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短缺相关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18-06-25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摘 要]文章通过归纳分析当前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存货的相关规定,阐释了不同情形下出现的存货短缺分别应如何进行纳税分析及账务处理,以帮助中小企业顺利开展存货核算工作。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短缺;账务处理
  [DOI]10.13939/j.cnki.zgsc.2018.12.078
  1 引 言
  为进一步强化小企业的管理,完善企業会计标准体系,2011年财政部颁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迄今为止,已在全国范围内执行了5年有余,弥补了小企业财务核算的制度空缺,取得了重大成效,但该准则关于存货短缺的处理尚缺乏系统的规定,在具体实务操作过程中仍面临着诸多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存货短缺可分两种情形:一是外购存货验收入库时发生的短缺;二是期末存货清查盘点时发生的短缺。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存货的日常收、发、存核算,既可选实际成本法,亦可选择计划成本法进行处理,下文将区分发生存货短缺的两种情形,通过设计案例,探讨在这两种方法下分别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 外购时发生的存货短缺
  2.1 外购途中的合理损耗
  合理损耗是整个运输过程中,受到存货本身特性、自然环境的影响所造成的可预估且合理、必要的损失,应将其计入验收入库存货的采购成本,只影响入库存货的单价,进项税额无须转出,不用另作会计处理。
  2.2 外购途中的非合理损耗
  外购途中发生的非合理损耗,应视造成损失的原因,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基本的处理步骤如下。
  (1)查明原因前,先按照实收数量作验收入库处理,同时将存在短缺的部分,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来反映,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查明原因后,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是若系供货单位少发货,且已于本月补发货,则应借记“在途物资”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并将原已转出的进项税额用红字冲回。二是若系供货单位少发货,且需等下月再补发货,则本月月末应先冲减供应商货款,待下月供应商补发货时,再红字冲回原已转出的税额。三是若系供货单位少发货,且购销双方协商不再补发货,同意退回货款,则应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若该笔账款已享受过现金折扣,则应转回“财务费用”,与此同时,在此情形下,由于购货方实际成交的存货量小于原取得的发票上注明的数量,因此,应冲减原已抵扣的部分进项税额,并将原已转出的进项税额用红字冲回。四是若系运输单位责任引起的存货损失,应合计其实物成本和对应的税额一并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五是若系自然灾害引起的存货损失,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其进项,损失的金额不含税费,需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仅为短缺存货的采购成本,同时,原已转出的进项税额须红字冲回,具体如有残料入库,则计入“原材料”科目,除此之外,如有赔款,则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六是若属于管理不善等原因引起的短缺损失,其对应的进项不允许抵扣,实际损失额应为价税合计额减去保险补偿款项和入库残料后的净额。
  (3)案例:佳佳公司系一般纳税人,2017年10月8日,向伟业公司购入Y材料一批,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价为110元,数量为2000千克,价款为220000元,增值税额37400元,货款尚未支付。假定Y材料的计划单价为120元,10月15日,Y材料运抵企业,实际验收入库1900千克,佳佳公司预定的定额合理损耗率为1%。请分别讨论在下述情形下,佳佳公司应如何处理?
  情形1:经查,除合理损耗外,企业材料短缺均为伟业公司少发货,经双方协商,同意本月补发货;
  情形2:因伟业公司供货紧张,经双方协商,同意下月另行补发货;
  情形3:经双方协商,伟业公司同意减少货款,不再补发货;
  情形4:经查,除合理损耗外,其余存货损失为运输单位所造成,其同意赔偿5000元;
  情形5:经查,除合理损耗外,其余存货损失为管理不善所造成,保险公司同意赔偿2000元。
  分析:由于本公司的定额合理损耗率为1%,所以短缺的100千克中有20千克(2000×1%)为合理损耗,应计入Y材料的采购成本,下面将对比讨论在实际成本法和计划成本法下出现上述5种情形会计核算有何异同。
  ①验收入库时,在实际成本法下,应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为211200元[(实际入库量1900+合理损耗量20)×实际单位成本110],值得注意的是,非正常损耗存货对应的进项不得抵扣,应转出1496元[非合理损耗量80×实际单位成本110×17%]的进项税额;而在计划成本法下,应按实收数量计算原材料成本,则其成本额应为228000元(实收数量1900×计划单价120),与此同时,由于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两者不一致,存在差异,应确定其差异额16800元(计划成本228000-实际成本220000+非合理损耗量80×实际单位成本110)。
  ②情形1:若伟业公司同意补发货,且本月已发货,在此情形下,两种成本核算方法处理一致,均应将原已转出的进项税额1496元用红字冲回,由于短缺的存货本月已发货,应通过“在途物资”科目反映,同时,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全额抵扣。
  ③情形2:若伟业公司同意补发货,且需等下月再发货,在此情形下,两种成本核算方法处理一致,但本月无须将原已转出的进项税额用红字冲回,本月末应作如下处理:借:应付账款10296元,贷:待处理财产损溢10296元。
  ④情形3:若伟业公司不再补发货,并同意减少货款,在此情形下,两种成本核算方法处理一致,均应冲减非合理损耗部分的供应商货款,同时,应冲减原已抵扣的部分进项税额,并将原已转出的进项税额用红字冲回,具体处理如下:一方面,应冲减供应商货款10296元,通过“应付账款”科目反映,另一方面,由于实际采购量小于原取得的发票购买量,因此,应红字冲减原抵扣的部分进项税额,并将原已转出的进项税额1496元用红字冲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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