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文警察

发布时间:2017-02-09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散文警察篇一:值得每个办案民警一看的好文章

值得每个办案民警一看的好文章

一个侦查员的感悟(一)一、 侦查艺术入门的根本途径。侦查工作非常辛苦,经常需要与涉案对象较量体力,因此,一般来说(不是绝对),侦查员需要有一个良好的身体。但是,侦查主要并不是依靠体力,而是要依靠脑力。任何一个优秀侦查员都是用头脑办案的。因此,虽然掌握侦查艺术有多种途径,但根本还是要过头脑关。在侦查实践中,头脑问题的解决方法归根结底只有一个,就是过笔录关,这也是效率最高的一途。任何一个侦查员是否合格、优秀,只要看他两页笔录就可以判断。多数侦查员笔录关并没有真正过,所以,即使有十年、二十年、三十年的经历,到退休也还是平庸。优秀的侦察员是不多的,100个人里顶多也就四、五个,这与多数人忽视笔录有着密切关系。做好笔录与文化程度没有绝对关系,甚至

跟法学专业理论知识水准也没有直接关系,法学教授不一定做得好笔录,初中毕业生不一定做不好笔录。

二、怎样做好笔录?任何案件从立案到起诉、判决都伴随着案卷的形成、移交、封存过程。无论在哪个环节,围绕案件所发生的活动都以形成案卷材料并且也必须以形成案卷材料为基本目的。因此,案件的全部侦查活动都应该在侦查案卷中得到反映。侦查案卷体现出了侦查活动所消耗的全部有效体力、脑力及其效率,任何不能够形成案卷材料的体力和脑力支出都是无效支出。有个别侦查员忙乎了几个月连一页纸的案卷材料都无法形成,这种人绝对应该从侦查队伍中驱逐出去。笔录,是侦查案卷材料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是用语言形式对涉案人员有关动机、行为及其结果的表述和记录,是侦查员进行调查、询问的记录,是全部物化证据的精神呈现方式。没有笔录,全部物化证据、鉴定就是零碎的和无意义的死物。因此,笔录是侦查员智慧最集中的体现方式,是整个侦查活动案卷材料化的最集中体现方式。做好笔录除了符合一般侦查员所知道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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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还应该注意在这些方面下功夫:1、笔录的清晰性和有效性:案卷厚不等于案件侦查质量好,不等于里面全部的笔录都有用,不等于每一份笔录都能被批捕、起诉、审判、辩护者认为适用,不等于都能够被读懂。因此,清晰性和有效性是好的笔录所应该达到的标准。经常会有案卷材料又臭又长,笔录内容混乱、重复,线索象一堆乱稻草理还乱,接受案卷的人要花很大的精力进行重新整理,这虽然说明了侦查员辛苦但也证明了侦查员思维的混乱,不仅会增加补充侦查的机率,而且也会增加批捕、起诉、判决的工作量和难度。 2、犯罪诸要素的完整性:好的笔录在逻辑上必须完整地包含犯罪诸要素,这种包含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迂回的,但更多应该是以迂回的方式体现。 3、要符合被审问对象的人格个性:好的笔录答言叙述方式应该符合答言者的人格个性,应该就是他的语言,而不是另一个人的语言。不符合答言者个性的笔录,很容易让阅卷者形成非真实印象,弄不好会导致审判阶段因此起波澜。 4、要对直致判决的案件进程有预计性:大量侦查员仅仅把侦查看成侦查,不懂侦查本不是目的,不知道抓人容易放人难。一切刑事侦查,不仅仅是侦查员为了弄清犯罪事实,而且更是为了最终达到对被告人实施判决。因此,优秀的侦查员从一开始就会考虑到批捕、起诉、判决、辩护的实施,做的每一份笔录都会放眼到案件处理的每一个后续进程。只知道侦查不知道批捕、起诉、判决、辩护的侦查员,可能是合格的侦查员,但绝不是优秀的侦查员。 5、要与所有相关证据建立完整联系:这种完整联系必须形成严密的逻辑链和圈。不仅仅是链,从一个证据到另一个证据;而且也必须是圈,所有的证据形成来龙去脉。 6、要对翻供和证伪作出预计措施:大多数侦查员对翻供和证伪带有情绪态度,而不是把它们看成正常现象和必然要发生的,因此,不能以冷静、严肃的态度从一开始就作出预计措施,笔录总是缺乏不可动摇的根基,经不起另类思维的质疑、纠缠。当一个侦查员把希望寄托在被告人的驯服态度上、对“不老实”态度的发生进行惩罚时,这个侦查员称不上是理智的侦查员,而不够理智的侦查员是很难成为优秀侦查员的。你要抓人而不允许被抓的人设法“逃跑”,是可笑的,是自己无能和虚弱的心理体现。

