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

发布时间:2019-08-16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指出,要“破除‘官本位’观念”,“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这就是说,公务员管理制度要由“官本位”向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双本位”制度方面变革。解放军如何“破除‘官本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当前军内外各界人士普遍关注的问题。
  解放军自从1952年统一评定军队级别、1955年实行军衔制度以后,就建立了以级别(军衔)为“本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1965年军衔制度被取消后,军队级别改为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级别(简称“行政级别”)。后来,在解放军中又实行了干部职务等级制度,并恢复了军衔制度。
  在60多年里,解放军在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各种“本位”制度都作过尝试,但在各个阶段执行中的利弊得失,似乎尚没有人进行过总结论述。对此,笔者作些简要回顾与评析,以飨读者。
  1952年至1980年,解放军对干部实施“级别(军衔)本位”管理制度
  解放军在建军初期的艰苦岁月里,正如毛泽东在《井冈山的斗争》一文中所述,“红军至今没有什么正规的薪饷制,只发粮食、油盐柴菜钱和少数的零用钱”,“什么人都是一样苦,从军长到伙夫,除粮食外一律吃五分钱的伙食。发零用钱,两角即一律两角,四角即一律四角”。那时,官兵生活待遇没有什么差异,军队未曾评定什么等级,所以干部管理不存在运用何种“本位”制度的问题。后来,随着环境的变化,物质条件的逐步改善,军队成员的生活待遇按职务的高低略微有了一些差别。这种在全军指战员范围内的差别,于1938年开始在津贴标准上得到体现。
  1938年12月,八路军总部发布《各级津贴之规定》,将全军的津贴划分为六等,每月为:师、旅干部5元;团、营干部4元;股长、连长3元;排长2元;班级人员1.5元;战士1元。当年,新四军也颁发过类似的规定,零用费从军长到战士划分为五个等级:5元、4元、3.5元、3元、2元。
  从1946年冀鲁豫军区试行“鉴定干部战士待遇等级”起,到1949年底,东北、华北、晋绥、西北等军区,先后自行部署评定了级别。一般分为旅(军分区)、团、营、连、排级,有的还设“师以上”和“班级”;按级别体现的待遇有津贴,有保健费,有中、小灶等;评定级别,一般按所任职务为标准确定,但强调照顾“长期坚持于一个工作岗位上埋头苦干的同志”,“可根据其德、才、资标准适当提高其等级待遇”;多数单位规定,评定级别的条件为,“德、才各占40%,资占20%”。解放军在战争年代评定级别的举措,反映了“级本位”意识的萌芽。
  1952年3月,全军统一评定了军队级别,设军委主席至战士共11等24个级别。1955年10月,实行了7等20级的军衔制度。1965年6月,在取消军衔制度的同时,将军队级别套改为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级别。在1952年至1980的28年间,解放军以上述三种等级形式为标志,对干部实施“级别(军衔)本位”的管理。
  实行军队级别制度阶段
  以级别为津贴标准。1952年3月1日,政务院颁发军队津贴标准规定,军队干部的津贴一律按新评定的级别为标准。标准共分9等21级:军委主席副主席、大军区级、军委委员级、正兵团级、副兵团级、准兵团级、正军级、副军级、准军级、正师级、副师级、准师级、正团级、副团级、准团级、正营级、副营级、正连级、副连级、正排级、副排级。
  以级别为薪金标准。1954年11月19日,国防部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薪金、津贴暂行办法》,规定从1955年1月起,在军官中实行薪金制度,薪金标准划分为20个级别(取消了津贴标准中的军委委员级)。该薪金标准除部分薪金数额中间略有调整外,一直沿用到1965年5月底。
  实行军衔制度阶段
  以军衔为薪金以外的其他物质待遇标准。以住房面积为例,开始国防部规定,军官的住房面积,从大将到准尉共划分为10个等级。1962年3月,总后勤部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办公室、宿舍及公用营房面积标准》,其中宿舍面积(单位:平方米)规定为:上将180~250,中将150~200,少将110~150,大校70~100,上校50~80,中、少校30~50,大尉15~30,上尉以下13~25。再如交通席别,1957年1月,总后财务部规定:“尉级军官因公外出可坐火车硬席、轮船三等舱……校级军官乘坐软席座位、轮船二等舱……少将到上将乘坐火车包间,大将乘公务车。”此外,在干部医疗卫生、家属随军等待遇标准方面,也都按军衔等级区分。
  按军衔等级区分军官的服役年龄。195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陆军军官服现役和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为:少尉30岁,中尉30岁,上尉35岁,大尉35岁,少校40岁,中校45岁,上校50岁,大校50岁,少将55岁,中将60岁,上将以上按具体情况决定。(预备役略。)
  按军衔规定非直属单位军人的上下级关系。《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第35条规定:“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一切军人,均为上级。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者为上级。”
  实行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级别制度阶段
  1965年2月,中央军委发出《关于改革军官薪金制度的决定》;1965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的决定》。据此,全军干部从6月1日起,一律套改为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级别。
  以行政级别为干部的工资标准。军队干部的行政级别,设三(一、二级与三级合并)至二十七级。1965年5月18日,中央军委颁发《关于修改军队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了军队干部每一个级别的具体工资数额。最高的一、二、三级404元,四至七级300多元,八至十一级200多元,十二至十八级100多元,十九至二十七级几十元,最低为32元。1972年5月,中央军委规定,“今后提拔基层干部,定为二十三级”,从此逐步淘汰了二十四至二十七级。此标准除部分级别的工资数额中间略有调整外,一直执行到198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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