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党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0-10-23 来源: 入党申请 点击:

  - 1 - 国企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集团党委(以下简称“党委”)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落实党委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更好地履行党委职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委会研究讨论“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事项是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决策重大事项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党委会研究讨论前,可由董事会或经理层酝酿讨论,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初步意见。党委会前置研究把关的重点,主要看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契合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党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规范决策。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事项,应

  - 2 - 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议。党委成员不能个人决定重大事项。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补充报告,及时由党委会补议并确认。

 第二章

 议事形式和范围

 第四条

 党委议事形式。党委议事的形式为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参加党委会的人员为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党委委员。召开党委扩大,扩大的人员范围根据议事的内容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五条

 党委会讨论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贯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重要措施。

 (三)研究制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措施。

  (四)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建议、考核评价建议、薪酬标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集团负责的所属单位领导任免、综合履职考核评价等事项,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五)研究集团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

  - 3 - 纪律建设,以及涉及集团改革发展稳定和经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政策性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六)集团党的工作机构和下级党组织的设置调整,集团党委及所属党组织换届等事项。

 (七)集团党的工作机构和所属党组织负责人的任免、考核和调整事项。

 (八)党委自身建设,党建工作制度,党组织活动开展,党支部建设,党内评先评优,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党组织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等基层党建工作,党建工作考核等。

 (九)报送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下级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

 (十)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十一)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需经党委讨论审定的事项。

 (十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十三)×××××。

 ××××× ××××× 第六条

 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并提出意见,应由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一)

 发展战略

  - 4 - 1.集团战略。

 2.集团所属子公司战略。

 3.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组织架构。

 (二)

 预决算

 1.集团年度经营计划。

 2.集团年度预算编制。

 3.集团年度决算。

 4.集团所属子公司预算、决算。

 (三)投融资 及 资产

 1.集团年度投资计划。

 2.所属子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策。

 3.集团年度融资计划。

 4.集团公司对各级参股公司、集团外部单位提供担保。

 5.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6.所属子公司对各级参股公司、外部单位提供担保。

 7.所属子公司之间担保。

 8.集团向集团参股公司、外部单位提供借款。

 9.集团资产的报废处置。

 10.资产转让、出租。

 11.所属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股权转让、对外增资扩股。

 ××××× ×××××

  - 5 - (四)人力资源

 1.向上级提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拔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

 2.集团中层行政管理干部的任免、考核及薪酬事项。

 3.委派集团所属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4.所属子公司董事、监事委派及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5.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委派及班子成员的选拔推荐。

 6.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编制管理。

 7.集团职工安置、裁员。

 ××××× ××××× (五)

 公司章程及法人变更

 1.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公司章程管理。

 2.集团及所属子公司核心管控制度。

 3.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 ××××× ( 六 )

 日常运营重大 事项

 1.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认为需要党委前置把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2.监事会重大工作计划,审计及法务部门、监事会发现的重大问题。

  - 6 - 3.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 七 )

 企业文化

 1.企业文化的确定 2.企业文化建设总体方案 (八)××××× ×××××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会议组织 (一)时间安排。党委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临时召开。

 (二)确定议题。党委会议题由企业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提出,原则上,重大事项、重大决策事前论证不充分、沟通酝酿不到位,不能上会讨论。议题申报前应与党委书记沟通,填报党委会议题申报表,经集团党委办公室初审后,报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书记应就会议议题与党委会及董事会、经理层相关成员先行沟通。

 (三)会议准备

 1.议题申报单位负责根据党委会要求按时提供会议资料,并对会议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党委办公室负责对会议议题进行整理

  - 7 - 并形成上会材料。

 2.党委办公室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通知到党委委员(扩大会包括列席人员),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涉及商业机密、人事任免等保密事项除外)。临时召开党委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处置。

 3.参会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针对会议议题,深入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4.重大决策事项会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

 (四)召开会议。党委委员(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时包括列席人员)应准时参加会议。党委委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书面意见不能计入表决票数,不能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列席人员在会议中可对决策事项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和决定干部人事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

 (五)会议主持。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会议讨论 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相关部门或下属公司汇报,党委分管成员负责介绍情况、作出说明,其他党委成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党委会讨论问题时,党委会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表明个人态度;如有不同意见,应充

  - 8 - 分说明理由。需要表决的事项,在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形成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会议中,不得临时动议人事任免事项。

  第九条

 会议表决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表决的形式进行,其中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对于双方人数接近、意见分歧比较大的议题,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特殊紧要的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条

 会议记录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办公室安排专人使用专用记录本如实、详细记录,相关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党委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建议和主要理由、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等均要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

 (二)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安排专人形成会议纪要,报党委副书记审核、党委书记签字确认后发送,发送范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四章 决议的执行

  - 9 -

  第十一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议,由党委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负责督促检查。执行中发现新情况需复议的,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交党委会复议。在上级党组织或集团党委改变决定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党委会作出的决定。

 第十二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集团党委会作出的决定或提出的建议,应与集团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有机衔接,确保规范运行。

 (一)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重点负责董事会前与董事会其他成员进行沟通;担任总经理的党委成员,重点负责总经理办公会前与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沟通情况应如实记录。

 (二)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应按照党委会决定发表意见,坚持落实党委意图。决策情况由党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向党委会通报。

 (三)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应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及时向集团党委报告,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并要求纠正。如反馈意见董事会、经理层不执行,集团党委应向市国资委党委报告。

  - 10 - (四)对于董事会提出异议甚至否决的事项,集团党委会要加强分析研究,加强与董事会沟通协调,属决策事项方案问题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认为董事会判断有偏差的,沟通协调未达成一致的,应当向国资委党委报告。

 第十三条

 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党委书记或分管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确认。对需要严格保密的重大经营事项,可在党委一定范围内讨论研究,事后党委会补议并确认。

 第十四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在一定时限内向集团党委报告办理情况,重大复杂事项一时难以办结的,应在时限内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党委办公室应加强对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督办督查,定期梳理汇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并报告党委书记,党委书记在党委会上予以通报。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六条

 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事项,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领导圈阅、个别通气商量等形式代替党委会决定重大问题,也不得以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代替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决策。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保密制度,参加和列席党委

  - 11 - 会的有关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保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相关涉及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违反党委议事规则和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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