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正来:谁有资格制定学术规范

发布时间:2020-05-26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据说是为了预防和纠正学术腐败,教育部上个月底发布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一发布,就引起了舆论界和学术界的广泛注意。我尽管也反对学术腐败,但对该《规范》的合法性却表示怀疑。

  

  我认为,那种呼吁国家机关发布这类《规范》的诉求本身就是大有疑问的,因为学术规范乃是知识分子在其知识实践的过程之中就如何进行知识生产及再生产和如何进行知识传播及交流等具体的学术活动所达成的一系列共识。这些具有道德意义的规范性共识,不仅源于学术界自身的实践,而且也是在其实践中不断地得到修正和调整的。这里的关键在于,那些试图与外部权力相结合而对学术界的活动施加规定的诉求,不仅会给遵循自身运行逻辑的学术活动和教育活动引入“异治性”,而且还会为其他权力干预学术活动确立一个“先例”并为之打开方便之门。

  

  其实,学术规范的产生和有效性也绝不源于任何外部性的权力,而源于知识分子个人对它的承认,以及学术共同体对违背这些规范的行为所实施的道德谴责和相应的学术机构对它所实施的惩罚,正如任何学术评价及其判断标准都必须源于学术界同行一样。这意味着:如果学术规范的有效性源于外部性权力,那么学术界长期以来所进行的“中国学术规范化运动”以及由此展开的对学术规范问题的大讨论也就无甚意义了。因此,以任何权力形式表现出来的学术规范,都会使它自身的合法性大打折扣。

  

  另外,《规范》的发布还在客观上误导了人们对学术腐败现象的认识,尽管这不是它的初衷。因为《规范》的发布,使人们误以为当下的学术腐败问题可以通过《规范》和惩罚措施而得到解决。但在我看来,《规范》不可能有效地解决中国当下的学术腐败问题,这倒不仅仅因其缺乏惩罚规定和机制,更重要的在于它从根本上就没有涉及造成学术腐败的原因。从逻辑上讲,《规范》甚至认为学术腐败问题是个人自律的问题,这实际上还在一定程度上转移了人们对这些原因的“盯视”。

  

  我认为,学术腐败行为虽说是学者个人品质低下的表现,但学术腐败问题之所以在学术界屡禁不止,除了个人学术道德修养缺失这个因素以外,主要还是因为我们的学术体制和教育体制的不完善、合理评价体系的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的缺失。这意味着在这些学术腐败现象的背后,一定存在着各种体制性力量的激励。

  

  事实上,当学术研究和教育机构对国家有限的科研经费进行的争夺与学者个人对物质利益的谋取捆绑在一起的时候,必定会导致某些知识分子采取投机行为,而学术腐败也就必然隐含于其间了。中国的职称制度不仅要求论著的数量和学位,而且还要求一定数量的获奖成果及项目等,而这便会“逼着”那些达不到这些要求但仍试图获得相应职称的知识分子去干那些学术腐败的勾当,甚至导致一些知识分子发表的文章和著作比他们阅读的文章和书还多。当国家所确定的各种评比和评奖活动越来越多,而获得这些奖项又与评价知识分子的能力相联系的时候,一些知识分子必定会为了获奖和多发表成果而难免在自己没有精力进行研究的情况下去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其他学者的论著。中国的学术体制、评价标准和管理手段,充其量只适合于常规性的学术研究和教学活动,却不适合于那些需要足够时间和足够寂寞的基础性理论研究和原创性学术研究;
进一步言,中国许多与学术研究和教学活动紧密相关的政策和规定只适合于管理者的管理工作,却不适合于被管理者(即知识分子和教师)的学术实践和教学活动。

  

  据此我想指出,“中国学术规范化运动”必须植根于学术界自己的土壤之中。当然,我们并不是要拒绝那些主管教育和学术的行政管理机关的参与,而是希望这些机构能够对它们自己启动的各种旨在推动学术和教育发展的管理措施及评价指标进行更深层的反思和批判,并通过这一努力来参与这场伟大的“中国学术规范化运动”。而且我也相信,这些管理机构一定能够做出它们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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