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鹏:公民权社会学的先声*——读T.H.马歇尔《公民权与社会阶级》

发布时间:2020-06-20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在社会学17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对于“权利”(rights)的研究几乎处于一种被忽略的地位。权利的社会学研究如何可能,是社会学自身面临的一个学科难题。自古典社会学以降,社会学家就对普遍性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存在之可能性抱持一种怀疑主义态度,从而也就没能发展出一种“权利社会学”(sociology of rights)[1]。直到1949年,英国著名社会学家T.H.马歇尔《公民权与社会阶级》(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这一著作问世,社会学家对权利的研究才开启了正式议程,并开创了一种公民权社会学(sociology of citizenship)的研究传统。令人遗憾的是,这样一本被洛克伍德(David Lockwood)赞誉为“在视角和概念化的胆略上都决不亚于那些标志着现代社会学起源的经典文献”(Lockwood,1974)的著作,除了在社会福利和社会政策领域被人们广为引用外[2],却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为社会学界(尤其是汉语学界)所忽视,而且它对社会学的贡献至今也并未真正获得过充分认识。更具讽刺性的是,当政治学、法学等学科在面对当今这样一个“权利时代”的诸种权利议题竞相争鸣之时,社会学却把自己的权利话语搁置在被遗忘的角落而保持着一种异乎寻常的沉默。因此,无论是从社会学的历史传统,还是从当下的社会现实来看,重新检视马歇尔的这一经典著作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作为一种制度的公民权

  

  作为一篇充满新知灼见的经典文献,《公民权与社会阶级》迄今都被认为是马歇尔最为重要的著作。如同帕森斯的成名之作《社会行动的结构》,马歇尔这本为其赢得社会学家声誉的著作的出发点也是受益于经济学家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在《工人阶级的未来》(Prospects of Labor)一文中,A.马歇尔以一个经济学家的视角提出了一个标准的社会学问题,即社会平等问题(详见Marshall,1992:3-7)。他假设存在一种与共同体的完全成员身份(full membership)相联系的基本人类平等,而这种平等意味着每个人都能享受到文明体面的生活。马歇尔据此引申,并认为,所有人要求享受这种文明生活的标准实际上可以被看作“要求分享社会遗产的权利;
进而就是要求成为社会的完全成员(full member)的权利即成为公民的权利”(参见Marshall,1992:6)。由此,A.马歇尔最初所表达的那种成员身份的基本人类平等被赋予了一种正式权利的意涵,也即公民权(citizenship)[3]。

  什么是公民权呢?马歇尔在文中给出了一个基本定义:“公民权是给予那些是一个共同体的完全成员的一种地位(status),所有拥有这种地位的人就这种地位所授予的权利和义务而言是平等的(Marshall,1992:18)。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其一,公民权指涉一种地位,并包含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
其二,公民权代表一种平等原则。然而,仅仅这两点并不足以表达公民权的深刻内涵。为了进一步把握公民权的实质,我们可以从马歇尔探讨公民权的方法入手。总体而言,马歇尔对公民权的分析主要采用的是历史分析与社会学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并且这两种分析方法紧密地相互依赖。通过对公民权历史演化过程的详尽考察,马歇尔得以提出公民权的结构构型;
同时,基于公民权构型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而考察公民权对社会阶级体系所产生的影响。

  基于英国社会的历史考查,马歇尔指出,公民权包括三个基本维度或曰三个组成要素,即民事权(civil rights)[4]、政治权(political rights)、社会权(social rights),“我把这三个部分或要素称为民事的、政治的和社会的要素。民事的要素由个人自由所必需的各种权利组成:包括人身自由,言论、思想和信仰自由,占有财产和签署有效契约的权利以及寻求正义的权利……与民事权最直接相关的机构是法院。政治的要素,我指的是作为政治权威机构的成员或此种机构成员的选举者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与其相对应的机构是国会和地方政府的参议会。至于社会的要素,我指的是从享受少量的经济和安全的福利到充分分享社会遗产并按照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一系列权利,与之最密切相关的机构是教育系统和社会服务”(Marshall,1992:8)。这种三分框架的分析业已成为一个经典[5]。对马歇尔而言,公民权并不是一种单一的权利,而是一种权利复合体。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马歇尔所论述的公民权三个要素是分别与其相应的制度机构联系在一起的,从而使得每种权利的实现获得了一种制度化保障。实际上,他将公民权所区分的要素解释为一组特定的权利和使权利得以实施的社会制度也揭示了社会学研究权利的基本立场:“一方面,明确认识到必须从权利和体现权利的制度事境(institutional context)来理解公民权,比起权利是天赋于人的,因而可以用人权(human rights)概念来表达对公民权的理解那种思想来,这是一种真正的改进;
另一方面它也表明,研究权利只有在特定的制度化事境中才有意义,因而也只有在特定的物质条件[6]下才能实现”(巴巴利特,1991:7)。由此可见,马歇尔对公民权的论述实则在于强调建立在社会组织和社会结构之上的公民权及其制度基础。

