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修订律师执业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

发布时间:2020-02-19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结合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海南省近日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强化了对律师行业的管理和监督,明确和细化了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管理和监督,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律师在执业中的违法、违反执业纪律和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和律师协会控告和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控告人和检举人反映处理结果。
  为了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即故意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无正当理由,以在同行业收费水平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或者采取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方式争揽业务;故意在委托人以及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排斥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司法诉讼的结果做出任何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的承诺;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违反以上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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