性、政治合法性、行政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的全部意义。

[20] 由于“中国的传统和现实共同确立了国家或政府的主导地位,行政权力支配社会是根深蒂固的社会存在。而且作为一个‘后现代化国家’,未来的中国也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以获取赶超过程中的‘后发优势’。政府对社会团体的全面控制是未来国家与社会关系演变的初始发展条件。”[18]对于民间商会之类的社会团体,或者说,对于当下中国商会的民间化,以期建立一种具有高度竞争性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似乎没有任何法律和政策的支持。相反,由于现行社会团体“双重管理体制”,使得“就在市场化改革逐步摧毁经济领域之中的计划管理体制的同时,在中国的社会领域中却正在‘从无到有’地建设社团的计划管理体制”, [21]加之迄今我国尚未出台《商会法》,因而,一个纯民间的商会“要么同时具备这四种合法性,要么不存在”[20]的尴尬局面就会在一定时期内存在。

  更为不利的是,转型期中国民间商会还缺乏足够的社会合法性。一部分私营企业主在所谓“暴富”过程中,多多少少存在着的柳传志式“原罪” [19],甚至是更为严重的“各种市场主体以个别的方式表达利益主要就是在为寻租行为的实现创造条件”和“利益集团在向政府施加影响的时候,也不排除产生寻租现象,因而也会引起和加重腐败”等“原罪” [22](p283)。因此,导致了当下中国“仇富”心理甚至“仇富”行为的普遍化。[20]这种对于转型期中国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对立”冲突心理的社会现象在中外历史上都是极为罕见的。无论如何,这必然极大地削弱包括民间商会在内的私营企业主阶层社会团体的社会合法性。由于这种社会合法性的缺失,在调节和整合国家与私营企业主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时,必将导致民间商会基础上的“资产者公共领域”,因为没有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而软弱无力甚至无所作为。

  二是关于内在的需求与国家的客观需要。民间商会等社会团体在本质上是利益集团,利益集团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上必然要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

[22](p280)“商会是社会利益集团的代表和治理组织……商会应当是企业和企业家的组织,是这个利益群体合法权益的代表者。”[17](p227)这些诉求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了民间商会的“内在的需求”,这正是“私营企业主作为中国的一个社会阶层的存在,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认同”[19](p27)的重要根据。陈光金认为,私营企业主阶层有三个主要未来诉求:经济诉求、社会声望诉求和政治诉求。

[19](p38-40)但是,民间商会的“内在的需求”与“国家的客观需要”的关系又是异常复杂的。一方面,私营经济的迅猛发展巩固和维护了党的执政合法性,应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23](p24)成为党和国家的客观需要并上升到执政理念的高度。而另一方面,“人们已经从自身的经验中愈来愈认识到组成集团向政府施加影响的必要性,对于各种市场主体来说,这种认识尤其强烈。但是现有的政治结构又不允许它们发展成为利益集团。现有的解决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用法律的形式将它们置于行政权力的控制之下。” [22](p285)结果,当下中国的商会五花八门、各自为阵,并分属党委和政府各有关部门,远未达成统一的组织认同,所以难以形成公众批判基础上的“判断的一致性”即“公众舆论”。

  

  简短的结语

  

  “‘市民社会’此一概念恰如民主、自由、人权、宪政等概念一样,虽然产生于西方,却具有跨地域、跨文化的普遍意义和价值,能为我们所用、也应该采用。”[24](p 197-198)问题在于如何“所用、采用”。市民社会发育成长链是相互关联的五个组成部分,中国化的市民社会学理研究恰在于第三个部分即特殊社会领域的公共领域陷入了西方文明社会已有的模式,即认为培育中国的“阅读公众”,形成媒体界这一特殊社会领域的公众舆论是构成公共领域甚至市民社会的“灵丹妙药”。[21]但是,由于这一特殊社会领域的公共性三要素和发轫四要件的严重缺失,它甚至不可能在一定时期内比民间商会基础上的“资产者公共领域”更有效地分离国家与社会、形成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考察中国民间商会产生和演进的历史与现实,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民间商会基础上的“资产者公共领域”具备建立公共性三要素和发轫四要件,尽管其当下公共性三要素和发轫四要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不过,国家是否允许资本的力量,在民间商会愈益崛起并在转型地带中沿着市民社会发育成长链不断演进,至今仍未可知。

