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是司法实践的推动者 网络舆论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0-02-23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摘要】2009年,发生在湖北巴东的邓玉娇案在全国引起了轰动。从邓玉娇的个案中,我们看到,网络舆论在对司法产生影响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的民意监督与司法理性无法平衡、潜在的二元对立意识制约网络言论的公正性、“一边倒”的言论有失公允、网络舆论对民意的代表性需进一步提高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邓玉娇案 网络舆论 司法公正
  
   2009年6月16日,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邓玉娇免除刑罚,备受瞩目的邓玉娇案终于告一段落。虽然一直伴随案件的网络舆论风暴也渐渐平息,但其对社会各方面产生的影响却具有持续性。时至今日,整个案件审理过程所反映出的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仍然值得思考。
  网络舆论对于司法影响主要是通过网民对于案件本身、案件相关人及案件的调查审理过程的质疑和评论来实现的,网络舆论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促进了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另一方面又因其自身的特点和缺陷,可能对司法产生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在邓玉娇案中,这两个方面均有所体现。
  我们先简要回顾一下伴随案件发展过程而生的网络舆论的发展变化――
  自事件在新浪网上第一次与网友照面后,短短几天,关于此报道的留言评论的数量高居第一位,其他各大网站也陆续跟进,整个网络世界的关注焦点汇聚于此,迅速掀起舆论狂潮。
  巴东县警方以故意杀人罪拘捕邓玉娇后,网络上板砖横飞。
  5月16日,全国数十名专家、学者上书公安部,呼吁责成湖北地方公安部门立即以正当防卫为由,释放邓玉娇,并要求对三名涉案官员中还活着的另外两人,以强奸罪绳之以法。
  5月18日,警方二次通报发布后,网民对于其修改之处一片质疑,并出现了多种猜测和指责。
  5月22日,全国妇联权益部有关负责人在其官方网站上表示,“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是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全国妇联高度重视湖北省巴东县发生的邓玉娇事件,并密切关注事件的进展。
  5月25日,虽然各主要网站陆续收紧报道并关闭新闻跟帖,但不少网民仍继续在一些网络论坛(如凯迪、中华社区、百度巴东吧等)发言跟帖,“营救邓玉娇”的呼声有增无减,形成了强大的社会效应。
  警方改为认定邓玉娇是“防卫过当”,网民“一边倒”地不依不饶,认为邓是正当防卫并要求对其无罪释放。
  最高法院发表对此案“要坚决公正处理,绝对不能以个人的意志和感情来代替法律”的立场。
  6月16日,法院判处邓玉娇防卫过当,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后免除其刑罚。多数人对此判决基本满意,网民凯旋,网络舆论风暴渐渐消退,但仍有部分网民对于“防卫过当”颇有微词。
  通观整个案件,网络舆论在其中发挥的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甚至可以说正是在网络强大舆论压力和公众不断质疑下,最终案件得到了让人基本满意的解决,法律效应与社会效应也一定程度上得到统一。在案件发展过程中,民意能够熟练地组织起来进行意见的表达,让我们看到了我国网络舆论发展的进步,而其表现出的网民极高的参与度,讨论层次的提升以及参与方式的多样性,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民社会主人翁意识和法治意识的提高。
  网络舆论,作为广大民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对公共事件和现象发表意见的一种方式,不仅能促进信息的公开,保证公民的知情权,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而且能通过监督产生压力,将司法过程置于阳光之下,制衡各方权力,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和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网络舆论将在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上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因为如此,我们不仅要看到其重要的影响力,更要注意到在这一作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比如在邓玉娇案件中,以下四个问题是值得思考的――
  首先,崇尚道德正义的民意监督与崇尚司法正义的司法理性要如何平衡
  对于邓玉娇“有罪免罚”的判决,即使是门外汉也会有“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判决说理不严”之感。这个案件从某种程度上不得不说是司法理性对民意监督的妥协。
  在我国,民意与司法理性并不是完全统一的,这是我国的传统道德文化、法制文化和具体国情综合作用的结果。在具体实践中,因为评判的标准各有不同,关于什么是实质正义无法达成共识,故不可能存在毫无争议的实质正义。相比之下,有一定标准的程序正义是可以实现的,所以通常是以程序正义的实现来最大程度地追求实质正义。正如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所言,“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①所以司法理性强调“没有程序正义的实质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我国的司法体制尚不健全,所以在以往具体的司法案例中,我们看到这种民意坚持的“情理”和司法理性坚持的“法理”在不断博弈,司法判决也在坚持程序正义和坚持结果正义中不断“摇摆”。
