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图书馆核心价值与权利关系的探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发布时间:2020-03-10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摘要]以国内外图书馆和图书馆协会发布的核心价值和权利宣言等文献为基础,以高校图书馆为具体研究对象,分析阐述高校图书馆核心价值内涵及其与图书馆权利因素的关联,为高校图书馆法制化建设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图书馆核心价值 图书馆权利 高校图书馆
  [分类号]G258.6
  
  美国图书馆协会(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ALA)在宣布自己核心价值(Library CoreValue)的同时阐明其作用:“现代图书馆的基础在于提炼并确定其核心价值,以此来界定、预测并指导我们图书馆的专业实践”。图书馆或图书馆组织通过发布一系列政策声明,以细化、实现其核心价值,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图书馆权利政策。高校图书馆作为高校内部组织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核心价值不仅具有图书馆共有属性,且应与高校的核心价值相一致。目前国内除香港地区,尚未有高校图书馆或图书馆组织宣布其核心价值,图书馆核心价值与图书馆权利关系研究缺位。本文以国内外部分图书馆和图书馆组织(特别是大学图书馆和大学图书馆协会)发布的核心价值和权利宣言为基础,分析高校图书馆核心价值和图书馆权利的关系,进一步分析阐述高校图书馆权利政策,为高校图书馆法制化建设提供理论参考。
  
  1 高校图书馆核心价值的再认识
  
  1.1 背景
  国外图书馆核心价值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美国是最早开展研究的国家。ALA于1999年发表题为《图书馆:美国价值观》的声明,提出“保护公民宪法赋予之使用图书馆资源和服务的权利”等7项承诺,旨在确保图书馆在21世纪的繁荣发展;继而于2000年发表“图书馆职业与信息服务:核心价值表”,列出对阅读学习的支持等8项核心价值,建立了图书馆核心价值的概念范围。2004年,ALA发布《图书馆工作核心价值》,将已公布文件中阐述的图书馆核心价值归纳发布:信息利用、机密/隐私、民主、多样性、教育和终身学习、知识自由、公共资产、保存、专业性、服务、社会责任。国际图联(IFLA)则于2003年提出声明:“知识自由是每个人享有的持有与表达意见、寻求与接收信息的权利,是图书馆理念的核心,”支持自由利用信息、思想、意识形态作品,还有《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关于自由表达观点的原则。2000年后各国图书馆或图书馆组织公布核心价值增多,集中表现在保证自由开放获取知识和信息、促进思想交流、信息素养、尊重读者多样性和个性、保存人类记录、专业化服务等方面。
  不同地区或不同类型图书馆,其核心价值具其特殊性。美国大学与研究图书馆协会(ACRL)i986年率先提出大学图书馆的价值标准――“信息平等获取,馆藏平衡”,1997―1998年进一步确认服务、促进教育、公平使用等大学图书馆核心价值,并于2004年发布《我们未来的蓝图:ACRL2020年战略计划》,提出作为其核心思想组成部分的核心价值:引领新思想和全局观、开放与服务,支持人和思想的多样性,支持终身学习,声明与高等教育的价值体系保持一致,维护知识自由、ALA伦理政策和《图书馆权利法案》。北美、欧洲大学大多通过其使命、愿景和价值等来宣布其核心价值,并通过制定发展战略策略来细化和完善。如哈佛大学图书馆在其网页上开宗明义地宣布:成为领先的学术型图书馆,使学者和学生能够进入知识和专业之门,并应用于研究、教学和学习,同时发布了一系列旨在实现其使命的权利政策和规章制度。
  国内图书馆界核心价值研究始于2003年图书馆精神的讨论,至今未达成统一。大多数学者认为核心价值是一些原则,而非一般物质、精神或人的价值;部分学者则认为,图书馆核心价值及其职业核心价值与馆员职业核心价值内涵一致,体现形式包括数据、质量、效益与影响。2008年中国图书馆学会年会通过中国图书馆界第一个宣言――《中国图书馆服务宣言》,认同IFLA的核心价值体系,明确图书馆传播知识,传承文明的社会功能以及对社会普遍开放、平等服务、以人为本、信息平衡的基本原则,此举标志中国图书馆界现代理念的确立。
  
