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诈骗案件现场勘查以及物证提取初探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摘 要:刑事诈骗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案件。众所周知,刑事诈骗案侦办难度较大,关键是物证提取较难。而目前的司法改革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证据裁判制度”,对涉案证据的审核标准越发严格。
  关键词:庭审为中心;刑事诈骗;物证痕迹;提取应用
  近年来,刑事诈骗案件呈高发态势。据统计,湖南省岳阳市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共发此类案件5161起,占这期间刑案总数42926起的12.31%;每年案值均超过数百万。案件中暴露出的发案率高、流窜性大、手法多样、取证困难等特点和问题。2013—2015年,全市共破获此类案件745起,破案率为14.43%;破案率很低,因此,全面分析案件类型,尽快扭转破案方法单一,收集证据不全的状况,有力地揭露和打击此类犯罪,是公安机关刑侦部门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地任务。
  一、湖南地区为例,刑事诈骗案件的类型和特点
  1.假金元宝、金菩萨诈骗
  非本地人以家乡受灾受苦为名,愿意出售祖传的金元宝金菩萨来维持生计,并有《中国人民银行鉴定书》或遗嘱作凭证。被害人以此为真,用大量现金收买,结果为假货。案后,被害人身边留有假元宝,鉴定书,遗嘱等物品物证。
  2.抛物诈骗
  二三名作案人连档合伙,在路上街上拾到价值贵重的金首饰,要与同时看到的过路人分享,即用被害人的錢财作抵押,并放进事先准备好的皮包内,之后采取调换等手段,实施作案。
  3.迷信诈骗
  二三名作案人连档合伙,以找“神大仙”消灾为名,搭识过路人,并把搭识到的被害人带到某居民区。冒充的“神大仙”看到被害人,说其亲属有血光之灾,要求被害人把家中的所有现金拿出作祭品,放在某处,稍等悉数取回即可消灾。被害人信以为真,结果现金不翼而飞,“神大仙”也消失的无影无踪。
  4.假币诈骗
  以旧版秘鲁币换取人民币。作案人冒充邮政、银行人员,欺骗在银行或邮局取钱回家的被害人:银行邮局发出的现金是假币,即用真的假币换取所谓的“假币”。案后,被害人那里留有很多假币。
  5.电信诈骗
  以电话、手机短信的形式,谎称中大奖,冒充公检法执法,敦促被害人先付税收费、保管费、邮寄费,或者假称被害人资金账户非法透支,要求被害人按照帐号、地址汇寄现金,结果一去不返。等等。
  二、目前在处理刑事诈骗案件中存在的盲区
  1.前期处理上的盲区
  基层民警在接到受骗群众报案后,只注重被害人的陈述,单纯地了解作案的特征、人数、手段和金额,之后就实施立案、调查等常规工作,把被害人送至的假币、假元宝、假凭证等涉案物品相互传看,一搁了事;有时干脆直接把这些物品交还给被害人,警示其吸取教训;对作案人到过的现场,更无心过问,错误地认为,诈骗案件没有现场可以勘查,没有痕迹物证可以提取,放弃了大量重要物证痕迹地提取良机。
  2.后期移送上的盲区
  前期物证保管不严,取证力度不强,一旦案件突破,往往出现物证遗失、证据不足,严重影响办案质量。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常以诈骗类型为依据,注重模糊串并,没有深入研究、分析涉案物品或物证上的细微之处,没有利用现场痕迹加以佐证,串并质量大打折扣,在突破所谓系列案中,效果甚微。
  这些案件处理上存在的盲区,严重制约了破案渠道的多择性,侦查手段的全面性,削弱了侦破中的科技与情报研判含量。
  三、树立现场意识,注重传统物证痕迹与拓展物证痕迹提取
  1.每起案件的发生,有特定的时间、地点,并且在地点上留有种种痕迹
  如果能成功提取,将对判明案情、认定犯罪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刑事诈骗案件,除自身特点外,与常见的盗窃、抢劫、骗奸案件等,均具有第一、第二、关连、中心现场等共同特征。我们可以把作案人与被害人在路上搭识的地点作为第一现场,把作案人陪被害人取钱的路线作为关联现场,把作案人与被害人交钱交货的地点作为中心现场,这类现场上极有可能留下指纹、鞋印、唾液、头发、丢弃的烟蒂、喝过水的茶杯,触摸过的物品,这些都是现代刑事技术领域最好的检材:鞋印可以在复杂的客体上加以提取并作串并依据;唾液、头发、烟蒂、茶杯可以作DNA检测,建立数据库;触摸过的物品上可以提取到指纹并用之查档。同时,紧密与新时期科技手段相联系,对系列、重特大刑事诈骗犯罪现场,必须实行拓展物证痕迹即图侦、技侦“同勘制”,最大限度的将物证痕迹综合运用。
  2.妥善处理和提取诈骗案中的涉案物品
  如:假金元宝案件中的元宝原物、鉴定书、遗嘱等书面材料;抛物诈骗案件中的皮包;假币诈骗案件中的假币;等等,这都是作案人亲手触摸的物体,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作案人遗留下的重要物证。因此,留痕的可能性大,可靠性强,能直指人身,一旦发挥作用,就会发挥巨大的功效。如2013年下半年间,岳阳市多个乡镇连续发生十多起以假币诈骗他人钱财的案件,案值近30万。刑事技术室对每起案件中的假币,进行技术处理,提取到多枚清晰指纹。经比对,有三起案件指纹同一,可并案侦查,并通过NEC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查前科人员,比中犯罪嫌疑人周某(男,1974年6月生,岳阳县人)。周某被上网追逃,于2014年5月被抓获,审讯突破系列案件15余起。事实证明,注重和妥善处理涉案物品,包括电子数据等物证,破案可以化被动为主动,化劣势为优势。
  四、推进庭审为中心的证据意识
  在庭审为中心的证据裁判规则前提下,依据成功案件和现代警务要求,我们必须及时转变观念,增强证据意识,科技意识。在每一个流程上,各司其职,重视案件现场,规范操作涉案物品。这样,通过严格的证据提取程序,让涉案证据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要素。使证据作为定罪的依据,从而满足“庭审为中心”的证据裁判规则,符合法庭证据的要求。
  作者简介:
  杨子谦(1969.9~),男,湖南长沙人,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主任。
  樊秋荣(1973.10~),男,江西省修水县人,江西省修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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