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宗海:“教育产业化”之我见

发布时间:2020-06-07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从本世纪初开始,“教育产业化”问题就成了教育发展的热点问题,争论不休。去年以来似乎有了结果。官方明确表态:“旗帜鲜明、坚决反对‘教育产业化’,不仅教育部要反对这个观点,政府和群众都要反对,这样‘教育产业化’才会没有市场。……教育部旗帜鲜明反对教育产业化,教育产业化是与教育公益性原则相违背的。”[1]

  “教育产业化”果真如此可怕吗?

  

  一

  

  产业一词的涵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产业是指对土地、财产等有形物质的拥有。广义的产业是指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的职业,其中包括有形产品(工农业等)的生产和服务、无形产品(精神文化等)的生产和服务等。

  教育的产业性是教育的物质属性的客观特征。是指教育作为一种产业,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对经济发展具有长远推动作用;
通过教育投入,可拉动教育经济增长,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功能和特性。“教育的产业属性是从20世纪初以来逐渐提出的,是与工业经济的发展、知识经济的出现,以及教育内容和教育模式的变化紧密相关的。同时,也应看到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结构群体,具有多重性、类别性、动态性和交错性。教育的属性并不是单一的,它既有传统观念的社会公益属性,也具有产业属性,但两者并不对立。”[2]

  在经济学上,产业特征的基本要素包括市场需求、产业资本、产业产品、产品质量、成本核算、社会经济效益、价值规律等。教育行业之所以可称之为产业,是因为教育具有产业要素的基本特征:一是教育有可竞争的市场需求。二是教育有专属的行业资产。三是教育有专门的物质产品。四是教育有排他的质量品牌。五是教育有独立的经济运行机制。六是教育发展必须遵循市场价值规律(特殊教育除外)。教育除了具备以上产业特征外,还集中表现出对相关的有形产品和文化精神等无形产品的生产过程,能够获得社会经济效益的特性。教育是生产知识的产业,是生产科技的产业,是生产人力资本的产业。教育的产业属性,说到底就是教育的市场经济属性。

  什么是产业化?产业化的理论定义,是指某种产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现效益为目标,依靠专业服务和质量管理,形成的系列化和品牌化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是一种在市场经济规律支配下所形成的规模经营的机制。产业化的基本特征:一是面向市场;
二是行业优势;
三是规模经营;
四是专业分工;
五是相关行业配合;
六是“龙头”带动、配套服务;
七是市场化运作。新时期教育产业化机制的形成,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需求和必然趋势,是应用而生的一种市场经济运行架构,是市场发展趋于成熟的重要标志。教育产业是不是形成了“产业化”,实行不实行“产业化”,是一个不以个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市场经济规律所决定的客观事实。有人却肤浅地理解为教育产业化“就是把上学读书当商品,明码实价,或者不明码实价地卖”。还有人认为“实行市场化运作,就是主张学校卖资产,卖学生”。其实,教育产业化跟“公平的社会分配制度”以及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没有直接关系;
产业化是教育产业在市场发展中所表现出来的自然属性,受市场经济规律支配;
公益性和公平性是国家在制定公共政策时要解决的均衡发展的问题,受公共政策导向制约。中国教育的根本问题不在于教育是否产业化。“事实上,教育产业化在国际上已成潮流,西方国家已经把教育当作产业来运作。据加拿大的测算:招收留学生除了学费收入外,还会相应地增加住宿、餐饮、旅游等方面的收入,每招收两名留学生就相当于给本国带来一个就业机会。澳大利亚的教育通过产业化并致力于向世界各国开拓市场,现已成为国内名列第三的支柱性产业”[3]。

  这些年,我们的教育主管部门就社会上出现的一些新的教育思想倾向和探索性的教育行为事实提出了许多“反对”意见,并多次行使了“叫停”权力。国家法律法规是否赋予了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这些权力的职能,我们姑且不论。有些事情的真相还没弄清楚(或弄清楚了,但不是自己所期望的状态),就急于明确表态或叫停或反对。是设想,当年“凤阳小岗村农民大包干”、“傻子瓜子”现象一出现,如果不是认真调研分析,科学判断,适时引导,而是凭主观感觉,人云亦云地“叫停”,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到今天会是什么结局?难怪刘道玉先生在接受《同舟共进》记者采访时感慨“现在教育领导部门已没有明白人了”。

  

  二

  

  教育产业化具有公私分明的特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教育产业正经历着多元的潜移默化的转变,传统意义上的公私属性变得越来越不稳定、越来越不清晰。关于教育的公私性问题,近年来在理论界引起了不少争论,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教育产品的供给方式和财政来源。教育是公办还是民办,是否由市场生产和分配,并不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而是取决于它的社会和政策属性。政策制定者既可以推动教育市场化,也可以扩大教育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如通过扩大义务教育办学范围、扩大办学规模和扩大招生等,增加教育的社会覆盖面和受益面。公私分界不是所有制形式,也不是市场和非市场化的生产形式。