  与此相应,马歇尔同时也指出,公民权这三个要素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有其形成和发展的特定过程,并呈现为一种“浪潮式”的发展图景:民事权主要发展于18世纪,政治权对应于19世纪,社会权则对应于20世纪。马歇尔对公民权这三个阶段大发展的论述始于一个基本假设——现代公民权在英国的成长是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相一致的,而且他把现代公民权称作“公民权演化的最新阶段,该阶段已有大约250年的持续进步的历史(Marshall,1992:7)。”于此,公民权实际上构成了马歇尔切入现代性的关键议题,他所阐述的公民权制度(institution of citizenship)也正是英国工业革命以来所带来的一个现代后果。而在封建社会时期,构成现代公民权的三个独立成分则是相互交织成一条单线(wound into a single thread)。权利的合一源于制度机构的混合。随着从“古代”转向“现代”的分化(differentiation)过程,公民权的历史发展经历了两个根本性变化:一方面,公民权三个要素所依赖的机构实现分化,从而使得每个要素按照自己的原则和速度独立发展成为可能;
另一方面,当机构从先前的地方性和一般性特征转变为国家性和专门化的,公民权也就从一项“地方性制度”发展成为“国家性制度”。由此,马歇尔据以能够将现代公民权的大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来进行论述。

  民事权在18世纪首先获得发展,其特点在于对已经存在的地位不断增加新的权利。通过一系列改革法案的颁布和实施,英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等权利得到承认和保障。到18世纪末期,民事权扩展到财产权,从而形成了其当代轮廓。19世纪伊始,个人经济自由的原则被广为接受,自由得到普及,与自由地位(status of freedom)联系在一起的民事权已获得了充足的内容,从而为谈论一种普遍公民权(universal citizenship)提供了可能。政治权形成于19世纪早期,它的扩展是19世纪的主要特征之一。当政治权开始出现的时候,其意义并不在于创造新的权利以充实已经为所有人享有的地位,而在于将一些既有的权利授予更多的人。早先,政治权主要为封建贵族所垄断;
随着选举制度的改革,新兴资产阶级凭借其在市场竞争中的成功开始享有政治权,但工人阶级大众却依然被排除在政治权之外。这就意味着政治权只是有限经济阶级的特权。直到1918年的改革法确立了成年人投票权(manhood suffrage),从而将政治权的基础由“经济实力”转变为“个人地位”(individual status),至此,普通民众才原则上正式获得政治权。社会权的发展相比民事权和政治权则显得更为复杂。在20世纪之前,社会权发展的特点是与公民权地位(status of citizenship)的分离也即社会权并没有成为公民权的组成部分,其直接表现是社会权原则被公开否定,如《济贫法》(the Poor Law)、斯宾汉姆兰体系(Speenhamland System)等虽然提供了现代意义上的社会权利所包含的服务,但却主要将其看作一种救济,并且享有这种救济要以放弃公民权为前提。由此,在18世纪和19世纪早期,社会权近乎绝迹。直到19世纪末期,随着公共基础教育的发展,社会权获得复兴并重新嵌入到公民权结构中。纵观公民权三个要素的发展轨迹,可以看出:首先,公民权本身也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是随着历史的演进而不断发展和充实的;
其次,公民权三个要素各有自身的发展逻辑和过程,从而使得每个要素可以直接独立地隶属于公民权地位本身;
最后,马歇尔对公民权历史演进的描述从总体上展现了一种从“民事权”到“政治权”再到“社会权”的“浪潮式”发展模式。

  综上所述,马歇尔所阐述的公民权实质上是一种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的社会平等制度,而且它本身蕴含着一种迈向更为全面、更为充分的平等主义的内在潜能。“公民权在所处的社会中是一种发展中的制度(developing institution),创造一种理想公民权的形象,依照这个可以衡量取得的成就,并引导未来发展的方向。沿着这种方式所设计的道路奋勇前进,就是要努力实现更加充分的平等,构成公民权地位之要素的不断丰富,以及被授予这种地位的人数的不断增加”(Marshall,1992:18)。

