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力建:“学习讨论”何必称“大”

发布时间:2020-06-07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最近看了《人民法院报》登载的一篇文章,标题是“全国法院‘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全面展开”,报道了全国法院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总书记讲话的有关情况。这种学习和讨论当然是绝对必要的,引起我的疑虑和不解的是在“学习讨论”之前何以需要冠以一个“大”字,称之为“大学习、大讨论”有什么具体的内涵?

  答案在下文中揭晓,该文介绍说:最高院通知下发之后,“各地法院积极响应,迅速行动,组织到位,措施扎实,广大法官大学习的气氛浓厚,大讨论的热情高涨”;
某省高院提出学习讨论中要做到五个深刻把握:一要深刻把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这个主题,进一步坚定法院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要深刻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实质和根本要求,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
三要深刻把握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
四要深刻把握政法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五要深刻把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目标,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由此看来,“大学习、大讨论”的特点主要有两条:一是运动式带来的声势大,二是宏观思维着眼全局,学习讨论的课题大。这其实并非法院系统一家的特色,这一特色更并非今日始。令人责疑的是,这一“大学习、大讨论”是否符合思想工作的客观规律,是否收到理想的效果?是否有必要对这种几十年来惯用的宣传方式提起反思?

  从总体上看,人的思想认识的提高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所以思想教育工作应当如春风化雨潜移默化,不可能期望以一大运动毕其功于一役,思想教育更须具有针对性,分析和解决具体的问题,提倡“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根据近六十年来的历史经验,凡在思想教育领域搞“大”运动的,都没有什么好结果,上世纪五十年代的“反右”,到文革中的“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文革后期的“大批判”,使无数无辜的人受到伤害。改革开放后虽然废除了“四大”,但没有在思想理论上对此进行彻底的清算,以至于思想教育领域的“大”字情绪没有清除。屡次“大学习、大讨论”的结果往往是,表面风光热闹,实则缺乏具体的针对性,隔靴搔痒,走了过场。

  中国青年报近日披露,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三任院长尚军、刘家义、张自民被判入狱后,一些行贿者至今毫发无损,仍然戴着买来的“乌纱帽”,其中包括界首、颖上两法院院长,这两位院长分别行贿十余次,其行贿事实被当作反腐教育的反面教材,在安徽省政法委编撰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一书编入第88、89页,该书在安徽省范围内内部发行,作为腐败重灾区,阜阳各级干部均认真学习了这本书。然而,令人惊奇的是,在两案判决内容公开报道后不久,两位行贿者继续受到当地党委的提名,经人代会选举连任为当地法院院长。我们有理由相信,无论是阜阳中级法院的三位已入狱的前任院长,还是现今高坐在安徽界首、颖上两法院院长位置上的行贿者,都曾经历过此类“大学习、大讨论”且毫发无伤,非但如此,他们还是“大学习、大讨论”的引导者和主讲人呢。

  我并不反对在“学习讨论”中着眼点要大一些,但着眼点不妨大,着手点却一定要具体,如同打仗,“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各级法院学习讨论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总书记讲话,决不可流于泛泛的“大空谈”,而须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立足于解决具体的思想和实际问题。比如在界首和颖上两法院,即应讨论行贿者是否有资格担任院领导、法官应当具备和坚守何种职业道德的问题,由此深入下去,讨论研究如何制定相关制度以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学习讨论”结合实际的具体题目根据各地各单位不同情况而千差万别,确定什么题目、这些题目是否确实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现实性非常关键,不可由领导垄断这一权力,可以制定某种程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及本部门人员意见民主确定,并将确定的过程置于阳光下操作。这一点很重要。显而易见的是,如果是颖上或界首法院的院长来主导此事,大概是不会建议学习讨论行贿和法官职业道德问题的,但泛泛地谈些深刻意义,若干“深刻把握精神实质”之类,倒是与已无伤,可以放开来大讲特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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