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掮客_用立法规制权力掮客公司化

发布时间:2020-03-26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前不久,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重庆市委宣传部原副部长刘健春有期徒刑11年。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鲁照旺认为,“刘健春利用权力为别人获取不当利益牵线搭桥,自己也从中渔利,实质上已扮演了权力掮客的角色。”近年来权力掮客更呈现出公司化运作的趋势,各种五花八门的咨询公司也因此诞生,以咨询费的名义进行的新型贿赂交易也呈现上升趋势。
  权力掮客现象本质上是地下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核心是掮客们依托个人关系搭建交易平台,将相熟官员手中的公共权力作为商品待价而沽,并以代理人的身份在众多的买主中寻找出价最高者。这一形式降低了贪腐官员和行贿者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交易成本,官员能够将公共权力最大化“兑换”成个人利益,行贿者也能减少额外开销。权力掮客的存在,使得权钱交易的双方不必直接进行利益交换,而是透过权力掮客以所谓咨询顾问等名号完成贿赂过程,这就相当于让腐败官员戴上“白手套”收受赃款,并且将腐败行为漂白为针对政府部门的合法公关行为和企业购买的咨询服务,在降低贪腐风险的同时,甚至能够让腐败行为逐渐成为人们默许的“潜规则”。
  必须承认,地下经济乃是市场自主调节资源配置的结果,政府仅以行政执法力量加以打击,势必会面临市场力量的强硬反抗,往往只能治标不治本。要彻底治理权力掮客导致的腐败行为,政府不仅应加大法律制裁力度,更重要的是将权力掮客的行为通过立法加以规制,使其从灰色区域走入阳光下,并且,进一步明确官员对利益冲突加以回避的规定,压缩权力掮客非法活动的空间。
  打击权力掮客关键是要管住“权”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但是在权力监督制度相对完善的西方发达国家,权力掮客引出的政治丑闻也仍旧时有发生。这也更加充分说明,打击权力掮客背后的贪腐行为,既要以监督机制管住官员,更应以“阳光化”原则管住掮客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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