  

  二、公民权与社会阶级的互动

  

  当作为一种平等制度的公民权发展起来之后,它会对社会阶级的不平等体系产生什么影响呢?这是马歇尔的核心关注之所在。从书中的章节安排可以看出马歇尔是以19世纪末期为界限,分两个阶段来探讨公民权对社会阶级的影响的。之所以选择19世纪末期作为分界线,这实际上涉及到马歇尔对公民权三个要素的发育状况以及公民权自身所处的发展阶段的基本判断。一定程度上,正是公民权三个要素的各自发育程度以及作为一个整体结构的公民权构型决定了其对社会不平等的影响程度。不过,从马歇尔对公民权历史演化的阐述逻辑中同样可以发现,他实则表达了这样一种思想——伴随着公民权三个要素的“浪潮式”发展,公民权本身也必然会对社会阶级不平等体系产生三次不同的冲击和影响。因此,笔者拟以公民权历史发展的三个阶段及三个要素的内在逻辑为切入点,将马歇尔著作中表达的18世纪以来公民权对社会阶级体系所造成的三次冲击的不同效果呈现出来。

  18世纪,民事权最先获得发展,公民权从而也主要是由民事权所组成。这种权利在起源上带有浓厚的个人主义色彩,其本质上体现了人的基本权利、自由权利,从而能够使人们摆脱封建等级身份的束缚自由地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换言之,民事权的发展不仅赋予了每一个人以自由地位,而且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自由劳动力。因而,这个时期的公民权与资本主义的个人主义发展阶段也是协调一致的,不但没有冲突,反而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就此,公民权对社会阶级体系[7]的第一次冲击以民事权为主,它极大地冲击了封建主义等级制度,并契合了早期资本主义的兴起。随着民事权的发展,政治权作为公民权的一个要素在19世纪也逐步成长起来。政治权的核心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本质在于通过议会选举进入权力的决策过程。与民事权能够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情形相反,“政治权对资本主义体系则充满了潜在的危险……即使不通过暴力和流血的革命,和平地使用政治权力也会导致巨大的变迁”(Marshall,1992:25)。当公民权发展到开始包括政治权的内容时,公民权与英国社会阶级体系的兼容性便不再存在,而是逐渐显现出更多的冲突性。不过,这种冲突性并没有对资本主义的阶级结构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其原因在于19世纪政治权的享有是以“经济实力”而并不是以“个人地位”为基础,从而使得工人阶级大众被排除在外。就此而言,政治权在19世纪只不过是民事权的一种从属产品(secondary product)而已。因此,直至19世纪末,(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公民权虽然包含民事权和政治权两个组成部分,但能够使公民权作为一个整体结构发生作用的核心构成仍然是民事权。这也就造成19世纪末期之前公民权对社会阶级不平等的影响“甚微”、“几乎没有产生直接的影响”(Marshall,1992:24、27)。于此,公民权对社会阶级体系的第二次冲击实际上是以民事权为内核、以政治权为外壳,其能量仍主要是由民事权所激发,所以并没带来什么实质性影响。

  然而,马歇尔同时也指出,虽然直至19世纪末期公民权对阶级结构和社会不平等并没有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19世纪政治权的发展就毫无成就可言。至少从马歇尔的阐述中,我们可以得出两点分析:其一,19世纪,工人阶级大众“要么没有拥有,要么还不会使用”政治权这种被排除的状况与19世纪中期以来工人阶级作为一种独立力量要求走上政治舞台的政治要求是极为不相称的。这种现实境况也迫使政治权内部本身的发展出现了一种独特变化即工人阶级大众通过组建自己的工会(trade union)来集体地行使民事权,从而创造了一种与政治公民权(political citizenship)相平行并作为其补充的次级工业公民权系统(secondary system of industrial citizenship)[8]。而建立社会权的正式途径就是通过政治权力的行使,因而,工业公民权有力地成为了工人阶级提高自身经济和社会地位的一种重要手段。其二,政治权的发展和传播过程本身也带来了一个重大的潜在后果即它直接促成了人们民主意识的觉醒,从而造就了“一种新的平等观念即平等社会价值(equal social worth)的观念,而不仅仅是平等自然权利(equal natural rights)的观念”(Marshall,1992:24),它要求平等本身成为一项社会正义的原则。这就为20世纪平等主义政策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由此可知,政治权在整个19世纪的发展虽然没有直接促成对资本主义阶级结构的实质影响,但却潜在地直接促进了20世纪社会权的发展。

