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歧视,仍未离去】我们仍未知道

发布时间:2020-03-26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公司人事部门的一个电话,如同五雷轰顶,让齐璐再次感到被“歧视”。   “我现在的感觉只有两个字――绝望。” 齐璐目光迷离、神情淡漠地对记者说。   去年6月6日,有着国企背景的某石化公司在网上公开发布招聘信息,齐璐的各方面条件都基本符合该公司的工程师岗位招聘条件。于是,在寄出个人简历后不久,齐璐收到了这家公司的面试通知。
  经过几轮面试的激烈竞争后,该公司负责人对齐璐的表现十分满意。在入职审批表上,用人单位给出了这样的评价:工作经验丰富、踏实诚恳、专业对口,符合应聘工程师要求。齐璐顺利地被正式录用了。
  6月19日,齐璐开始到该公司正式上班。6月28日,公司人事部门通知她第二天到企业下属医院进行入职体检。然而三天之后,单位突然告诉齐璐必须进行二次体检。体检结果显示,齐璐的乙肝五项检查中有两项呈阳性。
  7月3日,刚一上班,齐璐接到了公司人事部门的解聘通知。
  齐璐忐忑了一个多月的新工作,再一次弃她而去。这样的遭遇,对于齐璐已经不是第一次。
  和齐璐有着同样遭遇的人并不在少数,我国有一亿多人因患乙肝而被排除在社会边缘,人格和生存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乙肝因此被称为“中国第一病”。
  恐惧乙肝的心病,仍旧普遍存在,远未消除。
  刚性规定难消歧视
  其实,从2007年开始,我国政府相关的立法进程已经渐次展开,为保护乙肝患者及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益提供了相关政策和法律依据。
  2009年可以说是乙肝歧视破冰之年。7月24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相关条文让乙肝患者及乙肝病毒携带者看到了希望的曙光。《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乙型病毒性肝炎并不在《条例》规定之列。
  世界肝炎联盟主席查尔斯?高瑞对此高度赞赏,称:“这是消除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入学、就业方面的‘屏障’所做出的又一重要举措”。
  2010年2月10日,我国政府继续给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此次,三部委对取消乙肝歧视发出“最后通牒”:不仅卫生、教育、人社部门的“乙肝歧视”规定要立刻废止,即使地方政府做出的不合理政策,也要在30天内修改或废止。
  今年2月17日,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刚刚发布了《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该《说明》只针对特警、民航空勤人员、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做出了可以开展乙肝项目检测的规定。
  显然,近几年,在维护乙肝患者及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上,我国政府做出了巨大努力,相关立法也在不断健全和完善,事情正在朝着人们希望的方向前进。然而,经过调查,本刊记者了解到,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在现实生活中的落实情况并非那么好。
  去年6月,就在《通知》下发不久,齐璐再一次遭遇乙肝就业歧视,三部委的“最后通牒”成了企业阳奉阴违的一纸空文。
  今年2月17日,被称为“乙肝斗士”的雷闯如约去广州人社局领取调查结果。此前,雷闯已向广州市人社局举报20多家公司暗查乙肝,但广州市人社局仅仅对捷普电子(广州)公司进行了调查,且结果显示“体检环节中没有检查乙肝表面抗原项目”。雷闯当场表示对此结果非常不满,送上一篮子“鸭梨”(与‘压力’谐音)给广州人社局,暗指其反乙肝歧视不力,并立即使用自带的笔记本电脑向工作人员展示了捷普公司入职检查乙肝的证据。
  然而,就在当天,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发布了《说明》。尽管相关部门一直努力在制度与法律层面做突破,但用人单位依然联合部分医院暗查乙肝。
  
  禁查规定并非一张废纸
  在乙肝公益论坛“肝胆相照”上,互称为“战友”的乙肝患者及乙肝携带者纷纷记录下感言和经历。
  2001年,“肝胆相照”论坛建立,该论坛是我国最大的乙肝患者及乙肝携带者互助和维权组织。齐璐在“肝胆相照”上诉说了自己的遭遇,战友们纷纷鼓励她用法律手段维权。
  齐璐不是没想过维权,也咨询了一些律师,可是得到的答案都是举证难、赔偿低,也许还不够支付律师费。
  国内知名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于方强表示:“立案难、举证难、赔偿低,为乙肝携带者构筑了高高的维权门槛,建议立法部门切实实施细则,司法机关及时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行政部门加大对企业的违法处罚力度,这样的话违法违规的企业就会大大减少。”
  “现在一些地方有一些规避政策的手段。比如就业体检时采取员工自愿检测的方式。”于方强披露,规避手段多样,但最常见的就是让员工自己去医院办理个人体检,体检单交回公司时如果没有乙肝项目,公司会要求重检。“还有笨的办法,就是和员工签一个自愿体检协议。”
  对于部分用人单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做法,雷闯认为是因为处罚力度不够大,很多企业并不在乎。
  2008年1月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工,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招聘时违规检测乙肝,仅会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成本极低,相反,与违规成本低相对应的是劳动者维权的成本之高:投诉难、立案难、举证难、胜诉难、赔偿难,还要耗费自己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在乙肝歧视普遍存在的现实社会环境下,维权的另一个高企成本,就是需要勇敢地直面个人隐私被曝光的压力。
  违法成本之低和维权成本之高,令天平向有乙肝歧视的用工方倾斜。正如去年12月雷闯抗议医院为用人单位暗查乙肝所举的标语一样,“请不要将禁查乙肝规定当手纸”,国家出台的反乙肝歧视法规,因为违规成本之低,在企业和医院眼中不过是薄薄的一张纸。
  最近,北京益仁平中心发布了《2010国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报告》显示,被调查的180家大型国企中明确表示入职体检进行乙肝检测的高达61.1%,有63家企业则坚持认为“乙肝携带者不行,完全不会考虑”或“大三阳不行,小三阳可以”。甚至有七家不惮于表示说,尽管知道国家有规定禁查,但仍然会检测入职者的乙肝项目。
  虽然政策明令禁止,算是从制度、政策层面给予了乙肝患者及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保障。但从实际情况看,这堵挡在就业之门前面的墙仍然隐性地存在着,把一部分乙肝患者及乙肝病毒携带者挡在了墙外。
  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于方强对于这样的结果依然持乐观态度,他说:“现在国家从政策、法律层面都已经解决了对乙肝患者的歧视问题,只是若想整个社会认同,还需要一段时间。”
  
  违法成本之低和维权成本之高,令天平向有乙肝歧视的用工方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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