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国人口负增长 日本的“共享式增长”

发布时间:2020-03-18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战后日本,经历十几年高速经济增长,在20世纪60年代末,成为继美国之后的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同样是经济大国,日本贫富差距相对较小,国内经济社会发展水准相对均衡,因此有学者称日本为公平社会或均质社会。
  日本在发展经济过程中,逐步实现了利益共享和共同繁荣的社会理想,值得中国借鉴。
  日本实现共享式增长有一个过程。战后经济增长初期,日本的农村与城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经济发展密集地区与经济发展滞后地区,高所得群体与低收入群体,也曾存在较大差距。
  
  给农产品保价缩小城乡差距
  农村与城市的差距,是发展过程中带有决定性的处于主要矛盾位置的差距,从根本上决定着整个社会的发展均衡和公平。
  发展的城市,其人均收入、社会基础设施水平、公共福祉,都远高于农村,形成城市与农村的巨大落差。这导致农村人口大量涌向少数大城市,造成城市纠结和农村落后。
  为解决农村与城市的差距问题,日本在不同发展阶段做了多种努力。
  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高速经济增长期,日本城市中的工人工资快速上涨,农民收入增速较慢,为稳定农民收入,政府对以大米为主的农产品价格给以保价,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还参照城市工人每年工资上涨幅度,为农民争取相应幅度的收入增长。由于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出,农业劳动人手锐减,政府鼓励农民实现农业劳动机械化、技术进步。依靠机械化、技术进步和农业经营现代化,提高农业生产力,促进农村的富裕。伴随经济发展和日本的城市化,农村与城市的差距、地域间的经济差距逐渐缩小,实现了日本总体发展的均衡。
  
  缩小企业间收入差距
  20世纪50年代,日本处于高速经济增长初期,高收入的大企业与低收入的中小企业之间差距较大,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矛盾也比较突出。
  据统计,1958年,500人以上大企业工资水准为100,100人到499人规模的企业工资水准是70.8,30人到99人的中小企业工资水准是54.7,30人以下的小企业工资水准是43.6。日本中小企业占企业总量99%,其中绝大部分是小企业,因此,低收入的小企业群体占相当大的比重。直到经济高速增长后期,大企业与中小企业收入差距明显缩小,100人到499人企业工资水准上升至80.9,30人到99人中小企业工资水准上升至71.0,30人以下小企业工资水准上升至63.2。
  大企业与中小企业收入差距的缩小,大幅度缩小了日本社会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提高整个社会收入均衡程度。加之社会劳动福利整体改善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及完善,日本社会拥有生活稳定感和满足感的中等收入阶层扩大。据日本总理府实施的“国民生活调查”,1958年,认为自己的生活属于“中上”的人占3%,属于“中中”的占37%,属于“中下”的占32%。1970年,“中上”的比例扩大至8%,“中中”的比例扩大至57%,“中下”的比例缩小至25%。具有中等阶层意识的群体占90%,日本自称是“一亿总中流”的社会,即收入差距较小、社会福利较均衡的公平社会。
  
  以调节手段缩小地方经济差距
  由于资源禀赋、发展阶段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任何国家都存在地方之间的经济差距。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经济增长中,制造业过于集中在以东京、大阪、名古屋为中心的三大城市圈,特别是东京的经济发展过于一级集中,曾经导致东京人口密集,交通拥塞,地价、房价、物价飞速上涨。为了调整东京与其他欠发展地区之间的不平衡,日本在60年代到80年代,通过国土综合开发政策和市场的调节,不断将密集在东京的一些产业和企业分散向周边地区,一方面缓解东京的压力,一方面促进周边地区经济发展,缩小地区间差距。经过多次调整,日本形成了三大城市经济圈和太平洋沿岸工业地带的经济格局,尽可能缩小了地域经济差距。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经济全球化的进展,日本很多企业离开本土,向海外发展,又一次给日本带来地域经济空洞化和贫困化的问题。企业的出走大幅度减少了日本一些地方的雇佣机会,日本失业者增加,低收入群体增加,社会贫富差距出现反弹。再次治理差距,找回均衡,成为当今日本政府的重要政策课题。
  
