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反腐倡廉新论断:

发布时间:2020-02-18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胡锦涛总书记6月25日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强调,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大胆探索落实反腐倡廉新论断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重点查办党员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案件;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特别是违规发放、核销贷款的案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标投标的案件,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违规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的案件,在企业重组改制中隐匿、私分、转移、贱卖国有资产的案件;严肃查办严重违反津贴补贴有关规定的案件,在征地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安全生产、社保基金管理、环境保护、库区移民等方面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以及其他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同时,要注重发挥案件查办的治本功能,创新办案思路,延伸办案链条,特别是要深化案例分析,强化警示教育,注重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制度建设,把查案的过程变成教育引导和整改规范的过程。
  
  监督公权 预防腐败
  腐败是党的执政地位的杀手,而民主则是腐败的杀手。着力加强对公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建立健全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权力运行机制。
  监督制约是预防腐败和把腐败问题遏止在萌芽状态,防止出大问题的重要手段。监督工作要严格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进行,同时要按照《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通过监督,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完善监督机制,科学合理地配置权力,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尽可能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
  把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的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各方面监督的积极作用,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尤其是要高度重视发挥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的积极作用。
  着力加强反腐败斗争的国际合作,借鉴国际经验,利用国际资源,建立健全国际合作机制。
  当前要特别加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运用,抓紧与世界各国尤其是世贸组织成员国(或地区)加强如下四个方面的合作:一是建立反腐败情报、信息共享机制;二是建立腐败案件跨国调查协作机制;三是建立重大跨国腐败活动紧急控制和处理机制;四是建立对跨国(或逃亡)腐败罪犯的引渡机制。
  (摘自《望》新闻周刊2007年第32期,作者为该刊记者。标题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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