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你应该扮演哪种角色】老板应该扮演的角色

发布时间:2020-03-07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腐败药引:中介组织的“贩子”角色   “我在北京的主要任务,就是去各个部委跑项目或者审批的事情。”一个曾任南方某市驻京办主任的人告诉记者。“目前有些中介组织,就专门帮地方来的人跑项目。比如一笔100万元的拨款,对方帮你跑下来,就按一定比例提成。”他还透露,“这些中介组织的负责人,有些就曾在部委工作。”
  这名曾经的驻京办主任还说,自己也曾让中介组织帮助弄到了两个项目,发现有些相关部门和中介组织之间有“合谋”迹象。而事实上,这仅是部分中介组织腐败的一个缩影。近年来,在中介组织迅速发展的同时,参与和引发寻租腐败的案件也呈剧增趋势。
  不久前,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发生的一起资产处置行贿的重大案件中,14名行贿人中有多达10人属于中介从业人员,而且所属中介行业的专业性特别强,其中拍卖机构从业人员5人,评估机构从业人员2人,法律从业人员3人。
  2009年2月27日,重庆市规划局原局长蒋勇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经法院认定,蒋勇通过情人唐薇开的中介公司,收受数家房地产开发商的贿赂并为其行方便,涉案金额高达1600万余元。
  2006年,厦门市五缘湾景区拆迁改造工程完成后,审计部门审计拆迁资金使用情况时,发现项目存在拔高标准、多支付补偿款问题。调查人员发现,项目中一条排污沟被厦门至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达1300万元,而经公安部门委托另一家评估组织重新评估仅为286万元。
  从以往案例分析,中介组织参与的腐败行为,包括行贿、洗钱、参与侵吞国有资产,其范围涉及工程建设、土地转让、贷款抵押资产、国有企业改制、政府采购等方面。2009年中国社科院公布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腐败状况与治理对策研究》报告分析研究了当前中介组织在官商舞台上所扮演的“贩子”角色。
  在土地评估时,有些中介组织协助官员,在同一块土地上,使评估价值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这背后自然是见不得人的权钱交易;在建设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中,供应商和承包商通过中介来向政府“公关”拿项目。国企改制中,中介组织也能通过“评估”分一羹,将国有资产由高评低,帮助个别原企业负责人鲸吞国有财产。有些中介组织为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提供虚假鉴证和技术协助。总结说来,就是一句话:为委托人收钱办事。
  “在查处公款出国旅游腐败案时,也发现一些中介组织参与其中。”国家预防腐败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不但伪造邀请函高价卖给组团单位,还帮助组团单位编造境外公务活动日程,骗取批准,而实际上大多安排的是旅游项目。”
  
  前世今生:权力的延伸带
  所谓中介组织,是指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受政府的委托成立,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鉴定、公证等功能,实施社会性、技术性、执行性、服务性行为的机构或社会组织。
  近年来,我国中介组织发展迅速,已延伸至了会计审计、评估监理、法律服务、房地产中介、技术咨询等数10个领域。据了解,我国中介组织大概分为4类:第一类是各种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第二类是半官方性质的中介组织,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第三类是用特定的专业知识为社会提供专业性服务或监管经济活动的中介组织,如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工程咨询公司等;第四类是劳务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专门从事经纪业务的经营性企业。
  “我国中介组织,多数是社会转型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化、权力下移的产物。”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导师李绍荣教授表示,“这些中介组织在企业、政府、市场之间,行使着服务、沟通、公正、监督职能,是保证现代市场经济能够运转的支持系统。中介组织的存在,有利于为交易双方提供完善、周到的服务,以便降低交易成本。”
  李绍荣说,目前我国中介组织发展还不成熟,成分也颇为庞杂,甚至许多还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尽管机构改革要求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但我国中介组织中“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现象仍然普遍。甚至有些政府官员在退休前,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为中介组织谋利,退休后再到该中介组织合法任职。有些中介组织甚至成为主管部门进行人事改革,安置分流人员的场所,实际成了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之间增加的一个管理层次,成为政府精简机构的“缓冲区”。
  不少受访专家认为,有些中介组织之所以能够生存下来,不是因为具备真正的市场竞争能力,而是因为与主管部门有特殊的暧昧关系。因此,这些中介组织很容易从主管部门获得必要的生存资源,在市场里“混”下去。反过来,中介组织也成为主管部门的权力延伸带。
  
