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允若:关于“新闻自由”之说

发布时间:2020-06-11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喻权域先生的《对新闻学中一些基本问题的看法》一文(下面简称“喻文”),广泛论述了我国新闻理论方面的诸多问题,表现了一位老新闻工作者对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关注。他在篇首强调理论研究的逻辑性,这是很对的。笔者这几年也深感概念不清、逻辑混乱已是当今新闻理论研究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只有下大力气加以纠正,才能使这门学科真正走上科学的轨道。

  不过,笔者在认真拜读喻文以后,却又发现这篇文章本身就存在许多概念和逻辑问题,需要商榷。这里主要就喻文所说“‘新闻自由’之说不通”这一点,发表些看法,同朋友们共同探讨。

  

  新闻自由之说在中国的出现

  

  喻文是从80年代“胡绩伟鼓吹‘新闻自由’”以及当时的学潮引出自己对新闻自由的看法的。这样写当然有其特定的用意。新闻自由之说究竟哪一年在中国出现的,现在难以考证;
但是有一点倒是可以肯定的,它出现的时间远比80年代要早得多。

  中国自有报刊以来,一切主张改革、要求进步、宣传革命的报刊,总是受到反动统治者的压制和迫害,它们也一直在为争取自身的自由权利而斗争。这种斗争,长时期间主要以言论、出版自由为口号,体现这种斗争成果的某些文献写的也往往是言论、出版自由的条款。例如辛亥革命之后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1945年的《国共双方会谈纪要》规定:人民应享有“身体、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之自由”。

  但是,从抗战后期起,面对国民党反动派的新闻统制政策,进步新闻界进一步提出了新闻自由的主张。这是因为国民党政府表面上允许《新华日报》等进步报刊出版,同时却实行严厉的新闻检查制度,并且不断在新闻传递、报刊发行、印刷条件、物资供应等诸多方面设置障碍,使这些获准出版的报刊仍然无法进行正常的新闻传播活动。1941年皖南事变爆发,国民党政府蛮横地禁止《新华日报》披露事件真相,报纸总编章汉夫就曾为此严词责问新闻检查官:这样做,报纸的“新闻自由权利在哪里?”[1] 抗战结束后,国民党反动派镇压民主运动,继续实行新闻统制政策和新闻审查制度,“允许你出版,又不允许你有新闻自由”。于是,《新华日报》联合重庆广大新闻界,对国民党当局进行了针锋相对的“争取新闻自由、反对新闻检查”的斗争。[2]国统区各地的新闻、出版、文化界纷纷响应,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拒检运动”,一度遏制了反动派的嚣张气焰。昆明文化界1945年发表的一次宣言中曾经这样写道:“尊重人民的愿望,一片废除新闻检查的洪流,冲破了、摧毁了残余法西斯阴影”,“争取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热潮,弥漫全国”。[3]

  上述简要的历史回顾告诉我们,新闻自由口号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它是中国进步新闻界、出版界反对国民党反动当局新闻统制政策长期斗争的产物,它是中国人民革命斗争中的重要政治口号之一。最晚在40年代,这一口号已经传遍全国,成为广大新闻界、出版界捍卫自身权利、争取政治民主的重要武器。

  还应该提到的是,二次大战之后国际上对于基本人权和新闻自由的提倡,也对中国新闻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1948年4月联合国召开的新闻自由会议,通过了《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同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1946年国际新闻工作者协会(国际记协)以及后来另行成立的国际新闻工作者联合会(国际记联),先后通过了各自的章程。上述文献都有关于新闻自由的表述,这些表述当时就在我国的新闻刊物或新闻学著作中传布开来,新闻自由的概念也就被我国新闻界广泛接受。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人民群众的民主自由权利有了真正实现的可能。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我们的革命前辈前赴后继、历尽艰辛争取得来的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理所当然地应该受到珍惜、得到保障。新闻自由,如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各项民主自由权利一样,理所当然地要作为革命斗争的重要成果继承下来,并且积极付诸实践。对于这一点,我想我国人民、我国新闻界的多数朋友,大概都不会反对的。试问谁会公然主张建立了新中国,就该把民主自由的口号抛到九霄云外、再也不许谈论它呢?