  通常,人们习惯于按所有制属性来界定教育的公私属性。由此产生许多认识上的问题。首先分界线模糊。私是公的对立面,某学校是个人投资兴办的,其产品及服务就完全属“私”的,某学校是国家投资兴办的,其产品及服务就完全属“公”的。其次,现实生活中,基于产品经济属性的公私区分,教育资产权属界限模糊。第三,忽视了公共产品的多元性。如果公办学校意味着国有或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所有,公共产品只能由公办学校生产,那么,民办学校就只能生产私人产品?用所有权来界定公私属性,容易把教育看作是公共的和国家的事情。

  

  三

  

  教育产业化的内在动力是功利性。教育的功利性,是指人通过教育、受教育受益的特性和由读书学习、增长知识而产生的功效性和利益性。现实的人在其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和思想,必然要受到功利道德观念影响。中国传统的功利思想提倡功利与道德的有机结合,至今还用“功德无量”来评判一个人的功利价值。在中国,教育功利性的价值还具有“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深远历史影响。“功利”一词,在现代中国教育文化中又被赋予了“攀附权贵、沽名钓誉,见风使舵,好游权贵”的另一层含义,多指以自我为中心的、为私利而不择手段的思想或作为,是为贬义。作为一种人文价值观念,中国传统的功利思想有着悠久的文化历史和丰富内涵。我国古代伟大的教育家孔子认为,“最大的善的行为事实就是实现民顺国安。故孔子的全部学说始终都是在强烈的功利思想的观照之下阐释的。无论是仁爱思想,还是忠、孝、信、礼、义等等道德规范,随处可见其功利思想的痕迹。可以说,正是具有这种功利色彩,使孔子的儒学理论与后世所谓正统的重义务耻功利的儒学思想有着较大的区别”[4]。

  西方功利主义,又称为功用主义或乐利主义,是指以行为的目的和效果衡量行为价值,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评判标准的伦理学说。该学说认为:有助于产生快乐的行为和事物便是好的,反之则是坏的,这便是其功利原则。这一理论观点与孔子的功利思想在内涵方面有着超越时空的一致性。

  

  四

  

  教育产业化的物质基础是投资。教育投资,反映在社会日常经济生活中,往往被认为是一种“拉动内需”的消费现象。在过去一个时期,人们习惯于把“文教娱乐用品及服务消费支出”作为同一类消费支出作统计,“教育消费”成了“教育支出”的代名词,频繁地出现在报刊杂志和网络媒体上,与住房、汽车消费相提并论。有人借此说,“中国‘教育消费时代’到来了”。

  在理论经济学上,投资是指涉及财产的累积以求在未来得到收益的行为,其中也不排除教育和受教育的支出。消费则是人类通过消费品满足自身欲望的一种经济行为。教育支出的性质不符合消费的理论定义。人力资本理论认为:教育属于一种人力资本投资。教育可以提高个人的知识、技能以及劳动生产率,从而在劳动力市场上可以获得更高的收入。如果仅仅单方面地把家庭为教育的支出看作是消费,消费者可以看作是家长和学生,那么,公共财政长期以来对教育的大量支出,用“教育消费”来解释,谁是消费者呢?

  教育支出是一种特殊的投资,这种特殊性符合投资的一般特征:投入是为了产出;
支出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在未来获取价值(或经济上的,或精神上的)回报。无论是公共投入还是个人投入,教育支出都不具备“通过消费品满足自身欲望”的消费特点,由谁愿意拿钱买“十年寒窗”或“十二年死记硬背”来“消费”呢?教育投资的特殊性还表现在具有明显的投入与产出特性。

  “教育消费”的观念对教育的发展构成的深层次的负面影响,往往被人们忽略了。用“消费观念”理解教育,教育成了一种消费品,一种奢侈品;
淡漠了教育的市场属性和社会责任,成了富人尊贵身份的另一种象征。用“投资观念”解读教育,会更为积极地彰显教育的客观属性,促进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上海人智慧地称教育支出为“发展型消费”,其含义中明显包含了“投资”的成分。

  当然,无论是把教育看作是投资,还是看作消费,其性质都不是固定的,往往则表现为投资本身就是消费或消费本身就是投资。教育投资和教育消费之间的关系会随着时空的转换和公共职能条件的转换而转换。比如今天的学生明天成了教师、医生或工程师、国家公务员等。

  教育的担子有多重?教育投资从哪里来?常常听到有人以教育的公益性为理由,强调“教育供给不足”。很明显,这种“教育供给不足”的真实期冀,是对公共财政的一种无止境的、无标准的、无规范的要求,认为包办教育是政府天经地义的责任和义务。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分配观念的后遗症。对于整个教育来讲,“供给”不仅仅是指国家财政的“专供”,还应当包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海内外慈善机构和个人捐赠以及每个家庭为供孩子上学的投入。教育投入是“全民投入”,是整个社会的“全方位”投入。目前存在于中国教育的“供给不足”并不是政府、社会和家庭的物质供给不足,恰恰是教育观念的“供给不足”,教育制度的“供给不足”,教育政策的“供给不足”,教育布局的“供给不足”和教育供给方式的“供给不足”。这使得教育的公益性在某些方面有所失效。