  19世纪末期之后,社会权开始正式嵌入到公民权的结构之中。当公民权包含社会权之后,马歇尔认为,公民权的平等原则将发生意义深远的转折,而且它对社会不平等的影响将“从根本上不同于此前”(Marshall,1992:18)。在此,有必要先弄清现代社会权的本质所在。在马歇尔看来,社会权是一种要求获得实际收入(real income)的普遍权利,而实际收入并不按人们的市场价值来衡量。就此而言,社会权实际上使人脱离了市场力量,甚至是从市场力量下把人解放出来[9]。换言之,这种权利意味着人们对某种标准之文明拥有一种绝对的权利,而“公民权的激情及其历史性力量也正在于这种无条件的应得权利性质”(达伦多夫,2000:47)。这就必然会涉及到社会资源和财富的再分配以及大规模的税收。显然,这与资本主义阶级体系的市场原则是截然对立的,因而马歇尔指出,“在20世纪,公民权与资本主义阶级体系正处于战争状态(Marshall,1992:18)”。这种“战争状态”更鲜明地体现在社会权的目标发生了根本转变即“它不再仅仅试图减少社会最底层阶级的贫困所带来的明显痛苦,而开始采取行动以改变整个社会的不平等模式。它不再像从前一样只满足提高作为社会大厦之根基的底层结构,而对上层结构原封不动;
它开始重建整个大厦,哪怕这样做可能会以摩天大楼变成平房的结局告终也在所不惜”(马歇尔,2007:24)。由此可见,社会权所带来的第三次冲击几乎直接震撼了资本主义阶级结构的根基[10],而且它所带来的一个最终后果是基于成员身份的权利原则嵌入并扎根于资本主义契约制度内部。

  基于以上可见,当马歇尔从公民权对社会阶级体系的影响的角度来分析时,他实际上把公民权作为一种缓和减少阶级冲突和阶级不平等的平等制度。在这个意义上,他所探讨的实则是作为政治平等形式的公民权与作为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形式的资本主义体系之间的矛盾关系(Turner,1990)。由于公民权是一种平等制度,而社会阶级则是一种不平等制度,这就决定了公民权对社会阶级的影响必然表现为对立原则之间冲突的形式。于此,马歇尔也就将公民权与社会阶级之间的对抗性(antagonism)带入到对资本主义发展的分析中,从而重新定义了现代资本主义作为一种能动系统的本质。

  在此,本文还将尝试把马歇尔隐含表达但却没有明确探讨的议题加以挖掘,以便引出进一步分析的问题。正如马歇尔自己所言,他主要关注的是公民权对社会阶级的影响。如果从一种公民权与社会阶级互动的视角出发,既然公民权会对社会阶级产生影响或修正作用,那么一个潜在的问题就是:社会阶级本身的发展又会对公民权的扩展带来什么影响呢?对马歇尔而言,这背后的深层问题其实是:公民权得以发展的内在动力何在?虽然从他的阐述中偶尔也可以看到诸如冲突、战争对公民权发展的影响,但在他的实际分析中更多地看到的是公民权作为立法文件的结果而自然而然地出现。质言之,马歇尔提供的主要是一种有关公民权演化的“历史描述”,而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因果解释”。由此,他所提供的历史描述实则是公民权发展的表面化和具体化,从而也就不可能展现出那些作为结果而出现的立法文件背后所隐藏的斗争和博弈过程。

  对此,吉登斯对马歇尔的批判起了补充作用,他指出,“与其将公民权的三个范畴看成公民权整体发展的三个阶段,还不如把它们理解为斗争或冲突的三个舞台即公民权的诸权利是作为‘阶级冲突的焦点’出现的;
与其说公民权诸权利的普及弱化了阶级分化(但无法消解阶级分化),倒不如说阶级冲突是公民权得以扩展的中介”(转引自褚松燕,2003:31)[11]。而事实可能是,公民权既修正了社会阶级,社会阶级冲突也促进了公民权的发展。尽管马歇尔的阐述倾向于匿名的作用力,但他关于公民权每一个必然阶段的论述,都含蓄地体现了正在出现的社会阶级发展的需要(Somers,1993:592 )。在17和18世纪,拥有财产的土地贵族在反抗封建等级特权的斗争中为市民的民事权开辟了道路,并体现了新兴资产阶级对“经济市场化”的客观要求;
工业资产阶级在市场经济竞争中赢得的优势地位必然要求在政治上得到与其经济地位相应的政治权力,从而导致了19世纪有限的政治公民权,并体现出对“政治民主化”的要求;
而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所带来的工人阶级大众的极度“商品化”,则促使劳工运动于20世纪兴起,公民权向争取社会公民权转变,并体现出对“社会国家化”的诉求。由此可见,公民权发展的三个主要历史时期实际上与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变迁和阶级形成的主要时期是相一致的。进一步而言,公民权的历史发展过程本身也伴随着一个社会阶级形成的过程,两者紧密地相互关联在一起。