  

  新闻自由之说不通吗

  

  对于在实际斗争中产生并且已经广泛使用了半个多世纪的新闻自由概念,喻权域先生却认为是“不通”的。“不通”的主要理由是:“只有行为才有‘自由、不自由’的问题”,而“‘新闻’是名词,不存在‘自由、不自由’的问题”。

  我们知道,“新闻”是个多义词,使用在不同的场合或不同的词组里,会有不同的含义。对此笔者另有专文谈论。这里只就喻文的说法先提两点异议:(1)在政治学范畴,自由权利既同主体的行为相关,也同行为的主体相关,因此,表达行为主体的名词+自由,这样组成的概念是常见的。诸如“黑人自由”、“妇女自由”、“人民自由”等便是。(2)从语义学的角度看,表述事物名称的名词同“自由”二字相连也是完全可以的。例如“人身自由”、“学术自由”、“婚姻自由”等等便是。人们从来没有以“黑人”、“妇女”、“学术”、“婚姻”等词是名词为由,认为它们“不存在自由、不自由的问题”,从而否定“黑人自由”、“妇女自由”、“学术自由”、“婚姻自由”的提法。可见喻文据以认为“新闻自由之说不通”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事实上,喻文一边以“新闻是名词”为由反对新闻自由概念,一边却又不断地使用种种“名词+自由”的提法,短短几百字内充满了自相矛盾之处。喻文引用了美国宪法修正案的原文以说明“言论、出版自由的由来”,那末请问freedom of speech,or of the press,这里的speech、the press,是不是名词?喻文引用了1946年联合国文件中的freedom of information,这里的information是不是名词?为什么翻译成中文时又悄悄地加上了“流通”二字成了“信息流通自由”了呢?喻文还引用了1948年联合国发表的《世界人权宣言》的everyone has the right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请问这里的opinion 和 expression不也是名词吗?译成中文是“人人有主张及发表之权”,这不正说明用的是名词其实还是在表示行为吗?

  尤其令人不解的是喻文对于the press 的解释。喻先生应该知道,freedom of (the)press 里边的press是个名词而决不是个动词,这点并不因为译成了“出版自由”而有所改变。喻先生还应该知道,press 一词直接译为“新闻”已是十分普遍的事,诸如press communique(新闻公报)、press conference(新闻发布会)、press report(新闻报道)、press release(新闻稿)、press secretary(新闻秘书)、press censorship(新闻检查)、the International Press Institute(国际新闻学会)等等便是。因此,人们把freedom of press译为“新闻自由”也是完全正常的、顺理成章的。再说,the press 用于泛指大众传播媒介和大众传播界,远不是从1995年出版的《剑桥国际英语词典》开始的。早在1946年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发表著名的调查报告A 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 (通常译为“自由而负责的新闻事业”)时,就明白声称报告中的press一词是指包括广播、报纸、电影、杂志、书籍在内的所有大众传播媒介。[4]1956年,施拉姆等人出版The Four Theories on the Press时,进一步肯定了这一说法。[5]所以,实际情况并不是喻文所说的“原有的出版(press)和出版自由(freedom of press)已不能涵盖”(事实上人家仍然到处在用freedom of press,他们照样“涵盖”得好好的),只不过是喻文作者没有正确理解press的真实含义、或者说是只知固守它的旧义罢了。

  

  新闻自由概念的实际含义

  

  喻权域先生认为新闻自由之说“不通”还有第二点理由,这就是不符合他对“新闻这个名词”三种含义的解释。

  他所说的新闻的“第一层涵意——‘新近发生或变动的事实’”,实际上是他对新闻概念所下的定义。关于新闻定义问题,本人已有专文论述,此处不赘。[6]这里只想指出一点:喻文所定义的“新闻”,实际上不是新闻学意义上的新闻,不是传播领域中辗转相传的新闻;
它所定义的实际上是“新闻事实”而已。新闻事实和新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客观世界的范畴。后者属于主观世界的范畴,它是人们对新闻事实所作的认知、反映和表述,从本质上说,它是进入人们传播领域的新近发生的事实的信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新闻事实当然不存在自由、不自由的问题。岂止如此,正因为新闻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它也根本不可能进入人们的传播领域。试问新闻媒介向公众报道了克林顿绯闻案,客观存在的克林顿、莱温斯基以及他们之间的种种隐密关系有没有跑到媒介上来呢?

