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陪审团制度 [管窥美国校园陪审团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19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众所周知,美国是一个好讼的国家,举凡一切国家运作和社会生活,大到总统选举,小到邻里纠纷,无不采用诉讼的方法求得最终解决。学校也不例外,在学校的日常管理和运作中,在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问题上,他们都会选择以司法途径来裁决。而作为联邦制国家,美国除了有负责联邦司法事务的联邦法院和负责各州司法事务的州法院系统以外,美国高校在大学自治的传统下也形成了独特的校园司法制度。这里为大家介绍的就是美国著名高校斯坦福大学的校园司法制度,这一制度中尤以校园陪审团制度的设计最具有特点。可以说美国人如此热衷于司法活动,应该是源于其对司法制度的自信,而自信的根本又来自对陪审团审理案件公正性的信任。在校园司法中,由普通学生和老师组成的校园陪审团在学校与学生之间居中裁判,承担着“事实厘定者”的职责。
  
  美国校园陪审团制度的产生原因众多
  
  陪审团制度最初发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国家,后经发展演变在英国得以成形,随着美洲大陆的开发,英国陪审团制度又漂洋过海来到美国,迄今美国已经成为全世界陪审团制度较完善的国家。不仅如此,美国还将陪审团制度发展出新的形式,校园陪审团就是一种针对校园司法活动的陪审团形式,其产生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对权力的不信任。美国人在建国之初的政治、司法理念中深深渗透了对权力的不信任,特别是对行政权力的不信任,大学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也同样有侵害无辜学生权利的可能性。基于“权力不信任”的政治传统,学生往往将选择权利救济的渠道寄托在独立于校园行政权之外的校园陪审团的身上,因此,陪审团的存在使得在行政权行使中出现专制的可能性减低了。
  其次是大学自治的产物。美国大学自治可以追溯到欧洲中世纪大学的行会自治,到美国殖民地时期,美国大学就形成了自己比较完备的自治传统。因此,大学内部自治管理采取具有自身特色的校园司法制度,特别是陪审团司法裁决制度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第三是法院的避免介入。美国法院在传统上也不愿意介入教育事务之中,这不仅因为法院承认自己缺乏处理这方面事务的能力,同时也体现了法院对大学自治的重视。联邦最高法院对大学自治采取的态度是既保障又监督,但决不干预,司法审查仅限于侵害权利和程序的现象,而不涉及实质性的教学和学术问题。
  第四是校园民主的要求。陪审团的制度设计正体现了所谓美国式人民主权的政治传统。因为只有在陪审团中,普通学生才可以直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判断与决策,正是有了这种直接参与,更多的普通学生对于法律的认识、对正义的实现才有了更直观的认知。
  第五是理由主义的诉求。当人类不再信任上帝作为事实裁判者的地位后,他们对自己的认知能力已达到一个空前的自信,因此更愿意依靠自己亲自履行“事实发现者”的职责。美国校园陪审团成员是由不同的文化背景、种族、性别的师生组成,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坐到一起,为了达成一致的意见,他们必须了解彼此的想法,通过严谨的分析、严密的推理和人性的良知做出理性的判断。
  第六是沟通传播的需要。校园陪审团也是学生了解校园其他团体文化的最好学校,因为这些陪审员来自学校不同社区、社团,相互之间原本并没有多少联系,是陪审团成为他们传播文化、宣传思想、沟通信息的平台,这样即使陪审团完成使命,陪审员回到原来的团体时,言谈举止中,无不流露出他们曾为校园融合与和谐发展作出过贡献。
  第七是个人主义的勃兴。个人主义的勃兴形成了意思自治、私权神圣的思想,它一方面不容许他人和社会随意剥夺自己权利,另一方面,也接受思想和信仰属于个人权利范围之内的理念,不强迫他人保持与自己同样的思想信仰,放弃因思想见解和信仰不同而迫害他人的权利。于是融“容忍或宽容”的理念于其中的校园陪审团就有了在学校和学生之间落脚的基础。
  第八是正当程序的要求。在校园违纪案件审理中,受指控学生与学校行政当局之间力量悬殊,学校的司法调查官拥有强大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资源,这样,学生随时有可能受滥用权力的威胁,为了平衡这种关系,使纠纷的解决更加公平,受控学生也有强烈的愿望请求以自己的“邻人”参与纠纷的解决,这些“邻人”较司法调查官而言更倾向与做出较缓和的决定,并有效防止学校当局滥用权力,以达到受指控学生与校方之间权利的一种平衡。
  
  校园陪审团制度的具体形式与做法
  
  产生于美国大学校园的校园陪审团制度,其许多形式与做法与美国司法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又充分结合了校园生活的特点和影响,特别在陪审团人数的确定、遴选、工作原则、工作程序、裁决方式等方面尤为明显。
  
  1、陪审团人数的确定。斯坦福大学校园陪审团制度将陪审团分为一审和终审陪审团两类。两类陪审团都由6名成员组成。虽然长久以来陪审团成员都由12名成员组成,但是到了20世纪,为了追求诉讼的高效,美国许多州开始采用6人制的陪审团,在考虑学校的实际情况后,最终采用了6人制的陪审团这种兼顾公平又考虑效率的方案。
  
  2、陪审团成员的遴选。陪审团成员从陪审员联盟中遴选,而陪审团联盟由学生、教师和职工团体分别推选组成,以体现广泛的代表性。经各自所属机构任命后,这个不少于30名成员的陪审员联盟将产生执行校园司法使命的陪审团。陪审团由一名学生领导,6名陪审员中有4名学生和2名学校的行政人员。每个种族、性别的学生均可有平等机会参与陪审团工作。
  
