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力建:许霆案能够推动司法相关改革吗

发布时间:2020-06-07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据说最近有关方面已经发话,报章上对许霆案的讨论一律停止。我相信这可能是出于尊重司法权的考虑。但许霆案本身的意义已经超越个案量刑轻重问题,涉及司法改革和相关法律是否有必要修改,深入讨论有利于认识的深化,无论如何不必对此有所恐惧。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近日表示,“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但这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取款过程和细节值得关注,包括机器故障是怎么形成的,钱是怎么取出来的,是否存在与金融机构内外勾结的行为等等。这个案件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显然不合适,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当然是权威方面的意见,大概也是目前多数法学家的共识。但此中存在一个问题,即学者和社会公众总是把许霆案当成一个特殊的个案对待,似乎极为独特,只要“特事特办”,将此案依法报请最高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即可解决。这一认识将可能忽视许霆案应有的法律意义,削弱本案推进法治进程的作用。

  实际上,许霆案是一类典型案例,反映了法官断案的重刑倾向和对于法条死搬硬套的适用方式,于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许霆的幸运在于,他得到了媒体和公众的关注,而轻罪重判但适用法律看来并无错误的案例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试举数例:

  一、甲乙二人均在二十岁左右,某晚相聚饮酒,甲乘酒兴夸耀威风,称如果他向过路车司机要一包烟,没有敢不给的,乙认为应该试试看。于是二人乘摩托车驰上公路,适逢一大巴经过,某甲遂赶上与大巴并行要求其停下给一包烟,大巴司机继续行驶,甲赶过大巴迎头拦住,逼迫司机打开车门,并打了司机一个耳光,说,“叫你停你不停,现在不是一包烟的事了,拿五十块钱来”,看到司机还犹豫,夺过司机身边的挎包拿出一张五十元的钞票,然后下车,乙跟着甲上车后对车上乘客说了一句:“不要找麻烦,没你们的事”。

  本案一审在法院审委会讨论时除一名委员认为应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刑罚以外,其他委员一致认为应定抢劫罪,且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依照刑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在十年以上量刑,二审讨论中认为以抢劫定罪应无疑义,但观其情节在十年以上量刑实属过重,遂确定二人分别以抢劫罪判处五年、四年。后来省高院刑庭负责人对此案发表意见,以为司法解释既有明文规定,甲乙二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是一个事实行为,二审怎可不予认定?因为这一意见仅作为学术讨论,所以该案未作错案重审,甲乙二人算是不幸中之大幸。

  二、某甲是十五岁男孩,一日与一五岁女孩追逐玩耍至一偏僻处,女孩蹲下小便,某甲好奇蹲近观察,后贴近接触,女孩哭起来被家人发现,遂向派出所报案。依当时司法解释,与幼女性器官接触即构成强奸既遂,某甲以未成年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此后不久,最高院出台新司法解释,规定此类未成年人强奸类案件如情节显著轻微不作犯罪论处,但已生效判决不在重审之列。

  三、某甲与另三人赌博输去人民币三万元左右,认为三人结伙作弊,思挽回损失,遂找朋友乙丙丁三人商议,由乙丙丁扮治安联防队查赌将赌资夺回,于是约定时间地点,扮联防队的三人到赌博地敲门,某甲开门后,乙丙丁责令参赌人交出赌资面墙站立,为壮声势,乙打了其中一人一个耳光,清点赌资共三万三千余元,然后携款而去。某甲给了三人每人五百元作为酬劳。本案依法及司法解释以抢劫罪判甲及同伙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案经公开宣判,被告四人明显不服,但并未上诉。

  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以上所列的只是某基层法院在一两年中所审理的略有争议的案件。看起来罪行的轻重与惩罚结果不相适应,但按照刑法分则的相应条款和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判决并无明显错误。此类案件在刑事案件总量之中也许不会低于1%,以过去五年检察院批捕总数423万人计,轻重存疑大可商榷的可能在4万人以上。

  所以需要关注的决不是许霆一案,而解决问题的视野应当更为宽广。一要解决法官群体观念问题,不可宁重勿轻,对法条死搬硬套,而应重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要大力倡导权利保障的现代民主法治理念,确立对事实疑罪从无、对罪责疑罪从轻的规则,将刑法总则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分则条款的规定融会贯通。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司法改革中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量刑规范化的尝试,使这种僵化更趋严重,轻罪重判更易发生,被告人的权益难以保障。二要解决法律本身的问题。刑法分则规定了数百种犯罪形态,其中有些犯罪形态在主客观方面相互交叉,实际上有时很难准确界定,例如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与抢劫,量刑差异极大,而主客观方面的区别有时又极小。事实是,现实生活永远比具体规定要丰富得多,定罪量刑的依据并不仅仅是法条的规定,还要充分考虑具体个案所具有的过程和细节,才能准确适用法律,这就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下级法院对疑难案件的决定权,而现行法律将应当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案件一律由最高院核准,这一程序的严格和复杂令基层法院望而却步,导致事实上的形同虚设。这一规定应予修改,可以将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权力交由中级法院审委会行使,上报省高院、省高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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