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权保护 基于博弈分析的网络版权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07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摘要]网络版权保护旨在权衡网络版权利益相关方的公平利益,定价策略方面利用网络外部性原理和数字产品的特征进行合理定价,网络版权利益的分配策略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作者未申请版权保护情况下,网络版权保护策略达不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另一种在有网络版权的情况下,版权利益分配实质上是一个关于作者、出版商和用户的三阶段博弈模型。因此,作者是否创作与出版商是否出版取决于他们对收益回报的预期,用户是否盗版取决于盗版带来的风险损失与购买正版之间的成本估量。
  [关键词]电子商务 网络版权 网络作品 博弈
  [分类号]DF523
  
  传统的版权法对版权主要侧重于从法律角度进行研究。陈淼、隆捷、魏琴针对电子图书的版权保护问题,提出了一个由作者、出版商和读者三方构成的博弈分析框架,最后通过一个博弈模型进行合理定价分析。李纲和邢晶晶从数字图书馆角度,分析图书馆可以实行获取与不获取两种策略,而作者有强保护与弱保护两个策略供选择,这就在数字图书馆与作者之间形成了博弈。
  网络版权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下,版权所有者对自己的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网络版权涉及的内容包括权利人对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权。数字技术正使传统的版权领域发生巨大的变化,传统版权有三项法律特征,即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而网络作品版权的这三项特征相对弱化。
  
  1 网络版权保护的策略博弈
  
  1.1 宽松版权或者严格版权的权衡
  现实生活中,版权人有权选择各种不同的版权保护策略,根据版权人的意图不同,可以同时实现用户规模扩张和利润增长的目的。下面通过一个实例进行分析:假如作者相信网络经济的外部性①,在竞争性市场上,作者和出版商面临的问题是他们有放松版权控制的策略动机。这个问题类似于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宽松的版权保护会吸引竞争对手的顾客转移过来购买实行宽松版权策略的厂商的电子产品。A、B代表两个出版厂商,比如(100,100)代表在A厂商和B厂商同时采取宽松的版权策略时,A与B的收益都是100。
  
  如表1所示,权利人所得收益是由从对手那里新争取到的顾客带来的收入增加,连同宽松策略带来的当前顾客的流失造成的收入减少这两部分共同构成的。如果A与B都采取宽松的版权策略,那么A与B的收益都会降低;如果合作,同
  ①网络经济外部性是指当消费同样产品的其他使用者的人数增加时,某一使用者消费该产品所获得的效用增量,这个增量可以为正(正网络外部性),也可以为负(负网络外部性)。
  ②囚徒困境是博弈论中的一个经典案例,说的是两个囚犯分别关在两个独立的不能互通信息的牢房里进行审讯,他们从自身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并假设对方很可能会选择的最优策略前提下,从坦白与抗拒中选择应对策略的问题。时采取严格的版权策略,则A与B都会从中提高收益。在没有反垄断限制的条件下,(严格,严格)的策略将是A与B的博弈均衡解。
  
  1.2 存在网络外部性的双理性模型
  合理制定权衡各方利弊的版权保护策略,可以利用数字产品正的网络经济外部性,扩大用户规模,提高作品价值,然后对用户群中的高端用户推出收费的完整版服务(见图1)。图1的坐标系中,分为高端用户和低端用户两种双理性的消费者,D1代表降价前的针对双理性消费者的需求曲线(在D1E段代表对产品性能敏感而对价格不敏感的高端用户群,EG段代表对产品的价格敏感而对性能不敏感的低端用户群),而使双理性消费者需求曲线扩张到D2曲线(在D2F段代表对产品性能敏感而对价格不敏感的高端用户群,FD段代表对产品的价格敏感而对性能不敏感的低端用户群)。从图中可以看出,随着价格的合理下降,存在正的网络外部性,使高端和低端用户的消费量增大,销售额的增长为: (OP3CQ3+OP4DQ4)-(OP0AQ0+OP1BQ1)。这种策略,可以最大限度地占有消费者剩余,提高权利人的利益。现今的网络作品,很多作者都没有出版和申请版权保护的意愿,仅仅局限于网上传播和娱乐,这样除了少数作者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外,其他的都是在事后求助于法律保护。
  
  
  2 网络版权保护的利益分配博弈
  
  版权保护主要是为了调节和规范不同主体间的经济利益,因而,有必要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研究网络作品的版权保护。网络作品的版权涉及到作者、网络出版商。用户三方的利益。由于网络条件下作品的易传播和易复制,购买正版印刷品的人数减少,极大地影响了版权人的财产权益。因此,必须制定适合网络条件的版权保护措施,保证其合理使用,使三方利益均衡通过网络出版商的行为方式得以实现,并以确保社会收益最大化为前提。博弈理论以此为基础,融入经济个体,具有经济理性,偏好于个体利益的最大化,并以数理模型的方式探讨人们在进行行为选择时,如何充分考虑其他局中人(players)的决策,决定自身行为以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对网络版权保护及网络出版商向用户收费的法律保护进行博弈分析的前提是:主体具有经济理性。经济学假设每个经济个体都具有经济理性,始终试图以最低的成本谋取最大的利益,以实现个人收益的最大化。
  
