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俊臣:印度的农村金融体系值得中国学习的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06-11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本文要点:

  ·印度的农村金融体系比较健全和完善,而中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则是残缺不全。

  ·印度的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多、覆盖率高,而中国的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少、覆盖率低、至今仍有数千个乡的空白点。

  ·印度的农村有为农民贷款服务的担保、保险等支持系统,而中国的农村至今尚未发现。

  ·印度的农村有专为弱势群体贷款的金融机构,而中国的农村没有,20多年来政府扶贫办一直做的扶贫贴息贷款早已异化为相对富裕户的专利。

  ·印度政府与金融界重视帮助农民创业,而中国很少见。

  

  印度是中国邻邦,与中国同是发展中的大国,各有优势与劣势。但是,由于儒家思想等影响,中国人特别是学者以及主流媒体总有一种高出印度一头的优越感,表现在对人家的优势、长处、经验往往视而不见,总拿自己好的与人家的缺点相比。这显然是弱国阿Q精神的遗风。

  其实,印度的农村金融体系优势、长处、经验很多,许多都是中国所不具备、不具有的,很值得中国人老老实实的学习、借鉴。2006年,银监会为借鉴印度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经验,加快推进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到位,农村金融竞争不充分”问题,切实提高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水平,曾派团对印度农村金融服务及发展情况进行了深入考察。二年多过去了,不见他们在学习印度农村金融中有什么新的举动出来。

  

  一、覆盖率很高的农村金融服务网点

  

  印度的农村金融,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比较完善的体系,而不象中国至今尚未形成体系,即使勉强称得上所谓的体系,那也是残缺不全的。

  印度的农村金融形成了一个完整体系的重要标志,一是体系中印度储备银行(央行)、印度商业银行、农业信贷协会、地区农村银行、土地发展银行、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存款保险和信贷保险公司等,具有鲜明的多层次性,各金融机构之间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合作。二是网点多,覆盖率高。截至2005年3月末,印度银行业在农村的机构网点达到15.3万个,平均每万名农村人口服务网点数2个,而同期中国平均每万名农村人口服务网点数仅为0.36个。经过一系列的变迁,印度农民有了更多从正式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渠道。1986 年的一份印度农村信贷调查的数据表明,在所有被调查的农民中,只有2..9 %的农民由于当地缺乏银行分支机构而没能获得正式渠道的贷款支持,而同期中国农户中有70%——80%的农民没能获得正式渠道的贷款支持。

  中国的农村金融网点少,就连中国人民银行前不久发布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也没有隐瞒。在此不妨让我们原文照录如下:“近年来,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四家大型商业银行的网点陆续从县域撤并,从业人员逐渐精简,部分农村金融机构也将信贷业务转向城市,致使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金融服务空白。2007年末,全国县域金融机构的网点数为12.4万个,比2004年减少9811个。县域四家大型商业银行机构的网点数为2.6万个,比2004年减少6743个;
金融从业人员43.8万人,比2004年减少3.8万人。其中农业银行县域网点数为1.31万个,比2004年减少3784个,占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的比重为10.6%,比2004年下降了2个百分点。在四家大型商业银行收缩县域营业网点的同时,其他县域金融机构的网点也在减少。2007年末,农村信用社县域网点数为5.2万个,分别比2004、2005和2006年减少9087、4351和487个。2004——2006年,除四家大型商业银行以外的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年均下降3.7%,其中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年均下降9.29%。由于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和从业人员的减少,县域经济获得的金融服务力度不足。县域企业金融覆盖水平近年来虽有提高,但总体水平仍然较低。截至2007年末,全国有286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与此同时,一些农村信用社在改革过程中热衷于推动以省、市为单位组建农村信用社法人,试图取消县一级农村信用社的法人地位。”

  那么,中国的农村金融为什么不在农村多建一些网点呢?原因当然很多,最重要的,是在指导思想和方针上,认为农村金融需求不足,不需要那么多的网点,因而四大国有银行纷纷从县乡撤并网点,而“下乡进城”。认为农村金融需求不足,其实这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在我看来,中国农村农民的金融需求非常大、非常旺盛。我们只要从300多个国际组织援助中国的农村小额信贷项目区反应出的贫困户的嗷嗷叫借贷需求,便可证明。