  制定合理的税收制度保障财富分配公平
  缩小社会群体间经济差距,实现利益共享式经济增长,发展经济是前提,搞好分配是保障。经济不发展,蛋糕做不大,没有利益可分。经济发展了,蛋糕做大了,分配不公,人心不稳,无法保障下一步的再发展。
  战后日本建立了累进税率制,收入越高税率越高,1986年最高税率曾高达70%,1999年税制调整,降至37%,2007年回调到40%。日本征收所得税的税种很多,有利息,分红、不动产、工资、退职所得、临时所得等十几种,对遗产课税的税率较高,高额遗产税可让遗产财富大幅度缩水,因此日本有富不过三代之说。除此以外还有高消费税等等。日本税收制度既保证了国家的税收,汇集兴办公共事业的财源,也起着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当然,过苛的税收可能导致一些资金外流,有人指出日本一些企业苦于国内税负担太重,才将企业转移海外。税收制度既要照顾社会公平,也要注意实际效果。除税收制度是调节收入的重要手段外,还有其他方法也可调节收入再分配,如鼓励慈善事业,支持兴办公益事业等等。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帮扶弱势群体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劳动福祉保障,失业保障,医疗保障,养老保障,住宅保障等一系列保障体系。依法制定最低工资,年均劳动工时,交纳失业税费,一旦失业,领取失业救济金,是保障所有劳动者基本利益的制度。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是减轻劳动者后顾之忧,造福全社会的基本保障制度。向低收入群体提供低廉公营住宅,是关怀弱势群体的一种社会福利措施和稳定国民基本生活的重要措施。
  日本于1951年颁布《公营住宅法》,该法律目的在于,促进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协作,建设公益住宅,以低廉的租金租借给低收入群体,以此保证国民生活的稳定和社会福利的进步。
  随着经济快速增长,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对生活的要求从生活必需品的满足提升到昂贵消费品的满足。生活欲望的增加既促进相应产业和经济发展,如家电产业、汽车产业、住宅产业,也带动相应资源价格和物价的上涨。日本地价和房价在50年代到80年代末期间,一直处于波动上涨的趋势。80年代房价高涨,让许多工薪族望房兴叹。买房的工薪族背上巨额银行贷款负担,出现了大批负债长达10到20年的负债族。一些买房的工薪族感叹,自己还完银行贷款也就老了,为一套房子付出终生代价。很多低收入者更是无力在城市买房,依靠住宅出租市场或政府廉租房解决自家居住问题。在日本大城市,购房者约占70%,租房者占30%。
  政府提供廉租房只面向最低收入者,其筹建和运营主体一般有国家、地方政府、地方公共团体。为筹建和运营廉租房获得土地、占用农地、购买不动产、转让承租不动产,可依法获得政策免税、补贴、低息住宅金融贷款。为解决国民住宅问题,国家设立了住宅金融机构。鉴于日本少子高龄化社会引发了新的住宅问题,2006年日本又颁发了《住生活基本法》,目的在于针对日本住宅现实问题,进一步明确政府、公共团体及住宅相关事业者的责任和义务,继续确保国民住生活稳定和提高住生活质量。
  中国借鉴日本公平公正、共同繁荣的社会发展理念和做法,需要综合考虑国情、文化和发展阶段。日本文化中内含不图高人一等和冒尖,但求平稳与他人大同小异的元素,这也是日本人比较有团体意识、较少内部恶性竞争的文化根源。战后日本教育也注重人的平均意识,强调共同发展。日本人口规模仅为中国的十分之一,用20年的经济增长抹平了大部分社会差距,实现了差距较小的平均社会。日本的共享式增长也是循序渐进的过程,政府的政策引导和法制建设,无疑是共享式增长的重要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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