“只有对资本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做出分析,才能看清这些问题形成的根源,国家与资本之间的关系构成了1990年代中国历史与社会的主要的两条线索,力量消长,相互合作与斗争。”[22]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只有把握资本、资本利益集团的代表组织即民间商会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才能揭开当下及今后中国化“资产者公共领域”的谜底。此一问题之艰难与敏感,还有待于学界同仁的进一步探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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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Bürgerleche Offentlichkert 一语源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他在初版序言中开篇指称“本书的目的是分析Bürgerleche Offentlichkert”。本文中,笔者将其译为“资产者公共领域”,而非学界的其他译法:“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代表性译文如,童世骏所译“公域的结构性变化”,见邓正来等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页;
又如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等)。本文取“资产者公共领域”译法,一是此译法有先例,如程农译、邓正来校、黄宗智(Philip C .C .Huang )的“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中,把哈贝马斯的Bürgerleche Offentlichkert 译为“资产者公共领域”(见邓正来等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421页)。二是Bürgerleche 在词源学上倾向于“资产者”译法,如有学者认为,从西方社会发展史角度看,17、18世纪以后,公民的范围已大大拓宽,但其主力军也是由中世纪城市里形成的市民等级即bourgeoisie 阶层演化来的。法语中的词根 bourg 同德语 Bürg ,均指城堡、要塞或城镇,而法语中的 bourgeois(复数为 bourgeoisie ,过去中文译为“资产阶级”,不确切,宜为市民)和德语中的Bürger(复数为Burgertum)均指生活在解放了的城市或城镇上的市民,即商人、自由民等(见方朝晖:“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及其在现代的汇合”,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第82-102页)。三是本文目的在于从学理上梳理国内外学界关于中国式商会研究基础上的“公共领域”之辨析,并探讨中国化“公共领域”之学理可能性;
而中国私营经济、民间商会之发展尚未产生所谓的“资产阶级”,只是“私有财产”已入我国宪法保护之列,私营经济中之“私有财产者”即为“资产者”,是故称为“资产者公共领域”。

  [②] Philip C.C.Huang, The Paradigmatic Crisis in Chinese Studies, Modern China, Vol.17, No.3 (July 1991);
转引自顾昕:“当代中国有无公民社会与公共空间?──评西方学者有关论述”,http://www.gongfa.com/guxingongminshehui.htm.。

  [③] 王笛:“对关于‘公共领域’研究批评的回答——兼谈史学批评的规范问题”,载“公法评论网”http://www.gongfa.com/gonggonglingyuwangdi.htm.。

  [④] 顾昕:“当代中国有无公民社会与公共空间?──评西方学者有关论述”,载“公法评论网”http://www.gongfa.com/guxingongminshehui.htm.。

  [⑤] 康晓光:“权力的转移——1978-1998年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载“中国思维网”,

  www.chinathink.net. 2004,4,8.。

  [⑥] 张祖桦:“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载“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网”http://www.dajun.com.cn/111zz.htm .2003,2,15.。

  [⑦] 张祖桦:“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载“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网”http://www.dajun.com.cn/111zz.htm .2003,2,15.。

  [⑧] 胡平仁:“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市场经济发展对社会结构变迁的深层影响管窥”,http://www.dffy.com/faxuejieti/zh/200311/20031119082405.htm.。

  [⑨] 胡平仁:“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市场经济发展对社会结构变迁的深层影响管窥”,http://www.dffy.com/faxuejieti/zh/200311/20031119082405.htm.。

  [⑩] 王笛:“对关于‘公共领域’研究批评的回答——兼谈史学批评的规范问题”,载“公法评论网”http://www.gongfa.com/gonggonglingyuwangdi.htm.。

  [11] 强世功:“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国家转型中的法律(1840-1981)”,转引自“法律之维网”, http://www.law-dimension.com/detail.asp?id=273.。

  [12] 许英:“信息时代公共领域的结构与功能”,转引自“公法评论网”,http://www.gongfa.com/gonggonglingyuwangluo.htm.。

  [13] Charles Taylor,转引自许英:“信息时代公共领域的结构与功能”,载“公法评论网”http://www.gongfa.com/gonggonglingyuwangluo.htm.。

  [14] 许英:“信息时代公共领域的结构与功能”,转引自“公法评论网”,http://www.gongfa.com/gonggonglingyuwangluo.htm.。

  [15] 尽管William T. Rowe认为:“像诗社这样的文人团体则属于另一个独立的却相关的范畴。这些团体往往聚集于茶馆或其他地点公开地地讨论人们普遍关注的审美问题或学术问题。波拉切克对19世纪早期北京的宣南诗社和顾炎武神龛组织的研究,清楚地昭示出这些团体所具有的成为政策批评工具的潜力。”(见William T. Rowe:“晚清帝国的‘市民社会’问题,” 邓正来、扬念群译;
邓正来等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412页。)但是,诚如汉学晚清史研究学者Frederic Wakeman , Jr .(魏裴德)所告诫的那样,要注意这种团体在政治上的局限性。笔者根据公共性的三个要素和特殊社会领域率先形成“资产者公共领域”之四项要件来判断,市场经济史前社会中业已存在的“论术”、“议政”之类型的知识分子社会团体,如明朝“东林党”等,因其缺失“三个要素”、“四项要件”而不列入本文研究之列。