  问题在于,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农民有嗷嗷叫的借贷需求,但是我们的有关部门和国有银行、二国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不但视而不见,反而还讲假话说农村农民没有大的借贷需求,原因在哪里呢?我想,除了他们的道德品质有问题外,还在于以下几点:一是农村金融具有农户分散、每次贷款额度小、成本高,赢利少,商业银行从自己的赢利出发,当然不大愿意做;
二是在我国现有的国情下,中央要求大力发展农村金融(例如从2004年起的每年的一号文件中都可以找到叙述),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又不能反对,只好寻找点理由来搪塞,把农民嗷嗷叫的借贷需求说成是没有需求,或者说需求小;
三是更为恶劣的是,有的人还诬蔑说农民不愿意借贷、不会使用借贷。300多个国际组织援助中国的农村小额信贷项目90%以上的项目成功率和95%的还款率,不但证明了农民特别是穷人愿意借贷、会使用借贷,而且金融信誉度很高。对于农民特别是穷人很高的金融信誉度,就连温家宝总理也都曾给予了高度评价。

  

  二、成立支持农村弱势群体的地区农村银行体系

  

  至今,中国尚没有一家专门针对农村弱势群体的银行,因而农村中的贫困农户和农村小手工业者、小商贩等,无法获得金融贷款支持。至于1980年代中期大规模扶贫以来的扶贫贴息贷款,在“公司+贫困户”、“大户+贫困户”的指导思想下,贫困户参与的不多,早已异化为贫困地区的相对富裕农户的专利信贷。在此,我并不反对向贫困地区的相对富裕的人贷款,因为他们的确也很需要贷款,他们的贷款需求在现有农村金融下也不能满足。我强调的是,我们忘记了、忽视了农村弱势群体即贫困户的贷款需求,至今仍然没有得到满足。令人欣慰的是,至今仍然存在的300多家国际组织援助的小额信贷项目,仍然在对贫困户贷款,但是这些国际组织援助的小额信贷都是以项目的名义出现的,并没有得到中国主管金融的官方认可,更没有登记注册,带有一定的临时性和“非法”色彩。

  在印度,政府认为有必要建立一个专门针对农村贫苦农民业务的银行网络体系,于是在 1975年成立了地区农村银行,共有196家,11944个农村网点。地区农村银行的经营目的是“满足农村地区到目前为止受到忽视的那部分人的专门需要”。地区农村银行的营业机构主要建立在农村信贷机构薄弱的地区,贷款对象主要是小农、无地农民和农村小手工业者等贫穷农民,还给贫苦农民提供维持生活的消费贷款,贷款利率一般低于当地农业信用合作机构。每个地区农村银行均由一家商业银行主办,核准资本 1000万卢比,中央政府、邦政府和主办银行分别认缴50%、35%和15%,还可通过发行债券筹措资金。

  印度农村银行不按商业原则经营,只在一个邦的特定区域内开展活动,有特定的贷款对象,贷款利率不高于当地农业信用合作机构。地区农村银行大量机构的设立,大大提高了印度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覆盖率。正是由于政府的直接支持,即使在业绩不太好的情况下,这些地区农村银行仍得以维持他们在农村信贷体系中的地位。

  

  三、农村金融合作社的管理不在中央而在邦政府

  

  在我国,由于长期来计划经济的影响,包括农村金融在内的金融管理,一直是集中于中央,具体由人民银行来管,银监会成立后,具体制定政策、审批、监督等,则由银监会大权独揽。近几年来,由于农村金融中农村信用合作社坏账太多,中央财政实在背不起沉重的包袱,才不得不把农村信用合作社交由各省市区管理。而各省市区接手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后,不是在规划、政策、法规、服务、监管等方面下功夫,而是热衷于建立省市区联社、省市区一级法人。这也就是说,该做的不去做,不该做的抢着做。究其原因,无非是建省市区一级法人,就有了人权、财权。因为毕竟有了人权可以安排自己的人,有了财权用着方便,还可以谋取私利。