  

  三、公民权社会学的彰显

  

  正如英国著名社会理论家吉登斯所言:“马歇尔首先是因为其杰出的公民权著作而为人们所牢记的,其经典著作《公民权与社会阶级》持续影响了大半个世纪”(郭忠华、刘训练编,2007:163)。时至今日,《公民权与社会阶级》已成为公民权理论发展史上的原典之作,几乎所有后续的理论都是在与它的对话中得到发展和推进的。马歇尔的深刻洞见和持久贡献就在于,他通过对公民权的历史演进和结构构型以及公民权与社会阶级之间动态张力关系的强有力分析,不仅重新界定了现代公民权的社会维度,而且为权利的社会学研究开辟了一条崭新路径,从而开创了一种公民权社会学的研究传统。

  长期以来,“权利”的话语似乎成为了法学、政治学、哲学等学科的专利,而社会学则几乎无所涉及[12]。马歇尔“公民权”这一原创性概念的提出不仅为社会学提供了正式的权利话语,而且为建构一种公民权社会学奠定了基本起点。在此,我们有必要将马歇尔对公民权的社会学研究的贡献和局限作一个基本总结:

  1.“公民权”概念的正式提出。事实上,有关公民权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先哲那里,即使在古典社会学家那里,如马克思、韦伯、涂尔干、托克维尔等都不同程度地触及到公民权问题。不过,真正明确提出“公民权”这一概念并对其进行了系统研究的当数T.H马歇尔,他通常也被视为现代公民权研究的开山鼻祖[13]。马歇尔对公民权的研究不仅确立了“公民权”作为一个社会学概念的基本地位,而且提示了社会学研究权利的鲜明立场。同时,他将“公民权”视为现代性的产物,并认为,作为一种缓和阶级冲突的平等制度,公民权也具有社会整合效应,由此公民权实际上处于社会学传统问题即社会秩序问题的中心。最后,作为一个概念范畴,马歇尔将“社会”维度纳入到公民权的定义模式中通常也被认为是他的重大贡献,而且他所界定的公民权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也为晚近以来的公民权研究找回在现代公民权研究中缺失的“义务”维度提供了理论基点。

  2.公民权三分框架的确立。这一框架构成了公民权社会学的一个基本分析框架。虽然后来的研究者不断增添新的权利要素[14],但是,马歇尔所提出的这个三分框架毫无疑义地已成为一个经典。这种经典的意义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确立了作为一个整体结构的公民权的基本构型即公民权是一个包含民事权、政治权、社会权的复合范畴,并且每一种权利要素都是与相应的制度机构相联系;
另一方面,马歇尔对公民权三个要素历史演化的分析实则提示了一种关于公民权形成的历史社会学(historical sociology of citizenship)即公民权经历了一个从民事权(18世纪)到政治权(19世纪)再到社会权(20世纪)的演化模式。不过,后来的研究也表明,马歇尔所确立的这个三分框架恰好也是最受诟病之处。如有论者批判到,马歇尔对公民权的论述是一种进化主义(Giddens,1982;
Mann,1987)、种族中心主义观点(Mann,1987;
Turner,1990)[15]。

  3. 公民权与阶级形成相互关联的分析路径。虽然马歇尔并没有明确地提出这一分析路径,但是,正是在其有关公民权与社会阶级的研究基础上,后来的学者(包括吉登斯、萨莫斯等)继而进一步丰富和扩展了马歇尔所隐含表达的重要议题。一定程度上,马歇尔之所以没有探讨社会阶级对公民权扩张的影响也与他所界定的公民权概念类型的解释力有关。显然,马歇尔主要阐述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由国家赐予的公民权[16],并没有明确考虑到一种“自下而上”的经由社会斗争而争取来的公民权。后一种公民权概念类型在全球化背景下要显得更为复杂,为实现公民权而进行的斗争远非仅仅从公民权与社会阶级之间的关系而能获得充分理解,它实际上代表了一种不同于马歇尔那种从阶级角度阐释公民权的新的分析路径。而且,这种概念类型在应对全球化情形时要比马歇尔所界定的以民族国家为依托的公民权概念更为有力。

