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型政府理念 论服务型政府理念下广播电视行业社团的发展

发布时间:2020-02-23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摘要】本文试图对广播电视行业社团的历史发展概况进行梳理,并结合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提出,分析广播电视行业社团进一步发展的历史契机与发展路径。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 行业协会 自律维权
  
  目前,中国的广电行业正在走向产业化,社团组织的服务功能成为政府职能中的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广播电视行业社团在推进传媒业发展中的作用得到了更显著的体现。2006年党中央明确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这一理念,指出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人民服务是各级政府的神圣职责。从权力化的政府到服务型政府,反映了政府执政理念的提升,也给了成长中的广播电视行业社团以新的发展契机,
  
  一、广播电视行业社团的价值定位
  
  社会团体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①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与广播电影电视业务相关的全国性学会、研究会、协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等组织。②在目前广播电视事业如火如荼的发展进程中,广播电视行业社团在对广播电视事业进行管理和服务,推动广播电视事业的持续发展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广播电视社会团体已经成为广播电视事业建设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广播电视行业发展的服务者
  行业服务职能是行业内社会团体的基本职能。对于广播电视行业社团来说,其行业服务的职能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积极开展和组织学术活动,推动广播电视系统的学术研究工作;
  2、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会员提供技术指导,法律咨询,人员培训等服务;
  3、配合政府实施相关的政策,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行业服务标准;
  4、组织协调对外交流活动,代表会员的利益,向政府反映意愿和建议;
  5、制定行规行约,实行行业自律,对协会成员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二)广播电视行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媒体行业管理体系包括法律管理,行政管理,经济管理和自律管理,任何一方的缺失都会使管理效果这个大桶无法承载应有的水量。在行业管理体制中,行业自律是行业管理架构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政府与法律条文都不是万能的,这就需要某种社会力量通过沟通交流与行业间的自律自查,把产业规范起来,把各方关系协调开来,使市场机制运转得更加顺畅。作为一种行业管理组织,广播电视行业社团就是这一社会管理序列中的组成部分,它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而是政府与行业之间的中介组织,是企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企业权益,促进行业发展的社会法人团体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政府与行业从业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二、广播电视行业社团的发展概况
  
  (一)初创阶段(1962―1986)
  广播电视界第一个社会团体组织是中国电子学会广播电视技术分会(原名中国电子学会广播电视学会),1962年4月在北京成立,它是中国电子学会所属的专业委员会,现挂靠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科学研究院。也正是在此之后,诸如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学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等各种广播电视学术团体相继成立。这个阶段成立的广播电视行业社团的职能主要在于宣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组织行业工作交流、进行广播电视学术理论研究、举办学术交流活动等。
  (二)发展阶段(1986―2004)
  1986年10月,最大的全国性广播电视社会团体――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当时名为中国广播电视学会)成立于北京,成为广播电视行业社团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它的性质是由广播电视机构和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接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自此,广播电视行业社团进入蓬勃发展的时期。此后成立的其他全国性的广播电视社会团体还包括中国影视摄影师协会、中国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协会等。
  (三)社会化阶段(2004―至今)
  自2004年中国广播电视学会改名为广播电视协会开始,广播电视行业团体进入社会化的新阶段,在这段时期,行业社会团体的管理职能逐步建立。各广播电视社会团体正在由过去的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的传递者,变成行业内部的协调、监管与服务者。如自名称改变后,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的性质也演变为负有行业自律维权职责的行业协会。
  
  三、服务型政府理念与政府职能转移
  
  (一)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提出
  2006年10月8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温家宝在去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更进一步指出“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全面正确地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在加强和改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重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作用。”
  (二)服务型政府理念下政府的职能转移与承接
  第一、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转移。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政府,需要强调的是形式上的有限和实质上高效。在这里,首先要做的是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剥离单位办社会的职能,加强政府向全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大力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使政府服务从部门型转向公共型。其次,政府应当从原来的直接强制干预转变为通过制度供给和明确规范来引导服务对象按照法律实施行为,即由权力行政转向行政法治,这种转变,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也是管理科学和民主化的需要。在这里,行业社会团体是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它的作用和功能实现的前提就在于此。
  第二、社团行业管理职能的承接。在现代社会管理学当中,政府、企业、行业协会被学者称为现代社会的三个支柱。社会的文明进步为行业社会团体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契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为建立各类民间组织提出了迫切的要求,政府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为民间组织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为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利的保证。
  