  中而不立:夹缝中被“逼良为娼”?
  “其实,按照国际上的惯例,中介组织应有自己严格的中立性。”浙江省纪委干部汪宛夫说:“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空地里,很自然地拥有其自身的特性:利用专业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整个过程不以营利为目的,只是收取合理的服务费。”
  汪宛夫甚至认为,中立的中介组织有能为政府“减负”的功能:首先,中介机构可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减少政府对市场的权力干预,承担了大部分不宜由政府承担的事务,从而大大减少了政府不该有的权力触角。各种不同的中介机构还可以通过制定各自内部的条例、行规等,取缔行业中的恶性竞争,以“市场准则”消除滋生腐败的温床。
  “然而,目前我国的中介机构从总体上看仍受制于权力机构,缺乏独立性。”汪宛夫认为。在组织机构、人员安排、业务制定上受制于主管部门,必然受到利益引诱和胁迫,坚持客观公正,就难以揽到业务。
  “说我们见利忘义,你说谁不愿意赚良心钱啊?”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常驻律师杜立元对记者说。当中介机构在夹缝中突围,寻求生存可能的空间时,往往难以拒绝客户和官员的不正当要求。
  “法律规范是空白或者模糊的,那么我们良性发展的空间完全没保障。”杜立元分析道。目前中介机构在法律和利益的双重困境下,处于一种扭曲的发展生态中。因此,中介机构存在的原旨是促进社会的进步甚至反腐败,如今显然已严重背离这一原旨,走向了社会赋予角色功能的反方向。
  
  呼唤立法:还原社会功能
  “规范中介组织应从立法、监管、行业自律三个方面着手。”汪宛夫建议,“首先,应建章立制,把法律环境建好;其次,应对中介组织的违规腐败行为进行强力‘整顿’;最后,再培育自律、自觉地社会功能,完善职业道德准则。”
  “中国还没有统一的、完备的中介组织法,目前的管理是靠‘红头文件’。”杜立元坦言,“中国现行与中介组织有关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公证法》、《律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各种规范性文件中。这样的模糊与空白,导致利益相关者在行为方式的选择上产生摇摆。”据了解,发达国家一般对中介组织有严格的法律法规。美国自1917年就相继颁布了一般代理法规、契约法规、执照法、专业理论法则等,对房地产中介组织进行约束,这些法规成了美国房地产中介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基础。德国通过宪法、协会法等约束行业协会的行为。因此当前我国也亟待通过立法对中介组织的职责、义务以及违反法律的惩戒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让中介组织管理在法律上走上硬轨道。
  另外,“对中介机构违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法律制裁,应当是惩罚性的,而不应当是补偿性的。”汪宛夫认为,查办案件,取缔非法中介也应强力而为。据了解,今年,福建、浙江、湖南多个省份,四川绵阳、达州、乐山多市都以纪律检查机关为牵头单位在专项清理整顿中介组织,依法取缔 “黑中介”、“问题中介”,并建立政府规章,恢复行业健康、建立有效监督。
  “为了保障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除了加大立法层面的规范之外,还可以从政策层面加大正面扶持。”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李成言教授建议道,“应该提高准入门槛,加强行业自律,从培育全行业的声誉出发。”李成言认为,随着我国市场交易正趋规范,中介组织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还原其本来的社会角色,公正、诚信地履职,才是中介组织自身求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多种迹象表明,中介组织的问题已进入高层反腐的视线。今年年初,国家预防腐败局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明确提出将深入开展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整治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违规违法问题列入年度重点工作项目。(本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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