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制”:难以承受之重]难以承受的生命之重

发布时间:2020-03-22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职能转变是中央新施政理念和“新民生”路线的旗帜或标志,也是“大部制”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和条件,是行政管理制度的核心。      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变化,孕育了一些国人跟风追时髦的风尚,对待政府管理领域似乎也未能例外。在以产值论英雄的年代,自上而下的经济目标责任制形成所谓的“压力型体制”,它所对应的则是“表现型政治”:自下而上响应上级指令,层层加码、层层拔高,表现出大轰大嗡的一些特征。目前有关“大部制”的热论似乎呈现出类似苗头:不恰当的定位、无根据的演绎、不切实际的希冀,人们正在赋予大部制难以承受之重。科学发展观意味着施政理念和价值目标的转变,它的贯彻落实则需要行事方式的转变,从“表现型政治”转变为“务实型政治”。务实的标志之一,就是要以平常心看待大部制。
  
  局部何以代表整体?
  
  翻开媒体,可以看到对大部制的种种评论: “中国政府将对自己庞大的行政体系进行改革,这一次的行动代号是‘大部制’”;“以大部制为代表的第六次行政体制改革”:“‘大部制’构想被普遍认为是政府改革的一个新起点、新突破口”:“大部制改革引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推行大部制着手,布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大部制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该如何定位?我们需要重温一下胡锦涛总书记十七大报告中的有关论述。
  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着力点或重点领域,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四个方面。报告中有关改革的具体内容和措施,也可以大致围绕这四个方面进行归类: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明显属于“职能转变”的范畴: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主要着眼于“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涉及面比较广,既包括“统筹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机构设置”,又包括“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而“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则是其中的重要部分:“提高效能”略微复杂一些,既涉及到诸如“推行电子政务”、“规范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等管理运作和技术层面的改革措施,同时又是职能转变、理顺关系、优化结构等改革所追求的最终效果。
  显而易见,十七大报告中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论述是系统全面的,从中可以得出几点结论:第一,大部制只是改革的四个着力点或重点领域之一。第二,大部制仅限于政府内部的机构整合,不可能替代党、政、人大和政协的机构设置统筹,也不等同于“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换句话说,即使就“优化结构”这一着力点而言。大部制也只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退一步讲,国务院现有60多个组成部门,即使所演绎的大运输、大农业、大文化、大卫生、大能源等全部付诸实施,所涉及到的部门数可能也不到一半。对于这样一个改革举措,用“引领”、 “着手布局”、 “新突破口”等字眼。把它视为足以“代表”本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面“旗帜”,无异于用局部代替了整体,给人以过犹不及的炒作之嫌。如果这些不恰当的定位出自于真诚信念,那只能反映了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综合性与复杂性的漠视和曲解。
  
  职能转变依然是第一要务
  
  政府为履行特定职能而存在,部门只是职能履行的载体或责任主体,政府机构设置、关系模式、运作方式和管理手段的发展变革,无不受到政府角色定位和职能结构的影响,并服务于有效履行职能这一目标。从实践上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机构的历次重大改革,都和政府角色和职能结构转变有着密切的联系,都是职能决定机构设置的例证。以物资部、纺织部、轻工业部等部门的演变为例。是市场化的发展导致了相关职能的消亡,进而导致这些部门被撤销,而不是这些部门的撤销带来了市场化的发展,也不是机构变革导致了职能的转变。因此,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涉及的四大重点领域中,深化职能转变依然是第一要务。其他领域非常重要,但在我看来都居于从属地位。大部制尤为如此。
  首先,职能转变是中央新施政理念和“新民生”路线的旗帜或标志。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实际上是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随着工作重心从阶级斗争向经济建设的转移,政府职能转变的重点长期放在经济领域: “从计划调节到市场调节,从微观管理到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等,显然都属于经济职能转变的范畴。新一代领导集体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目标,体现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发展思路,突出了“以人为本”和对民生的高度关注。在“新民生”路线下,政府职能转变的核心是“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换言之,这些改革措施最能体现新施政理念,因而职能转变依然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
  其次,政府职能转变是大部制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和条件。人们常用“缺位和越位”来形容我国政府职能中的问题。这在不同阶段有不同表现方式,但都对机构设置产生决定性影响。当公有经济占据绝对主导地位,政府对行业甚至企业实施微观管理的时候,把一机到八机部合并为一个“机械工业部”都会超越管理能力的边界。弥补政府“缺位”,当前的重点是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这需要工作重心和资源投入上的倾斜,因而首先是职能转变的问题。否则,即使建立一个高规格的大部门,也会面临运转不良的困境。至于政府“越位”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一方面,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情:另一方面,许多可以由非政府中介组织履行的职责,目前还是由政府部门包揽。如果大部制改革的目标是精兵减政、理顺关系、提高效能,那国际经验表明,分散化的公共治理结构越发达,大部制就越能够成功。否则。大部制同样会运转不良,最后走向“合而又分”。
  
  大部制的“能”与“不能”
  