  1.2 高校图书馆核心价值的确定
  通过调查访问发现,目前我国除香港地区外,尚无高校图书馆或高校图书馆组织正式发布其核心价值。作为跨越中西语境和文化的地区,香港地区大学图书馆网站通过公布其愿景、使命和价值,以宣示其核心价值,并发布了一系列与之相匹配的策略措施,用以保障用户权利。香港大学图书馆宣布:以香港大学的核心价值为基础,以最大限度满足读者需求为原则,提供优质的馆藏和服务,支持大学的优质教育、科学研究及终身学习计划,确保其作为亚洲著名大学的地位,并为此承诺为所有用户提供礼貌、友好、有效和公平的高水平服务,以满足用户信息需求,同时公布其为实现上述目标而制定的策略措施和具体服务标准。香港地区大学图书馆公布的核心价值集中表现在:致力保存及传播知识,辅助、发展及提升知识、学习和科研,所有的人及其多样性、知识自由、人人享有、个人学习和成长的权利、优质服务、团队精神和个人发展,发展特色馆藏等。
  反观大陆地区高校。进入21世纪来,信息管理发展到知识管理,文献资源的载体形式和内容、用户需求及服务方式呈现多样化,高校图书馆理念和工作实践之间尚未同步发展,其开放性与公益性、读者权益的保护、平等服务等问题没有理清。如何认识高校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手段有哪些,尚未明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汀)》只能起到组织管理的作用,虽然也明确了高校图书馆的性质、作用和职能,但从图书馆行业来看,没有明确图书馆权利,对前述各种问题也未提供可行性的解决途径。目前尚未有高校图书馆或其组织明确宣布核心价值,其权利政策局限于具体的规章制度。如:北京大学图书馆网页在本馆简介栏中提及“兼收并蓄、传承文明、创新服务、和谐发展”为其办馆宗旨,“以研究为基础,以服务为主导”为其办馆理念,目标是成为北京大学教学科研中最重要的公共服务体系之一。其宗旨虽触及了核心价值,但没有清晰完整地表述,对图书馆权利未有明确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总则第五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校图书馆的功能与高等教育的任务一致且为其提供服务,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高校活动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02年教育部对原国家教委1987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进行修订,要求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对高等学校图书馆的性质、任务、使命作了归纳。其中第一章中涉及高校图书馆核心价值诸因素:教育职能、文献资源建设管理和服务、信息素质培养、馆藏平衡、文献资源保障和协作发展。2005年中国大学图书馆馆长论坛发表我国高校 图书馆界宣言――《图书馆合作与信息资源共享武汉宣言》,指出:“便捷高效地获取信息是大学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的基础。为高水平的人才培养和科学创新研究提供充分的信息保障,是大学图书馆的使命。最大限度地满足校内外读者的信息需求,实现最广泛的信息资源共享,是大学图书馆追求的崇高目标。”声明完全支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图联通过的《公共图书馆宣言》及《学校图书馆宣言》等国际文件的立场和原则”,从而第一次公开以集团性认定的方式宣布高校图书馆核心价值,并为图书馆核心价值和图书馆权利实现国际化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高校图书馆核心价值带有集团性认定的性质,《图书馆合作与信息资源共享武汉宣言》即为探索,但在时间和空间两个相度上没有形成持续的影响力。如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明确了高校图书馆的责任和使命。《中国图书馆服务宣言》则为其提供了一个基本职业理念和核心价值参照,即:以实现和保障公民基本阅读权利为目的,向所有读者提供平等服务,为公众终身学习创造机会和条件;强调服务是实现其核心价值的途径和手段。对比上述文件提取其共性,笔者认为,我国高校图书馆的核心价值应在特色馆藏、服务和馆员学术性方面体现其特殊性,并具备以下因素:传承人类文化、引领新思想和新观念、资源建设与管理、平等服务、知识与信息传播、用户隐私、版权保护、文献资源保障和协作发展。
  