  四、服务型政府理念下广播电视行业社团的发展
  
  (一)以政府职能转变为契机,实现社团角色转换
  目前,中国广电行业正在走向产业化,由于我国的广电行业的性质,又由于其意识形态中的特殊属性,其社团组织的性质转变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本来就复杂而又初级的广播电视市场环境,对于那些原本就挂靠于政府的行业协会来说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第一、政府的支持。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要加快实现政府社团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政府一方面要鼓励社团独立发展,要求业务主管部门下放权利,退出行业管理的某些领域,把管理职能集中到宏观方面。同时,针对社团自主治理不足的弱点,政府要给予适当的帮助甚至经济上的资助,并加紧制定相关法律,为社会团体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采用各种形式支持协会的发展,实现政府与社团之间的张力平衡。而社会团体则要承担起一些具体的、技术性、操作性的职能,在微观管理或基层事务中担负更多的责任。
  第二,自身职能的重新定位。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广播电视社团要实现其角色的转变,从原来的学术团体转变到行业协会的角色定位上来,尽快实现其本位回归,成为真正行业内会员自己的协会。为行业服务,对内要为企业提供生产指导,市场调研,行业管理,中介服务,组织行业内的展会,评奖,企业信息的交流服务,以更灵活的姿态,更方便的主体身份全面进入传媒产业的市场活动中。对外则作为联系广播电视工作者的自我组织发挥引导体制外的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公司从业人员,联系企业与政府以及国内外市场之间的桥梁作用,包括为体制内外的从业人员提供包括职业培训,作品评比,职场维权,职业介绍等诸多职能,同时还可以根据市场的发展开发出更多的市场需求点,以对行业合理发展进行行业规范。
  第三,探索社会化之路。目前我国的广播电视社团多是自学术团体转变而来,处于特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之下,纯粹民间发起的社团数量较少,而且多数正处于职能转变的初期,行业内自律维权的管理机构的性质没能得到很好的体现,我们要积极探索社团发展的规律,支持民间社会团体的建立,并积极吸收行业内的企业入会,以此推动社团的社会化建设的进程,真正做成行业内的管理者、协调者。
  (二)以法律调整为主导,确保社团权利行使
  在现代的法治社会中,任何主体只有在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下,其社会经济生活才有可能得到全面正常的开展,在广播电视社团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方面都需要法律予以规范。
  第一、法律应明确行业社会团体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行业协会是一个非营利的、独立的法人组织,它对所属企业的管理主要根源于协会自身章程规定的职责及下属企业对行业协会的依赖和需求,而不再单纯基于政府的行政授权。
  第二、强化社团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定位。行业协会的职能来源于三个部分,一是法律授予的权利,这部分法律规定的权利主要在于国家行政权的转让和法律对行业自主权的认可和保护。二是政府委托的权利,即政府将部分行政管理的权力交给行业协会组织来参与和协助,使其承担部分职能。三是通过契约形成的权力。也就是因成员一致同意而达成的契约所带来的权力,一般来说,这个契约就是组织的章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行业协会的职能随着社会变化而有所扩展,并直接决定了存在的社会合法性和权威性,这就需要通过法律将行业协会的职能和行使方式等固定下来,形成包括行业协会性质、地位、职能、运作方式、组织机制、结构和违法规制等在内的行业协会法律体系。
  第三,加快实现社团管理的法制化,在这里,要理顺社团与党政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使社团真正成为代表行业人民要求的体现者,成为人们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形式。■
  
  注释
  ①引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②引自《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参考文献
  [1]《中国广播电视年鉴(1986―2007年)》,中国广播电视年鉴社。
  [2]《中国广播电视百科全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4年版。
  [3]赵玉明:《中国广播电视通史》,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余晖等:《行业协会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理论与案例》,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
  (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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