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办学定位与发展趋势】 独立学院的办学成本

发布时间:2020-02-16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摘要:独立学院办学定位是健康持续发展的前提。面向地方及区域经济培养生产、工程、技术应用和组织管理的应用性人才是当前较为正确的办学定位。独立学院发展趋势有三种选择,办学条件好、教育教学质量较高的独立学院“转制”为民办大学,部分独立学院被主办高校“收并”,办学问题严重的由政府主管部门予以“停办”。
  关键词:独立学院 定位 发展趋势
  
  独立学院是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转入大众化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是我国高等教育办学机制和模式改革创新的历史成果,是公办高校优质资源与社会非公用制资金的双优结合。独立学院的产生、发展不仅快速扩大了高等教育办学规模,满足了人民群众接受优质高等教育的需求,缓解了高等教育供需矛盾,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同时也为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拓展了空间,提供了新的机遇。2004年底至2005年初,教育部评估中心会同规划司、高教司、学生司等有关司局,聘请了全国各地公办高校300多位高等教育专家,组成80多个检查组,对全国249所独立学院的办学条件和教学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专项检查。检查的目的就是进一步弄清独立学院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促进独立学院进一步规范管理,改善条件,提高质量。检查反馈的信息是:独立学院总体的发展形势是好的,是健康的。主要表现为:独立学院事业发展迅速,办学比较规范,教育教学质量基本上能够得到保障,形成了比较清晰的办学思路,办学特色初步显现,其中130所左右的独立学院获得了较好的评价,100所左右获得合格评价。
  独立学院健康持续发展仍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本文试图就独立学院办学定位和发展趋势提点看法。
  
  一、独立学院办学定位
  
  高等学校定位是指高校向社会提供劳务的品种、数量和质量,这里“劳务”的慨念主要体现学校的社会职能,即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不同的高校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承担的社会功能、服务功能的类型和范围不同,其定位也应不同。另一方面,高校定位也是学校在未来社会经济发展和高等教育这个大系统中的战略地位和发展方向的科学选择。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建立起多层次,多类型,结构合理,体系完备,各显特色,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等教育体系,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可靠保证。因此,学校定位,即办学方向,社会角色,特色就显得十分重要。立足全局、冷静分析、科学选择、正确定位、确保质量、谋求发展、彰显特色是独立学院决策者正确选择。当然,高校办学定位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时期内,学校相对稳定在某一个层面承担社会责任,并安于其位,办出水平,办出特色,才能生存发展。同时,学校定位也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高等教育格局的变化而变化。定位稳定是相对的,定位变化是绝对的,静中有动,动中变化,在变化中发展,在发展中变化,这是事物发展的普通规律。因此,要用科学发展观,立足全局思考学校定位,又要用动态的视觉来看待不同类型学校的“定位”和“变位”。
  高校办学定位的内涵主要指学校类型、层次、学科(专业),服务面向、规模、特色等,其中类型、层次、学科(专业)、特色是最重要的因素。一所高校的定位是上述几种要素的整合,整合的主体是办学决策者胸怀全局,关注时代发展和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因素,通过市场分析观察自己选择的。目前,我国公办本科以上高校近700多所,加上250多所独立院校和几十所民办本科院校共近千所。公办高校已完成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已形成中央和地方(省、市)两级政府管理的新体制。中央管理特别是教育部近百所高校大多定位为研究型大学或教学研究型大学。原来隶属中央部委管理的行业特色非常鲜明的以单科为主的院校(如机械、冶金、化工、地矿、石油、纺织、轻工、电子、食品、建筑、交通等)大多已划转地方管理。这些划转的行业院校近几年办学定位已发生明显的变化,“行业”校名已纷纷更名,学科专业已由单科向多科性甚至综合性大学转变,服务面向也由为行业服务转变为行业和地方服务并重。各省、市管理的高校除少数省、市重点高校定位为教学研究型大学外,绝大部分地方高校定位为服务地方的教学型本科院校(即二本院校)。另一方面,我国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近千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主要培养技能型应用人才,学制也逐渐由三年缩短为两年,以强化职业技能岗位训练为特色。近几年还有近200所新建的本科院校(大多是通过“升本”实现办学层次的提高)定位问题,这些升格的本科院校也定位于以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为主,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
  综上所述,在我国高等学校分类体系中,虽然已有近200所新建本科院校定位于培养应用型人才,填补了由于行业院校划转后出现技术应用型人才的空缺。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技术应用型人才仍然有较大缺口,培养技术应用型人才教学型多科性院校仍出现部分空挡,独立学院应抓住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机遇,顺应产业结构和人才就业结构的变化,把握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态势,根据独立学院自身的办学资源和条件及内部要素的整合,科学确定办学定位,占据人才市场份额。笔者认为,现阶段独立学院办学类型是本科教学型院校,主要社会职能是从事教学,根据地方及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第一线培养生产、工程、管理和服务的技术应用型人才。学科(专业)应以多科性为主,主要设置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急需的短线专业,以工学、管理学、经济学、农学、文学为主,以就业为导向,开办一些从事制造、施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技术应用型本科专业,不宜设置理学、医学、哲学、历史等学科专业。办学规模应根据办学资源并综合考虑规模、质量、效益的关系确定,建议在校学生数在6000-12000为宜。服务面向地方及区域经济,有针对性瞄准某些行业和职业领域,招生范围立足本省(市),面向全国。
  独立学院只有根据不同的社会需求科学准确的定位,结合自身实际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需求,发挥比较优势和学科专业特色,才能立足社会,有所作为。
  