  [16] Marry B. Rankin,The Origins of a Chinese Public Sphere: Local Elites and Community Affairs in the Late Imperial Period, Etudes Chinoises,(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Vol.2, No.2 (Autumn 1990), pp.13-60;The Local Managerial Public Sphere: Refashioning State-Society Relation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paper prepared for the European-American Symposium on “Society versus State in Chinese, Japanese, Korean and Vietnamese Traditions”, Paris, 29-31 May 1991; and Some observations on a Chinese Public Sphere, Modern China, Vol.19, No.2 (April 1993), pp.158-82.;
转引自顾昕:“当代中国有无公民社会与公共空间?──评西方学者有关论述”,http://www.gongfa.com/guxingongminshehui.htm.。

  [17] 张祖桦:“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载“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网”http://www.dajun.com.cn/111zz.htm .2003,2,15.。

  [18] 康晓光:“权力的转移——1978-1998年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载“中国思维网”,

  www.chinathink.net. 2004,4,8.。

  [19] “现场播报:联想集团董事长柳传志谈赚钱与道德的冲突”,载http://finance.sina.com.cn/hy/20021220/1617292781.shtml.。

  [20] 老板”代表“大款”委员驳斥“为富不仁论”,载

  http://news.china.com/zh_cn/focus/2h_2003/alldiscuss/11010479/20030306/11425159.html.。

  [21] 翟本瑞:“网际网络能否成为公共领域”,载http://www.mediachina.net/academic/xsjd_view.jsp?id=1578.2004,2.17.。

  [22]萧武:“后社会主义中国的资本与政治” ,载《世纪中国网》http://www.cc.org.cn/newcc/browwenzhang.php?articleid=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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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Frederic Wakeman, Jr.,The Civil Society and Public Sphere Debate: Western Reflections on Chinese Political Culture, Modern China, Vol.19, No. 2 (April 1993). 转引自“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问题的论争”,张小劲、常欣欣译,邓正来校;
邓正来等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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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8] Charles Taylor,Models of Civil Society ,Public Culture ,1991,3(1).p.95-118. 转引自:市民社会的模式[A],冯青虎译,邓正来校,邓正来等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C],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让我们更为详尽地对这些[关于市民社会,笔者注]不同的含义予以探究。(1)就最低限度的含义来说,只要存在不受制于国家权力支配的自由社团,市民社会便存在了。(2)就较为严格的含义来说,只有当整个社会能够通过那些不受国家支配的社会团来建构自身并协调其行为时,市民社会才存在。(3)作为第二种含义的替代或补充,当这些社团能够相当有效地决定或影响国家政策之方向时,我们便可称之为社会。就第一种含义来说,没有人能够否认市民社会存在于西方,也没有人能够否认在列宁式的统治下也存在着市民社会,而且它始终是生活于这种制度中的人们的一个迫切向往。然而,根据西方政治理论,与国家相对的市民社会,其内涵远不止此;
它不仅包括了市民社会的第二种含义,有时还含括了第三种含义”).

  [9]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0]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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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朱英.近代中国商人与社会[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

  [14]马敏.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M],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马敏:试论晚清绅商与商会的关系[J],天津社会科学,1999,(5).朱英:关于晚清市民社会研究的思考[J],《历史研究》,1996,(4).转引自冯筱才:中国商会史研究之回顾与反思[J],历史研究,2001,(5), 148-167.

  [15]朱英.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M](以下简称: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转引自冯筱才.中国商会史研究之回顾与反思[J],历史研究,2001,(5), 148-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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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景跃进.“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学术讨论会述要[J],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5) (5), 197-202.

  

  Bourgeoisie Public Sphere of China: the Selected Route from Nongovernmental Chamber of Commerce to Civil Society

  Tao Qing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China )

  Abstract:This paper aims at studying the position、function and deficiency of nongovernmental chamber of commerce of China during the course of founding civil society.Firstly,neither civil society nor public sphere can be suited to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of China.Maybe the bourgeoisie public sphere is the suitable path for studying the mutual relations between country and society.Secondly,there is an extensive and deep transitional area of civil society.Thirdly,public sphere has three essential factors and the special public sphere founded first should have four essential factors which commence an undertaking.

  Keywords : nongovernmental chamber of commerce; bourgeoisie public sphere; public sphere; civil society; three essential factors of publicness;four essential factors which commence an undertaking

  

  本文发表于《文史哲》2005年第2期,作者授权天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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