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力建:劳教并非解决“跳楼秀”良方

发布时间:2020-06-08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据本埠媒体报道,广州市公安部门针对吴振鑫等人大代表的建议作出回应称,对以寻死的方式故意破坏公共秩序的,采取治安拘留处罚,对多次以寻死方式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将其送劳动教养。据说收效显著。

  这确实是一个简单有效的方法,但是实际上与代表们建议的重点有所区别。代表们的建议重点在于如何从根

  本上解决,给这些以极端方式寻求出路的人一个合理途径,同时在危险发生时有一个解决机制。

  所以吴振鑫等代表强调,不管跳楼真假,都要建立科学有效的救助方式,尽量降低社会公共资源的耗费。为此,代表们建议,当“跳楼秀”发生时,由当地消防部门独立完成救护工作,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协助维护现场秩序,其他部门大可不必参与。针对“跳楼秀”多是“赌命讨薪”,政府应为农民工寻求合法讨薪途径,为农民工建立起通畅的维权渠道,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实行特殊的司法保护,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减少“跳楼秀”现象。

  由此可以看出,代表建议的重点在“帮助”,公安回复的重点在“加大打击力度”,虽然这一回复的重点与公安部门的职权相关,但确实也能够证明一点:“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理念虽然在理论上受到肯定,但在实际贯彻当中很容易被忽视,甚至受到挑战。而公安部门提出的劳动教养方式,其本身在法律上和具体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问题,应尽量少用或不用,更不能作为规避上位法的灵丹妙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处罚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的人可以适用劳动教养。

  显然,从法律位阶看,治安管理法是上位法,试行办法是下位法,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
从时间上看,试行办法是二十多年前的老办法,治安管理法是新法律,旧法服从新法。现在如果撇开上位法和新法而去实施下位法的旧规定,无论如何在法理上说不过去。

  尽管如此,劳动教养方式还是受到公安部门的青睐,还把它作为一种重型武器加以使用。本次公安部门对代表建议的回复再一次证实了这一点。

  这一事实证明,公安的同志们至今仍把自己放在“专政工具”的位置上,没有实现角色转换,一事当前“打”为上,以至于没有对违法相对人权利保障给予“帮助”的基本意识,重“严格执法”,轻“热情服务”,重社会秩序维护,轻人民权利保障。这种情况当然并不限于公安部门,在政府各部门中具有普遍性。

  概而言之,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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