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8-06-21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6)19-092-01
  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通过为进一步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提供了有效遵循。要确保党内监督落实到位,就必须拿出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决心,激发党内监督内生动力和强大威力,铸造一支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干部队伍。
  一、强化党内监督面临的现实考验和困境
  当前,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改革全面深化,党内监督面临严峻的挑战和考验。
  1、认识防线的弱化。正确认识是一切行动的前提。一旦认识防线弱化,束缚就会冲破牢笼,不受控制。在党内监督认识上还存在几大误区。一是思想认识上不愿监督。一些党员干部认为加强监督,既会影响班子内部的团结,还会影响关系,不利于开展工作,因此不愿意监督,持放任态度。二是行为共识上不敢监督。一怕得罪领导,给自己找麻烦;二怕影响晋升,给自己找问题。在很多问题上不敢去主动承担监督职责。三是行动意识上抵制监督。在一些干部之间已经形成了一条共同利益链条,决策、执行和监督权力同质化、同构化现象严重,出于共同的利益而抵制监督的介入。
  2、监督体系的淡化。完善监督责任体系是优化党内政治生态的“金钟罩”。但目前在一些掌握重要环节和關键领域上的重要部门当中出现“天高皇帝远”,陷入“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困境,越到核心领域,越到神经末梢,监督体系就越发显得薄弱,上面吼一吼,下面紧一紧,上面松一松,下面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监督缺位、滞后、软弱,监督责任体系形同虚设,导致“弱监”、“空监”、“虚监”等问题层出不穷,党内监督“只打雷不下雨”。
  3、惩处机制的虚化。加大对违反党内法规的惩处力度是确保党内监督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存在有制度无执行,有机制无人守,有规定被虚化。尤其是对一些把持重要权力的“关键少数”,由于他们手中握有绝对的权力,出现权力凌驾于制度之上,一言堂、一支笔、一句话仍然存在,滥权、越权、特权等问题依然存在。正所谓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惩处机制成为了无法得到切实执行的“空头支票”,给腐败的衍生扩展提供了温床。
  二、要把党内监督责任摆在重要位置
  1、从强化监督设计着手,激发内生动力。一是抓好民主集中制渗透化。民主集中制是党内监督的核心,尤其是要把民主集中制全面贯穿于各个环节、各个领域,对于重大决策、重要决定以及关键问题,组织开展党员联席会、党员大会以及民主生活会等,将权力集中于整体,而非个人手中,严厉杜绝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而滋生的腐败。二是抓好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多面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党历来的优良传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实打实,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不顾情面、不讲脸面,建立反馈跟踪机制以及巡查监督机制,进一步增强党内团结。三是抓好纪律建设常态化。正确行使好监督执纪问责,把纪律挺在前面,紧紧牵住“牛鼻子”,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等,强化纪律意识,重点推动纪律督查、纪律监管、巡察、倒逼的制度化、全面化和系统化,让纪律建设成为带电高压线,营造党内监督良好氛围。
  2、从细分监督责任切入,形成多元合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因此,加强党内监督,必须层层落实与细化,把责任落到具体事务上,确保党内监督不走样。一要建立自上而下的全覆盖监督责任体系。全面形成从党中央到党员一体化监督模式,健全由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大格局,形成横向到底,纵向到边的全方位监督。二要充分调动多种监督形式形成监督合力。《条例》中提出,“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由此可见,既要注重自身监督,又要注重外部监督,既要加强上下级监督,又要加强同级监督。实现党内监督同群众监督相结合、党内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党内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优化监督资源,搭建监督平台,充分发挥监督合力。三要重点抓住《条例》中的“关键少数”。习近平总书记在《说明》中提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必须首先从这部分人抓起”。因此,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重大事项、重大责任认定书,加强各项事务性公开、透明,成立由纪委人员+本部门党员+群众代表+媒体人员的审核小组,让领导干部置身于党组织、党员、群众、社会舆论共同监督,防止权力过分膨胀,确保党内监督不留空白、没有死角。
  3、从严抓监督惩处落脚,增强保障引力。把监督惩处机制落到实处是增强党内监督威慑力和向心力的“防火墙”。《条例》中明确指出,“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同时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一是要建立监督纠错问责惩处机制。《条例》中提出,“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因此,党委(党组)及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职,监督到位,全面搭建“书记总牵头、党委具体抓、纪委监督”的监督纠错制度。一旦出现监督不力,纠错不畅、监督失衡等,坚持“倒查”问责,运用通报批评、廉政谈话、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手段,实现问责比严、问责必究。二是建立联动询问核查机制。要建立健全关于主要负责人履行监督权力的联动询问核查机制,成立专门的核查询问小组,尤其是对于行驶监督过程执行决定的依据事实是什么、评判方式是什么以及运行效果如何等进行综合考量,如发现不当或者严重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警告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置。三是建立大数据监控跟踪机制。充分借助“互联网+”平台,建立大数据监控跟踪机制,将领导干部的个人事项、行踪以及社会关系网等纳入大数据库,进行监控跟踪,及时发现苗头,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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