散文警察篇二:一篇刑警不得不看的文章

一篇刑警不得不看的文章(关于抓获经过)

一篇刑警不得不看的文章

办理刑事案件,法院是最后一道防线。那么,从法院审判案件的角度来看,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哪些问题呢?我认为,确实有必要谈一谈法官的看法。

一、证据本身在形式和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

1、抓获经过(或破案经过)

《抓获经过》是侦查机关对于掌握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藏匿地点的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地点、经过、方法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坦白情节等的书面说明。

对于法官来讲,《抓获经过》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在办案中必须审查。因为,犯罪嫌疑人归案的过程往往涉及有无自首的问题,有无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从而构成立功的问题,有无主动交代公安机关还没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从而构成坦白的问题,有无特情引诱的问题(如毒品案)。所以,《抓获经过》对于法官来讲是必须查明的,否则就无法作出准确、适当的判决。

司法实践中,超过三分之一的《抓获经过》是不合格的。常见的问题有一下几种:

第一、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民警个人的名义出具《抓获经过》。 在《抓获经过》中,仅有民警自己的签名,没有侦破单位的公章。有的是巡警,有的是派出所警察,有的是一个民警签名,有的是两个民警签名。从刑事诉讼法学理论来讲,仅有个人签名而没有单位

公章的《抓获经过》属于证人证言。既然是证人证言,就应当查明证人的身份,或者由办案人员找他作笔录,查明他的身份情况;或者叫他提供身份证或工作证,复印后装订到卷宗里。如果在签名警察的身份都没有查明的情况下,他所写的《抓获经过》是真是假又怎么去核实?而两个民警同时在一份《抓获经过》上签名更不符合法律规定,这个抓获经过连证人证言都不是,是一份不合格的证据。这种材料在法庭上遭到律师的质疑,也弄得检察官很尴尬。审判长也没办法打圆场,只能要求检察官向侦查机关核实后,将补充材料提交法庭质证。这也导致法院不得不第二次开庭。因此,我们建议在装订侦查卷宗前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抓获经过》表述得过于笼统,关键的问题含糊其词。 例如:我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某某地点抓获犯罪嫌疑人某某。 “根据线索”是根据什 么线索?线索是怎么来的?是线人举报,群众举报,技术侦查手段获悉,还是同案犯供述出来的?这样的材料只有写材料的人自己才看得懂。这样模糊处理之后,最终还是被检察官或法官找上门,要求补充说明。

当然,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依靠技术侦查手段、线人或特情提供线索,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从保密的角度又不便将这些问题写得太具体。但是,既然作为一份证据,就必须写得让法官能看得懂。

