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光:一个值得重视的改革模式

发布时间:2020-05-27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一)

  

  《深圳特区报》4月13日以整版篇幅,报道深圳市福田区街道集体企业进行体制改革的消息。

  福田区的街道企业大部分创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主要是由街道办事处或以街道办事处的名义兴办起来的,到2002年开始改制时,已经有348家。十多年来,这些集体企业为繁荣地方经济、推进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集体企业的产权形式和管理体制不断暴露出很多问题。特别是由于政企不分,企业与街道办事处之间人财物混杂无序,人员交错任职,资金混合使用,资产共同占有,导致企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因产权不清、经营不善而资不抵债。改制以前,全区街道集体企业净资产为负2200万元。为了改革现有体制,2002年4月,福田区成立了由区委书记任组长的集体经济改制领导小组和由区长任主任的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在各街道相应成立改制领导小组和改制工作办公室,具体承担街道企业的改革任务。

  福田区街道企业改革的最值得称道之处,是以员工持股为主要的产权形式。具体办法是:员工按照一定比例购买企业的净资产,成为企业的股东。他们不但可以作为劳动者继续获得工资和其它劳动报酬,同时也享有作为股东的各种权利,参与企业的决策、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为了保障员工的这些权利的实现,福田区明文规定,改制后员工持股一律要占总股份的51%以上,经营管理班子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对于一部分自愿选择分流下岗的员工,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安置工作,寻找再就业的出路;
对特别困难的员工,还给予一定的补助。

  改革的另一个亮点是政企分开。福田区委和区政府按照“摸底、脱钩、改制”的改革思路,在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确定改革的目标:“街道办事处与企业彻底脱钩,企业彻底改制转制,建立符合于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街道企业在“产权、财务、人员、名称”等方面,都要同街道办事处脱离关系。这样改制的结果,一方面可以使企业摆脱行政权力的干扰,独立自主地投入市场经济,在自由竞争的浪涛里经受锻炼,博取利润,谋求进一步的发展;
另一方面,街道办事处可以从企业的拖累中退出身来,一心一意地服务社区人民,管理份内的事务,为居民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和投资环境。

  经过将近四年的努力,最近已经完成了全区348家街道集体企业的改制任务。改制后的企业扭亏为盈,实现了有序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这个改革模式(《深圳特区报》称之为“福田模式”)的最有价值的宝贵经验,是员工持股和政企分开。它对于一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体制改革,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这些企业诞生于党政机关的政治权力的母胎,从它出生的第一天起,就与行政权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说不清道不明的纠结,使企业在日益健全的市场经济的大环境里,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它们既在不同程度上接受市场规律的支配,又由于行政权力的庇护和干扰而逃避市场经济的约束,承受非经济的压力,以致造成两败俱伤的局面——既破坏了市场经济,也阻碍了企业自身的发展。所以,实行彻底的政企分开,全面地摆脱行政权力的庇护和干扰,应当是一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共同出路。

  需要指出,以员工持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模式,早在十几年前就在山东诸城县推行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后来有些国有企业参照这一模式,在股份制改革中,拿出一部分股权,无偿或低价分配给职工,却被当时的经济工作最高领导人斥为“国有资产流失”、“私有化”,因而被迫恢复原状。此后,员工持股就不再被提起。“福田模式”的出现,再一次反映了以员工持股为主要特征的股份合作制的魅力,说明这种改革模式在当前的企业改革中仍然有它的积极意义,应当受到足够的注意。

  

  (二)

  

  员工持股是“福田模式”的最具实质意义的变革。用庸俗的斯大林主义的眼光来看,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集体企业改为员工个人持股的股份合作制,是“私有化”,是“倒退”;
但事实上,这个变革却是最符合于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化”,是对旧有的落后的生产关系的突破,是大踏步地前进。

  为什么这样说呢?这要从“公有制”的科学含义说起。

  长期以来,人们都把国有制看做是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
集体所有制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初级形式。这是斯大林在上世纪三十年代提出来的谬论。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应当是在资本创造的物质基础上,实现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结合,实现“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在协作和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也就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可见,所谓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一种共同占有和个人所有相结合的占有方式:一方面,劳动者共同占有他们用以劳动的生产资料,任何个人都无权分割;
另一方面,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中,每个劳动者都享有一份属于个人的所有权;
两者缺一就不成其为公有制。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名义上是全民所有、集体所有,但生产资料所有权却被管理者和有关的权力机关所操纵,劳动者无权过问。他们既不能参与决策,也不能分享企业利润,哪里是什么公有制呢?实际上,这是一些处在三叉路口的经济,它们的出路,或者是公有化,通过股份制改革,实现资本社会化,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结合;
或者是私有化,被管理者侵吞而成为官僚所有制企业;
或者是维持不公不私的官有模式,而维持原状是不能持久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许多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在主管部门的默许或相互勾结的情况下,化公为私,实际上已经从国家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蜕化为权贵所有制或官僚所有制。这种所有制是比资本主义所有制还要落后的占有方式,它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必然的。所以,把它改制为员工持股的股份合作制,是把落后的所有制改革成为具有公有性质的占有方式,这种改革取向不是私有化,而是公有化,不是倒退,而是前进。这才是“福田模式”的重大意义之所在。

  当然,由于我国的生产力水平不高,市场经济建立未久,加上专制主义和斯大林主义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很深很广,社会习惯势力和政治权力的渗透无孔不入,因而,新建立的具有公有性质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发挥它的先进性和优越性,还取决于劳动者和管理者的主观条件和客观环境。但无论如何,“福田模式”的改革是值得称道的,希望福田区和深圳市的有关党政机关珍惜这些企业的改革成果,为它们创造更有利的条件,使它们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健康发展。

