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友渔:理性对待卢雪松老师事件

发布时间:2020-05-25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吉林艺术学院戏剧文学教研室教师卢雪松因为在课堂上使用记录片《寻找林昭的灵魂》,以及课后与学生谈论、探讨该片,被学校施以停课处罚,她给学院负责人写信,请求沟通,至今未得理睬。这件事引起人们,尤其是知识界的关注,舆论是一面倒地支持和声援卢老师。

  使我感到欣慰,也有些吃惊的是,人们在谈论这件事时表现得相当理智和冷静。其实,如果是群情激愤,也在情理之中,因为这个事件的性质,确实与道义相关。文革中有多少教师因为学生揭发、批判挨整(比如北京的小学生黄帅揭发、批判自己的班主任),人们还记忆犹新,这涉及整个民族敏感的神经和知识分子的伤痛记忆,出于良知的表态或谴责,完全可以理解。

  但大多数人是以理性和探讨的态度参与讨论,许多人表示,如果同学对于老师的观点和做法有意见,是完全正常的。当然,人们也认为,最好的做法是当面表示不同意见,采取导致老师挨整的“汇报”是非常不可取的。人们还相当一致地认为,学生汇报自己的老师,能否造成严重后果,关键要看学校领导的态度。

  有人认为,“作为学生完全有自己的权利,以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发表自己的观点。”我不赞同这个说法,使用语言的方式可以划分为以下3种类型,第一是描述事情、表达观点;
第二是“以言行事”;
第三是“以言取效”。学生向领导报告,固然要描述事情,但更是要做一件事情,取得某种效果。在我们生长的环境中,连小学生、中学生都知道“告老师”或“告校长”意味着什么,将产生什么后果,何况一个大学生?

  说实话,我得知此事后充满了道德义愤,因为它勾起了我对文革中学生告老师的痛苦回忆。我们这一代是看小说《牛虻》长大的,相信下一代中也有不少人读过这本经典名著。我们知道,书中主人公亚瑟在忏悔时无意地对朋友的言行作了汇报,这成了他一辈子的良心负担。他为此付出的代价有多大?他失去了爱情,失去了朋友、同志的信任。他汇报是无心和天真,我不信现在的告发也出于无心和天真。

  不过,为了这件事的妥善解决,为了卢雪松老师,我愿意把道义问题悬置起来,挑一个不带感情色彩的角度,即从“有知”与“无知”的角度谈一谈。

  我们的社会随着时代发生变化,人们即便不是在道德上,也会从历史的经验中,从见识的增加中获得进步。以下我讲两件事,它们发生在北京一所比吉林艺术学院名气大得多的高校。

  大约10年前,我的一位教中国现代史课的朋友在课堂上讲到“重庆谈判”时,按惯例歌颂毛泽东大智大勇,飞赴重庆,与蒋介石谈判。他说,如果不是毛主席去重庆谈判,中国历史的发展就可能是另外一个样子。这话再正统不过了,但一个学生想不通,他中学政治课背的是“历史的必然性”,历史的发展怎么可能还有另一种样子?事情的结局和这次一样,我的朋友被剥夺1年教课权利。差别是领导心里明白,他们处罚老师是为了避免事情闹大。

  今年,该校一位教授上课时提到上世纪“大跃进”、“人民公社”极左路线造成灾难,饿死了许多人。一个学生认为他污蔑我们的社会制度、丑化历史,不依不饶,闹得不可开交。最后,系领导告诉学生,老师讲的是事实,学生的任务是了解事实,增加知识。

  这两件事,撇去道德和品质不谈,蠢行的发生在于无知,悲剧是否发生,取决于坚持无知还是克服无知。

  我猜想,如果卢雪松老师事件中那个学生和学院领导知道,放映有关林昭的影片和谈论林昭是再普通不过的事,如果他们知道我国报纸、杂志、书籍、课堂、会议上有关林昭的言说,他们一定会感到自己的大惊小怪和敌情观念是可笑的。当然,他们现在应该知道了实际情况,承认自己无知并改变态度并没有原则性的困难,虽然许多人的做法是知道错了还将错就错。

  卢雪松老师如何与学院领导达成共识?首先是告诉他们外边世界上发生的情况,如果他们将错就错怎么办?如果卢老师与院领导沟通的努力失败,一切期望落空,我看最理性、最有效的办法是诉诸法律,或遵循法理原则加以解决。卢老师和院领导的矛盾与纠纷,只能通过唯一有法律效力的《教师法》来裁决,任何人对思想是否正确的理解,对上级部门文件的理解与解释,都是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卢老师的教学和言论完全合法。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请注意这一条重复提到的“宪法”,这是判断卢老师是否有错的唯一标准,任何取代这一标准的做法都没有根据,坚持不合法的做法就是违宪。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说:“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显然,其中没有一项,可以作为处罚卢老师的依据。

  

相关热词搜索:理性 老师 事件 徐友渔 卢雪松

版权所有 蒲公英文摘 www.zhaoq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