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力建:不能严守自己的职权范围是法治的极大危险

发布时间:2020-06-05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七月初,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规定》,规定中明确了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标准。这一标准的出台引起了相当激烈的争议.反对者主要是公安部门的一些同志,认为这一规定束缚了公安干警的手脚,使他们的案件侦破率的批捕率大幅度降低,进而影响相关考核,另一个反对理由是从宽处理是降低执法标准会使犯罪率出现反弹态势。郑州市检察院回应说,执行刑事司法政策当严则严当宽则宽,不加区别地以严打对待所有犯罪值得反思。毫无疑问,关于影响公安考核云云之类的理由引人发笑并令人警觉,有如此出发点的公安刑侦人员产生错案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人身自由自是在情理之中。检察院的回应从表面看既有出自追求长治久安的考虑,又有现行法律的依据,显得理由充足。

  但我仍然认为,郑州市检察院出台《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规定》是一个极大的错误,其理由是明显越权。这份规定列举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职务犯罪3种需要从重打击的具体情形。同时规定,在“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等9种情形下,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时,检察机关可以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此外,还详细规定了10种不起诉情况。市检察院有关同志解释说,“以前,国家有关部门虽然有关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规定,但比较模糊,操作性差。而郑州市这次出台的这个规定,明确了各项标准,便于操作。” “这样做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特别是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这是检察机关给初犯者一个改正的机会。”从这些解释来看,出台这一规定无疑“出发点是好的”,但问题是,郑州市检察院只是市一级人民检察院,而确认3种从重、9种不批捕、10种不起诉 情况的规定属于对刑事法律的具体适用,依法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司法解释,地区一级中级人民检察院根本没有此项权力。设想若是一个中级法院或同级检察院都有权释解法律作出具体适用的规定,各地将乱纷纷出台多少红头文件,郑州市有22条,商丘可以搞23条,其他各家各显神通,则司法的统一性怎能保证,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规定如何实施?还有,若郑州市检察院出了22条以后,公安有意见,他们也出了若干条,你不批捕我送劳教,法院也可以搞几条规定,大家热闹起来,那就打起乱仗了。

  这正是中国法治现状中若干乱象的一大源泉。党政部门也好,检察院法院也好,权力的行使缺乏明确的边界,领导人一拍脑袋,觉得行,相关的文件就发出去了。中国的红头文件何以“满天飞”,并且在“飞”的过程中若干文件又彼此打起架来,让人无所适从,这是其中最重要原因。特别这些年,有了改革开放的旗帜举在手中,再出格的行为似乎都有了响当当的依据,即使最后出现问题造成灾难性后果,还有“出发点是好的”、“改革中交点学费在所难免”继续支撑其滥用职权的所谓“正当性”。

  所以我一直坚持普遍适用性的红头文件一定要从严控制,省级政府以下的文件应当一律由政府统一制发,防止权力滥用,各行其是。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行事,用一句民间俗话来说,叫做“朱洪武扫地,各归原位”,这就是限权。每出一个普遍适用性的文件,应当先问一句是否在自己职权范围之内,若不在,自无出台文件的可能。当然限权需要自觉,但又不能依赖所谓自觉性,必须有一套制度和程序,实施严格管理,实现权力机关的监督和社会公众和社会媒体的有效监督,方能有所保证。

  严格规定各部门自身职权的范围,并有一套制度实施有效的监管,确保有权部门不得逾越雷池,实现诸神归位,各司其职,限制权力,这是中国法治和人权保障面临的一大实际课题,是中国百姓所殷切期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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