  同时,本文有必要进一步指出,马歇尔的公民权理论实际上也提示了公民权在社会学研究中的三大基本领域[17]:

  1.社会分层研究。事实上,公民权在社会分层研究领域的重要性较早就获得了相当认可,如洛克伍德就认为,马歇尔对公民权与社会阶级的论述促成了整个有关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结构讨论的重新定向(Lockwood,1974)。对马歇尔而言,公民权在社会分层研究中的运用实际上也是他本人的关注所在。他在文中就明确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即通过与职业结构密切相关的教育,公民权成为社会分层的一种工具(Marshall,1992:39);
而他基于公民权与社会阶级之间对抗性的分析,实际上也为将“公民权”带入“阶级形成研究”提供了有益启发。另外,公民权在晚近以来的社会分层研究中的作用也得到进一步发展,如格伦斯基在《社会分层》一书中就将“公民权”作为其归纳的七种作为社会分层基础并被不平等分配的资源形式之一(格伦斯基编,2005:3)。

  2.社会运动研究。马歇尔在文中并没有明确谈到公民权与社会运动之间的关联,不过,当我们将公民权发展的动力和公民权的主体问题(即谁的公民权是如何得到的?)带入时,就会发现公民权与社会运动之间存在着强烈的亲和性。一方面社会运动能够推动公民权的发展,另一方面公民权也能够促进社会运动的产生。而且,公民权本身(尤其是民事权)就具有相当强的社会运动潜能,它是许多寻求基本权利的社会运动所诉诸的基本概念。甚至在一种较为激进的定义下,(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社会运动就是关于公民权的运动。当然,如何在公民权与社会运动之间形成较为系统的理论和经验研究模式还是一个有待深入探索的课题,如有论者基于商品房小区业主维权的研究就提出把业主维权看作一种“从产权走向公民权”的“公民运动”(沈原,2007a:325-352)。另外,全球化背景下的跨国移民、种族群体、性别群体、少数族群以及生态环境等问题为公民权的社会运动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不过,也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18]。

  3.公民社会研究[19]。西方学界对公民社会的研究有着不同的传统。如果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来看,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传统大致有三(涂肇庆、林益民,1999:50-51):(1)英美传统——该传统起源于洛克的哲学,强调公民社会应独立于国家。(2)欧陆传统——该传统主要起源于黑格尔的哲学,强调国家在发展公民社会以及确保公民社会促进社会共同利益中所起的作用。(3)还有一种传统以意大利马克思主义者安东尼•葛兰西的理论为基础,该传统则将公民社会视为国家的对立面。如果从“公民社会的内部构成”来看,事实上也可以区分出两种不同的分析范式:葛兰西的“组织范式”和马歇尔的“权利范式”(沈原,2007b)。葛兰西显然代表了一种类型,对他而言,公民社会主要是一个“组织”概念,它包括政党、工会、学校教育、信仰团体和各种志愿组织等。马歇尔实际上代表了另一种类型,虽然他本人并没有明确使用过“公民社会”这一概念[20],但他的公民权理论实则提示了一种新的公民社会内在维度即“权利”维度。这种范式要求我们在关注公民社会的各种组织架构的同时,必须看到各种组织架构中“拥有权利的人”[21]。

  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马歇尔公民权理论的复兴,西方学术界掀起了一股公民权研究的高潮,以至于对公民权概念重要性的发现远甚于对马歇尔本人的重新重视。虽然不同学科研究的理论立场和旨趣不尽相同,但一个共同特点是它们几乎都会回到马歇尔那里去寻求理论资源和灵感。马歇尔在公民权研究中的地位不容置疑并将日益获得重视。然而,颇为有趣的是,公民权理论虽然为马歇尔赢得了社会学家的声誉,但它却并没有在社会学中获得长足发展和推进。即使在西方社会学界,公民权研究都远未构成主流,也没有形成一套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详见巴巴利特,1991;
Turner,1993;
雅诺斯基,2000)。而国内学界对公民权的研究,无论是理论积累还是经验研究更显得薄弱[22],甚至对马歇尔的真正关注也不过是近些年来的事情而已。因此,从一种学科视角出发,重新检视马歇尔的意义就不仅在于其经典地位,更在于探寻他为权利的社会学研究提供了怎样的可能性。

