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问责风暴 问责风暴后的制度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6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进入9月,山西临汾溃坝事故、三鹿“毒奶粉”事件、黑龙江鹤岗火灾、河南登封矿难、深圳“9?20”火灾等一系列重大事故,致使一批官员被追究责任,从部级到县处级,激起新一轮震荡中国官场的“问责风暴”。我们既关心这场风暴能不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希望能以此为契机,将问责制度化、透明化和普及化,贯穿到日常的行政管理当中。
  
  波及全国的问责风暴
  
  9月,全国范围内的问责接二连三。
  石家庄市委书记、登封市市长、深圳龙岗区副区长,这3位中国南北3地,距离遥远的地方官员,因为相似的经历――免职,在同一时间被人们集体关注。
  因对三鹿牌奶粉事件负有领导责任,对事件未及时上报,处置不力,负有直接责任,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吴显国被免去了河北省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职务。因国家质监总局监管缺失,同意接受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
  根据河南省纪委、省监察厅有关负责人通报,河南省已经对登封市广贸工贸有限公司新丰二矿“9?21”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作出了初步的处理意见,登封市市长吴福民被建议免职。
  深圳市委市政府也对造成43人死亡的“9?20”特大火灾责任人做出了处理,提名免去深圳市龙岗区副区长黄海广的职务。
  9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批评一些干部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9月20日,温家宝总理强调,决不能以损害人民生命健康来换取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并指出要强化行政问责制,出了问题必须要严格追究领导责任。
  可中央领导话音未落,深圳“9?20”特大火灾事故,以及登封市“9?21”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相继发生,造成了人员惨重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在这两起事故发生后的两天时间内,相关领导人相继被问责,问责速度可谓迅速。
  在我国,行政问责制度起步较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正式实施。2003年非典期间,官员问责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此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加快推进问责的制度化。进入2008年,各级党政机关继续积极推进问责制。2008年5月,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强调加快实行问责制。
  如今,一轮问责风暴自上而下,席卷中国南北,且覆盖面呈现扩大趋势,官员被问责原因多种多样,问责方式也各有不同,这场声势巨大的问责风暴究竟会给中国带来什么?
  
  问责风暴是对民意的尊重
  
  在以往,像这样在短时间内大面积、接二连三的高级官员受到免职几乎是不可想象的,所以媒体用“风暴”一词来形容。对此,新闻观察员张羽表示,中央在这次问责风暴中是用霹雳手段显示了治党理政的一个决心,也是对民意的一个尊重和交代。
  在我国,国家关于党政干部的辞职和任用有严格的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对于官员辞职有明确的表述,即在安全工作方面存在严重失职,连续或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特大责任事故的,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此次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的辞职即属于此范畴。
  而在传统思路中,三鹿奶粉事件是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跟高层领导干部之间好像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但是此次的问责非常明确,石家庄市委书记被免职,质监局长李长江辞职,这些反应对公众来说是一个交代。
  作为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如果出现了伤害公共利益的重大事件,而没有一个具体的人去承担责任的话,既让民心不顺,同时也代表着对民众的一种不尊重。
  上世纪80年代,韩国出现了汉江大桥倒塌事故,汉城市长引咎辞职,很多国内的民众对此不理解,因为汉江大桥并不是他在任的时候修建的。随着时间的推迟,阜阳奶粉事件发生后,我们的问责制也追究了当地的一些行政官员的责任。而这一次的问责又往前走了一大步,问责行动之迅速、涉及面之广、官位之高都是少有的。
  并且,此次问责还有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不仅直接责任人员要问责,而且承担领导责任的一把手也要问责;不仅违法犯罪的官员要承担责任,即使不构成违法犯罪但因“官德”出问题也要承担责任。实际上,一个地方或部门发生重特大事故,领导责任最大的是该地区或部门的一把手。此次问责不再回避这点,多名被免职、辞职的都是市委书记、市长等一把手,这让人们看到了此次问责的决心之大、力度之强。
  
  尚需完善的行政问责制度
  
  除对上述重大事故迅即问责外,一些地方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出现的问题,也进行了责任追究。
  9月11日,四川巴中市政府办公室的3名干部因为3个字丢了官,他们两天前在中秋节放假通知里把“中秋节”写成了“端午节”。这件事迅速被传至网上,引起了热议。很快,经巴中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何政停职反省,对综合科科长王怡丹,副科长王平、何源作出免职的处理决定。
  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被免了职,公文上写错了字的也被免了职。虽然同样都是丢掉了头上的这顶乌纱帽,但是事件有大有小,官位有高有低。人们不禁要问,摘掉乌纱帽的那只问责之手进行处分所遵循的标准到底是什么?
  公务员法第82条明确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章失职、渎职行为,也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明确作出了纪律处分规定。
  但是,与纪律处分的明确规定相对应的是,组织处理的规定却有些“模糊”,何种情况予以免职、何种事故责令辞职等标准界定尚不清晰,处理起来较为“弹性”。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副院长毛寿龙表示,最近几年用免职的方式进行组织处理主要遵循两个标准:一是这一事件已经产生了影响;二是这一事件就严重程度来说,对本人还不够进行行政处分乃至是刑事处分。另外,处理标准还跟事件的影响程度有关,一般来说影响范围有多大,就会处理到某一级的官员。
  同时,组织处理的“弹性”还表现在官员被免职的效果当中,有的人明明被免除了职位,但过一段时间后,便想出各种理由,动用人脉,使自己很快官复原职。更有甚者,虽然在此处被免职,却又到别处或者别部门,摇身一变,又当起了官。还有些官员,人被免职了,但问题或矛盾不处理完,留下一个烂摊子就走人,使得问题和矛盾依旧没有得到丝毫改善。这一切都使问责陷入一个迷局。
  对此,毛寿龙表示,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还需要完善,在技术上和程序上需界定免职、辞职的具体标准。
  
  问责需要权责对等
  
  在此次的一系列事件中,媒体的作用是让这个事件为公众所了解,被大家所关注,这种问责其实是一种“火线问责”。“火线问责”非常有威慑性,明确告诉了其他官员如果再犯这样的错误,也会面临同样的命运。当“火线问责”被日常化和常规化后,它还具备很重要的机制作用,就是让官员的责和权对等:当官员掌握了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却不能正确运用它、或者滥用时,就必须要负起相应的责任。这是官员当官必要的成本和风险,也迫使官员在履行职责和作出决策时,必须听取公众意见,尊重民意。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对于完善“官员问责”制度最重要的是什么这一问题,54%的网友选择了决策失误、用人失察等多领域都该问责;排在第二的是公开被问责后的官员去向;排在最后的是强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问责权。专家认为,有职有责、任职负责、失职问责,将在今后成为中国政坛的一种常态,此种以权责对等为基本原则的问责制,将成为中国政治健康、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有力保证。(本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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