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中的审判监督职能发挥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内容摘要:高某强奸案,经检察机关两次抗诉,法院终审改判。该案体现了公诉部门审判监督职能的发挥,加深了人民对司法的确信和法治的仰赖,本文以该案为切入点,阐述在刑事抗诉中,通过准确把握抗点,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确保审判监督职能发挥的实效。
  关键词:诉讼监督 抗点 检察一体化 人文关怀
  诉讼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性质的重要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中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近年来,我们在办理案件中不断加强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在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下,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其中,高某强奸案是一起典型的对刑事案件的监督案件,通过两次抗诉,促使法院两次启动二审程序,纠正法律适用错误,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5年被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评为“优秀抗诉案件”,2016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精品刑事抗诉案件”。
  [基本案情]被告人高某,男,1960年8月22日出生,山西省某县物价局职工,2005年,被告人高某与被害人高某某(1992年6月24日出生)母亲同居后,被害人高某某随母亲刘某与被告人高某一起生活。2007年,被告人高某将年仅15岁的高某某强奸,其后以“继父”名义,通过威胁、辱骂被害人,拍摄性爱视频,威胁被害人让其无法上学、身败名裂、逼迫没有经济能力的被害人给其两万元等手段,在长达6年的时间中数十次强奸被害人,2013年5月5日,被害人高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高某一案,办案人员经审查,认为其构成强奸罪,情节恶劣,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认定高某构成强奸罪,但对其“情节恶劣”的指控,不予支持,我们在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下,以高某强奸属于情节恶劣,法院法律适用错误为抗点两次提出抗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认定高某犯强奸罪,情节恶劣,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本案办理过程中,我们深入研究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案例,找准抗点,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及时沟通,共同应对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严把抗诉案件质量关,最终使案件得以成功改判,体现了公诉部门审判监督职能的实效,加深了人民对司法的确信和法治的仰赖。
  一、准确把握抗诉点,履行监督职能
  高某强奸案是一起利用教养关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例,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发,其中,基于特定身份关系性侵未成年人尤为典型,未成年人多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离不开成年人的监护、管教和扶助,这种人身上的依附往往被犯罪行为人利用,为其凭借亲属、长辈、老师等可信赖关系与可亲近关系实施性侵提供了客观上的便利。此类案件严重挑战人类人伦、道德底线,屡屡刺痛社会敏感神经,“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对利用特定身份性侵者要“从严”“从重”处罚,是对现实罪情、社会舆情的积极回应。我们在审查案件过程中,首先认真学习、参考了“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最高人民意见关于《意见》的新闻通报和《刑事审判参考》周银标强奸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情节恶劣”认定的解析,并结合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持续的时间、地点、次数等犯罪情节对本案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被告人高某作为被害人高某某的继父,从被害人年仅15岁起就对其实施奸淫犯罪,时间长达五六年,犯罪地点包括太原、临汾的宾馆及高某家中,犯罪次数多达数十次,从采取的手段看,威胁、辱骂被害人,拍摄性爱视频,威胁被害人让其无法上学、身败名裂、逼迫没有经济能力的被害人给其两万元,手段恶劣,其犯罪行为已达到“情节恶劣”情形,据此,我们对一审法院不认定“情节恶劣”的判决认真审查,认为属于法律适用不当,准确把握抗点后,两次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高某行为“严重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11年。
  二、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注重监督实效
  诉讼监督尤其是审判监督,不是提出抗诉就万事大吉,要真正取得监督实效,必须充分积极与市院沟通协作,共同解决诉讼监督工作当中存在的问题,排除阻力和干扰,高某强奸案第一次抗诉开庭时,因性侵时间长,首次性侵被害人描述模糊,给了被告人砌词捏造的机会,被告人声称性侵发生在被害人成年后,且双方为不当男女关系,被害人只是贪图自己的钱财,并找到自己的一个朋友作为证人佐证自己的观点,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人员从客观证据入手,包括高某声称性侵时间五六年的短信、被害人助学贷款的证据,结合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主观证据,形成逻辑严密、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同时,鉴于被害人已经成年,我们在与被害人沟通后,支持其出庭作证,被害人当庭向法院说明了案件事实,有力驳斥了被告人高某的荒谬辩解,也让所谓的证人哑口无言,为有效查明案情、准确定罪量刑夯实了基础。第二次提起抗诉后,我们与市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积极联系,共同研判案情,制定出庭预案,准备答辩意见,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二审法院判决最终支持我院抗诉意见,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彰显了司法公正,也取得了良好的诉讼监督效果。
  三、全面保护被害人权益,提现司法人文关怀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确立了对受害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关键在于司法工作者在司法活动中对其善意的落实,这是司法人文关怀价值的体现,我们在办理高某强奸一案中,从办案程序上,首先注意保护被害人隐私,询问地点均在较为封闭的场所,询问问题和语气尽量避免让被害人难堪,来往的法律文书中隐去被害人的性命,办案人员严格遵守办案纪律,除办案之外,不在其他场所,其他时间与任何人以此事作为谈资。其次,对于被害人提供的线索,主动取证,查明案件事实。另外,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被害人及母亲出现的情绪问题,我们也积极进行心理疏导,被害人被性侵始于幼年,时间跨度长,次数多,期间一直遭受折磨,不仅造成负面的躯体记忆,还破坏了其健康人格的形成,她与母亲关系紧张,有轻生心态,而其母亲在女儿报案后,由最初的自责愤怒,进而转化成对人的普遍敌意和不信任,第一次见案件承办人时,她一直纠缠于高某已经找了关系,案件可能处理不公的臆断中,后又写控诉材料四处递交,这种罔顾女儿隐私的做法加深了母女的隔阂,也给案件办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对此,办案人分别与母女进行谈话,对被害人细心抚慰,正面鼓励,对其母亲则详细解释法律的程序以及相关罪名的内涵,消除其顾虑。案件历时虽长,我们始终做到认真接待,耐心聆听,正面引导,获得了被害人的认可和支持,最终判决不仅为被害人提供了权威的救济,也慰藉了被害人受损的身心,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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