  喻文所说的新闻的“第二层涵意”是“新闻稿、新闻报道”。据他说有了“言论自由”,就不必再提“新闻报道自由”了。这段话有两个问题:(1)喻文不是在申述“新闻这个名词”的涵意么?怎么摇身一变来了个“报道自由”,在这里“报道”二字难道还是名词吗?(2)如果一切口头的、文字的、或是声像方式的叙述,都可以包括在“言论自由”中的话,那么,创作自由、学术自由、批评自由、参政议政自由、信息流通自由、主张及发表自由等等已经在国内外正式文件或法律文献中广泛出现的自由权利的表述,岂不都可以一笔勾销了吗?

  喻文还说“新闻这个名词”的第三层涵意是“报纸的出版”,并据此认为“出版自由”的提法已经涵盖了“新闻自由”的意思了。请注意,喻文第一节曾经明白地说新闻的第三层涵意“是指报纸”,可是到这第十节里却摇身一变(又一次的概念偷换)成了“报纸的出版”。汉语中的“新闻”竟然可以解释为“报纸的出版”,我还是第一次听说,专门去查了许多汉语词典或新闻学词典也未见有此一说。倒是英语press一词除了可译为“新闻”外,确有印刷、出版之意,喻文也许洋为中用,把press的含义借用过来了。但是这一借用却又使自己陷入矛盾的境地:既然已经把press和“新闻”等同起来,互相通借,为什么偏偏只许译为“出版自由”而不能说“新闻自由”呢?

  其实关于新闻自由的实际含义,国内外新闻界早有明确的界定和相当的共识,“含混不通”只是喻先生自己的感觉罢了。

  早在1948年联合国新闻自由会议(有51个国家代表团参加,包括当时的中国代表团)通过的《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Draft Convention of International Freepress)中,就有这样的表述:“缔约各国为了希望其人民充分得到消息的权利得以行使,希望能由新闻及意见的自由传播而增进其人民间的互相了解起见,已决定缔结一项公约以达到这一目的。”缔约国同意“予本国人民及其它缔约国之人民在本国境内依法发表或收取各种新闻与意见之自由,不问其方式为口头,文字,出版品,图画或其他合法运用之视觉或听觉的方法”。[7]很显然,“新闻及意见的自由传播”,便是公约对“新闻自由”的界定。

  1951年国际新闻学会(IPI)发表的文件指出,新闻自由的内涵包含:1、采访自由(free access of news),2、传递自由(free transmission of news),3、出版自由(free publication of newspaper),4、表达自由(free expression of views)。

  我国解放前出版的新闻学书籍对新闻自由的概念已有明确的阐述。如1948年出版的《现代新闻学概论》就把其含义归纳为五项:1、采访的自由,2、传递的自由,3、刊载的自由,4、批评的自由,5、发行的自由。[8]解放以后这方面的阐述就更多,新闻出版方面的权威性词书都有新闻自由的词条,尽管措词不尽相同,但却并非“含混不通”之说。例如复旦大学几位教授编著的《新闻学词典》的界定就相当清楚:“搜集、发布、传达和收受新闻的自由,(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包括报刊的出版自由、电台与电视台的播放自由、新闻采访与报道的自由、以及发表新闻评论的自由等,是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领域的具体运用。”[9]

  在笔者看来,上述种种阐述可以概括为一点,即:新闻自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新闻传播活动的自由权利。要知道在汉语的某些固定词组里,“新闻”二字往往用来指说“新闻传播活动”、“新闻事业”、“新闻工作”这类宏观概念的。譬如“新闻道德”指的是新闻传播活动或新闻工作的道德,“新闻史”指的是新闻传播活动或新闻事业的历史,“新闻改革”指的是新闻事业或新闻传播活动诸多方面的改革,等等。所以“新闻自由”里的“新闻”二字指说新闻传播活动完全是顺理成章的。新闻传播活动包括一系列环节,如新闻的采集、传送、报道、刊播、解说、评论、接收,以及从事这些活动的新闻媒介的创办、出版、运作、经营等方面。对于这种系列完整、环节甚多的新闻传播活动的权利规定,显然不是“出版自由”或“言论自由”的概念所能替代或表述的。

