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能调整交接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08 来源: 事迹材料 点击:

 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 司

  通

 知

 通字〔2010〕34 号

  关于下发《 部门职能调整交接规定 》的通知

  各部门、项目公司:

 为规范部门职能调整涉及的业务、人员交接流程,避免职能调整后导致的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特制定下发《部门职能调整交接规定》,望各相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部门职能调整交接规定》

 二零一零年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

 经营管理

  下发

  通知

 抄报:公司领导

  公司总经办

 2010 年 01 月 30 日印发

 附件

 部门职能调整交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部门职能调整涉及的业务、人员交接流程,避免职能调整后导致的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部门职能调整时涉及的业务、人员交接。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职能调出部门负责整理汇总职能调整需交接的业务、相关文件资料,如涉及人员的同时划转,还需明确调出人员名单及人员原有工作职责明细。负责牵头组织职能调整细节讨论会,组织职能调整的交接。

 第四条

 职能调入部门应积极了解调入职能相关的业务流程,在职能调整细节讨论会上,应能对职能调出部门提出的业务、人员调整要求给予明确的接收或不予接收意见。在确认接收后,应提前做好相关业务、人员接收的准备。

 第五条

 企管部、市场部、制造部、总师办分别负责管理部门、营销部门、生产部门、技术部门职能调整的监督、协调工作。参与职能调整细节讨论会,并协调解决双方的分歧,明确双方调整的业务、人员,确保业务调整后流程明确,双方职责清晰。并监督双方业务、文件资料、人员的交接。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六条

 部门职能调整应在公司批准同意后 15 日—20 日内完成职能交接及相关业务、人员的调整。

 第七条

 职能调整细节讨论会由职能调出部门起草会议纪要,经

 双方及监督协调部门确认后作为职能调整见证材料。

 第八条

 职能调整双方在办理交接时,需填写工作交接单,明确交转的业务流程、相关文件资料、办公设备、划转的人员等。

 第九条

 职能调整双方应确保业务调整后职责划分清晰,如在后期发现业务调整存在不完整或操作困难问题,双方应及时沟通协调,必要时可请监督部门牵头协调,并补充交接。

  第四章

 考核

 第十条

 对于未按时间要求完成职能调整后的交接,导致工作延误,视情节给予职能调整双方部门负责人工资 3-5%,部门考核分 3-5分的考核。

 第十一条

 由于双方交接不细致导致推诿扯皮,给予职能调整双方部门负责人工资 5-10%,部门考核分 5-10 分的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 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企管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工作交接单》

  附件

 工作交接单

 序号 交接内容 涉及资料 职能调出部门签字 职能调入部门签字 交接时间 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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