  所谓“大部制”,就是在政府的部门设置中,将那些职能相近、业务范围趋同的事项相对集中,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大部制不是万灵丹,有所能又有所不能。所谓“能”,指大部制能解决哪些问题,带来哪些期望的效果:所谓“不能”,指大部制改革的作用有其边界。
  大部制度改革何以避免政出多门。从而提高行政效能?我们以商务部为例做一说明。在原经贸委、外经贸部和计委职能整合基础上成立商务部,可以说是大部制的一个早期尝试,其积极意义表现在几个方面:内经贸和外经贸管理机构统一。为统筹综合内外发展状沉,制定 统一的经贸战略和政策奠定了组织基础:有利于推动外商、合资和国内企业,国有和民营企业在经营权等方面的一视同仁,更好落实国民待遇原则;内外贸管理体制统一。有利于克服出口和进口脱节,在国际贸易谈判中形成出口和进口的连结效应。大运输的设想与此同理。航空、铁路、公路、水运等具有明显的竞争和替代关系,竞争不仅涉及市场、客户,而且争夺国家有限资源的投入。组建统一的大运输部门,有利于市场和资源投入的统筹规划与合理布局,有利于统筹思考解决几大行业间的矛盾和政出多门,有利于减少国务院的管理幅度,从而为提高效能奠定基础。
  大部制的“不能”表现在哪些方面?首先,大部制在解决政出多门和部门矛盾方面的作用有限。人们往往以“仅建设部门就与发改委、交通部门、水利部门、铁道部门、国土部门等24个部门存在职责交叉”、“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管理涉及14个部委”等,来论证大部制的必要性及其对改革的期待。问题在于:部门再大,也得有个边界,超越这一边界,职责交叉就是必然的,矛盾和扯皮也是不可避免的,大部门之间也不例外。其次,大部制聚焦于结构调整,并不能完全解决部门内部的运行机制问题。国际经验表明。有限政府和决策/执行职能的适度分离,是大部制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多数政府部门决策和执行职能混合,部长既抓政策又对执行管理和政策效果负直接责任,工作负荷超过了个人能力。实施大部制,这一问题无疑更为突出。第三,大部制会对强化监督和权力制约带来挑战。职能集中必然伴随着权力集中,人们对监督弱化的担心不是多余的。有人预言,“大部制改革将按照决策、执行、监督分离的原则确立部委运行机制”,这一新体制将带来更多的变化,其中包括强化监督和权力制约。其实。决策、执行、监督不论怎样分离,都绕不过部长负有全面责任和权力这一“天花板”,加上我国特有的官僚文化和上下级关系,部门内设监督机构的作用注定有限。强化监督和权力制约,不能押宝于大部制,功夫应在部门之外,不仅是政府专门监督机构,更重要的是权力机关、人民大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同等重要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这句话实际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大部制,二是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目前,人们对大部制的热议超乎寻常,但对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缺乏足够的关注。在我看来,它至少同大部制改革一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
  前已提及,部门再大,也得有个边界。除非把所有部门整合成一个“国务部”,部门之间注定出现协调配合问题。一个基本事实是。美国政府被视为大部制的典范,但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依然存在。解决由此带来的矛盾和扯皮,传统智慧致力于“职权界定明确化”,即详尽列出各个部门的管辖范围和事项,通过明确划定边界达到“井水不犯河水”。一位美国学者对此做过生动描述:“如果在公寓大楼里发现一只老鼠,那是住房检查员的责任:如果老鼠跑到一家餐馆,那就归卫生部门管辖:如果它跑了出去,死在一个小巷里,那就归公共工程部门管理”。实践证明,在问题盘根错节的高度复杂化社会,职权界定明确化日益无能为力。
  出路何在?那就是探讨有效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在这方面,发达国家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经验。英国政府1999年发布了《政府现代化白皮书》,其中一个新的理念是“协同政府”。其核心是“确保政策制定的高度协调和具有战略性”。“高度协调”即建立不同部门之间在决策过程中的制度化沟通和协商机制,克服公共决策的部门化。确保不同政策领域之间在政策上的高度一致性和整合性。决策的“战略性”则强调公共决策从长远出发,避免成为对现实压力的被动应付。如果说英国的“协同政府”侧重于决策中的跨部门协调,那么美国的“跨部门合作机制”则侧重于政策执行中的管理。联邦政府各部门的“年度绩效计划”中,一项法定内容是跨部门合作机制。按照官方的有关实施指南,跨部门合作机制至少包括四个要素:
  (1)跨部门关系的确认,即明确计划实施过程中可能与哪些外部机构打交道(相关机构)?打交道为了实现哪些具体目标(共同目标)?本部门和外部机构对目标实现肩负的具体责任(各自贡献):
  (2)跨部门合作的领导协调机制:
  (3)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4)跨部门合作的激励机制。
  政府机构改革如果不是一次性任务,那也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和间歇性,而建立有效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将是一项艰巨而又长期的任务。当“协同政府”、“整体政府”、“跨部门合作机制”等成为国际公共管理研究和政府改革实践中的热门的时候,热炒大部制而忽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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