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慈善的契约精神] 契约精神的经典语录

发布时间:2020-02-22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现代慈善是一种道德事业,有极强的道德性要求。慈善是一种超越性的大爱,超越财富、阶级、种族、宗教信仰、生命甚至超越时空。超越性实际上也是一种包容性,把天下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把帮助素不相识的人当成是对自己的一种本能的爱护。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在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这种超越性的爱他人的冲动或者说本能。但这种本能不一定表现出来,可能是客观条件限制,也可能与每个人的主观意愿有关。是否在言行举止上表现出对他人的关爱,完全是个人的自由,谁也强制不了。他不想做慈善,就不能命令他、胁迫他,反之去批评他、谴责他,那就严重违背了慈善的自愿性原则。更何况,人人平等,谁也不能把自己摆在道德制高点上随意指责别人,你只能要求自己怎么做,不能强迫别人照着你的意思做什么。
  但是,慈善作为一种道德事业,也要体现法律精神、契约精神。现在,之所以慈善界出现了那么多问题,很大程度上就是没有签合同、定契约。要是签订了契约,很多不规范的、不合理的慈善现象就不存在了。捐给谁、捐多少、怎么捐,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谁敢违约,就跟谁打官司。所以,现代慈善一定要强调契约精神。
  现代慈善、现代慈善基金会的运作,特别是非公募基金会,借助了现代企业管理很多方法、思路。西方管理学有一种非常重要的观点,认为现代企业就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所以,慈善基金会也可以认定为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
  现代慈善强调契约精神,在传统慈善里是没有的。传统慈善的慈善对象主要是亲朋好友、邻里同乡等,比如搞义田、义塾,就是为了让本族或本村的人都有饭吃、有书读。这种慈善一般不会有什么合同,在传统社会,伦理道德的约束力很有效,但是放在现代社会就不行了。我说给你钱,最后没给,或者实际给的比承诺的少很多,你除了通过道德、舆论的方式来谴责我,没有别的好办法,因为没有契约,你不可能起诉我。一旦要签订合同,那就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合同条款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明确,谁不按合同办,就追究谁的责任。这在中国人的观念里,可能很难被接受。做慈善还签合同,这不是不信任、侮辱对方吗?就算做不成,也不能因为慈善而对簿公堂吧?其实,慈善要发展,要正规化,需要用契约的方式去规范、去约束、去引导。
  现代慈善的契约精神,前提是双方自愿、平等,并不是要强迫别人一定要签订契约。但是,契约本身既是对彼此人格的尊重,也是对双方利益的保护。有了契约,就有了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线索,究竟问题出在捐款人身上,还是受助人身上,是慈善基金会的问题还是其他组织的责任,就一目了然了。慈善是道德事业,但是道德事业也得规范,做不做慈善是个人自由,但是一旦你选择了做,那么就要保质保量地做好。换句话说,每个人都得对自己承诺的事情负责,坚持契约精神,认真履行自己对他人、对社会的慈善承诺。
  可以这样说,契约精神是现代慈善与传统慈善的标志性区别,也是中国慈善事业走向法治化、现代化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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