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城管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建议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摘 要:我国城市化管理工作已持续推进十余年,在具体的城市管理工作中,促进社会综合治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管理效果十分显著。但从另一角度来说,在当前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中依旧存在较多法律问题,并且这些问题的暴露无益于我国安定和谐社会的建设。在本文中,笔者针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律依据滞后、执法权限配置不合理、各地区执法体制差异、公务协作体系不完善以及执法人员素质低下等诸多问题进行具体论述,同时,也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相关的应对策略,旨在为后续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相关改进参考。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律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115-02
  作者简介:张懿(1982-),女,汉族,江苏常州人,法学硕士,任职于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党校,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城市管理工作属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我国社会经济背景下促进人民生活幸福安定的必要措施。在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数十年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综合治理等目的的实现也从侧面烘托出城管行政执法的重要性与必要性[1]。然而,事物都具备两面性的规律也同样适用于城市管理工作,在该项工作不断收获显著管理效果的同时也充分暴露出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因此,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应善于在实际龚总中总结经验得失,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而进一步实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根本目标。
  一、城管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
  随着当前社会主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不断改革与执法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城市管理工作逐渐成熟,但在管理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法律问题。
  (一)法律依据相对滞后
  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持续推进的基本社会现状无疑为城市管理工作增加难度,然而,对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红做方面却存在执行法律依据相对滞后的问题。城管行政执法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行政强制法》与《行政处罚法》中的两项条款规定,但城管机关的工作职能定位却不甚清晰,如此一来,相关管理人员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极易出现管理权限不足而举步维艰的情况[2]。另外,尽管上述两项法律条例对于执法工作具有较强的规范性,由于法律所规定保障的行政执法实效性措施过于简略,在部分城市管理执法领域中难以实现对于违法行为的有效查处,在此情况下,城市管理工作的执法效率将受到明显影响,严重时甚至会加剧执法人员与人民群众的矛盾恶化。
  (二)执法权限配置不合理
  在部分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单位中,相关管理人员对于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划分却别方面有所欠缺,所以,在具体的执法管理工作中随意性较大,有些部门往往将一些费力不讨好且操作较为繁复的管理事项当做工作障碍将其直接转到城管执法机关。其次,在具体城管执法过程中,管理人员所涉及的管理处罚事项高达300余项,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城市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能范围将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越来越多,庞杂的管理内容常常使得城管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感到力不从心[3]。另外,城市管理工作内容中的管理职能与执法职能之间经常出现交叠错位的现象,相关部门或管理人员混淆了管理和执法两项职能的本质,将管理职能误作执法职能,所以,机关单位的管理过程与层次过于弱化,行政执法的工作效率也受到明显影响。
  (三)各地区执法体制存在差异
  从不同城市目前所设置的行政执法体制上看大致可分分成如下三种运行模式:①在市、区两级设置的城管执法机关中,注重市级与区级城管执法工作的双重领导;②在区级与街道办设置的城管执法机关中,注重区级与街道办事处的双重领导;③进在市级设置的城管执法机关中则以实际机构统一领导。在不同地区之间的所设置的行政执法机制作中明显存在较多问题,例如,各区县分割管理执法、城管执法组织的执法独立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等[4-5]。
  (四)公务协作体系有待完善
  对于城管行政执法工作而言,对于大部分的管理领域可以采用传统的综合执行办法,但在部分管理领域中,城市管理人员未能将执法力量与相应的技术支持应用于这类工作项目中,而是将这部分工作的行政执法权转移至综合执法机构,例如环保部门将属于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商业噪音、施工噪音等环境污染案件转移至城市管理范畴[6]。另外,从城管人员所受理的具体项目内容上说,大部分案件的处理工作都需要相关行政部门或是其他社会单位的积极支持与配合,但事实上,这些部门与机构往往在综合执法人员进行配合请求时直接推诿甚至直接拒绝,从而造成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无力协调相关部门行动的情况。由此可见,进一步与完善公务协作体系于确保城市管理效能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低下
  按照我国法律以及国务院所制定的相关文件说明,进行城市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笔试是国家公务人员,然而大部分地区的执法队伍构成较为复杂、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十分普遍。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城市管理单位部门的行政系统中的编制分配问题,由于编制分配名额十分有限,各地区城管执法单位几乎均存在行政与事业混编、混岗的工作现象,在此情况下,城市行政管理执法队伍的建设进程将受到严重影响。另外则是由于城市管理工作中需要执法人员完成大量的执法任务,为了应对数量巨大的执法任务,城管部门通常会聘请协管人员进行执法协助[7]。但由于协管人员并未接受过正规、严格的培训,因此,在协助执法工作中多有执法不规范现象发生,不仅影响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更是削弱了执法部门与相关机构的执法权威。
  二、完善城管行政执法的建议
  针对文章上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常见问题,笔者现提出相应的针对性建议:
  (一)提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立法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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