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时期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任务与重心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摘要: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任务和重心会因为社会时期或阶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我国当下社会转型时期,法治初创阶段,民事诉讼法治也处于大规模的建构和实践之中。因此,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任务就应当集中于对民事诉讼制度原理的研究,以适应民事诉讼法治的大量建构和实践的需要。民事诉讼法学的大量研究资源也应当集中投入其中。过去由于受错误司法政策的引导和影响,将有限的学术研究资源投向了与民事诉讼原理研究关系不大的一些领域,从而导致了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重心的偏移,也导致了民事诉讼理论研究本身的贫困化。应当将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和重心回归于民事诉讼法制度原理的探究,真正推动我国民事诉讼法治的发展,提升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水平。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法学制度 民事诉讼法原理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6-0118-08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大转型时期——从原来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从传统法制转向现代法治、从万能政府转向简政放权、从追求GDP转向环保型可持续发展、从封闭转向开放。而全面推进法治即是社会转型的重要特征,也是社会转型的基本作业。全面推进法治并非仅仅是实体法规范的建构和实施,相比较而言,现代法治的建构和推进在现阶段更重要的是程序法的建构和推进。程序法的建构和有效实施是与传统法制的主要区别之一。没有发展和完善的民事诉讼法,不能有效地实施民事诉讼法就谈不上现代程序法治,也谈不上法治的发展和建设,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是现代法治程序规范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不言而喻,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完善必须依赖于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从民事诉讼法学中汲取理论营养。民事诉讼法学应当为民事诉讼法的建构、完善和有效实施提供理论营养,这是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任务和目的。
  在不同的时期,民事诉讼法学的任务或重点又有不同。从国外的情形来看,日本在明治维新前后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任务就是如何移植,如何正确地理解被移植制度的法理依据,以便正确按照该制度的法理予以实施。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战败,日本社会进入社会变革和转型时期,政治、经济、文化、观念等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法律构架发生转型,法学研究的任务也随之发生转移。其中,民事诉讼法学的任务也转向探讨在新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如何建构具有现代法治精神的程序法规范,注重对程序价值的追求。在其民事诉讼程序建构和积累到一定程度之后,为了应对民事诉讼程序在解决纠纷中存在的过于刚性、高成本、长周期、低效率、单一化、单纯形式化的弊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又将其研究任务的中心和重点转向如何提高效率、控制诉讼成本、缩短纠纷解决周期、讲究武器平等、追求纠纷解决的多样化、替代性方面。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也有这种变化态势。
  再看看原苏联的民事诉讼法学。基于国家对维权性、制约性的法律本身的虚无化,对程序及功能先天的戒备以及法意识形态的对立,原苏联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任务从一开始就是服从于意识形态的需要,对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进行批判。虽然也有一些学者在理论层面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的运用,但这并不是他们的主要任务,其主要任务是论证苏维埃民事诉讼制度特殊性、独创性,从历史阶段论和阶级论论证苏维埃民事诉讼制度的优越性,并反证西方资产阶级民事诉讼制度如何腐化和虚伪。作为一个非现代法治国度的前苏联,民事诉讼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政治学的分支或政治经济学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法政治学。
  显然,我国所处的社会阶段既不同于发达法治国家的现阶段,也不同于原苏联解体之前的社会阶段。与国外发达的法治国家相比,在某一个方面,我们可能正处于它们曾经走过的历史阶段,更准确地讲处于混合阶段——法制大规模建构、纠纷形态现代多样、法治观念刚刚启蒙、传统与现代纠结、高新技术日新月异、资信爆炸和泛滥、阶层分化与固化并行、经济发展与环境严重冲突。因此,在这样一个特有的社会转型时期,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任务应该是什么,这是民事诉讼法学界必须回答的问题。
  一个学科不同时期研究任务的设定和描述是宏觀的,论述的是一种大的趋势。这种设定不是对学者个人研究兴趣的限制。每个学者会根据自己对这种宏观趋势的判断和自身的研究条件(包括外语工具,本科、研究生、博士教育背景,具象与抽象思维的能力)、学术竞争优势(学术研究成效或社会效应、研究成本投入与产出率)、研究兴趣等选择自己的研究方向和课题。兴趣不同,研究任务的设定就有所不同——有人可能对概念的梳理、制度的历史考察有兴趣;有人可能对制度形成的外部因素——政治的、文化的、经济的有兴趣;有人可能对中国传统文化与诉讼制度的关联有兴趣;有人可能对制度实施的现况有兴趣。每个学者个体的研究虽然是个性化的,但往往无法摆脱研究的目的性,而对研究目的的判断很难离开对一定时期民事诉讼法学任务的宏观认知。符合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的研究才有可能是有成效的研究。在建构现代民事诉讼法体系和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大趋势中,注重对过去传统方式的研究虽然有助于加深我们对民事诉讼现代化的认识,但对于现代民事诉讼法而言,建构所需要的理论体系才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对现代民事诉讼理论的研究才更具有积极意义和实际效益。毕竟我们可以从传统中获取的建构资源是非常有限的,因为传统毕竟与现代具有内在的冲突。
  一、民事诉讼法学的任务与时事变迁
  回望历史,在新中国建立之初,基于革命和政权更替的需要,我们坚决而彻底地废除了过去的法统。基于法统的断裂和法观念、法意识的改变,原有的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也与过去的法统一起被埋葬。与过去法统相依相随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也一同被掩埋于制度的废墟之中,成为旧法统的陪葬品。从上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虽然也有民事纠纷——主要是离婚诉讼,也有相应少量极其简易化或半隐形化的程序,但在人们的头脑中基本不存在程序价值和程序约束的观念,所以程序也就处于完全虚无化的状态。在没有程序法的状态下,自然也不可能有民事诉讼法学存在的余地,民事诉讼法学及理论继续存封于历史的尘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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