  3、陪审团的工作原则。校园陪审团工作遵循“以学生为本”、权利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则。“以学生为本”体现了陪审团工作的宗旨,陪审团在审理学生违纪事件时,一方面充分尊重学生的参与权,给予每一个学生以参与陪审团工作的权利;另一方面始终将受指控学生的权益保护置于首位,陪审团对一些直接涉及学生的权利都通过逻辑严密的诉讼程序加以保障,最大程度地体现“以学生为本”的原则。陪审团在工作中坚持对司法调查官和被指控学生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陪审团不偏袒、不歧视任何一方,对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给予同等的保障,同时鼓励彼此尊重的和谐氛围。陪审团内部成员之间也相互尊重,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发现事实,力求公正。
  
  4、陪审团的工作程序。陪审团审理是由校园司法调查官提起的对学生违纪问题的正式指控,并在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做出判断后,决定违纪指控是否成立,学校能否给予学生惩罚。在证据标准的判断上,陪审团对起诉的证据证明标准采用了类似于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证明标准,即陪审团会要求司法调查官提供的证据在排除所有的合理怀疑后方可作为给予学生处分的依据,否则,学生将依据其“无罪推定”的权利避免受惩罚,并避免受到“双重指控”和“再次控诉”的威胁。
  
  5、陪审团的裁决方式。陪审团在做出决定的时候必须是多数决同意方可通过,具体说就是一审陪审团在做出 指控成立的判决时,必须有全体6名陪审员中的5名同意方可成立;而终审陪审团做出的所有决定则必须得到全体6名终审陪审员中的4名的同意方可成立。而这种不采用陪审团“一致同意”原则,而选择了“多数决”原则是基于以下原因:首先,一致同意原则造成了陪审团运作效率的低下,为了达成一致的意见,陪审团往往陷入无休止的争论中,有时可能存在一两名特别固执的陪审团成员,他们往往导致了陪审团决策时间的拖延。其次,当多数陪审团成员已经就案件事实问题做出了一致性决定时,一般情况下就是符合了法律事实的,没有必要为了追求所谓的全体一致而牺牲司法的效率。
  
  校园陪审团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与局限性
  
  校园陪审团制度在当代美国社会中的作用和价值,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问题。反对者认为,由学生领导的一帮师生组成的陪审团,竟然具有裁决学校行政权的效力,这简直就是世界上最荒唐的一种司法审判制度。提出此类批评的人,正是一些不了解校园陪审团如何运作的外行。其实,校园陪审团制度有其不可替代的合理性,具体表现如下:
  
  1、陪审团制度是分权原则的体现。陪审团制度的设计就是基于“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的基本原理。所以说陪审团不仅仅是诉讼审判制度,更是美国分权制衡思想在大学自治管理中的实践。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学校行使的行政权必须要有制约的力量,这样当学生在受到行政权不法侵害时候,就有必要选择独立于学校行政权的校园司法机构给予帮助。因为美国人深知,实现法治校园的关键和难点,并不在于制定颁布严格的校纪校规,而在于能否有一个秉公执法、廉洁独立的校园司法机构,否则,再完美的校纪校规,也只是金玉其外,徒有虚名。而陪审团制度在遏制行政权滥用,保障校园公正,促进校园民主和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
  
  2、陪审团是遏制校园司法腐败的防护堤坝。不可否认,校园陪审团制度与“校园法官”独任审判制度相比,还具有预防后者司法腐败的作用。因为校园陪审团成员在大学社区、社团随机选出,而且是就某一特定案件而选出的,这就使案件利害关系人来不及引诱和贿赂陪审团成员。即使利害关系人企图贿赂陪审团,也会因为陪审团有6个人,贿赂成本颇高而使其望而却步。
  
  3、陪审团制度是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保障。由于校园陪审团随机成立,随机解散,陪审员对案件判决的结果不负个人责任,没有持续的校园舆论压力。判决一旦做出,陪审员便消失在茫茫人海之中。所以陪审团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治,最大限度地避免校园“潜规则”,减少对校园司法调查官个人素质的过分依赖,从而避免司法调查官独裁专断的负面影响。
  
  4、陪审团制度是学校正当行使行政权的护身盾。陪审团承担了校园司法过程中最令人困惑和头疼的责任,即在有争议性的案件中做出裁决。这将大大减轻学校在正当行使权力时的社会压力。在具有争议的诉讼中,经常会面临模棱两可、难以确定的违纪事实和责任的认定,陪审团集思广益,以“集体智慧”裁决问题,把学校从司法困境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处理问题,而不被原因复杂的诉讼结论所纠缠。
  当然,美国的校园陪审团制度也并非完美无缺,也有其不可回避的局限性。
  首先,陪审团制度是耗费较大和效率低下的制度,这是陪审团制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挑选陪审员的程序和规则复杂冗长,在个别案件中,常常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造成“悬而不决的陪审团”,拖延了诉讼的进程,增加了诉讼的成本,造成校园司法案件的严重积压。
  其次,陪审团易导致民意审判和多数人的暴政的悲剧,因为陪审团“多数决”的判决方式忽视了陪审团制度的一个根本属性――“代表性”。在确定陪审团的组成时,制度就通过各种途径保障社会“少数团体”在陪审团中的席位,也就意味着“少数团体”在陪审团中仍然是少数派。事实表明,他们对于很多问题的看法多与主流思想不一致,因此很容易被看成是“特别固执”的陪审员。如果简单地将他们置于“多数决”的机制下,他们在陪审团中就未发生任何实际作用,陪审团的“代表性”也会因此而大打折扣了。
  
  责任编辑 肖雪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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