  2 高校图书馆权利的认识
  
  2.1 图书馆权利的实质和内涵
  图书馆权利是指公民和图书馆用户依法享有平等、自由和合理利用图书馆资源与服务的权利以及图书馆或馆员依法保障和维护公民和图书馆用户平等、自由和合理利用图书馆资源与服务的权利。ALA于1948年发表《图书馆权利法案》(The Library Bill ofRight),第一次对图书馆权利作出确认,1996年第三次修订后的要点为:图书馆提供所有人所需图书资料;图书资料不因作者背景或见解不同受到排除;图书馆提供当今和过去反映各种观点的资讯,不因信仰和观点的不同加以排斥或禁止;图书馆为完成提供信息、启迪思想的责任而抵制限制;图书馆不因用户背景、观点的不同而影响其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图书馆在公平的基础上向用户提供设施、场地等。作为亚洲最早关注图书馆权利的日本图书馆协会于1954年发表其第一个图书馆权利规范――《图书馆自由宣言》。其1979年修订后的内容为:图书馆具有收集和提供资料的自由;图书馆为读者保守秘密;图书馆反对一切检查。宣言确定为人们提供资源和设备来维护知识自由的基本权利是图书馆的职责,用户知情权与思想和意识自由以及其他基本人权有着内在的联系,并在网络环境下对有关“侵犯人权获个人隐私”资料更为严密的界定。日本图书馆协会1980年通过的《图书馆员道德规范》中明确规定民众有知情权和平等使用图书馆的权利,图书馆主要功能是为民众提供图书馆文献,不得歧视用户。1999年6月ACRL董事会通过《高校图书馆知识自由原则――图书馆权利法案之阐释》,宣布:高校图书馆的馆藏和服务应公平地满足学院和大学社区的教育和研究需要,而坚定的知识自由观对馆藏和服务的发展至关重要。该文件集中规定图书馆应为用户的权利实现提供诸多保障,包括保护用户隐私、公正收集馆藏资料、确保图书馆资料的平衡、图书馆最大限度访问许可、信息使用途径通畅、信息自由和创造性表达自由、充分并最大限度地使用图书馆设施、服务最低成本化、服务平等化、程序合理化。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已有近十个国家发表了图书馆权利宣言,内容表现在用户服务、知识自由、记录保存、平等获取、公共资产、信息素养等方面。即:读者具有知识和信息获取权、使用权、隐私权、知识自由权。由此可见,图书馆权利的本质是以对图书馆用户进行主体保护的特定角度,维护其知识获取与利用的基本权利,该权利无疑属于法律范畴的法律权利,应当最终以能获得法律保护的方式予以确定。《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从图书馆职业的角度,规定了包括服务、隐私权、知识产权、保存与合作、资源共享等多项图书馆权利。《中国图书馆服务宣言》明确了公民基本阅读权、平等服务权、终身学习权等多项权利。《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在第三章和第四章中以表述图书馆义务的方式来体现图书馆权利因素,包括:特色馆藏;读者第一、教育育人;信息服务;空间开放、社会化,其中着重强调高校图书馆应保护读者合法、公平地使用图书馆的权利。从图书馆权利角度表述其内容:图书馆用户与社会都有自由获取知识信息的权利;人们有自由表达思想与观点的权利;用户有获得平等服务的权利;用户具有隐私权;用户有得到专业、优质服务的权利。
  
  2.2 高校图书馆核心价值与权利的关系
  2.2.1 确定的图书馆权利是各图书馆或图书馆组织发布自身核心价值的依据 图书馆行业的中心元素包括:馆方、用户、信息和信息技术。前两个主体元素与图书馆的核心价值以及图书馆权利密不可分。后两个元素则是技术性的,贯穿于图书馆的服务活动,一定意义上是衡量图书馆核心价值、图书馆权利实现程度的指标。图书馆核心价值是建立图书馆权利的基础,是图书馆权利的指导思想。图书馆权利是核心价值的具体内容。从法学的角度分析,图书馆法的立法宗旨应体现图书馆核心价值,图书馆法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将图书馆法的宗旨法制化。进一步划分,图书馆权利可细分为用户权利和馆方权利。相对于图书馆权利,图书馆核心价值是高位的概念,纵观各国和各图书馆组织发布的图书馆核心价值的具体内容可以发现,不同国家、不同类别的图书馆所提出的核心价值虽然不尽相同,但都可用图书馆权利表述方式加以阐释。前者的具体内容可折射出后者的思想内涵,后者是前者的依据。
  2.2.2 图书馆权利政策是图书馆存在和发展的保障,应体现图书馆法的内容 图书馆权利具有两方面的含义和意义:①图书馆用户依法享有平等、自由和合理利用图书馆资源与服务的权利,这是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的基本要求和体现;②图书馆和图书馆馆员具有依法保障和维护图书馆用户平等、自由和合理利用图书馆资源与服务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自由收集信息的权利和义务、自由提供信息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图书馆用户隐私和机密的权利和义务、反对审查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世界范围内图书馆存在和发展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图书馆权利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集中体现了图书馆事业的核心理念、核心价值观以及图书馆精神的最高境界;其次,在法制社会中,它还应当是一种法律权利,成为人们平等利用图书馆资源的法律保障。在关于“图书馆权利”和“读者(用户)权利”之间关系的认定上,国内已有学者言及前者是后者的实质。促进图书馆权利实现的主体是图书馆主管部门,基于图书馆的公益性,政府承担了这样的角 色;高校图书馆权利的维护者即高校的主管方,虽然为图书馆的开办投入财力支持,但同样要尊重图书馆的核心价值,视图书馆传播知识、传承文明、缩小社会信息鸿沟的价值取向为其发展之生命线。只有这样,“图书馆权利”才能成为“读者(用户)权利”的保障。3高校图书馆权利政策发展愿景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高校图书馆权利政策的现实性基础
  由于图书馆权利的抽象性特点,即使其制度内容不能满足一般法律制度的要求,但其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和内容必须明确。笔者认为,第一,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有明显的区别:由于高校图书馆的质量和高校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有不可切割的关联,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隐身于高校的法律责任之中;而公共图书馆的法律责任具有一般法人的独立性。源于这种明显的区别,法律责任的设计对高校图书馆而言具有非独立性――更多的责任内容会由高校本身承担。第二,责任承担的方式则同样有自身的特点:由于高校图书馆建设不足引发的法律责任应当偏重于行为责任,即继续完成建设任务,反之则应减少其招生人数以保证现有资源与现有师生需求、教研需求的合理配比;高校图书馆服务质量不佳引发的责任更多地类似于高校教师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这条规定本身依然欠明确,很大程度上仍然依赖高校图书馆规程的进一步确定。
  在中国图书馆法出台之前,高校图书馆参照执行的最权威法规文件是《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然而作为完备的图书馆法规,其中缺乏图书馆专业职能的界定。有关服务的具体内容显得较为薄弱。笔者认为,高校图书馆所需要的法律制度应当围绕其权利的实现(图书馆功能)来建设,具体包括:①图书馆设施建设(可参照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发布的《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标准》和同年由国家法改委、文化部发布的《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②人力资源建设;③馆藏发展建设;④图书馆维护和运营管理。此外,法律还规定至少要涉及高校应当具有与其人才培养任务相匹配的图书馆经费,以支持前述各种建设支出,尤其在以师生人数为基础的藏书比和信息资源比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并能够使之成为高校办学的“硬指标”。上述制度建设现在虽然没有形成法律框架,但可以沿着“行为――行为评价”的模式构建,在一定意义上可以作为高校图书馆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阶段。
  
