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什新任期内的旧难题|

发布时间:2020-03-13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可能性最大的是,通过谈判磋商在个别领域取得进展,使中国的部分企业或产品能够享有市场经济地位。   在中美就中国加入WTO问题达成协议后,所谓的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就一直是困扰两国经贸关系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双方在包括反倾销问题在内的一系列纠纷中,也往往直接或间接地涉及这一问题。在布什的新一任期内,这一问题仍是影响中美经贸关系的重要问题。
  
  问题的出现:定义不明与对华不公
  
  按中美协议中关于反倾销的条款规定,美国可以维持其目前的反倾销方法,该方法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这一条款的有效期为15年。美国据此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与此相关的还有所谓“替代国”问题,即在计算受调查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时,并不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措施协定》的规定将受调查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与中国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进行比照,而是选择一个实行“市场经济”的第三国,并以该国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代替中国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将受调查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与第三国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相比较,确定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
  尽管协议本身是双方协商谈判的结果,但实际上则是中国迫于形势、为了全局和长远利益而不得不暂时接受了美国不合理、不公正的反倾销方面的要求,放弃了本来应当享有的权利。如今,中国市场经济已有了超乎寻常的发展,继续将中国视为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不仅与客观状况不符,而且势必造成中美双边经济关系中对中国的不公正行为,同时也更不利于中美经贸关系的发展。
  “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济”并不是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定的概念。据查,世界贸易组织诸多官方协定中,缺乏所谓“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济”的严格定义。《1994年关贸总协定》附件九第6.1条补充规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第2.7条中,只有“国家垄断贸易”和“国家规定国内价格”这样的措辞。其内容涉及“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进口的货物”等方面。但实际上,“非市场经济国家”与“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并非同一个概念。
  中国确实曾经是“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但中国已经实行了20多年的改革开放政策,中国的经济和贸易体制,包括外贸体制,已经改变。中美协议至今,中国在建设市场经济方面又有了较大的进展。已有数据表明,早在1999年,中国的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家定价的比重就已降至5%左右,由市场调节和实行国家指导价的比重则达到95%左右;在农产品收购总额中,国家定价的比重约占10%,市场调节和国家指导价的比重约占90%;在生产资料的销售总额中,国家定价的比重也仅占约15%,而市场调节和国家指导价部分则占约85%。而到2001年年底,由中央政府控制的价格(包括服务价格)只剩下15种左右。近年来,中国在倡导市场调节等方面又有了更新的进展。实际情况表明,中国不仅不应该再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且也不应该被视为“国家垄断贸易”和“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就市场容量、市场秩序、市场潜力而言,中国已经超过了许多并未被美国视为“非市场经济”的国家。
  
  问题的解决: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消极影响在反倾销等一系列纠纷中已有体现,且这种影响对中美双方都较为不利。在美国的工商界、政界等领域,已有不少要人对此提出批评,认为继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不仅与事实不符,且对美国自身利益造成损害。但这一问题要想在布什任期内得到彻底解决,还存在许多障碍。
  首先,中国为顾全大局而与美国达成的协议,给了美国15年的时间维持其目前的反倾销方法,实际上也使美国有了在此期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借口。要想让美国放弃这一既得利益并非易事,而美国总统也无权力单独改变这一内容。
  其次,美国国内的某些利益集团也会成为解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障碍,其中影响较大的是劳工团体及形形色色的所谓人权组织。前者更多地考虑所谓中国产品对美国市场的冲击及美国的失业问题,认为中国的“倾销”是导致美国许多企业工人失业的重要原因之一;后者则更多地关心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内容。美国政坛向来是不同利益团体相互较量与妥协的场所,不同利益团体在对华经贸关系上有着不同的利益和主张,其影响也各有不同。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与力量对比都会对两国经贸关系及美国对华经济政策产生影响。较为敏感的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自然难免受到这种复杂的力量对比与利益关系的影响,并非布什总统一人所能左右。
  第三,中国国内经济发展状况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一方面,经济的发展与收入的增长,会使中国成为美国更为重要的市场,这不仅表现为更多的美国商品能够进入中国,还表现为更多的美国直接投资及金融资本对中国市场的青睐;另一方面,更强的综合经济实力也是中国进一步同其他国家发展经贸关系、开拓其他国家市场的经济基础。这一切都是与美国谈判的实力基础。与此同时,中国还应加强市场规则的建设。尽管中国改革开放已经进行了二十多年,但市场的建设与形成毕竟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中国应注意不要授人以柄。此外,还应加强企业间、行业间的协调,特别是在应诉反倾销方面的配合,积极应诉,不可仅想搭便车。
  
  局部解决:较为可行的方式
  
  尽管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解决面临重重困难,但在布什新任期内取得进展并非没有可能。其中可能性最大的,是经过谈判磋商后在个别领域取得进展,使中国的部分企业或产品能够享有“市场经济地位”。
  中美协议中关于反倾销的条款,并未禁止中国针对美国实施“替代国”政策过程提出主张。这便为中国不同的企业或产品在美取得“市场经济地位”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性。
  据悉,美国已经允许中国企业个案申请正常调查待遇。对取得了正常调查待遇的中国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会计记录,计算受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如果取得进展,则意味着中国可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要求美国使用这些享受正常调查待遇的中国企业产品的正常价值,作为其他中国企业产品的正常价值的参照。
  按美方的说法,对某个国家的企业实行“替代国”政策的原因,在于该国的产品价格被国家垄断或受国家控制,以至于那个国家市场上产品的价格是扭曲的,不能反映产品的正常价值。如果美国经过审查,确认了一个(或几个)中国企业可以享受正常调查待遇,就意味着美方已经承认了这些中国企业产品的价格是不受国家控制的,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是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要求的,因此也是可以用来计算倾销幅度的正常价值的。因此,选择享受正常调查待遇的中国企业产品的正常价值、替代所谓“第三国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作为判定其他中国企业产品的正常价值的参照系做法,也符合美国选择“替代国”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以享受正常调查待遇的中国企业产品的正常价值,作为判定其他中国企业产品的正常价值的参照系方法,也是最为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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