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中2018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新消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18-09-10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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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省统一部署,汉中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即将启动。改革后,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人员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基数的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单位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形成。
对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对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对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对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为保证改革顺利进行,同时实行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业年金,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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