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对风电产业发展的效应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22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摘  要:风电作为运营成本最接近常规化石能源的新能源产业得到了国家政策层面的大力支持,其中财税政策层面无疑占据着重要位置。增值税转型对于风电企业降低税负进而加快设备的更新改造起着积极的正向促进作用,同时与常规化石能源相比受益力度更大,这有助于增强风电在电力能源市场的竞争力。但同时增值税转型并未缩小风电与其他行业相比税负过重的差距,增值税转型导致的地方政府税收收入锐减使得地方政府发展风电的积极性受到影响并加速了地方保护主义政策的出台,基于此,提出了加大风电的增值税政策优惠力度、适时开征风能资源使用税、增加中央政府的税收转移支付等针对性的策略建议。
  关键词:风力发电;增值税转型;产业效应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能源需求量的持续增加以及常规化石能源消费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世界各国能源市场的供应和消费开始向多元化、清洁化发展,清洁的新能源在全球范围内开始得到迅速推广,近几年其开发利用增长率远高于常规化石能源。作为成本最接近于常规能源、最具经济竞争力的新能源类型,风电在能源安全和能源供应的多元化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同时在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社会就业率和温室气体减排中亦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世界各国都把风电作为一个重要的新能源发展领域。中国幅员辽阔,海岸线长,风能资源丰富,根据中国气象局组织的第三次全国风能资源普查结果:中国陆地10米高度层风能资源理论可开发储量为43.5亿kW,技术可开发量2.97亿kW,风电具备了成为未来中国能源结构中重要组成部分的资源基础。成功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风电的产业化发展与国家的财税政策支持体系密不可分,研究中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转型对风电产业的影响,对于促进中国风电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1  风电产业增值税变革历程
   依据对外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扣除范围的不同,增值税税制被划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及消费型增值税税制。其中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最小,容易出现重复征税现象;收入型增值税只对固定资产当期折旧所含的进项税额允以抵扣,而消费型增值税可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额抵扣,抵扣范围最大,这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同时对企业加快技术设备更新、促使国家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因此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1]。
   建国以来,我国增值税税制共有两次重大变革,一次是1994年税制改革,一次是2009年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1994年前,电力行业征收的是产品税,发电环节按0.01元/kw.h计征,而供电环节则按销售收入的10%计征。1994年后,风电行业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这大大增加了风电行业的税收负担,为此,在2001年原中国计委的文件中,首次将风电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名录,風电场开发享受增值税减半的优惠政策。2004年7月1日起,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等八个行业作为增值税转型试点;2007年7月1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六省26个城市的电力行业、采掘业等八大行业;2008年7月1日,将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个盟市和四川地震受灾较严重的地区纳入转型试点范围;2009年1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增值税新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1]。
  2  增值税转型对风电产业的影响效应
   (一)增值税转型对风电产业发展的有利因素
   (1)增值税转型能有效降低实际税负
   风电产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产业的资本有机构成很高,即在风电的建设中投资总量大,固定资产占总投资额的比例高,其中风电机组设备一项就能占到总投资额的70%左右。按照增值税改制前的生产型增值税,由于固定资产中的已征税款不允许抵扣,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少,因此风电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要明显高于一般行业,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风电的实际税负水平开始下降,风电企业的成本将得到有效控制[2]。
   (2)增值税转型可有效提高市场竞争力
   在能源市场上,风电作为新能源与常规化石能源的煤电相比存在着电网接入、技术支撑体系和资源评价等诸多的竞争劣势,生产成本过高导致的电价水平居高不下无疑是最为主要的因素。根据增值税改革方案,矿产品增值税税率将从13%恢复到17%,但风电项目增值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则实施减半征收的政策即17%减少到8.5%,同时,在增值税转型前,煤电项目已经有进项税额抵扣,风电项目几乎无进项可抵扣,因此风电项目税负远高于煤电[3];增值税转型后,作为资本有机构成更高的风电行业,在固定资产抵扣这一项上获益更大,两者之间的税负差距将大为缩小,风电产业在能源市场的弱竞争性将得到有效改善。
   (二)不利影响
   (1)增值税转型后风电产业税负仍高于其他行业
   由于行业的生产特点和投资结构的不同,增值税转型对各行业的税负影响并不相同,虽然增值税转型对风电产业本身起着降低税负的作用,但由于风电产业在转型前税负已经较高同时转型后对风电降低税负的作用力度有限,使得风电产业的整体税负水平仍然高于大部分其他行业并远高于各行业的平均增值税水平[4]。
   (2)政策利好存在着抵消效应
   按照2001年原中国计委的政策文件,风电被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名录,风电场开发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增值税转型后,由于风机等设备投资在风电总投资中占据着较高比例,在风电投产运营的初期,增值税进项抵扣政策使得风电企业增值税应缴额几乎为零,企业本该享受的减半征收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无从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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