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困局有解] 环境公益诉讼

发布时间:2020-03-26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长期以来,我国的环保领域存在一种怪现象:一方面环境污染事件日益增多且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不断上演;另一方面,在公共利益遭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却鲜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遏制肆意破坏环境的行为,致使环境染污者逃脱应有的法律制裁。分析其原因在于我国在环境诉讼上存在主体缺位的尴尬,致使环境损害局面不能及时得到挽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者是不能对该企业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的。这让一些出于环保公益目的,对这种影响或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的人来说,多数会被法院以主体不合格的理由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去年,北京高安屯垃圾焚烧厂附近一位业主状告环保局对垃圾焚烧污染行政不作为。法院判决该业主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因为她的住址距焚烧厂超过800米。这个数字,是根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规定,垃圾处置厂选址与居民区、交通干道的距离应大于800米,而该厂恰巧又符合此规定。所以法院驳回起诉。也就是说,依据规定,800米之内不会住人,而住在800米外又不能作为原告,这就意味任何人都没有资格状告这个垃圾厂。难道像高安屯垃圾焚烧厂这样的污染企业在法律上拥有了绝对的豁免权?
  
  环保组织告倒污染厂
  环境不再是一只沉默的羔羊,环境公益诉讼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良方。
  去年,贵州省贵阳一家造纸厂的老板万没想到,自己会因为偷排污水被告上法庭。更让他感到意外的是,原告居然是跟他扯不上任何关系、远在北京的中华环保联合会和贵阳市当地的一家环保组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后,支持了中华环保联合会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立即停止向南明河排放工业污水,支付原告相关费用,并承担该案发生的检测费、诉讼费。
  负责审理此案的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法官罗光黔说,2010年贵阳市出台了《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社会团体都有权检举和依法控告危害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可以说,社会团体在贵阳市打环境公益诉讼的官司有了法律依据。
  一直关注此案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说,与以往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相比,这是我国第一起进入审判程序,并且诉求得到法院支持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罗光黔法官说,对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我们审理时进行了两个尝试,一个是接受中华环保联合会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责令企业先停止排污,防止企业继续污染环境;另一个就是法庭向保护基金会申请资助鉴定费用。
  清镇市人民法院的环保法庭曾经跟当地“两湖一库保护基金会”达成共识,在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评估、鉴定、检测分析等费用支出问题上,基金会将予以支持。这也是全国公益诉讼案件中,首个鉴定费用得到基金会帮助的案例。解决了以往老百姓打不起环境维权官司,拿不出污染评估费、鉴定费的难题。
  
  检察院支持公益诉讼
  该案还有一个最大的亮点,就是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规定:检察机关、环保公益组织为了环境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对涉及环境资源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履行有利于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行政管理职责。将检察院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一个当事人,并规定检察院的监督起诉权,是全国首创。“我们以这样的方式,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来,就是希望通过实现个案正义,促进环境的保护,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该案出庭的检察官说。
  尽管检察院代表国家公权力支持公益诉讼、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成为公益诉讼合格原告在社会上争议很大,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教授也对此表示质疑:“作为环保护机构,具有执法权力和义务,环境污染本身就是环保部门不作为,谈何公益诉讼?” “真正的公益诉讼,我觉得应该是由民间环保组织,就是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来提起这样的诉讼,这样才是真正的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曾对媒体说,要留住蓝天碧水,必须创新环境保护机制,发挥司法机关的能动作用,补充环境行政执法的不足。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样就等于把这个污染者或者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在他们头上悬了一把剑。随时都有可能遭到起诉,这样就促使它自觉地履行法定职责,而不敢污染破坏环境。
  据了解,贵阳市清镇市环保法庭作为全国第一家环保法庭,已经成功审结了四起公益诉讼案件。为此,在2010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还专门到该法庭进行调研,并对该法庭的工作给予了肯定。
  
  环境公益诉讼任重道远
  贵阳出台地方法规只是一个特例,摆在公益诉讼人士和组织面前的则是如何让公益诉讼成为常态。
  各地不断发生的污染案件正促使公益诉讼法律的推进。
  和贵阳一样,昆明等地也开始尝试出台公益诉讼相关规定,破解环境公益诉讼困局。昆明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分局、昆明市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处、昆明市中级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在2008年相继成立,而与人们的期待不同,昆明中院环保审判庭至今还未正式审理过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过高的环境公益诉讼成本以及诉讼主体的资格问题是最关键的制约瓶颈。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评估费按法律规定是要原告方先垫付的,高昂的诉讼成本,并不是每个起诉者都能够或愿意承担的。即使有能力承担,也担心判决下来的赔偿款不足垫付的成本。
  为解决诉讼成本问题,昆明专门设立了“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由财政拨款、法院判决无特定受益人的环境损害赔偿金、侵害环境案件中的刑事被告人自愿捐赠款项等构成资金来源。其中,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申请限额每案最高可达20万元,对受害人的救助每案每人最高可达两万元。
  去年11月2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遭遇“案荒”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护航”。
  今年1月2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和宣判。
  主审法官袁学红曾说,此次出台的《意见》,一个重点就是解决公益诉讼费用的问题:公益诉讼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缓缴诉讼费,如果败诉可免诉讼费。公益诉讼人因提起诉讼产生的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评估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垫支,如果公益诉讼人败诉,相关费用由“专项资金”承担。
  袁学红表示,污染事件发生必然造成环境损害,以前是政府出钱治理,现在开展公益诉讼就是要追究污染者破坏环境、损害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民事赔偿责任,加大污染者的违法成本。
  现在国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视让各地陆续建立了数十个环境公益诉讼法庭。除了贵州、昆明、无锡的三家中级法院,福建泰宁县法院也建立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庭,此外还有别的形式,如福建泉州就把原来的林业法院改编成生态法庭,海南也作出决定要在全省普遍建立环保法庭。
  “随着生态环境恶化,公民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对司法保护环境能起到的作用将是无穷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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