  对此,我们可以看看印度。早在1919年,印度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管理就开始转移至邦政府。邦政府可以自行制定合作社法案。1955年,印度许多邦引人了“邦合作”的概念,将合作社置于政府干预之下。在当时印度计划经济的意识形态下,更多的管理权力被赋予邦政府。如总经理的任命、选举产生的董事的停职、强制性的合作银行的分立与合并、银行经营决策的投票权、决议的签发、监督等等。邦合作金融管理机构负责合作社的登记、牌照发放、检查、审计等。邦甚至参与到合作机构的所有权中,直至最基层的合作银行。当然,权力到的地方越多、权力越大,问题也就多,主要是官僚主义、政府管制与贷款分配完全取代了自我管理、自我依靠的合作精神。

  

  四、准许银行贷款给自助团体,再由自助团体贷给村民

  

  面对广大农村农户居住分散、缺少抵押品的现实,中国农村金融的做法是减少贷款的数额。到2001年,中国央行推行信用村,即经宣传教育、评估,确定一些村为信用村,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放心地对信用村的农户放贷,但是仍没有解决农户贷款需要抵押品的问题。而穷人没有抵押品,仍然不能获得贷款。

  应当说,广大农村农户居住分散、缺少贷款抵押品,这是世界通例,印度也不例外。1992年,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宣布了一项与自助团体(Self Help Groups,SHGs)合作的银行联系计划。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通过其员工和合作伙伴(亦称互助促进机构,如基层商业银行,信用社、农户合作组织、NGO、准政府机构等),对由若干名农户组成的农户自助团体进行社会动员和建组培训,自助团体内部先进行储蓄和贷款活动,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验收后直接或通过基层商业银行间接向自助团体发放贷款。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对提供社会中介和金融中介服务的合作伙伴提供能力建设和员工培训支持,并对基层商业银行提供的小额贷款提供再贷款支持。印度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与非正规农户自助团体的结合,体现了正规金融机构加农户自助团体模式的特征。

  印度的经验确实是个创举。成立农户贷款自助团体,由农户贷款自助团体向商业银行贷款,再转贷给农户,从而使商业银行面对的是团体,这就有效地分散了风险。印度储备银行(央行)准许银行贷款给自助团体,自助团体也可接受其成员的存款。印度储备银行还解除了对农户贷款自助团体的利率限制。参加银行及非政府组织对自助团体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5.5%,自助团体对最终用户的贷款利率则为月利率2%(年利率24%),低于民间的3%—4%的月利率。利息差价收入充作自助团体的还款基金。自助团体提高了农村储蓄,降低交易成本达40%,还款率高达97%。试点阶段,参加的自助团体从1992/1993年度的225个,增加到1993/1994年度的620个;
到1994/1995年度的2112个;
全国铺开后,到1995/1996年度的4757个;
到1996/1997年度的8598个。

  由于印度很多非政府机构大力推广这种自助团体,这项方案迄今为止实施得较为成功。

Puhazhendhi(1995)在总结印度小额信贷机构采用团体贷款模式的优点时指出,团体贷款模式一个重要特征是采用团体担保代替抵押,用来自团体内其他成员的同等压力作为激励还贷的因素;
团体贷款模式的另一个优点是可以减少一些机构交易成本,通过把筛选和监控的成本转移到团体身上,一个小额信贷机构能够服务大量的客户。

  但组建自助团体是件困难和高成本的事,需要花很大的努力去找到有共同利益诉求的人,并且要花精力培训他们。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的经验告诉我们,该银行曾组建15个自助团体,其中的6个已经结束营业;
基本上没有银行职员有过组建自助团体的实践经验,他们关于组建的理念和方法完全来自于总部发布的文件以及在总部的定期研讨。就这个意义上来看,印度通过组建农户贷款自助团体,确实是一个创举。

  我常想,如果中国推广印度农户贷款自助团体的经验,一方面将可以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的放贷成本高的问题、风险大的问题,(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而且还可以解决中国人口多、就业难的问题,真是一举多得的大好事呀!对此,有关部门再也找不出反对的理由吧!