  喻文提到,新中国成立后的四部宪法,都没有规定新闻自由的条款。这当然是事实,但是这种情况的形成是有其历史原因的。社会在进步,民主在发展,过去没有规定的东西不等于今后不可以提出、不可以补充,过去规定得比较笼统概括的东西不是不可以进一步具体化、明晰化的。凡是伟人没有说过的话一律不许说,凡是过去没有的条文今后一律不许有,如果照此办理,我们就不会有改革开放以来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巨大进步。喻文提到了香港回归之前港英当局匆忙制定的所谓《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作者大概不会不知道港英当局此举的用意),可是它却回避了庄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正是这个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基本法明确规定了香港公民的新闻自由权利。应该认为,在这一点上并不存在“一国两制”的问题,因为我们已经一再向全世界宣告肯定基本人权的普遍性原则。我国政府去年签署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中就明确规定:“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
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10]所谓“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不正是新闻自由的基本内涵吗?

  

  对喻文逻辑的其他质疑

  

  除了新闻自由问题之外,笔者认为喻文其他部分也多有概念混淆、逻辑混乱之处。这些问题实在有悖于作者自称要重视逻辑的初衷。下面仅举两例(限于篇幅,暂不展开论述):

  (1)喻文有很多篇幅谈论党性,可是对党性的界定却十分含糊。文章定义式地写道:“党性就是阶级性、政治倾向性、政治立场、政治观点”,这就把五个层次不同的概念全都等同起来、混作一团了。文章对几家报纸版面处理的有趣评述,实际上也是这种概念含混的必然结果。譬如马尼拉英文报纸在报道谢军参加国际象棋比赛时,照片上只见谢军的背部,喻文说这就是西方报纸“党性”的表现。可是后来谢军夺冠在望,同样的报纸又出现了谢军的正面照片,这该如何解释呢?这是否表明这家报纸的“党性”来了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呢?又如新疆克拉玛依失火烧死人的消息,吉隆坡的英文报纸登在头版头条,华文报纸放在第三、四条的位置,文章说这都表现了“不同党性”,可是这究竟表现了哪些不同阶级或不同政党的“党性”呢(因为“党性是阶级性的集中表现”嘛)?又譬如,喻文说“对于香港传媒来说,正确的党性应当是‘爱国、爱港’”。我们知道香港报纸各有不同的政治背景,代表着不同的阶级、阶层、政党,按照喻先生的说法,“爱国、爱港”便成了不同阶级、不同政党所共有的“党性”了。如果它们在“爱国、爱港”的前提下,对某些重大问题具有不同的政治观点、不同的政治倾向,那它们是不是仍然都有同一的“党性”呢?如果它们对内地某件灾害新闻的版面处理有所不同,那末,他们的“党性”究竟是相同还是不同呢?

  (2)喻文用以反驳新闻产品存在商品性的主要论据是美国商务部的统计分类,据说这项分类中把报刊、书籍、电影、电视片和录像制品列为“劳务输出”而不是“商品输出”,由此证明这些信息产品都不是商品了。这显然是把统计学上的项目名称同经济学上的商品概念混为一谈了。须知尽管统计学可以把“劳务”同“商品”作为两个不同的立项,但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力和雇佣劳动都是商品,这却是政治经济学的起码常识。此其一。其二,喻文批评别人不懂得在“商品”与“非商品”之间还有个“服务业”,可是喻文却无法分辨在服务业中也还有商业性服务、行政性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的区别。在运输、邮电、信息、旅游、娱乐等等商业性服务活动中,服务的商品属性是不容置疑的。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手稿中明确指出:服务是服务劳动的产品,“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11]马克思还写道:工人可以“购买以服务形式提供的商品,他的工资花在这些服务上,同他的工资花在购买其他任何商品上是没有什么不同的。…… 例如,他可以购买医生的服务,也可以购买牧师的服务,就象他可以购买面包,也可以购买烧酒一样。”[12]其三,喻文把有偿新闻泛滥的状况归咎于实事求是地指出新闻产品的商品属性的学者,这一说法,同把当今社会的腐败现象归因于实施了市场经济政策如出一辙。试问,花钱取得新闻产品或信息服务,同花钱买发稿权、编辑权、播送权是一回事吗?哪一位实事求是地研究新闻产品的商品属性的人,是主张把新闻媒介的发稿权、编辑权、播送权当作商品出卖去搞这种权钱交易的呢?[13]以上三则恐怕也反映了喻文在概念区分或逻辑推理上的不当或混乱吧!