  教育仅仅靠政府扛着是不够的,不合理的,不科学的。在社会经济多元化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民营经济的比例会越来越大。随着城乡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公共财政对教育的投入会越来越“捉襟见肘”,“教育供给不足”的呼声会越来越高。怎么办?适时制定相对开放稳定的公共政策,实现教育投资的社会化,公众化,国际化,多元化,最大限度地吸纳社会资金投资教育,实现教育产业的良性运行,是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由之路。教育需要产业化发展,一方面,可以有效减轻教育给政府及公共财政构成的压力,满足多层次的教育需求,使其他社会事业与社会经济保持持续平衡的和谐的发展态势;
另方面,有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体系,完善市场机制,教育事业发展的后劲会更足,前景会更好。

  

  五

  

  教育产业化需要良好的市场环境来经营。经营教育,是实现教育产业化的有效工具。教育既然是产业,就必然具有经营的功能,会遇到“盈亏”的问题。教育需要市场化的运作模式,需要经营。从法律意义上说来,学校(包括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不区分公办、民办等所有制形式)是教育主体。从事教育经营是学校或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专有职能和职责。投资者(包括政府)不能成为直接的教育主体,即便是在公办学校参与市场竞争的情况下,也应如此。这是由教育的行政性(政、事分开)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法则(政府具有对市场的管理和主导职能)所决定的。教育投资者,尤其是政府,不充当“教育主体”,不直接参与教育经营,有利于从宏观上体现教育的公共性,比如教育发展规划、教育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教育发展方向的把握,重大教育问题的处置等;
有利于维护教育的公益性,对教育的公共投入及使用,目的性更为明确,操作性更强;
有利于掌控教育的公平性,实现教育供给方式的转变,远离“垄断教育市场”的嫌疑;
有利于正确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能,高屋建瓴地掌控教育市场动态,以“裁判员”的身份审视评估教育,引领教育发展方向,而不是以“经营者”的身份袒护着公办学校同民办学校争市场份额,与民争利。

  当前的现实情况是,在具有竞争性的教育市场上,一方面,政府是市场的主导者,是行使着教育资产所有权的“大股东”,掌控着代理人(教育局长、校长)就如何使用、经营和处置教育资产苦心经营;
通过逐年的公共财政预算投入,(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要求代理人(教育局长、校长)如何使教育资产保值增值。另方面,政府在努力办好义务教育、不断扩大受教育面的同时,也以市场主导者的强劲优势扩大着教育市场的受益面,占据着教育市场的绝对份额,导致了公平竞争法则的严重失衡。

  建立现代教育产权制度是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当务之急。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现代产权制度是一种权、责、利高度统一的制度,产权主体归属明确和产权收益归属明确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
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是现代产权制度基本要求;
流转顺畅、财产权利和利益对称是现代产权制度健全的重要标志。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我国工业经济改革在加速向市场化转轨的过程中,将公有企业的所有权转让给企业的经营者和职工。各地政府这样做的根本原因,不仅仅是用所有权激励经营者,更在于尊重这样一条经济规律:在竞争性市场上,只有“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才可能有效地控制经营者的行为和企业的经营风险。

  在现阶段,我国的教育市场机制很不健全,教育产业经营处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态。一方面,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产权归属体系依旧牢牢控制着教育市场,公有教育资产的权、责、利权属关系不清晰,不统一,严重制约着教育产业经济的良性发展;
另方面,在教育产业政策不开放的帷幕下,寄生着一个庞大的自成体系的、既吃“教育皇粮”又吃“教育市场”的“准教育阶层”,他们中的许多人占据着国家教育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举着“公办学校”甚至“教育厅、局”的牌子,既不做教育教学,又不做教育科研,职责是专门为教育“服务”的:有教育后勤、教育交通、教育补习、教育旅游、教育出国、教育保健和教育“三产”等等。把教育市场糟蹋得不成样子。“国家应进一步创造环境及条件,像重视与支持企业改革那样,积极按照市场与教育运行规律,彻底改革国供皇粮办学校严重缺乏市场竞争机制的办学体制”[5]。

  教育市场盼望着政府能够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在建立健全现代教育产权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一套完备的公平竞争的实施规则,使得政府的教育行政代理人(各级教育局长)和公共教育资产的经营代理人(教育资产理事会或董事会及学校校长)都能够在实施规则中找到自己的法定位置,采取得力的措施来经营公共教育资产,政府就能够按照程序和规则规范教育局长、教育资产经营者的行为,使他们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缺位,不越位。

  应逐步转变那种把“公共教育”理解为“政府的教育”的传统观念。要让“公有教育资产”成为“公共教育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真正成为客观的“市场客体”,成为市场的经营对象,实现教育经营权的平等竞争获得,而不是依靠政府行政权力控制,指派代理人“看管”教育。

  

  参考文献:

  [1]《中国教师报》2006年3月10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2年度教育行业分析报告》;

  [3]庞振超《教育产业属性的彰显》;

  [4]余仕麟《孔子功利思想辨析》;

  [5]杨贺元《论我国教育经济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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