  

  五、印度专对穷人的小额信贷一路顺风,不象中国处处受挚

  

  发源于孟加拉国的格拉米乡村银行 (Grameen Bank)的小额信贷(或微额信贷、微型信贷)到村到户GB模式,被世界公认是扶贫到户的最有效模式。所谓微额信贷(Microfinance),一般指通过向低收入客户、个体经营者提供金融服务(主要是信贷、储蓄服务,也包括保险、支付服务等)和社会服务等,借以帮助贫困者增加收入、摆脱贫困的活动,具有金融含义和社会含义双重属性。

  后来,GB模式被很快推广应用到许多发展中国家。中国是1993年后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杜晓山等人,从孟加拉国直接引入的,先后在6个省的6个县试验,获得了成功。后来,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陆续在全国资助了300多个小额信贷项目,也获得了成功。在杜晓山等人引入GB模式稍后,中国云南省、陕西省、四川省等地方政府也引入GB模式试验,被称为政府主导性小额信贷。遗憾的是,1990年代末,在所谓“规范小额信贷”的名义下,把小额信贷中专门针对贫困户的小额度变成大额度,把高利率变成低利率、把分期还贷变成一次性还贷,如此等等,也就变成了地地道道的传统的农村信贷,扶贫的意义也就消失了。而且,更加令人不能理解的,是在长达20几年里,有关部门至今不承认国际组织陆续在全国资助了300多个小额信贷项目,不给登记注册,更不给贷款指标支持,拟有任其自生自灭之势。

  然而,印度却不是这样。孟加拉国小额信贷传入印度后,印度政府和社会各界高度重视,想方设法帮助发展。世界上最大的微额信贷体系是印度政府通过其一系列扶贫计划构建的,其中最为显著的是农村综合发展计划(Integrated Rural Development Programme, IRDP)。最近十几年,互助合作团体法案的颁布促进了互助合作团体的发展,微额信贷正通过银行——自助团体联系计划,在政府及非政府组织的大力推动下迅速发展。

  印度微额信贷比较成功的例子是GB(Grameen Bank)模式。这种模式的信贷到村到户,贷放金额小,平均每笔6 5美元,还贷率高。主要的经验有两条:第一条是联户担保。在向穷人贷款时,不要财产担保,而是贷款者结成5人小组,互为担保,一人遇到困难不能还款,其他4人要代为偿还。这既保证穷人可以借到钱,又保证了银行资金的安全,保证了高还款率。第二条是组织培训。在向穷人特别是贫困妇女提供贷款的同时,也提供一定的技术培训,为穷人提供发展的机会。

  印度政府一直在鼓励发展小额信贷,并将其作为对“农村综合发展项目”(IRDP)类型的扶贫项目的一种替代,因为小额信贷活动的特点和优点是可持续性。印度财政部已经在国家预算中增加对小额信贷机构的投入。印度储备银行在1999年4月宣布的信贷政策中专门提到鼓励发展小额信贷,而且现已建立小额信贷业务部门。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建立了小额信贷改革部,计划到2008年使2000万贫困家庭或全国贫困群体的1/3获得小额信贷服务。目前,印度每年小额信贷的资金额达到150亿卢比(1美元约合43卢比),全国有560多家商业合作银行的3 5000家分支机构参与了小额信贷业务,2200万个贫困家庭从中受益。

  印度与国际规范接轨的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和中国的类似项目起步的时间大体都在20世纪90年代初,然而到目前为止,印度的规模和发展水平从总体上,已超过中国的项目。中国借贷户超过万户的民营或半民营项目不超过三、四家,而且资产质量并不十分理想。而印度的Share Microfin公司、ASA等都在5万户以上。它们的基本经验是,政府政策环境的支持,允许注册为金融公司或小额信贷机构;
资金融通方面的便利,可获得金融机构的融资;
内部业务水平和管理机制的提升,有效地运作金融资产。

  

  六、以立法和行政手段提升机构覆盖面和信贷投放水平

  

  由于长期以阶级斗争为钢、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等错误理论和行动的影响,包括农村金融在内的我国法律理论建设滞后;
又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难度,特别是我国人大代表素质有待提高等,很少有独立提出法律文本建议者,也就不能不由有关部门自己起草法率、自己把自己封成执法主体、自己监督自己的荒唐现象。由此来看,我国农村金融法律的不健全,也就是不难理解了。