  2.1 作者未中请网络版权保护的博弈分析模型
  假设网络作品所有者对其作品可以采取强保护(高成本的自我保护)和弱保护(相对很少采取保护措施)两种策略,网络出版商也可以采取出版与不出版两种策略(见表2)。在这里,我们假定,作者选择强保护的成本为100元(即受益为一100元),选择弱保护的成本为50元,但在弱保护情况下被侵犯时的额外损失为200元,即收益为-250元;网络出版商选择出版,在对方强保护下收益为150元,对方弱保护下收益为200元,不出版收益为O元。由于作者没有版权保护,所以出版商可以随意侵犯作者的版权,故作者的收益为负(被侵犯的成本加上自我保护成本)。
  
  从上述博弈模型中可以看出,如果权利人对自己的网络作品不申请版权保护,出版商的占优均衡策略是出版,无论作者采取哪种保护措施,出版商都是有利可图的。同时,作者在了解出版商的动机后,必然会采取保护措施,使自己的损失最小化。由此也可以看出,在没有网络版权保护的情况下,作者与网络出版商的交易费用大,导致资源浪费,无法进行“帕累托改进”
  
  2.2 有网络版权保护的博弈分析模型(见图2)
  电子商务环境下,用户购买数字产品后可以廉价地进行复制,并在电子商务市场上进行廉价销售,这样将形成一个电子商务中的廉价市场,将正版数字产品挤出市场。因此,我 们必须分析有法律保护的网络版权,而且博弈模型也是建立在有法律保障的前提下的,也就是说,最后到用户阶段,如果用户侵犯版权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图2中,u1U2U3分别代表在用户购买的情形下作者、网络出版商以及用户的收益,u1、u2,u3分别代表在用户盗版的情形下,作者、网络出版商以及用户的收益;u1、u2分别代表在用户不购买的情形下作者和出版商的固定成本消耗,即收益为负,此时用户的收益为零。
  作者是否创作,取决于其创作收益能否弥补创作所花费的成本(包括时间、打印出版、从事其他工作的机会成本等);网络出版商是否愿意出版,取决于出版的作品能否弥补出版发行的成本以及对网络出版商的影响;用户是否能尊重作者的版权,取决于正版数字产品的市场价格、用户本身的价格接受能力及复制盗版的成本(包括复制的边际成本和被查处盗版的高额资金)。当然,用户的盗版也会影响出版商和作者的利益,甚至将正版作品逐出市场,这就需要我们的法制来约束这种不法行为㈣。
  以电子书为例进行模型分析:假设市场中只存在一个版权所有者,他向整个市场提供一种数字产品。市场中存在两类用户:一类用户需要从版权人手中获得支持性服务,另一类用户不需要支持性服务。
  假设市场上有q个用户,即合法或非法使用该数字产品的用户总数。我们假定用户的效用随合法或非法使用相同软件的其他用户数量的增加而提高。P1表示政府和社会对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即违法者被查处的几率,这个参数与一个国家的法制体系、公民的素质、执法力度、读者盗版的心理倾向等各面的因素有关。c表示每个盗版者每次被查处的处罚成本与赔偿成本构成的相对成本。所以p11*c。
  同理,不需要服务支持的用户的效用函数U1可以表示为:
  
  从上述两个函数可以得出两个结论:①如果P≤σq-P1c,即数字产品的价格不超过版权人为合法用户所提供的价值,需要服务支持的用户会偏好购买数字产品而不是盗版;②只要p≥p1c,不需要服务支持的用户不会购买数字产品,他们要么选择盗版,要么不使用该数字产品。
  
  3 网络版权保护的定价策略
  
  在电子商务市场中,根据数字产品的特征和考虑各方利益博弈的均衡,合理制定数字产品的价格,是一种重要的预防盗版的策略,更有利于提高版权人的收益。根据博弈的结论,要彻底杜绝盗版,就要使盗版者每盗版一本书的罚金大于读者读一本书的精神收益,而且读者读一本书的精神收益一定要大干或等于这本书的价格,否则读者不会决定买书㈣。在理想状态下,如果盗版行为可以及时发现且绳之以法(即前面说的p1接近1),这样的罚金可以使盗版者接受买书的价格而不去盗版。
  
  由于数字产品的边际生产成本为零,版权人在定价时,要不断随时间的推移而采取反向定价策略。从图3可以看出,版权人不是将产品的价格定在Pm上,而是将价格定在P1上,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价格降为p2。而根据正的网络外部性原理,正版用户数量不断增加,盗版的用户量变少,需求曲线不断外移,由D0外移到D1,再外移到D2。同时,版权人可以获得的垄断收益为图中的阴影部分b+c+……的面积,而不是垄断情形下的a。这也告诉版权人不能将价格定在垄断价格水平Pm上,因为多数消费者不能接受Pm这个价格水平,并且很大部分未购买此产品的人主要是认为这个价格不合理,一直在等待降价或者盗版产品出现。要是此时版权人仍然坚持价格不变,那么盗版品将成为廉价的替代品而占据正版市场,最终影响版权人的收益。及时为正版用户提供支持性服务,用户就会偏好购买正版产品而不是盗版。
  
  4 结论
  
  网络版权保护与用户盗版都涉及到利益分配的问题,而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与道德层面上的问题。作者是否创作与出版商是否出版取决于他们对收益回报的预期,用户是否盗版取决于盗版带来的风险损失与购买正版之间的成本估量。合理的版权法律或制度需要考虑作者创作的热情、出版商的利益回报以及用户获得的精神收益与付出成本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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