  二、独立学院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独立学院是在我国经济领域实现体制改革以后在教育领域出现的新生事物。教育部确定了“积极支持,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思想,明确了独立学院实行民办机制,相对独立办学,吸收各方优势资源的“民、独、优”原则。独立学院发展至今已有6年历史,办学实践表明,独立学院健康持续发展仍有许多问题值得探索,其主要问题可表述为:“一个地位,三种关系”。
  一个地位,即独立学院的独立法人地位。作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主体,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虽然已实现“五个独立”,独立办学、独立校园、独立招生(颁发文凭)、独立财务核算、独立法人。但“独立法人”并不明确,其代表是独立学院的院(校)长,还是董事长;是投资方的法人或代表,还是举办方领导; 如何体现法人权力等等问题一直不明晰。独立学院的财产(无形和有形)在续存期间,与投资方、举办方究竟是什么关系。一旦独立学院变更、解散、撤消,这些财产应依据国家那些法律和政策规定来处置。由于独立法人地位不明确,独立学院产权不明晰,直接影响双方(投资方、举办方)的根本利益和合作基础。
  三种关系即独立学院与政府管理主体的关系,独立学院与举办主体(举办高校,即输出无形资产―“校名”的母体高校)的关系,独立学院与资本投资主体(投资方,即社会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关系。这三种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直接影响独立学院健康持续发展。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审批权在中央教育部,日常政策及业务指导在省教育厅。因此,独立学院必然要接受政府行政权力的管理,包括政策制定与执行,招生计划资源的配置,教育教学水平检查与评估等。政府可直接对独立学院行使宏观管理权力,但独立学院却不能直接“行文”向政府主管部门(教育厅)请示、汇报工作,必须通过举办方(母体高校)转批意见后才能呈上。问题关键在于独立学院有两个举办主体,同时也是管理主体。二元举办主体、管理主体在办学问题上既有统一性也有矛盾性。母体高校以其无形品牌(校名)资源参与独立学院的合作,并以社会信誉为独立学院承担社会担保,同时也承担独立学院的连带法律责任。因此,母体高校必然要对独立学院行使重要的管理权力,何况还有相当可观的无形品牌输出回报(独立学院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20~25%上交举办高校)。而投资方即资本投资者应是独立学院主要管理主体,是独立学院得以生存的物质形态条件的前提。一方面,投资者应把独立学院作为崇高的社会公益事业去办,为中国高等教育和中华民族复兴做出社会贡献。另一方面,投资者也希望资本获得合理利润回报,妥善处理好社会公益性和资本营利性的统一。另外,在发展定位、办学思想、教育理念、队伍建设、内部管理、人才培养模式等重大问题上两个管理主体也会有明显的分歧,这些都是影响独立学院健康持续发展的显现原因和潜在原因。
  
  三、独立学院发展趋势――转制
  
  独立学院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过程中采用新机制、新模式运行高校的试验田,是我国高等学校体制改革的过渡产物。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加快及教育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独立学院体制转变是必然趋势。目前,独立学院存在的多元管理主体就构成了比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更为复杂、特殊的管理关系和权力矛盾,解决问题最佳办法就是“转制”。一部分办学较长、条件较好、教育教学质量较高、投资方既有很强的经济实力又懂得高等教育与管理的独立学院可完全独立,“转制”为民办本科院校。暂不具备“转制”条件的独立学院可仍按目前机制运行或由举办高校“收并”,办学问题多,办学条件差的独立学院在评估不合格后应由政府主管部门予以停办。完全独立以后的独立学院,由二元举办主体变为一元举办主体,由二元管理主体变为一元管理主体,由公私不明,变为民营所有,这就是真正意义上自主办学的实体法人,享有“高等教育法”赋予的自主办学的权力,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独立学院完全独立,转制前财产、财务管理以及变更等法律问题如何处置,也值得政府管理部门尽快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依据。独立学院转制后,我国高等学校的体制就完全与国际通行的体制接轨了,即国家(中央、地方)举办的公办高校, 社会集团、企业、个人出资举办民办高校,这两种体制的高等学校共同承担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要求,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各有的社会贡献。
  
  参考文献
  [1] 张保庆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注重质量 努力促进独立学院健康持续发展J中国高等教育2005.9
  [2] 李志峰大学独立学院的权力关系及调整J复旦教育论坛2005.6
  [3] 孙利生独立学院健康持续发展需要研究的几个政策性问题J高教探索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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