  然而,印度的农村金融却是法律比较健全与完善。为确保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印度在《印度储备银行法案》、《银行国有化法案》、《地区农村银行法案》、《国家农业农村发展银行法案》等有关法律中,都对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地区设立机构网点提出了一定要求。如《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将其放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地区农村银行法案》规定地区农村银行营业机构要设立在农村信贷服务薄弱的地区。印度储备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

  同时,为确保农村地区的信贷投放,印度储备银行确定了“优先发展行业贷款”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将全部贷款的40%投向包括农业、中小企业、出口等国家优先发展行业,其中贷款的18%必须投向农业及农业相关产业。如果达不到规定比例,差额部分的资金以低于市场利率的资金价格存放到国家农业农村发展银行,由国家农业农村发展银行对地区农村银行和邦农村合作银行进行再融资,也可以购买印度农业农村发展银行的债券。

  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还包括完善的农业保险。众所周知,中国的农业保险非常落后,可以说是刚刚开始考虑。而印度的农业保险却比较健全和完善,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在这一体系中,由国家设立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专为农作物生产、经营、加工等提供保险,农民无论是否拥有土地或是否负债,都可以申请加入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的普遍开展,降低了农村地区信贷风险,对鼓励和促进金融机构参与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除了直接为农村提供金融支持的金融机构外,印度还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监管、保险和间接支持体系,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高效运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1982 年,印度的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正式成立,这一银行的主要职能是为信用合作机构、地区农村银行以及从事农村信贷工作的商业银行提供再融资服务。而在中国,至今还没有这样一来的银行,也没有听说有组建这样的银行的规划。我不禁要问,为什么就不向印度学呢?!

  由于农村信贷的高风险性,因此,为了鼓励和促进金融机构参与农村金融市场,印度还建立了存款保险和信贷保险公司。该公司为由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农村贷款提供保险。

  

  七、为农民提供创业资本

  

  在当代社会,包括农民在内的社会成员要过体面的生活,就必须有较高的收入,而较高的收入就包括一定的财产性收入。中共十七大报告在国内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一个突破性的进步。据专家研究,“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
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但是,由于左的意识形态的影响,不少人动不动就挥舞起反对私有化等大棒,反对中央定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吹嘘早已破产的“集体化”,从而使我国农民土地的权力还处于残缺不全的状态,农民贷款而获得增值收益还处于缺少支持困境。

  然而,印度农民比中国农民幸运些!在印度,政府和农村金融机构都为农民提供创业资本。印度政府积极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对农民提出的创业要求由政府无偿提供25%的原始资本,商业银行提供75%的配套贷款;
对创业贷款形成的损失,政府还给予一定补偿。印度各金融机构都对农户简化和放宽贷款条件。对农户的农作物贷款或小额贷款,采用信用贷款形式发放;
对信用农户短期贷款需求,通过核定、调整信用卡透支额度的方式解决;
根据合理需要确定贷款期限,遇有自然灾害,贷款可以连续展期两次。

  印度各金融机构还对农户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培训。银行在农村机构网点中,招收一部分农业技术专家,专门为农户和小企业生产与经营提供农业技术和市场开发服务,为农户、小企业提供必要的免费或低收费培训,以降低信贷风险,提高农民收入,让农民知道怎样更有效地利用金融资源。遗憾的是,至今我还没有发现中国的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象印度的农村金融机构那样为农民提供必要的免费或低收费培训的,是不是应该向人家虚心学习一下呢?!

  

  参考文献:

  1.朱超:印度农村建设中的金融支持及对中国的启示,《金融与保险》2006年第11期。

  2.白广玉:印度农村金融体系和运行绩效评介,《农业经济问题》2005年底11期。

  3.中国银监会赴印度农村金融服务考察团 臧景范、湛东升(中农办)、王晓光、安宁、潘光伟、刘晓勇、朱秀杰、何璇:《印度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经验与启示》,中国金融 2007-01-19。

  4.杜晓山:印度小额信贷经验给我们的启示,中国社会组织网200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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