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入规则:历史嬗变与远景前瞻

发布时间:2019-08-21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非公36条”第一次以国家政策的形式赋予民企与国企一样的发展平台,但是我国的市场准入改革,不仅要消除对民企的歧视,更要打破自然垄断行业的高度行政垄断局面,双管齐下、双手并行,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历经20余年的改革开放,民营经济已成为中国国民经济中一支不可轻视的重要力量。然而,就行业分布看,民营经济仍然未能成为中国经济的主流。据最新调查表明,绝大多数民营企业仍然集中在制造业,而其他行业的数量比例相对较低,商业、房地产业为4%,农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公用事业、商务投资为1%。而与此同时,处于垄断行业的企业,在中国企业500强中的“老大”地位依然牢不可破,它们占据了排行榜的前三位,分别是:国家电网公司、中石油、中石化。这表明,民营企业在行业上边缘化的倾向是很明显的。实际上,在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的背后,始终都有一只无形的手操控着它们的走向,决定着它们的活动范围,那就是市场准入规则。
  
  市场准入规则:牵引民企的无形之手
  
  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立、审核和确认的法律制度。有关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制度决定着民企可以进入的市场领域,划定了民企的财富范围。该制度并非一个单一的立法,相反,它是由一系列规则构成的规则之网。大到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中到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小到部委规章、地方规章等等一应俱全,形式多样。而这些还不过是显性的市场准入制度。除此之外,我们不应当忽视制约民企市场准入的隐性规则。这主要是各行业主管机关实施的审批制度或许可证制度等。这些规则相互勾连,构成了牵引民营资本流向的无形之手,网住了民企的财富梦想。
  
  准入规则卡住了民企的脖子
  
  在1978年以前的相当长时间内,民营经济是公有制的反动和对立,“割资本主义尾巴”曾经作为一条基本政策长期存在,除保留一些人民群众生活必需的个体经济形式外,民营经济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被严加限制甚至禁止。只有在穷乡僻壤,还存活着为数不多从事初级服务和日用品供应的个体户。那个时候可以说民企的市场准入几乎为零。
  1988年中国第一次修宪时才承认非公经济是公有经济的“补充”。1993年《宪法》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次写入宪法。1999年修宪把非公经济提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次修宪,“非公有制”第一次正式入宪,并且宪法第一次正面表示对非公有制采取“鼓励、支持”的态度(第十一条第二款)。《宪法》虽然叙事宏伟,对民企市场准入未予置评,但为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定了调子,直接影响着其他法律、法规对民营经济市场准入的宽严限定。
  1988年6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号令)是我国第一个以“私营”为主题的法律规范,其中第12条第一次明确划定了私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范围,即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餐饮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的生产经营。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
  1990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个体和私营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中,规定“国家不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金融业、对外贸易业、轻工业、房地产开发业、铁路运输业、远洋运输业等重要行业。”
  除国务院划定的圈子外,各部委也为民企划定了很多框框,如1999年1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严禁个体、私营粮商、粮食加工点采取任何形式向农民收购粮食。
  此外,地方政府更是频频出手,一卡再卡民企的脖子,死死地将民企堵在财富大门之外。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光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苦苦支撑3年之后,目前暂时退出报刊征订发行市场。阳光报业失利的最大原因,是难以突破邮政垄断报刊发行的政策障碍。阳光报业公司开业仅一年,河北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其第29条第五款明确规定,邮发报刊的征订、发行定为邮政部门专营业务。正是由于这个地方法规,一个曾经给报刊发行领域带来活力的民营企业夭折了。民营经济甚为发达的江苏省颁布的《江苏省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中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类特快专递。实质上等于明确将民营企业拦在了快递市场之外。
  另外,严格繁琐的许可制度也极大地限制了民企的市场准入。民营企业开业登记前,需要进行前置审查、审批或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有20多部法律、60多部法规和规章,包括14个行业、149个经营项目,涉及公安、卫生、文化、旅游、房管、劳动等38个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且有些职能部门通过规章形式,自行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或擅自扩大实行许可证制度范围。
  
  市场准入政策演变的国际比较
  
  实际上,市场准入管制是世界各国的一般做法,几乎每个国家都存在垄断性行业的问题。一般来讲,各国都是对电力、铁路等存在自然垄断特点的行业进行市场准入管制的,并且从对象上,几乎任何国家都没有从企业主体性质上进行市场准入区分,对于各类别的企业,除外资企业稍有区别外,都是一视同仁的。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放松管制运动的深入,各主要发达国家普遍放松了对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限制:
  
  美 国
  美国是经济自由度最高的国家之一,但在20世纪以前,同样对石油、金融等行业实施了严格的市场准入管制。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进行了以放松管制为特征的管制改革运动,改革之风席卷许多重要行业,包括:地面运输、航空运输、通讯、有线电视、金融、石油、天然气等行业。基本上,在市场机制可以发挥作用的行业完全或部分取消对市场进入的管制,放宽或取消进入市场的限制。
  以航空业为例,美国对航空业的管制始于1938年,主管部门为民用航空局(CAB)。20世纪初,航空业的管制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首先是实行进入管制,CAB只允许16家航空公司经营全国性的干线,只有当其中任何一家退出时,新公司才有机会进入。而实际上从1938~1978年的40年间,尽管运量大增,但由于没有旧公司的退出,所以没有一家新公司进入。不仅如此,每家公司开辟任何新航线,都要经过CAB的批准,批准过程往往历时数年,由此造成了巨大的效率损失;1976年CAB开始放松管制,1978年国会通过航空管制改革法,规定了放松管制的时间表,从而使航空业发生了许多变化:大量新公司进入了市场,航空业出现了竞争,使航空业的效率不断提高。
  
  日 本
  日本最初对自然垄断行业也实行进入管制和价格管制,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其他西方国家放松管制政策实施,日本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方式也在不断改进,比如放松了对电讯、通信、电力、都市煤气等行业的管制。在放松管制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一方面,由于进入管制放松,在某些特定的产业领域(如远距离通讯、发电、城市煤气的大量供应)内,新的进入者和原有的企业之间形成了竞争的局面;另一方面,在其他领域(如市内通讯服务、送配电、煤气的少量供给)中,仍旧维持着原有的垄断和对此所采取的管制。这种“竞争与垄断并存”或“管制下的竞争”的状况,是日本在放松管制过程中存在的一个显著特征。另外,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日本在放松管制过程中,作为总理大臣直属咨询机关的临时行政调查会(简称“临调”,1981~1983年)、IM时行政改革推进审议会(1983~1986年)以及临时行政改革推进审议会(1987~1990年)作为放松管制的推进机关起了很大的作用。“临调”首先建议在对日本电信电话公司实行民营化的同时,相应地在电信产业中引进竞争,并建议对银行、财产保险、货运、石油、酒类销售及蚕丝采取放松管制的措施;“旧行革审”建议放松有关检查审定制度,对254个项目实施放松管制措施,同时建议对金融、运输、能源等产业放松管制,其中对金融、航空及石油产业的放松管制有了进展;“新行革审”建议在流通、物流、信息通信、金融、能源、农产品等领域放松管制。上述建议被日本政府不同程度地加以接受。总之,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上述这些行政机关的推动下,日本加快了放松管制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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