  3.2 “行为――行为评价”模式是实现图书馆权利的手段
  “行为――行为评价”可以通过一系列的细则来完成,包括人力资源、馆藏发展和图书馆维护等规范化管理,具体涉及图书馆资源共建共享、读者服务、公共空间和网络等各项工作,即行为,旨在维护图书馆权利,实现图书馆的核心价值。图书馆的评估体系,应以实现图书馆核心价值、维护图书馆权利为目标,对图书馆的各项工作进行评估,即行为评价。法律规定可以设计图书馆产值和成果,其中包括书籍流通量、参考咨询次数等。法律规定还需要界定图书馆人力资源的最低底线,包括人员数量、质量以及为读者提供服务的时间和内容,尤其是建立以指导读者充分利用图书馆资源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拟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评估指标》(征求意见稿)可视为《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的补充和细化,其一级指标包括:A办馆条件、B文献资源建设、C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D读者服务、E科学管理。该评估指标具体规定了体制、队伍建设、经费、馆舍、馆藏量、加工整序、保存维护、资源共建、软硬件、服务、信息素质教育、读者评价、规章制度和民主管理、统计,等诸多因素,针对馆藏发展建设和图书馆维护提出了具体标准,其中包含图书馆核心价值和图书馆权利因素。此外,由于高校有些采购活动已经被纳入政府招投标范畴,因此《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也要体现于图书馆采购活动中,《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文献集中采购工作指南》是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于2006年9月发布的规范高校图书馆文献采购工作的重要文件,而《高等学校图书馆数字资源计量指南》(2007)则是将数字资源纳入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源体系进行整体规划、系统建设和规范计量与统计,并作为评价高校图书馆信息资源保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读者使用图书馆资源后的变化”这一内容的量化指标目前没有得到明确,而它应标志着“读者权利”的实现程度。高校图书馆服务质量的评估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用于描述其服务质量的标准,从服务观念、提供服务、读者利益三方面考查。不论是关于投入、产出与效率的绩效评估,还是关于图书馆服务影响与效果的成效评估,其最终目标都是保障图书馆权利。在具体制度建立的同时,考虑制度实施的保障机制是法律本身存在的应有之义。评估标准应能反映读者权利的实现程度,从而体现图书馆的核心价值。
  高校图书馆的发展趋势必然趋于法制化,其立法宗旨即为其核心价值观。图书馆或图书馆组织通过发布一系列政策声明,其中最重要的是权利政策,以实现并细化其核心价值,从而界定、预测并指导图书馆专业实践,谋求进一步发展。对高校图书馆权利形成集团性共识并加以规范化,是其图书馆法规的基本框架。教育部于2002年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即为范例。虽然其法律效力层仅及于部门规章,其内容更多地表现为倡导性规定,缺少法律性表达中的责任维度,更多是对图书馆框架、文献建设等方面宣言性和指导性的规定,但仍可让我们对国内高校图书馆的发展方向管中一窥――我国教育界已经认同将规则作为高校图书馆的管理手段和发展保障。而关于图书馆的任何一部法规和政策,归根结底是为了保障图书馆权利,从而最终实现图书馆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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