  

  (三)

  

  “福田模式”的理论意义不仅在于占有方式的公有化,它还表现为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实践,因为劳动者持有股权,实现了他们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结合,正是实现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重要途径、重要方式。

  马克思的自由观,或者说,马克思的自由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马克思接受了前代思想家的古典自由主义,又以他的历史唯物主义充实了自由主义的内容,构成了自己的自由主义体系。

  马克思主义的自由主义是对古典自由主义的直接继承。首先,自由主义的核心是人人生而自由平等。早在十六世纪,欧洲的人文主义者和反人文主义的托马斯学派,就曾分别提出“上帝创造的万民生来自由和平等”、“人生来就是自由的”这样鲜明的命题;
十七世纪的英国启蒙学者约翰*洛克则在批判为君权神授辩护的“人类不是天生自由的”这一谬论的基础上,建立起他的政府理论;
更为人们熟知的是法国大革命期间发布的《人权宣言》,它明确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马克思完全接受这个自由主义基本观点,他在他的早期著作里指出:人的本质特征,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自由是全部精神存在的类的本质”。其次,古典自由主义所主张的自由是在理性指导下的自由。洛克在《政府论》一书里谈到:“人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康德则指出:“人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马克思接受洛克、康德的看法,认为:人的自由“合乎理性的本质”,它“使人们成为理性的存在物”。第三,自由主义认为人的自由权利是由法律规范的,洛克指出:自由是指人们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置自己的行动和全部财富的自由,“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孟德斯鸠也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人权宣言》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马克思也承认法律对于自由的重大意义,认为“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第四,古典自由主义强调个人自由,马克思则特别重视“每个人的自由”,如“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前提条件”,“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等等。在马克思看来,自由不是多数人还是少数人的自由,也不是哪一个阶级或哪一部分人的自由,而应当是每一个人的自由,从这里也可以看出,马克思是认同自由理念的普适性的。

  以上四个方面的简单介绍说明,作为一个伟大的思想家,马克思接受了、继承了古典自由主义的思维成果,但他不是单纯地接受和继承,而是以他的唯物主义历史观,丰富了自由主义的内涵,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他把自由的价值观,升华为对人类未来社会的崇高理念。他认为未来的社会制度将是“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的制度”,这个社会的基本原则是“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构成这个社会的细胞是“自由人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恩格斯也指出,未来的社会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在这个社会里,人将“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自由的人”。自由,是马克思恩格斯的共产主义理念的核心内容。(二)自由的实现程度,取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马克思说:“人们每次都不是在关于理想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规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这个判断,既说明了自由受制于一定物质条件的局限性,我们不能对自由的实现怀着不切实际的要求和期待,同时也表明了“在现有的生产力所规定和所容许的范围内”争取实现最大限度自由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三)马克思主张“以自由、联合的劳动条件去代替劳动受奴役的生产条件”,“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而“生产者不占有生产资料是不能获得自由的”。在这里,他认为自由的最终实现是同联合和占有联系在一起的,这样,他就把争取自由、争取解放的斗争同争取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努力结合起来了。由此我们可以明白,马克思为什么把公有制定义为劳动者在联合占有的生产资料中享有一份属于自己的所有权,因为劳动者只有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才能获得自由,从雇佣劳动者转变为自由劳动者;
只有这样,他们才具有成为企业主人、社会主人、国家主人的物质基础。“福田模式”之可贵,不仅在于它改变了生产关系,使之适合于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而且为劳动者提供了自由劳动的客观条件,创造了使他们成为企业主人、社会主人、国家主人的物质基础;
同时,也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革,树立了一个良好的范式。

  对于当前我国的改革开放来说,马克思主义的自由主义具有十分普遍的意义,它可以涵盖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改革的指导。长期以来,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只注重马克思主义中那些具有时代局限性的理论思想,如阶级斗争、社会主义革命、无产阶级专政等等,甚至为了适应政治的需要而加以夸大;
而对于其中一些具有普适性的理论思想,如它的历史观、自由观、人道主义,等等,则有意无意地回避、抹杀,甚至肆意曲解。对马克思主义的这种双重的扭曲,已经给中华民族带来非常严重的不幸后果。就以自由主义来说,许多自命为马克思主义者的人,至今还在排斥自由主义,拒绝承认它既是马克思主义的来源之一,也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把自由冠以“资产阶级”的头衔,将争取自由的努力贬斥为“资产阶级自由化”,不遗余力地口诛笔伐,加罪惩处,从而扼杀了自由民主在中国的发展。这不但同马克思主义背道而驰,而且直接违背了宪法关于公民自由的规定。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上,许多思想家以自己的智慧和勤奋的思维成果,为我们留下了无比珍贵的精神遗产。但是,任何哲人的思想体系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马克思主义也不例外。它既包含具有普世价值的真理,也不乏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的过时理论,还有一些带有浓厚的乌托邦色彩的幻想,更有许多被后人扭曲得面目全非的观点。因此,我们要继承这份宝贵的理论遗产,不仅需要正本清源,去伪存真,还需要披沙沥金,择善而从;
特别要探讨、发掘马克思主义的那些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思想,包括它的自由主义在内。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的自由主义,对于我国的改革开放和今后的长期建设,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希望它能够引起理论界的关注和重视,

  

  2006年4月19日初稿,5月14日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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