  从现实层面来看,虽然马歇尔的公民权理论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末,但其理论观点与当代社会现实和社会思潮的发展仍牵连至深。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末新自由主义在全球范围的扩张,马歇尔所提出的社会权在东西方世界正遭受着严重而又残酷的冲击。对于转型的中国社会而言,经过近三十年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作为公民权一部分的民事权逐渐获得较大发展,政治权仍成长缓慢,而社会权则受到严重的削弱,以至于作为一种基本权利的住房、教育和医疗日益成为压迫在国人头上的“新三座大山”。而且,中国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至今仍把这个社会中占据人口绝大比例的农民群体排除在正当的国民待遇之外,这与公民权制度所倡导的每个人作为一个完整而平等的社会成员都应受到公平对待的精神几乎背道而驰。这无疑意味着建设和完善中国社会的公民权制度必将是一个更为迫切、强烈而又任重道远的实践任务。

  

  注释:

  *本文的写作得益于清华社会学系“业主维权”课题组的读书和研讨活动,感谢课题组郭于华、沈原、孙立平、李静君等老师以及课题组诸位同学的指导和帮助。我的导师郭于华教授对本文的修改提出了宝贵建议,特此致谢。当然,文责自负。马歇尔的著作源于其1949年在剑桥大学发表的两次讲座,讲座内容于次年结集成一本小册子出版。本文撰写时选用的是1992年由Pluto Press出版的版本(Marshall,1992),同时参考了中译本(马歇尔,2007)。

  [1] 特纳从思想史角度详细分析了社会学中权利理论缺失的缘由,并认为“公民权社会学”作为“权利社会学”的替代品已经在发挥作用(详见Turner,1993)。

  [2] 这本著作通常被看作马歇尔基于英国历史和经验对福利国家起源的探究,而他所提出的“社会权利”则为福利国家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理论根据。这种观点在社会福利和社会政策研究中已得到广泛认可(详见钱宁,2004;
郑秉文,2005)。

  [3] “citizenship”目前在汉语学界大致有以下几种译法:公民权(利)、公民资格、公民身份、公民权责、公民制度、公民性、公民。这几种译法各有利弊,本文译作“公民权”主要基于两点考虑:其一,虽然马歇尔明确指出这个单词具有权利和义务两个维度,但马歇尔在实际分析中,谈得更多的是“权利”,“义务”只是略为提及,因为现代公民权不可避免的特征是由强调“义务”转向“权利”;
其二,更为重要的是,本文着眼于马歇尔对“权利”的一种社会学建构和诠释以及他为建构一种“公民权社会学”所提供的诸种可能性。

  [4] “civil rights”目前国内大体有三种基本译法:民事权利(民权)、公民权利、市民权利。实际上“civil rights”就是狭义上的公民权(citizenship),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将之译成公民权利也是不无道理的,但这种译法容易与citizenship本身相混淆;
而将之译作“市民权利”一般主要考虑的是从“市民”向“公民”转变的关联性,同时也为了避免与citizenship的译法相混淆。本文译作“民事权”主要基于两点考虑:其一、civil rights实际上就是“私法上的权利”,但缘于中国法学的社会主义特色,“私权”通常被称之为“民事权”;
其二、马歇尔在文中很多时候实际上是将“civil rights”与“legal rights”互换使用的,这本身就表明了这个概念的法律特征,即强调在法律面前个人自由和个人平等。

  [5] 马歇尔三分框架的划分实际上受到与其曾在同一学院任教的霍布豪斯(L.Hobhouse)的影响,这在学界已得到普遍公认。他曾经对公民权的三个要素有所提及,并指出“共同体对个人的责任在于为人们提供足以维持最低生活的需要”等(霍布豪斯,1935:175)。

  [6] 根据巴巴利特在后文的分析可知,他所谓的“物质条件”是指各种制度机构一旦建立后就成为了一种客观物质基础,并为权利的实现既提供保障又规定限制。

  [7] 值得指出的是,马歇尔并未笼统地谈论社会阶级,而是从一种历史角度明确区分了两种类型即封建主义的社会阶级体系和近代资本主义的社会阶级体系。前者是一种建立在身份等级基础上的封闭体系,是一种彻底的不平等,公民权对其破坏将是根本性的;
后一种则是一种建立在自由平等个人签订的契约基础上的开放体系,不平等虽存在,但一个不平等的整体模式已不存在,公民权与其是可以兼容的。就第一次冲击而言,主要是针对前者的冲击,但同时也造就了后者。

