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法语境下印刷机的古今之变

发布时间:2018-06-28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摘 要】 在技术之变和法律之变的叠加作用下,印刷机的社会属性发生阶段性变化。在古代,由于法律严控技术,印刷机只能是一种出版垄断的权力标志;进入近代,随着技术勃兴以及法律逐步开放,印刷机进入市场并开始成为作者享有版权的工具;到了现代,印刷机及衍生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与传播带来了版权语境下的双重后果:它既使公众的合理使用行为便捷化,又常常成为版权侵权的助推器。因此,印刷技术的更迭与版权法律的演化之间具有相互映照的关系。而且,伴随印刷机及相关技术的数字化发展,版权领域出现了新型间接侵权、版权人权利垄断等新行为或新问题,这也给版权法带来新的挑战。
  【关 键 词】版权法;印刷机;印刷技术;演变
  【作者单位】马勇,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柯林霞,南通大学政治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18.06.012

一、问题之缘起:版权与印刷机——一个法律与技术互映式变迁的例证


  版权自诞生以来就一直伴随着技术的发展而嬗变。在技术层面,印刷机经历了“雕版—活字—凸版—胶版—数字化”等一系列历史性的发展。东西方最初的印刷技术皆是从进行印刷之工具的“机”,即“雕版”开始的。雕版印刷的刻印工序烦琐,但这与手工抄写相比已有效率上的质变[1]。雕版之后的印刷技术则是活字印刷术,它与雕版印刷的最大不同即体现在刻板之“字”的方面:一是字体可以任意组合,非常灵活;二是字体较小,节省空间;三是可通过拆板重复使用字体,节省时间。活字技术使印刷效率得到提高。再往后,特别是到了近几百年,西方的印刷技术开始发展。从1439年德国谷腾堡制造出以垂直螺旋式手板进行操作的木制凸版印刷机,到1812年德国柯尼希制成圆压平凸版印刷机、1847年美国霍伊发明轮转印刷机,再到1904年美国鲁贝尔发明胶版印刷机,印刷机之效率随着技术的发展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与此同时,与印刷机相关的衍生性技术设备陆续出现,如复印机、速印机、刻录机等。
  上述印刷机技术的进步,直接影响到作者、独创、表达、复制和传播等一系列版权基本理念和法律规范的演变。1710年《安娜女王法》问世,这一世界上首部版权法是伴随印刷技术的发展而诞生的。正是印刷技术发展进而带来印刷行为的推广,才改变了只有少数人(比如贵族)接受教育的状况,知识得以传播,并成为推动时代一系列发展的动力。而借由静电复印机和互联网的推广,人们也开始对独创性、复制权等基本版权理论和权能体系进行新的定义,这直接催生了《伯尔尼公约》和美国DMCA等相关条约、法规的诞生。而这些条约与法规的适用中,带来的是版权扩张日益增加的问题以及公众与日俱增的要求对版权技术措施的限制。因此,从古代到近代再到现代,版权发展与印刷技术更迭之间的关联,正是法律与技术互印式变迁的实例映照。

二、古代出版法语境下印刷机的“权力”属性:作为出版特权的标志


  在古代中国,由于技术水平的限制,出版行为与印制的材料——刻书“书版”的关系密切,进而导致出版利益的载体依赖程度较深,权力机构通过控制书版就能够“以一制全”地实现版权之垄断——此时所谓“版权”,其本质是出版的权力(power),而难以称之为权利(right)。譬如,在北宋初年,书籍印制的主体是国子监,治平(1064—1067年)之前,国家对私人刻书持禁止态度,所有的地方刻书必须以开封国子监制作的“书版”为模本。如此规定的社会效用有三:一是保证书籍内容之权威;二是保障中央对地方之权威;三是利于控制思想。随后,虽然禁令被取消,但朝廷的态度也只是从“全面禁止”过渡到“严格审批”,国子监依旧是核心的刻书印刷机关和出版管理机关,而且也是私人刻书的行政审批机关和行為监督机关。总之,在古代,出版权被牢牢地掌控在朝廷而非民间的手里,它是一种特权,而不是现代法意义上人人享有的权利。而作为实现出版利益的工具性载体——印刷机(其实此时只是印刷技术,还难以称之为具有机械形态的印刷“机”)则是此种垄断权的象征标志。
  在西方古代社会,情况亦是类似。自印刷机诞生起就与围绕出版利益而阐发的特权和垄断相伴发展。印刷的特权是归属于王室的。一方面,许多王室成员为谋取出版业之重利进而扩大印刷厂的规模,扩大规模就需要印刷人才,但人才的引入严格遵循出版印刷方面的垄断法案。另一方面,西方王室意识到中立的印刷机技术可以为革命活动进行价值宣传,控制革命就要管控思想,管控思想就要收紧言论,收紧言论就要控制印刷机的应用。
  总之,在古代,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印刷机在相关法律制度语境下的属性,主要有以下方面。首先,印刷机是实现出版印刷垄断特权的标志。其次,朝廷或王室对印刷机使用之态度,从“全面禁止”逐渐过渡到“审批或许可”,但这并不影响印刷机在本质上仍属特权的基本性质,也不影响朝廷或王室掌控核心出版利益的大格局。如在北宋,虽然后期朝廷一定程度上允许了民间刻书,但核心书籍一直由国子监刻印。最后,随着中西社会从古代向近代的演化,法律从禁止印刷机之流通到一定程度上许可印刷机之使用,印刷机的技术从雕版进化到活字再到进一步发展,民间的印刷行为开始增多,这为近代之后印刷权的开放埋下了注脚。

三、近代版权法语境下印刷机的法律属性:从垄断性权力到市场型权利


  近代之后,印刷技术之提升对民间印刷行为的增益,与法律制度之变化对印刷权利的开放,二者相辅相成。随着近代西方从传统王朝逐渐迈向商品社会,政府、书商、作者之间利益平衡开始变得复杂,而1710年《安娜女王法》诞生,为这种利益冲突定下了基本的规范原则。作为作者、书商和政府等各方利益协调妥协的结果,这部法案首次明确了作为“写者”的作者应当是出版权利维护的主体,并以“作者保护”的法律价值倾向为据,废除了原先不利于激发知识发展的图书特许垄断制度。最终,此部法律也被誉为近现代版权思想成型的标志。由此可以看出,古代社会那种用严密手段控制印刷工具进而以保障王朝印刷特权为价值优先位阶的管控性法律,开始逐渐被以激励作者创作、保护作者版权、促进文化创新为目标价值的版权法冲击。印刷机从一种实现特权的控制工具,逐渐演化为作者享有私权的辅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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