例如,在破案过程中,侦查机关通过调取死者的通话清单确定张某有重大嫌疑,于是对张某的电话进行监控,并确定了他的方位,

侦查人员随即赶往该地将张某抓获。从保密的角度来讲,这些关于技术侦查的细节是不能写的。因为,这份证据要在法庭上宣读、出示,要进行质证,写得太具体就会泄漏侦查机密。但是,可以换一种方式写。例如:侦查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悉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获悉张某躲藏在某地,于是侦查人员赶往该地将张某抓获。同时,在卷宗里附有当事人电话的通话清单。这样,法官一看就明白。即使不放心,还可以打个电话核实一下。这样处理,即把破案线索写清楚了,也没有泄漏侦查机密。而对于特情举报或群众举报的,就应写明根据特情举报或群众举报掌握了犯罪线索或犯罪嫌疑人藏匿地点的线索。 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有顾虑,连“技术侦查手段”这几个字都不愿写,担心泄密。但是,“技术侦查手段”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到底是什么样的技术?从字面上谁也得不出准确的结论。如果连这几个字都不写,这种证据材料连法官都看不懂,你让法官怎么判?有的侦查人员说:我们可以给法官作口头解释?那么,中级法院的法官你解释了,高级法院的法官呢?最高法院的法官呢?今年你解释了,明年你退休了,后年你出国了,怎么找你解释?而且,你的口头解释根本就不是证据,也没法保存,法官怎么根据这种口头解释去判案? 第三、在多人多次犯罪的情况下,部分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出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存在坦白或自首,但《抓获经过》中没有写明。 少数侦查人员只重视查明犯罪事实,在犯罪嫌疑人没作供述的情况下,煞费苦心地进行思想政策教育,鼓励他们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但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之后,对于他们坦白、自首的情况又

不书面说明,这对犯罪嫌疑人是不公平的。本来当初写起来很容易的,但是半年甚至一年之后法官找上门时,有的侦查人员对当初的情况也记不清了,然后再翻卷宗一单一单地核对,费时费力。

我们认为,抓获经过所反映的情况也是整个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抓获经过不清楚,也就是部分事实不清。侦查人员将案件一移送给检察院起诉就结了案,而法官一天不查清破案线索,一天就不敢判决,勉强判了也过不了二审关,也有可能被改判或发回重审。负责任的法官对这个问题不查清楚是不会放过的,尤其是死刑案件。到头来侦查人员还得写一个补充说明,弄得大家都麻烦。所以,还希望公安机关对这个问题给予重视,妥善处理这个始终回避不了的问题。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1)连续讯问的问题。

在个别案件中,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连续讯问。从笔录记载的时间上看,有的一次讯问时间过长;有的多份讯问笔录,上次讯问与下次讯问间隔的时间很短,几分钟,或者十几分钟,连续起来讯问的时间有的超过24小时。结果在法庭上被告人辩称公安人员不让他睡觉,对他逼供;或者说公安不给他饭吃,不让他上厕所。律师也以此辩护称公安刑讯逼供,并认为这些证据是非法取得,要求法庭不要把这些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一问题确实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如果查证属实,将直接导致该部分讯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取证违法)。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也多次向侦查人员核实过。结果发现,在

较长时间讯问过程中,一般都给犯罪嫌疑人安排了吃饭、饮水、上厕所的时间,但在笔录中没有记载。我们将被告人和律师的意见向侦查人员反馈后,他们都觉得自己很委屈,也向我们诉说了在审讯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是如何进行人性关怀的。但是,我要说,既然做了那么多人性关怀的工作,在审讯笔录中为什么不写出来?为什么要给人留下把柄?所以,我建议,在一次较长时间的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要将安排休息的情况写上去,如:“现在休息30分钟”。接着讯问时,再写一句“继续讯问”。而对于多次讯问的,从笔录上看,起码没有剥夺犯罪嫌疑人睡觉的权利。

(2)记录不准的问题

有的侦查人员作笔录时记录不准,事后也没核对,结果词不达意,甚至错误。例如,在一起故意伤害犯罪中,有多人参与实施犯罪行为,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供述:他用脚踢了被害人的腿一下。但是,在笔录上写成:“我用腿踢了被害人的脚一下”。