  可以预见,民意监督与司法理性间不时失去平衡的状态将在较长的时期内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完善产生消极的影响。司法需要借助于职业化来保障一个稳定的、可预期的定纷止争机制,同时也要回应社会诉求保持与民意的互动。要达到这一看似悖论的状态,建立民众对于法律和司法的信仰是十分关键的。
  其次,不能忽视二元对立的潜在意识对网络舆论的影响
  邓玉娇案掀起了巨大的网络舆论风暴,且我们看到的当事人的形象可以说是基本雷同的:一边是纯洁贞烈的弱女子,另一边则是炫富好色,企图逼良为娼的政府官员。大多数网民不一定见过当事人,也不一定了解这个事件,但是基于一种二元对立的潜意识,他们几乎是满怀热情地关注着整个事件的进展,并本能地按照所谓的常识,把整个事件联想为这样一个图景――手握权力、金钱的强势官僚,随意侮辱、压迫着底层民众。
  于是,尽管事情还未调查清楚,邓玉娇的行为已被解读为 “守贞操的弱女子被逼无奈杀死好色官吏”的正义之举。虽然当事人双方对于大多网友而言可能都是“路人甲”,但是官民阶层分化意识增强了民众和邓玉娇之间的情感链接。于是,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这场“官与民”的纷争中,也越来越多的人为邓玉娇奔走呐喊。
  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增多,阶层间的差距在不断加大。由此产生的二元对立的图景长期存在于多数民众的潜意识中,或多或少地影响着民众对事物的认识和判断。在这种本能的对立意识控制下产生的舆论是无法保证客观和公正的。无论是司法人员还是传媒工作者或是普通旁观者必须根据具体的情境对其影响进行科学理性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正确了解和评估这种舆论所代表的民意。
  第三,如何考量“一边倒”的网络舆论可能对法官产生的消极影响
  学者杨学丽对《强国论坛》深水区关于“邓玉娇案”的721个主帖进行分类汇总发现:在“邓玉娇案”的报道过程中,网民对案件本身的评论、预测(评论类主帖)以及对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的探讨(评论延伸类主帖)占所有主帖总数的70.58%。且其中绝大多数帖子都认定邓玉娇是正当防卫,并希望以此鞭挞官员的不端行为……在721个主帖中,仅有3个帖呼吁应相信警方办案,但并未引起网民们的共鸣,而是受到反驳,回帖量也不多。②此案中,舆论“一边倒”的状态相当明确。
  我们不能据此武断地认为,在此案中,铺天盖地的“邓玉娇无罪”、“邓贵大该死”的言论“绑架”了司法,因为谁也不能肯定没有民众的呼声就会出现相反的判决结果,且社会舆论毕竟只是司法判断的一个考虑因素而非决定因素。
  但是,我们必须承认,“一边倒”的舆论是会对法官产生影响的,且有可能是消极影响。因为主流意识并非每一次都同时兼顾了道德和法律的正义,尤其当无法追查正当程序时,出于朴素正义感的民主在对道德正义的盲目追求中有可能成为一柄利剑,反刺向公民权益和司法公正。
  司法审判重视交锋双方的平等,健康积极的网络监督也应该是多方意见的集合而非“异口同声”,当一种意见几乎要成为唯一倾向时,更要注意给“异见”提供表达的机会。民意可以是非理性的、情绪化的、非专业的,但法官必须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保持理性和冷静,唯有这样,才能正确判断和考量同质性的舆论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才能在民众对某案件形成某种主流意见时也能坚持专业原则,作出理性判决。
  最后,我们还不得不考虑一下网络舆论对于民意的代表性问题
  邓玉娇案被大多数人看作是民意推动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件。因为网络是目前为止影响范围最大、民众参与最多的传播载体,所以我们也总是习惯性地把网络舆论看成是民意的代表。但从网民构成状况上看,我国现在有3亿多的网民,并呈现出年轻化、城市化、精英化的群体特征,这样一个群体无论从数量还是性质上看,其相对于13亿多中国民众的利益诉求的代表性都是受到客观的限制。
  从网络言论特征看,网络的开放性、随意性、匿名性、娱乐性等特征导致了大多数言论都是一些简单浅显的、情绪性的表达,甚至可能是在完全不了解事件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想象来做出的判断和评价。所以,我们看到的网络言论大多分散且缺乏理性的深入分析。
  而那些已成气候的网络舆论,也要充分考虑到网络舆论领袖以及“群体极化”现象可能造成的偏执――与专家权威的舆论领导作用不同,网络舆论领袖的形成具有多种可能性,比如,他可以是已经存在的某个社区里最有影响的人(这种影响力可能和新发生的事件毫无关联),也可以是在事件发生时表现的最积极的人(邓玉娇案中的网友“屠夫”即为一例),甚至可以是成天“宅”在家,在同一贴吧,不停“灌水”的无聊网友……网络舆论领袖的随意性导致了由其引导的网络舆论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以往的案例也证实,网络舆论在正确反映民意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一方面要注意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谨慎科学地对待网络舆论,另一方面要充分重视健康的网络环境的构建,提高网民素质,通过科学的引导和管理,来提升网络舆论的质量及其对民意的代表性。■
  参考文献
   ①罗智敏,《从邓玉娇案看民众干预司法的若干问题》,《比较法研究》,2009,06
  ②杨学丽,《从“邓玉娇案”看网络舆论参与下的议题互动》,《新闻爱好者》,2009,20
  (作者: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09级新闻学硕士研究生)
  责编: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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