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实施背景下黄金周景区经营管理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19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摘要 分析《旅游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旅游景区的经营和管理存在的影响及对整治黄金周期间景区存在制度约束,为黄金周景区的经营管理提供了4项建议:计算科学合理的景区旅游容量、探讨有效的分流客源的方法、加强对游客安全工作的预警机制、探寻摆脱“门票经济”的依赖途径,以期使景区的经营管理日趋完善,促进黄金周旅游市场和谐有序发展。
  关键词 旅游法;黄金周;旅游景区;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 S-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16)05-292-02
  Abstract The effects of promulg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ourism law on the management of scenic spots were analyzed, especially for the main problems that exist during the Golden Week. Four suggestions for the management of Golden Week tourist attractions were proposed: calculating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scenic tourist capacity, exploring the effective method of dividing source, strengthening the early warning mechanism for the safety of tourists, searching ways to get rid of the “ticket economy”, so as to make more perfect management of scenic spots, and promote the harmonious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of Golden Week tourism market.
  Key words Tourism law; Golden Week; Tourist attraction;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正式实施,对旅游者、旅游规划与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旅游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作了全面、科学的规定。其中对景区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景区对旅游者负有的安全责任及景区门票价格等问题进行的规定对黄金周期间景区拥堵、游客安全事故及环境严重破坏、门票涨价等突出问题给予了制度上的约束,对促进我国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旅游秩序进一步得到了规范。但是,《旅游法》实施之后,黄金周期间旅游市场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旅游法》实施的规范作用还需进一步提高,景区经营管理的有效性也面临一定挑战。因此,笔者分析《旅游法》对黄金周景区带来的影响,从景区经营管理的角度进行探讨,旨在为完善景区经营管理,促进黄金周旅游市场和谐有序发展提供借鉴。
  1 《旅游法》对黄金周景区经营管理的影响分析
  1.1 “景区最大承载量”的规定未能解决黄金周拥堵问题
  虽然《旅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景区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游客[1],然而,2013年“十·一”黄金周的情况却未得到明显改善,部分景区未严格按照最大承载量接待游客,例如,《旅游法》出台后,九寨沟设定的最佳游客接待量为2.8万人,最高游客接待量是4.1万人,但2013年“十·一”黄金周期间,九寨沟游客在10月4、5日每天均达到5万多人。大部分景区虽然按照最大承载量进行接待,但是在黄金周期间存在的游客体验度降低、景区环境遭受破坏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业内人士分析发现这项规定存在如下问题:
  1.1.1 核定最大承载量的主体不确定。《旅游法》规定景区最大承载量的核定部门为景区的主管部门,而就目前而言,景区主管部门分多个级别,有当地人民政府主管、文化部门主管、文物部门主管、建设部门主管、城管部门主管、旅游部门主管等多种类型,使得景区最大承载量的核准工作也变得复杂。在现实的操作层面,最大承载量将由景区自身或者其他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测算得出,然后交由景区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定,由此可见,景区自身将拥有对游客承载量的最初设定权,相关景区主管部门如何科学合理的承担“核定”职责,尚需进一步明确。
  1.1.2 核定最大承载量的计算标准不一。目前主要有两个标准涉及旅游容量测算的问题。分别是《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和《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技术规程》,这两个规范给出了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旅游容量测算规范,并不能囊括旅游区的所有用地或是资源类型。而很多景区的游客承载量与政府公布的游客承载量也有很大出入。
  1.1.3 违法行为的举证困难。《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还规定,“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景区的最大承载量虽然规定要向社会公布,但实时数据由景区掌握,每天进入景区的游客数量只有景区方面清楚。因此,除非景区主动上报,监管部门难以对景区超负荷运营进行及时处理,也极少有游客会因为景区内游人过多而投诉的案例。与强迫购物、零负团费等投诉热点相比,“景区超负荷”对游客切身利益的影响相对比较隐性,因此问题在游客面前暴露得不是特别明显。
  1.1.4 旅游者对景区承载量的反应较冷淡。相关研究[2-3]表明,与各个景区公布承载量的积极态度相比,游客的反应显得有些“冷淡”。对景区的承载量并不关心,对承载量的核定方式及结果持怀疑态度。

相关热词搜索:景区 黄金周 经营管理 实施 对策研究

版权所有 蒲公英文摘 www.zhaoq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