  [8] 马歇尔对工业公民权的论述要比他对民事权、政治权、社会权的论述来得简略,也不够清晰。不过,从马歇尔的阐述中,至少可以明确如下三点:1.它是以工会制度为基础的、次级的公民权体系,具体包括集体谈判权、集体罢工权和组织工会权等;
2.它是通过工会代表工人集体地行使民事权来实现,并且这种行为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工会本身负责对社会正义的某些基本权利提出要求从而使得最低保障和基本工资本身成为一种权利(权利宣称);
另一方面,工会却要通过与资本家和工厂的集体谈判借以保障工人的最低保障和基本生活(市场行为)。3.最后,马歇尔认为,这种双重属性是反常的,它只是一种过渡现象,原因在于社会权的缺失。随着社会权的实现,工会行使政治权力的方式也发生变化即从先前通过在权力体系之外发动进攻来“维护”社会权变为在权力体系之内通过与政府合作来“保护”社会权。而且,有必要进一步指出的是,这里实际上涉及到“民事权”和“政治权”行使方式的变化:民事权在起源上是个人主义的,早先是由个人来行使,但后来却发展到需要通过诸如公司、工会等来集体行使,而政治权早先是由国会和地方议会来集体行使,但后来却发展为由个人投票来行使。前者的变化主要是为了适应个人在单独面对市场的脆弱性;
后者则是为了使个人的利益真正得到代表和表达。

  [9] 社会权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是民事权充分发展的一个必然后果。因为,到19世纪末期,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使市场经济得到充分发展,却也造就了一个极度不平等的资本主义阶级体系,从而使得工人阶级被极大地“商品化”,因此,一种“去商品化”的权利要求就成为必然。

  [10] 事实上,每一次冲击都蕴含之前冲击波的能量,并且具有相互加强的效应。因而,第三次冲击波并不仅仅只是社会权的能量,它也含有民事权和政治权的能量,但社会权是最主要的。而且,社会权(尤其是受教育权)的享有使得对民事权的行使更为名副其实;
同时,也使得对政治权的行使更为有效。

  [11] 褚松燕将“citizenship”译成“公民资格”,为保持本文上下一致,权且将其改译为“公民权”。

  [12] “权利”概念在社会学中的发育不良有着深刻而复杂的知识论根源。详见(Turner,1993)。

  [13] 值得指出的是,西方公民权理论有两大基本传统即公民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总体而言,前者源于古希腊,更强调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后者以近代资产阶级思想为基础,更强调公民的权利。马歇尔的公民权理论属于后一种。

  [14] 据我所知,新开出的权利清单至少包括:经济公民权、文化公民权、参与公民权、环境公民权等。或许我们还可以增添更多的权利,但这似乎没有太多的切实意义。在某种意义上,这三个维度实则代表了经济、政治、社会或者说市场、国家、社会三个人类社会的基本领域,并分别蕴含了自由、民主和公平这三种资本主义的核心价值理念。因此,这三个维度实际上是具有相当的完密性的。

  [15] 针对马歇尔的批评很多,本文无意赘述。值得指出的是,许多针对马歇尔的批评实际上有失公允,有些甚至是直接源于对原文的误读,以至于某些针对马歇尔的批判本身已成为学术批判的主题。详见希特,2007:16-22。

  [16] 就此而言,马歇尔并不是一个十足的自由主义者,而毋宁说是一个自由主义者加社会主义者。

  [17] 一个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是,公民权概念虽由社会学家提出,但却并没有在社会学中(而是在政治学中)获得长足发展。本文将这三个原本相互贯通的领域分别阐述,意在强调和表明公民权在社会学研究中是可以大有作为的。当然,这里只是一个初步描述。

  [18] 这实际上涉及到公民权理论在全球化和后现代思潮下的命运及走向。

  [19] 事实上,目前国内学界有关公民社会的研究已经形成相当丰硕的成果,但同时也造成这一领域的研究极为混乱,因而通过廓清和重构公民社会研究的理路进而实现公民社会研究的实质推进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这里意在强调马歇尔对公民社会研究所能提供的启示。

  [20] 对马歇尔而言,他的公民权理论所要表达的实质上是一种民主福利资本主义的“复合社会”(hyphenated society)思想,这在其后期研究中体现得十分明显。详见马歇尔,2007:91-101。

  [21] 应当说,这种权利维度的引入对转型中国的公民社会研究尤为重要。一个简单的事实是,构成公民社会核心部分的NGO和NPO组织在中国常常出现一种“形同质异”的现象。详见沈原,2007a:301。

  [22] 目前国内学界有关公民权研究的专著少之又少,令人庆幸的是,有关研究者正积极推进这一领域的研究,如中山大学政务与公共事务学院主持译介的“西方公民理论书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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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社会学系

  责任编辑:杨 可

  

  原载《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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