  

  (本文发表于复旦大学出版的《新闻大学》1999年夏、秋季号,中国人民大学书

  报资料中心《新闻学》1999年第3期全文转载)

  

  附:喻权域文章中有关“新闻自由”的段落:

  80年代中期,胡绩伟多次鼓吹“新闻自由”,并且发表《新闻法是新闻自由保护法》的文章。

  1986年12月,上海发生大规模学潮,大学生的示威游行队伍举着大横幅:“我们要新闻自由。”他们大学里有校报、校刊、广播,政府并没有进行事前检查,他们还要什么“新闻自由”呢?头脑发热的一些大学生拥进上海《解放日报》和《文汇报》编辑部,拿出他们写的新闻稿(赞扬他们的示威游行的新闻稿),强迫《解放日报》和《文汇报》在次日头版头条刊出,还不许改动。两家报社严词拒绝,批评他们侵犯报社的出版自由(批评得正确)。学生们则说,这是他们“行使公民的新闻自由权”。

  “八九风波”期间,举着“我们要新闻自由”的牌子和横幅游行的人更多。

  这些事促使我研究“新闻自由”问题。

  研究后发现,“新闻自由”并非科学的用语,只是约定俗成的说法。关于这个问题,我另专文论述,这里只是简单谈谈。

  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制定过四部宪法,都只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没有“新闻自由”。不仅如此,从1908的清朝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开始,90年间,无论是孙中山领导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还是北洋军阀、国民党政权颁布的种种宪法,都只有“言论、出版自由”,或“言论、著述、出版自由”,没有“新闻自由”。

  为什么?因为“新闻自由”之说不通。

  一、只有行为才有“自由、不自由”的问题。“言论”、“出版”是行为,所以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要求和规定。“新闻”是名词,不存在“自由、不自由”的问题。“喝茶”是行为,说“喝茶自由”是通顺的。“茶水”是名词,说“茶水自由”就不通了。

  二、“新闻”这个名词有三层涵意。第一层涵意——“新近发生或变动的事实”,那是客观存在,已经发生的事不存在“自由、不自由”问题。如果指“新闻”的第二层涵意——新闻稿、新闻报道,只能说“新闻报道自由”,而宪法中的“言论自由”,就包含了用口头或文字报道新闻的自由。如果指“新闻”一词的第三层涵意——报纸的出版,宪法中的“出版自由”就涵盖了。因此,不必列个含混不通的“新闻自由”。

  “二战”期间,无线电广播已很发达。“二战”之后,电视迅速普及。原有的“出版”(press)和“出版自由”(freedom of press)已不能涵盖,怎么办?

  1946年,联合国文件用过freedom of information(信息流通自由)。1948年,联合国发表《世界人权宣言》,改用“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Everyone has the right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这段话现在通译为“意见和发表之自由”。从那以后,联合国文件,以及德国、西班牙、委内瑞拉等国新制定的宪法,不再使用“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说法,改用了“意见和发表之自由”。港英当局1991制定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也不用“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而是用“意见和发表之自由”。

  press(出版)不能涵盖广播、电视,而英、美人又习惯于用这个词,怎么办?最新(1995年)出版的《剑桥国际英语词典》把press的含义加以扩大。它说写成“The press”就包括广播和电视。它特别强调,必须加“the”才行。

  (载《新闻大学》1998年冬季号)

  

  注释:

  

  [1]《新华日报的回忆(续集)》,四川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01页。

  [2]同上,第72页。

  [3]《中国现代出版史料(丙编)》,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71页。

  [4]A 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47,p.v

  [5]《报刊的四种理论》,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第1页。

  [6]张允若:《关于新闻定义的思考》,《新闻记者》1998年第7期。

  [7]《各国新闻出版法选辑》,人民日报出版社1981年版,第29页。

  [8]储玉坤:《现代新闻学概论》,世界书局1948年版,第367页。

  [9]余家宏等:《新闻学词典》,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2页。

  [10]《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73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一分册,第149页。

  [12]同上,第436页。

  [13]参阅张允若《关于新闻产品的几个经济学问题》一文,《中国广播电视学刊》199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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