要避免这些问题,应当在记录之后核对一遍。当时来不及核对的,事后核对。确有错误的,找被讯问人或被询问人更正。

(3)方言(白话)的问题

在侦查卷宗中,在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用白话(方言)记录的情况比较普遍。对于有些内容,不会讲白话的人从字面上就很难看得懂。例如:“倾解”、“揾食”、“插头”、“奔舟”……

目前,公检法部门分配来的和调来的外省干警越来越多。我们

散文警察篇三:狱警情怀

“钦州杯”千字散文

狱警情怀

身着威武的警服,头顶灿烂的国徽,脚踏祖国的大地,心系人民的安危,从山清水秀的江南水乡到一望无际的大草原;从东海之滨的小小鱼村到天山脚下的块块牧场,在高山,在平原,到处都有监狱人民警察伟岸的身影。

改造罪犯,保平安;人民的安居乐业,祖国的繁荣昌盛,在我们心中重千斤。面对穷凶极恶的罪犯,监狱警察都会义无反顾的挺起那宽厚的胸堂,形成了一道道抵御野蛮,宏扬正义,打击邪恶势力的坚固屏障;把凶残、阴险、卑鄙感化为善良、淳朴、友善;哪里有罪犯,哪里就有监狱警察矫健的身影;改造好罪犯,监狱警察是力挽狂澜的搏击者,维护社会的安定,监狱警察是热情无私不图名利的奉献者,在建设家园的浩浩大军中,监狱警察又是一支强大的生力军,用勇敢、无畏、聪明和智慧、以及满腔热情为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做出无私的奉献。 监狱警察,这个无比光荣的字眼,曾使多少有志青年热血沸腾,慷慨激昂,我从穿上警服的那一刻起,就注定要与责任、奉献结下不解之缘,在警察光辉形象的背后,更多的是忠于人民的利益,辛勤工作默默奉献。而作为一名新世纪的监狱警察,我在心里时刻提醒自己: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积极响应时代的召唤,去探索、去创造、去追求、去奉献,去完成时代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做一个新时代的优秀监狱警察。

人们常说:“战争年代看军人,和平年代看警察”在和平年代里,我们不会经历血与火的洗礼,也少了许多惊天动地的伟大牺牲,但与罪犯、邪恶势力的斗争却从未停止,当看到家乡建设的勃勃兴盛,看到古城焕然一新,看到往来人群忙碌充实,看到每个家庭和睦温馨,我都会自然而然的想起我的狱警战友,因为有了我们的和平卫士,才有了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稳定繁荣。

我们不能忘记,为了改造好罪犯,那些战斗在第一线的监狱民警,他们不辞辛劳,不畏危险,默默无闻的为监狱事业奉献全部的光和热,因为他们深知,在高墙电网下,千百双渴求自由的眼睛正期盼着他们的出现,千百颗孤独无助的心灵正等待他们的关爱,千百个几近陨落的灵魂正需要他们的拯救!

岁月的长河悠悠流淌,榜样的精神代代相传,一位又一位优秀的监狱人民警察,以自己对监狱事业的执著追求,赤诚奉献,为祖国的和平与安定添砖加瓦,在老百姓的心中铸就了一座又一座不朽的丰碑。

正因为我们头顶国徽,我们的言行就代表着党和国家,正因为我们身着警服,就要赤诚奉献,一心为民;正因为我们有着神圣的名字,就要随时准备作出英勇的牺牲,牺牲我们火热的青春和沸腾的热血,甚至牺牲我们温馨的家庭和宝贵的生命。

为了祖国的安宁,人民的幸福,人民共和国千千万万监狱警察默默无闻地实现着自己特殊的人生价值,舍弃了原本属于自己的青春、金钱、爱情……换来了人民的安详和幸福。我们中华民

族自古以来崇尚的这种美德,不正是当代监狱警察的真实写照吗?我愿与我的狱警战友们共勉:牢记狱警职责,无愧人民期望!监狱警察,我深深的为你自豪!

中渡监狱:王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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